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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動機

根據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的「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案件」統計顯示(家 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2009),截至民國九十八年底,家庭暴力案件總計 為 89,253 件,以婚姻、離婚或同居關係的暴力案件 52,121 件為最多數,占家庭 暴力總案件數 58.4%。再者,依據內政部社會司及直轄市、各縣(市)政府統計顯 示(內政部統計處,2009),民國九十八年提供目睹家庭暴力的服務人次總計為 9,052 人次,相較於民國九十三年提供目睹家庭暴力服務的 2,286 人次,將近增 加了四倍的服務人次。研究者認為,目睹家暴的服務人次增加,不僅顯示近幾年 目睹兒童的黑數正逐漸減少之外,亦表示現提供目睹兒童的服務正擴展中,影響 服務目睹兒童人次的統計數據。

家庭暴力對目睹兒童的影響甚鉅;並非僅有肉眼看見的皮肉傷才是真正的苦 痛,潛藏於內在的壓力與鬱悶,更是造成目睹兒童不可抹滅的傷痕。從目睹家庭 暴力對個體的影響觀之,目睹兒童可能會產生個人適應的困擾,包含內在性的行 為與情緒問題,如憂鬱、憤怒、內疚、創傷暨壓力症侯群(Adamson & Thompson, 1998; Grych, Jouriles & Swank, 2000; Levendosyk & Graham-Bermann, 2001;

Spilsbury, et al, 2007;曾慶玲、周麗瑞,1999;沈瓊桃,2005) 、外向性行為,

如攻擊、逃家、冷漠(Davis, Hopes, Alpert & Scheeber, 1998;Grych, et al, 2000;

Levendosyk, & Graham-Bermann, 2001; 曾慶玲、周麗瑞,1999;沈瓊桃,2005)、

學校課業或智能問題(沈慶鴻,2001;曾慶玲、周麗瑞,1999)。另外,家庭暴力 亦可能影響目睹兒童的家庭適應,如拒絕與父親互動,又對母親既疼惜且憎恨的 矛盾情感;或手足間因應家庭暴力的態度不同,彼此產生嫌隙;家庭的失功能,

造成家庭次系統間的拉扯與對抗的關係(沈慶鴻,2001)。然而,有些目睹兒童的 個人與家庭卻適應良好,換言之,目睹家庭暴力對兒童除了可能產生負面影響之 外,同時亦有機會引發其促進適應良好的積極與正向的能量,而此種保護因子包 含高度的自我控制、未施暴家庭成員的照顧與保護、重要他人的支持、正向的學 校社會經驗與人際關係等(沈瓊桃,2010)。此外,並非所有目睹兒童都會有這些 負面或正面的影響,這些影響目睹兒童因應家庭暴力的策略與身心反應的因素,

包含兒童的年齡(Jaffe, Wolfe & Wilson, 1990)、性別(曾慶玲、周麗端,1999)、父 母目睹家庭暴力或受虐的歷史( Adamson & Thompson, 1998; Levendosky &

Graham-Bermann, 2001)、目睹家庭暴力次數與暴力事件的嚴重程度(Edleson, 1999a; Grych et al, 2000)、兒童對家庭暴力的認知與評估(Grych et al, 2000; 陳思 儒,2005)、家庭關係(Grych et al, 2000)、親職功能(Levendosky & Graham-Bermann, 2001)、社會支持系統(Beeman, 2006)等。綜前所述,除了得知目睹家庭暴力對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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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的影響甚鉅,同時也要知道影響目睹兒童不同反應的因素,社會工作者才得以 規劃適切的處遇服務。

善用評量的方法與規劃適宜的目睹兒童處遇服務是相當重要的。社會工作者 必須運用綜融的方法全面性的評量目睹兒童,包含兒童與各家庭成員間的關係,

以及兒童與手足、同儕、學校和社區間的關係,或經由測驗和/或臨床的面談,

了解家庭系統的脈絡(Lehmann & Rabenstein, 2002),進而擬定符合目睹兒童需求 的處遇計畫。根據不同的處遇目標,即運用的理論基礎亦會有所差異,通常提供 目睹兒童的處遇方案,強調三大目標的實現(Groves & Gewirtz, 2006):首先,針 對家庭暴力對目睹兒童的負面影響提供治療性的處遇,可以創傷理論、依附理論 和社會學習理論的基礎,減緩目睹家庭暴力對兒童的負面影響;再者,強調強化 兒童與家庭的安全與發揮保護功能為目標,著重於家庭為焦點的處遇服務,如修 復父母─兒童的關係、強化父母的親職功能、釐清家庭成員對家庭暴力的看法 等,顯示運用家庭系統理論提供處遇的重要性。最後,界定兒童的風險處境,聚 焦於辨識兒童的風險因子,如人格特質、家庭環境、學校、社區等,則可依據生 態系統理論、優勢觀點等評量目睹兒童的風險處境與保護因子。

根據國內外文獻得知,目睹兒童的處遇模式可概分成三大面向探究:首先,

依照目睹家庭暴力對兒童的影響程度區分,可分成初級預防策略(預防)、次級預 防(復原)與三級預防(治療)((Jaffe et al, 1990);再者,從資源種類來區分,即可分 成庇護所處遇、社區婚暴處遇計畫與兒童心理衛生中心(陳怡如,2001);最後,

以介入方式劃分目睹兒童處遇模式,則包含危機介入、個人介入、團體介入、家 庭介入與社區介入(Jaffe et al, 1990; Lehmann & Rabenstein, 2002;

Graham-Bermann, & Hughes, 2003; 天主教善牧基金會,2006; 任彥蓉,2009),

從不同的面向即可區分成各種處遇模式,研究者將參考這些處遇模式探究國內目 睹兒童社會工作處遇模式。

臺灣於 1990 年代即關注目睹兒童的議題。1990 年代中期,少數機構陸續開 展目睹兒童的處遇服務,關切家庭暴力對兒童的影響。2000 年代,目睹兒童的 處遇服務則呈現不同的風貌,根據任彥蓉(2009)整理的「臺灣目睹兒童服務資源 現況」之資料顯示,得知臺灣的目睹兒童處遇服務多是由社福系統規劃的個案工 作、團體工作與社區倡導服務,相較於國外的處遇策略,國內少有資源系統間的 整合性方案。再者,處遇目標強調運用個案和團體工作的方法為目睹兒童提供治 療性的處遇服務,卻忽略善用社區介入的方法向社會倡導或建立資源網絡。最 後,目睹兒童的處遇服務須結合婦保與兒保的資源系統,建立夥伴關係的合作將 是提供目睹兒童協助的關鍵。

國內探討目睹兒童的文獻,以年齡為區分,一為探討成人於兒童時期目睹家 庭暴力的感受與影響,以及成人後的生活或家庭的適應情形(陳卉瑩,2003;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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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婷,2003;黃群芳,2003;姜琴音,2004);另一則是研究未成年的目睹兒童,

包含目睹家庭暴力對兒童的影響與因應策略的運用(黃佩儀,2005)、瞭解目睹兒 童家庭改變(如雙親離婚)的經驗、需求與因應策略(陳文璇,2008)、探究目睹兒 童與受暴母親的親子關係對目睹兒童的感受與行為的影響(莊靜宜,2004) 、以 及研究子女知覺父母婚姻暴力經驗、社會支持和共依附之間三者間關係(吳秋 月,1999)。最後,則是瞭解社工提供目睹兒童協助的經驗,以及簡介目睹兒童 的處遇現況(陳怡如,2003;任彥蓉,2009)。另外,劉菀玲(2008)則探討同時遭 受目睹與虐待的雙重家庭暴力者的生命經驗,從中萃取其個人復原力與環境互動 的情形,瞭解復原力對雙重家庭暴力者的積極效果。

綜前所述,瞭解家庭暴力不僅對目睹兒童造成生理、心理與社會功能的影 響,亦限制家庭系統的運作,導致家庭失功能的結果,但也可能同時促發目睹兒 童的復原力,增加其因應個人與家庭適應的能力。國內文獻有目睹家庭暴力對兒 童影響的實證研究、社工提供目睹兒童處遇的經驗、以及提供處遇服務概況的資 訊,卻仍尚未對目睹兒童的社會工作處遇模式進行完整的討論,包含評量要點與 理論基礎、處遇的理論依據、處遇目標、處遇方法與內容、資源運用的內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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