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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142-189

第二節 綜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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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也形塑出附屬於婦保的目睹兒童之服務型態。婦保社工與目睹兒童社工在服務 接觸、服務進行與服務的結果面向上皆有差異,但假使要讓兩方得以整合資源且 達成協力合作的目標,即須不斷的溝通與交流彼此對於婦女與目睹兒童協助的立 場與共同擬訂處遇計畫,像是目睹兒童社工、婦保社工與家長的聯合會談,同時 也是在建立目睹兒童社工與婦保社工的合作模式。再者,機構要是同時具有婦保 與目睹兒童的服務,即可嘗試將婦保與目睹兒童社工共用同一空間外,也要改變 行政措施,如以專業合作的方式共同團督與擬訂處遇計畫,然此種空間與行政措 施整併的方式可能需要長時間的媒合彼此的服務信念與人際關係,故機構欲採取 婦保與目睹兒童社工專業的整合策略,可能得須要一段長久的時間經營才有可能 達到夥伴關係的效果。

(三)警政與醫療暨社福系統

從研究結果即可得知警政與醫療暨社福系統,兩者與民間協助目睹兒童的機 構未有密切的接觸,不僅是各領域的專業資源不熟悉目睹兒童的議題,而鮮少與 民間協助目睹兒童的社工聯繫外,也或許是社工較少連結各領域的專業資源,包 含向各資源宣導目睹兒童議題、合辦教育訓練、拜會各資源單位等,故目睹兒童 資源整合的理念仍待需要長時間的經營。

第二節 綜合討論

壹、目睹兒童與受虐兒童之議題

兒童虐待由於不同的文化價值、社經狀況而衍生不同的界定,針對兒童虐待 的定義,仍無一致性的標準(余漢儀,1995:27)。兒童虐待的定義通常是指父母 或負有照顧責任之人,因為故意或疏忽兒童的身心安全與福祉,致使兒童可能有 受到傷害之虞,以及受到身體、生理、心理、性及基本權益受到傷害,甚至造成 兒童死亡或難以恢復的損傷結果,虐待的形式又可分為身體虐待、精神(心理)虐 待、性虐待和疏忽照顧(Kemp, 1998/1999: 71;鄭瑞隆,2006:1-2)。儘管兒童及 少年福利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換言之,

目睹兒童必須是保護性個案才有可能獲得服務的機會,但目睹兒童成為保護性個 案並非易事,相對的就難以進入服務輸送體系。此外,由於社會大眾對受暴婦女 與目睹兒童的議題缺乏覺察、兒童保護服務資源有限、以及受暴婦女倡導者反對 將目睹兒童的保護服務法制化的批判聲浪,導致限制兒保或婦保提供目睹兒童處 遇服務的可能性(Echlin & Marshall, 1995)。以明尼蘇達州為例,明尼蘇達州州議 會於 1999 年時,擴大兒童疏忽的定義,將目睹成人暴力的兒童列為兒童疏忽的 一種形式,成為兒保體系得關注的服務對象群。然而,由於兒童服務資金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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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保機構不堪負荷等因素之下,終究於 2000 年四月廢除此法案(Jaffe, Baker &

Cunningham, 2004)。目睹不等於受虐,不表示就不應受到重視,其影響往往是長 期的,因此重點不在於爭論其為廣義受虐,而是應該呈現其可能之長遠影響,和 三分之一可能代間傳遞。

國內針對目睹兒童是否界定為兒保議題有許多的爭議,卻仍未有一致的共識 與法制化的定義,不論是贊成或反對將目睹兒童視為兒童虐待的界定,或者是否 要納入兒童保護體系,可從三方面瞭解這些爭論的議題(Jaffe et al, 2004: 19-20):

1.目睹兒童不應無意識地被視為法律的兒童虐待之定義:除了目睹兒童數據難以 估計之外,許多相關的兒童研究也發現,目睹兒童相較於非目睹兒童而言,他們 未有顯著或嚴重的負面問題。此外,目睹兒童非適用兒童虐待的篩選與評量的項 目,難以界定目睹兒童的範圍與種類。

2.許多兒童與他們的家庭不應轉介到法院系統的兒童保護調查員,同時採取反對 父母的法律行動的介入策略,而是應該要轉介到志願性組織、以社區為基礎的評 量與服務:有些以社區為基礎的方案,提供目睹兒童與家庭創傷處遇與社會支 持,像是 1992 年波士頓醫療中心設計的 Child Witness to Violence Project,即是 以社區中目睹不同暴力形式的兒童提供治療服務,他們現在不僅治療兒童目睹暴 力的創傷,也與其他社區機構合作,協助家庭的安全。此外,此方案提供專業人 員多樣的教育訓練,增加工作者的服務品質。

3.一些目睹兒童身在受到家庭暴力的高風險處境中,應該要轉介到兒童保護的系 統以評估與介入他們的家庭:有些兒童處於一些風險因素中,包含父母的物質濫 用或兒童的不當照顧,這就需要兒童保護系統的參與。然而,必須要發展篩選高 風險而童的指標或工具,包含武器、施虐者致命性的傷害行動、酒藥癮的照顧者、

或者施虐者的施暴史等,以利促進兒童保護系統的運作。

是否可界定目睹兒童為兒童虐待之一,仍是有許多爭議之處。Echlin &

Marshall(1995)認為可將目睹兒童視為兒童虐待,這些可能遭受身體傷害的高風 險兒童,其表現的症狀類似兒童虐待的情形,雖然不像直接受虐的兒童嚴重,但 仍應該要界定目睹兒童有保護的需求,進入兒童保護服務的系統。目睹兒童遊走 於受虐兒童的邊緣地帶,顯示出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政府協助看似較為嚴重的 直接受虐兒童,同時由法定的公權力賦予介入的正當性。而看來較為沒皮肉傷的 目睹兒童,則由公部門轉案至民間社福部門來提供協助。始終難以將目睹兒童當 作兒童虐待的原因,包含政府資金的不足、目睹兒童定義模糊、大眾對目睹兒童 議題認識薄弱、兒保機構的重擔等,導致目睹兒童的處遇發展受限。儘管目睹兒 童尚未藉由法制化的程序定義為兒童虐待的形式,然仍可藉由以社區為基礎的服 務,包含各不同的資源系統的連結、家庭暴力之宣導等方法,以及連結志願性組 織的合作,促進目睹兒童服務的多元化與促進服務的品質或成效,故並非將目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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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納入兒虐的法制規定才能獲得資源,重要的是倡導新的資源分配機制,增加 提供目睹兒童的服務資源。

貳、資源整合

研究者期許目睹兒童的資源能破除彼此專業的隔閡或妥協想法差異之處,畢 竟協助目睹兒童的資源已相當稀少,故大家的團結尤為珍貴,鼓勵各方資源擁有

「兼相愛,交相利」的心態,比起孤軍奮鬥拓展目睹兒童的服務,倒不如協力合 作,塑造目睹兒童服務資源合作的可能性。然而,由於目前教育、警政與司法、

醫療暨社會福利系統尚未清楚目睹兒童的議題,故要聯繫,甚至要建構專業的合 作團隊必有難處,因而協助目睹兒童的社福部門可先彼此互相切磋與學習,接著 塑造目睹兒童社福單位結盟的可能性,進而擴展到教育、警政與司法、醫療暨社 會福利系統的專業合作,最後達到影響政府正視目睹兒童議題的重要性,或許這 是一條漫漫長路,也可能是研究者的異想天開,然期許未來能看到目睹兒童之社 會工作的蓬勃發展。

参、目睹兒童社會工作處遇模式

一、打太極的目睹兒童社會工作處遇模式

目睹兒童社工宛如是在協助家庭這個太極圖的運作,以創傷理論、生態系統 觀點、社會支持網絡、優勢觀點、家庭系統理論、社會學習理論等理論基礎,運 用個案介入、家庭介入、團體介入、社區介入的技巧,規劃初級、次級與三級的 預防計劃,積極的促進父母與目睹兒童間關係的調合,或者消極的維持家庭動態 的平衡,借力使力的聯繫各資源的能量,強化目睹兒童的復元。總言之,研究者 認為單獨從各機構的服務型態與社工實務技巧來看的話,儘管服務的技巧與內容 差異不大,但各機構仍是有屬於自己的特色或是機構自身的處遇模式,彼此互助 合作,借力使力的創造目睹兒童服務的資源體系,是未來我們仍要持續致力之處。

二、社工以個案管理與團體工作方法為要

根據文獻探討得知目睹兒童的處遇介入包含危機介入、個別介入、團體介 入、家庭介入與社區介入五種類型,而本研究結果顯示五位受訪者的處遇介入是 以個案管理與團體介入為主要的兩大服務技巧:

(一)危機介入

從本研究結果可得知,運用危機介入的人員通常不會是轉介給後端的民間社 福部門的社工,這些民間社福部門的目睹兒童社工提供的多是長期且深耕的服 務,而需要具備危機介入的專業人員,諸如警察率先是處理家庭暴力或衝突的首 要干預者,以及確認兒童的人身安全的守門人角色(Jaffe et al, 1990);庇護所的社 工即須以危機介入來確認兒童的安全感,並且以問題解決的方法處理目睹兒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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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暴母親的問題;臨床醫師則需要擔任主動與直接角色,辨識兒童對於家庭暴力 的身心反應(Lehmann & Rabenstein, 2002: 351-355)。研究者認為,目前民間社福 部門的社工並非不需要危機介入的處遇方式,而較少以危機介入的方式協助案主 的原因可能是與國內服務目睹兒童的型態有關

1.婦保社工暫時性的穩定家長狀況後,目睹兒童問題已短暫的獲得紓解,這時才

1.婦保社工暫時性的穩定家長狀況後,目睹兒童問題已短暫的獲得紓解,這時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