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採取的研究方法,係以對法院判決進行計量分析為主,而以對法院判決 內容進行評析為輔。至於作為分析對象的資料樣本,則以全美各個聯邦地方法院
(District Courts)於專利案件中有對專利故意侵權做出判斷或下達判決者,以及對專 利案件擁有專屬管轄、作為專利統一上訴法庭的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 )判決中,CAFC 對於專利故意侵權表示意見及/或做出判 決者。在地方法院及上訴法院的判決之間,其中地方法院的判決即代表美國司法體系 對於個別法律爭點所做出之判斷,直接反映了特定法律議題於整體司法體系中的趨勢 及變化;且由全美 94 個聯邦地方法院所做出的專利案件判決數量眾多,則對於地方法 院的判決著重在計量分析上,可以歸納出具統計上顯著意義的結論;至於上訴法院的 判決,由於其僅對相對少數提起上訴的案件進行判決,而上訴法院於判決中對於法律 標準的闡述釋明,可以看出特定法律議題及法律標準於司法體系中的持續發展脈絡,
而上訴法院判決的計量分析也會有一定程度的指標作用。
據此,本文首先從 In re Seagate 案判決以來,實際上採用此一新的客觀輕忽故意 侵權標準而做出故意侵權判斷或判決的地方法院判決全數找出,並試圖設計出一套計 量及分析的方法來對此一資料樣本進行計量分析,歸納出其結果。為了更明顯地觀察 出由於法律標準變更所造成之判決結果的變化,本文更同時就 Seagate 案之前一定期間 內(以及在少數情形下也包含 Seagate 案之後的判決),依照舊的注意義務故意侵權標 準而做出故意侵權判斷或判決的地方法院判決找出,並利用同一套計量分析方法來進 行分析,以作為後 Seagate 案時期計量分析結果的對照組,在此比較基礎之下歸納出一 些結論。接下來,本文亦從 In re Seagate 案判決日以來,包括 Seagate 案本身在內 CAFC 曾針對專利故意侵權作出闡釋及/或做出判決的案件找出,並對這些案件中 CAFC 法官對於新的 Seagate 客觀輕忽故意侵權標準所做的論述及涵攝過程進行整理及 評析,從中對此一新的故意侵權標準有更深入具體的了解。
在計量分析方法的設計上,本文主要係參考現任職 CAFC 法官的 Kimberly Moore 教授分別於 2000 年及 2004 年所發表的兩篇文獻”Judges, Juries, and Patent Cases – An Empirical Peek Inside the Black Box”109以及”Empirical Statistics on Willful Patent Infringement”110。其中第一篇文獻係有鑑於法律實務界長久以來存在之疑慮,即由一般 民眾(lay person)所組成的陪審團,似乎並不具備在充斥著複雜技術的專利案件中,
適當理解案件事實並做出正確判斷的能力;然而如此長時間一直存在的疑慮,卻不曾 由實證資料所支持的學術研究來予以論證,因此 Moore 教授即透過計量分析的方式,
來檢視這個法律界一直存在的疑慮是否屬實。為了完成其計量分析,該文所選擇的樣 本範圍即為聯邦地方法院的專利案件,其係對 1983 年至 1999 年共 17 年間所終結的所 有聯邦地院案件進行蒐集,而其蒐集資料的方式則是先透過美國法院行政處(The 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Courts)111所擁有的資料庫來確認其標的案 件,再進一步驗證其中相關資訊的正確性。藉由上述過程,該文得以盡可能地完整蒐 集該 17 年間於所有聯邦地院終結的專利案件,並對這些案件進行計量分析。值得一提
109 Kimberly Moore, Judges, Juries, and Patent Cases – An Empirical Peek Inside the Black Box, 99 Mich. L.
Rev. 365 (2000).
110 Kimberly Moore, Empirical Statistics on Willful Patent Infringement, 14 Fed. Circuit B.J. 227 (2004).
111 See 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Courts website, http://www.uscourts.gov/adminoff.html.
的是,由於該文之研究主題是探討陪審團審判結果是否如一般刻板印象中一樣充滿偏 見及不理性,其中亦同時對於法官審判結果進行計量分析,以作為對陪審團計量分析 數據之對照,以突顯其數據所代表的意義。112
至於第二篇文獻則是與本文相似,以專利故意侵權為研究主題,惟其係以 2004 年 CAFC 的 Knorr-Bremse 案為重心;由於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於兩造雙方及其他第三 方之書狀中出現了許多並未得到實證研究資料支持的主張,例如「只有在少數案件中 達到有專利故意侵權的結論」、「幾乎所有案件中原告均會主張被告有故意侵權情事 發生」等。故 Moore 教授特別針對故意侵權此一議題進行一次實證研究,以作為今後 任何此類主張的實證支持;於該文中係以 1999-2000 年兩年間的所有聯邦地方法院案件 作為資料樣本範圍,來進行其計量分析,並且同樣地,於該文中亦分別對陪審團審判 及法官審判進行計量。113
據此,為了為本文如前所述之問題意識,即於 Seagate 一案中提高了專利故意侵 權之判斷標準之後,是否證明故意侵權會變得更為困難,尋求實證數據上的客觀支 持,本文藉由參考並調整如 Moore 教授於前述兩篇文獻中所進行的實證研究方法來達 到此一目的。首先是時間區間的決定;由於 Seagate 案的判決日期為 2007 年 8 月 20 日,則為了同時取得採用 Seagate 案之前舊標準及 Seagate 案之後新標準來進行故意侵 權判斷之案件資訊,本文係選取從 Seagate 案判決下達前一年起(即自 2006 年 8 月 21 日起)至 Seagate 案判決下達後兩年的時間點止(即至 2009 年 8 月 20 日止),前後共 三年的時間。至於案件樣本,則選擇與前述二文獻相同的取徑,即以該時間區間當中 所有聯邦地方法院的案件,來進行分析。然而在資料庫的選取上,本欲採取與 Moore 教授相同的方式,即自美國法院行政處取得於該區間中所有終結案件(包括和解案件 在內)的資料,但是在實際上與行政處聯繫後,對方回覆如此詳細程度的資料並沒有 提供予一般人取得(想必 Moore 教授是透過特殊管道始能取得),故只好退而求其 次,使用 Westlaw 資料庫中所能搜尋到的資料。這樣的資料蒐集方式將具有一先天上 的 限 制 , 即 Westlaw 資 料 庫 中 所 能 搜 尋 到 的 文 件 係 屬 法 官 所 下 達 的 判 決 命 令
(Order),卻不包含陪審團決議(Jury Verdict)(陪審團決議內容僅能於後續法官所 下達的命令中提及時一窺究竟);則在一種情形下,即若陪審團已做出其決議,但是 在 法 官 下 達 其 審 判 後 命 令 ( Post-Trial Order ) 之 前 兩 造 雙 方 即 決 定 和 解 的 話 , 從 Westlaw 資料庫中所搜尋出來的文件將無法找到此陪審團決議的內容。也就是說,此時 這樣的陪審團決議即成為本計量分析中的「黑數」,以致有可能造成計量結果及分析 結論與實際情形之間之落差。
在依照如上述所界定的範圍內搜尋出聯邦地院之案件後,即對這些案件之內容 進行研讀,並針對以下各個參數進行判斷及計量統計:包括原告及被告名稱、案件檔 案編號、裁決之地方法院、標示有故意侵權之結果的文件日期、決定出故意侵權的程 序階段、陪審團審判(Jury Trial)或是法官審判(Bench Trial)、是否有侵權、是否依 照 Seagate 案之法律標準、故意侵權之判決是否有在後面程序被推翻等。
至於案件評析部份的研究方法,本文則以 Seagate 案判決下達日(即 2007 年 8 月 20 日)之後,CAFC 於後續再進一步下達之有關專利故意侵權案件為研究標的,則
112 Moore, supra note 109, at 379-83.
113 Moore, supra note 110, at 230-31.
自 2007 年 8 月 20 日起截至 2009 年 8 月 20 日止,CAFC 所下達之判決中有對專利故意 侵權進行論述並引用 Seagate 案件之法律標準者共有 7 個案件。則除了如前所述之計量 分析之外,本文亦藉由研讀這些後 Seagate 案之 CAFC 判決之判決理由及理解其案件事 實,歸納出平均來說在 Seagate 案新的專利故意侵權判斷標準下(即客觀輕忽標準),
怎麼樣的事實模式始構成專利故意侵權(或是始不構成專利故意侵權),以期透過這 樣的整理歸納,能夠為法律實務工作者提供今後面對專利故意侵權爭點時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