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採用文本分析法,以選定《福爾摩斯探案》與《名偵探柯南》兩 個文本呈現的內容,從人物形象、推理手法加以比較、分類,總結歸納兩個文本 的異同。除此之外,針對兩個作品的敘事模式,筆者借用敘事學的理論以分析、
探究。以下分點論述:
(一)文本分析法
筆者以細讀文本的方式,熟悉《福爾摩斯探案》與《名偵探柯南》兩個文本 的故事內容,並從人物的對白、情節的描寫、場景的架構、敘述的方式,歸類文 本人物的形象,以期瞭解作者塑造人物的特色,另外在推理手法的研究上,從人 物的個性及專長,配合每樁案件的起始經過,探討人物在推理手法的差異。
(二)敘事學理論
以下藉敘事學的理論,輔以兩個文本的內容為舉證,以此分析推理作品中的 敘事模式,針對敘事學的理論發展,主要參考胡亞敏《敘事學》及楊鵬《卡通敘 事學》裡,對於敘事學理論的介紹。
敘事學(法文 Narratologie)是起於西方的一門學科,「敘事學」這個名詞最 早是由法國的托多洛夫(Tzvetan Todorov),在 1969 年出版的《〈十日談〉語法》
一書中所提出12。但早在 1928 年,俄國的民俗學家佛拉迪米爾․普羅普(Vladimir Jakovlevic Propp)所出版的《民間故事型態學》(The Morphology of the Folktale/
Mofologijaskazki)一書對於敘事學的形成起了奠基作用,此書在 1958 年譯成英 文,在西方引起了熱烈的迴響,對於後來的結構主義學者,如格雷馬斯、托多洛
12 胡亞敏,《敘事學》,頁 2。
夫、布雷蒙等人的研究產生了直接且深遠的作用13。普羅普以俄國民間故事為原 版,歸納出三十一個「功能」,以此作為故事的最基本單位,且他將故事中出現 的動作簡化成一種順序組合,超出了表層的經驗描述,使敘事體的研究更趨科學 化。
之後的學者格雷馬斯,他的理論可看作是對普羅普最初構想的一種發展和 改進,目的是通過情節結構模式的建立,揭示出敘事體深層結構顯示的意義,與 普羅普不同的是,他注重的是功能之間的關係,而非單個功能14。托多洛夫擴大 了敘事學研究的範圍,使研究轉向至小說,同時細分了敘事文的動詞型態和句法 型態,較完備地勾畫敘事文形式研究的輪廓。熱奈特的《敘事話語》系統地論述 敘事作品表現的形式規律,承繼和發展了前人的研究成果。
胡亞敏歸納了上述學者的論述,認為:前期敘事學家,如普羅普、布雷蒙、
格雷馬斯等人多從故事的結構或事件的組合入手,他們研究的是敘事文內容的形 式;以熱奈特為代表的敘事學家,則立足敘事方式的分析,研究敘述者、敘述時 間等等,主要關注表達的形式。另外,再補充敘事文與閱讀的關係,此牽涉到敘 事文的實現問題。總結上述,胡亞敏確定了敘事學的研究範圍,他認為:
敘事學是對敘事文的一種共時、系統的形式研究,他所探討的範圍是敘事 文的敘述方式、結構模式和閱讀類型,它的意義在於為科學地認識敘事文 提供理論框架15。
因此,筆者將藉敘事學探討《福爾摩斯探案》與《名偵探柯南》兩個文本中 的敘述方式、結構模式,其中敘述方式以時間、視角、敘述者為主,而結構模式 則以情節為主,以此瞭解推理作品的敘事。
13 楊鵬,《卡通敘事學》,頁 209。
14 楊鵬,《卡通敘事學》,頁 211。
15 胡亞敏,《敘事學》,頁 17。
二、 研究範圍
市面上出版「福爾摩斯」作品的出版社為數相當多,因此在選擇版本上,
筆者欲以最符合原著精神、編譯最完整作為考量的原則,故以遠流出版、集合大 陸名家所翻譯的《福爾摩斯探案全集》一至四冊為主,內容收錄了四篇中篇作品、
五十六篇短篇作品。至於另一部研究文本《名偵探柯南》,筆者選用最初青文出 版社出版的版本為主,自 1995 年至 2008 年 7 月止,台灣已出版至 61 集,仍舊 持續連載中,不過筆者只採用 1 至 61 集的部份作為討論。另外《名偵探柯南》
出版的特別篇、電影動畫版,筆者由於要討論的內容已可在漫畫裡蒐集完整,故 不再額外列入研究範圍。
三、名詞解釋
1.是偵探小說,還是推理小說?
在日本,推理小說的發展初期,以譯介改寫西方作品為主的時代,那時推理 小說的名字為「探偵小說16」。「探偵」在日本語為偵探的意思,日本小說家木木 高太郎在 1946 年提出將「探偵小說」改為「推理小說」,當時文壇不予重視,直 到日本推行文字改革,「偵」字被廢除,「推理小說」才轉變為新名詞被大家沿用。
而在歐美國家,他們稱之為「偵探小說」(Detective story),不過現也多以犯 罪小說(Crime story)或謎案小說(Mystery story/fiction)稱之。現今台灣「推理 小說」的名稱是由日本流傳過來的,且是在林佛兒創「推理雜誌」開始採用,他 認為「推理」比「偵探」好多了,主要是因為「偵探」只能將小說的屬性歸類,
並不能真正表現小說的特質;況且,「偵探小說」是作品中有偵探角色登場才能 稱之,推理小說的範圍較廣。因此不論小說中有沒有偵探的出現,有沒有殺人破
16 那時凡是偵探解謎,以及非現實性內容,而具有怪奇、幻想、耽美要素的小說都以此稱之。
此一專有名詞翻譯自英國,柯南‧道爾發表的「福爾摩斯探案」系列小說(Detective story)。
案的情節……只要它具有懸念17,文中以解決懸念、詭譎的氛圍為小說的張力所 在,我們就統稱它為「推理小說」18。
筆者採用林佛兒的看法,在論文中一概將此類作品稱為「推理」作品。
2.是古典派,還是本格派?
歐美將傳統解謎為主,儘可能地讓讀者和偵探擁有同樣線索,注重秘密與推 理的本身,運用邏輯與科學思考的推理小說,歸為「古典派」;而此種類型的推 理小說,在日本稱為「本格派」,「本格」一詞含有「正統」的意思,意指最正統 的推理小說。引用推理小說家土屋隆夫曾說的一句話:偵探小說就是除法的文 學。意思即指「事件」除以「推理」等於「解決」19。換言之,作家在故事中安 置的種種布局、懸念,到揭開謎底之後,必須讓讀者一清二楚,絲毫不能留下任 何模糊不清之處,且不能讓讀者思考出第二種解決之道。此為「本格派」推理小 說的精髓。
現多數人已將此類解謎為主的作品稱「本格派」居多,其實「本格」和「古 典」意義相近。本論文筆者也將統稱為「本格派」。
17 懸念:只在文章的開頭或文章中提出問題,擺出衝突,或設置謎團,引起讀者的關注。此註 參自劉勵操,《寫作方法一百例》,頁 19。
18 此文參考自洪婉瑜,《推理小說研究-兼論林佛兒推理小說》,頁 16。
19 此句話參自《紅的組曲》一書裡的推薦序楊永良著,〈小說的推理 推理的小說〉,頁 21。
第二章 人物形象
一般而言,推理小說情節與體裁的限定性,人物形象大體可分成四類:一類 為肇事的犯罪者;一類是受害者;一類自然就數破案者;最後一類則為與破案者 有關係的人士,其中破案者又因各國家法律制度上的差異,或是作者自身設定的 角色,破案者可能為警察、私家偵探、業餘偵探、檢察官、記者、律師、法醫,
甚至有可能為小偷(如《業餘神偷萊佛士》(Raffles, the Amateur Cracksman, 1989)
及著名的怪盜亞森羅蘋(Arsene Lupin),因此各行業的人,皆可能擔任破案的角 色,筆者所研究的兩部作品:《福爾摩斯探案》及《名偵探柯南》,均將破案者設 定為私家偵探。
無論是哪一流派的推理小說,破案者的形象塑造,代表了作者創作的主要任 務,而犯罪者由於其犯案的行為及心理動機的描寫,能顯現出與他人不同的特 性,故於人物形象上,也屬於突出的一類,相較之下,其他的嫌疑犯就只是提供 案情的小角色而已,有趣的是,破案者還未揭發真相之前,所有的嫌疑犯都有可 能為犯罪者,這也是推理小說迷人的固定模式:就是帶領讀者一同來解讀這些嫌 疑犯「高明的謊言」,找出其中的破綻。
綜上所述,本章節要討論的是《福爾摩斯探案》及《名偵探柯南》兩部作品 中的人物形象,除了上述所列基本的角色之外,也會從作品的人物中,選擇重要 且有意義的相關配角,予以討論比較,以顯現作品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