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四、 研究結果

4.1 計量分析

4.1.1 數據解析

從上列表格當中,我們可以對於在 pre-Seagate 法律標準下所做出的故意侵權決 定以及在 post-Seagate 法律標準下所做出的故意侵權決定之計量結果,進行一個很清楚 的比較,而歸納出幾個明顯的趨勢。

首先注意到的是,在判定專利故意侵權的法律標準從過去的注意義務標準轉換 成 Seagate 案的客觀輕忽標準之後,陪審團審判所做出的故意侵權比例非但沒有隨著法 律標準的提高而顯著降低,而僅從過去的 87.5%小幅降為 85.7%,幾乎是持平的狀況。

這樣的比例變化顯示了平均來說陪審團在做出故意侵權與否的判斷時,對於法律標準 的變化並不敏感,亦即至少其比例並沒有很顯著的降低,而屬於持平。陪審團對於法 律標準改變的不敏感,當與法官所做出的故意侵權決定比例變化一比較就更明顯了;

如上表所示,在經歷過審判(trial)程序的情形下法官決定故意侵權的比例從 pre-Seagate 的 66.7%變成 post-pre-Seagate 的 57.9%,在未經歷過審判程序的情形下法官決定故 意侵權的比例從 pre-Seagate 的 40%變成 post-Seagate 的 16.7%,而法官決定故意侵權的 整體比例則從 pre-Seagate 的 60%變成 post-Seagate 的 41.9%。很明顯地,法官所做出的 故意侵權決定不論從何種角度觀之,均有非常顯著的下降;也就是說,若是僅就由法 官所做出之故意侵權決定觀之,欲證明有故意侵權情形存在的法律門檻,的確因為法 律標準的改變而提高了,亦即欲證明故意侵權變得更為困難了。而這樣的反差即更突 顯出陪審團對於法律標準改變的麻木。

以上所觀察到之 Seagate 案前後數據變化的顯著度,我們可以另外利用統計學上 之費雪精確度測試(Fisher’s Exact Test)來進行檢視。以本論文所分析之數據為例,此 測試的操作方式為,對於一如下所示之二乘二矩陣來說:

表 3 費雪精確度測試二乘二矩陣之一例

pre-Seagate post-Seagate 合計

有故意侵權 A b a + b

無故意侵權 C d c + d

合計 a + c b + d n = a + b + c + d 則費雪精確度測試係以以下之公式計算 p 值若 p 值愈小,則代表此統計數據所 導出的結論愈具有統計學上的顯著意義:

據此,我們可以分別計算在 Seagate 案判決前後,1)陪審團、2)法官、3)整體

(即陪審團加法官)針對故意侵權議題所做之決定的計量上變化程度是否顯著。首先 依照下表計算陪審團決定之 p1 值 = 0.3661:

表 4 “陪審團決定”之費雪精確度測試二乘二矩陣

“陪審團決定” pre-Seagate post-Seagate 合計

有故意侵權 14 18 32

無故意侵權 2 3 5

合計 16 21 37

其次,再依照下表計算法官決定之 p2 值 = 0.1048:

表 5 “法官決定”之費雪精確度測試二乘二矩陣

“法官決定” pre-Seagate post-Seagate 合計

有故意侵權 12 13 25

無故意侵權 8 18 26

合計 20 31 51

最後,再依照下表計算整體(陪審團加法官)決定之 p3 值 = 0.1141:

表 6 “整體決定”之費雪精確度測試二乘二矩陣

“整體決定” pre-Seagate post-Seagate 合計

有故意侵權 15 19 34

無故意侵權 10 22 32

合計 25 41 66

很明顯地,依照費雪精確度測試的結果,我們同樣可以以量化的方式證明,在 Seagate 案變更專利故意侵權之法律標準後,法官(p2 值 = 0.1048)及整體(p3 值 = 0.1141)判決確實較陪審團(p1 值 = 0.3661)更能反映此一法律標準的改變,而反映於 實際上的故意侵權判決率上。

再者,在判定專利故意侵權的法律標準從過去的注意義務標準轉換成 Seagate 案 的客觀輕忽標準之後,整體來說法官似乎變得比較願意將本屬事實問題的故意侵權爭 議,從陪審團的手中拿走而自為法律上的判斷(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而且法 官於做出法律上判斷時,也較容易達到沒有故意侵權的結論。這個趨勢可以從兩個面 向來觀察:簡易判決及重新依法裁決;而於此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簡易判決之比例變 化。從簡易判決的比例來看,在 pre-Seagate 的總共 25 個案件中,以簡易判決做出故意 侵權與否之決定的案件只有 5 件(20%的比例),而其中僅 3 件(60%)達到沒有故意 侵權的結論;相對地,在 post-Seagate 的總共 41 個案件中,以簡易判決做出故意侵權 與否之決定的案件即有 12 件(29.3%的比例),而其中更有高達 10 件(83.3%)達到 沒有故意侵權的結論。蓋英美法系國家的訴訟制度係將訴訟程序中所面臨到的爭點分 成事實上問題(fact issue)及法律上問題(legal issue),前者應由事實發現者(fact finder,除了法官審判的情形以外均為陪審團)來做出決定,後者則由法官來判斷。116 雖然制度上亦設計了在一定條件下將原應由陪審團決定的事實上問題改由法官來決 定,以避免陪審團做出過於不合理判斷的機制,但是也都會以相當高的法律門檻,以 免法官過於輕易地壟斷事實上問題的判斷,例如於簡易判決係「實質上事實爭議」

(genuine issue of material fact)的法律門檻,而於重新依法裁決則為「足夠證據基礎」

116 See DURHAM, supra note 114, at 155-57.

(sufficient evidentiary basis)的法律門檻;也就是說,只有在法官認為一個合理的陪審 團在法律上並沒有足夠的證據基礎達到其決議的情形下,他才會越俎代刨,代替陪審 團事實發現者的角色(具體來說,法官必須將相關證據做出對於受 JMOL 動議判決不 利益一方最有利解釋的情形下,仍只能達到一個合理的結論,而此結論係相反於陪審 團之決議,法官始得下達 JMOL 判決)。於這樣的前提理解下,則法官在面對很高的 程序上法律門檻的情形下,卻在開始採用 Seagate 案的法律標準進行故意侵權的判斷 後,特別從簡易判決之計量結果變化上可以看出,他們明顯地比較願意對事實問題做 出判斷(而且是做出沒有故意侵權的判斷),則這似也可以作為法官的確同意 Seagate 案所改變的法律標準已將判定故意侵權的門檻顯著提升了。

如前所述以及如前揭表格所示,在綜合陪審團所做出之決定以及法官所做出之 決定的計量結果後,我們可以看到證明確實存在有故意侵權的案件比例,從 pre-Seagate 法律標準下的 60%下降至 post-pre-Seagate 法律標準下的 46.3%,故從此一整體計量 數字的變化情形來看,的確證明了「法律實務界多數認為 Seagate 案提高了證明故意侵 權的門檻,而欲證明故意侵權的難度更高了」這樣的預期,確實有其一定程序的真實 性。當然,從前面的分析,我們很容易地可以看出,這樣在整體比例上的降低,主要 是因為法官對於法律標準的改變適當地做出了反應所致,至於原本在制度設計上應對 屬於事實問題的故意侵權議題做出判斷的陪審團,卻完全沒能對明顯改變的法律標準 做出任何反應,從我們的計量結果中可以看到,陪審團所為之故意侵權判斷的比例並 未能回覆實務界的預期,屬於持平的狀態。

這樣的結果,其實並不難預期,從本文筆者自己親身參與及觀察過的陪審團審 判(jury trial)程序中,可以發現陪審團既不似律師法官具有法律專業,也不如兩造雙 方當事人長久參與案件已對許多爭點十分熟稔,他們對於一件訴訟案的參與,只不過 是從陪審團選拔(jury selection)開始一直到審判結束做出決議(verdict)為止,一般 來說就是審判(trial)開始前後的兩三個星期而已,於前於後該案件均與他們無涉。而 就案件其所依據做出判斷者,即法官於審判開始時及結束時對陪審團所給予的陪審團 指示(jury instruction,即法律標準的部份)、審判中兩造雙方的證據呈現( trial testimony,即案件事實的部份)、以及依據一份簡短的裁決表格來給出他們的最終決 定(涵攝的部份)。所謂陪審團指示,其內容實際上就是由案件當中需要由陪審團做 出決定之各項法律爭點所應適用的法律標準所組成,而一般來說在專利侵權案件中陪 審團所須做出的法律爭點判斷數量繁多且內容複雜(於一般的專利侵權訴訟中,陪審 團必須決定的事項包括字面侵權、均等論侵權、直接侵權、輔助侵權、引誘侵權、故 意侵權、專利無新穎性、專利無進步性、合理權利金數額、所失利益損害賠償等 等),且時常多由一般人不易理解的法律文字來表達,故陪審團於理解這些法律標準 及進行涵攝的過程中,讓人不得不懷疑他們是否能夠像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官細緻區分 各個法律爭點之間不同的法律標準來進行判斷,還是他們會傾向於先直接區分出「好 人」及「壞人」,再以「勝者全拿」的方式來做出最終判斷。

論者或有謂陪審團於訴訟案件中的參與及影響均有其限度,就以本研究主題之 故意侵權的計量結果來看,由陪審團所做出的故意侵權決定亦算不上絕大多數,有顯 著比例是由法官來做出決定,更何況陪審團所做出的決定時常還需要再經過法官於審 判後程序中的再次檢視(如重新依法裁決,甚至是後續的上訴),其不合宜的決定均 還有補救及修正的機會。然而從每一個單一案件的角度觀之,當被控侵權的被告於取 得陪審團的故意侵權決定之後,而於法官針對其所提重新依法裁決動議再次表達意見

之前,其間可能會有兩個月甚至更長的空檔,而在這段時間當中,原告必會持續利用 法庭內及法庭外的各種手段,對被告的事業及營運施加壓力;由於故意侵權所代表的 是法官有可能於後續流程中將陪審團所決定的損害賠償金額增加到最多三倍的金額,

這對於被告公司的財務來說,是一個非常沈重的負擔及非常大的風險。這有可能導致 被告為了避免將來更高額的賠償金額,而不得不接受較不利的和解條件,然而若被告

這對於被告公司的財務來說,是一個非常沈重的負擔及非常大的風險。這有可能導致 被告為了避免將來更高額的賠償金額,而不得不接受較不利的和解條件,然而若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