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訂「結構及非結構用輕質骨材混凝土 預鑄產品」技術規範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2.1 研究方法
本計畫研擬之規範內容,涵蓋輕質粒料混凝土預鑄產品諸多用 途,各項用途所需具備之功能與品質等技術規範著實難以一一詳細列 示。況且,輕質粒料混凝土於國內之應用尚處於萌芽開創期,仍有許 多新技術及新產品研創空間與機會。因此,本研究計畫為避免傳統所 使用的方法規範(Detail Specifications)限制產製廠商研發的創意或對 預鑄產品功能用途過於窄化而無法符合未來發展的彈性原則,故擬援 用 國 外 已 成 熟 運 用 於 各 種 規 範 、 規 格 或 標 準 訂 定 之 功 能 規 範
(Performance Specifications)方式來研擬規範條款內容。
傳統技術規範常常為了保護設計者(建築師/專業技師)及委託的 業主而制訂較嚴格規定和條款。因此,在設計期待和可接受的品質範 圍內,卻需耗費較高的成本,導致建築師/專業技師與施工廠商、產製 廠商立場之衝突對立,產製廠商為求降低成本又礙於規範的剛性規 定,而採取各種可能涉及違反規範的措施,造成工程爭議事件層出不 窮。
一般而言,規範係將業主或使用者的需求,藉由建築師/專業技師 的規劃設計圖說正確傳達給產製與施工廠商。產製與施工廠商再以更 多的技術語言或施工大樣圖,將需求轉換成作業規定並進一步確認下 列資訊:
(1) 什麼才是業主/設計者認為可允收的產品?
(2) 如何定義業主/設計者認為可允收的產品?
任何規範可以正確傳達上述二項資訊,便是符合優良規範的要 求。然而,問題卻常出現在設計者/業主想利用規範條款內容,告訴或 規定產製廠商「如何」產製產品的時候。
有時設計者常自以為其可精確知道產品應如何產製的技術與程 序;甚至認為假如欠缺規範詳細的敘述,產製廠商就會無所適從而不
知道如何產製合格的產品。假如設計者所傳達的技術知識是正確的,
則損害程度較小。再者,產製廠商若已經掌握產製的先進技術與方法,
設計者將錯失使用質優價廉產品的良機。引用傳統之方法規範將自行 限制獲致技術改良、品質精進、成本低廉而更具可靠性產品的機會,
因為方法規範拘限了產製廠商的技術創新能力,更低估產製廠商的產 品研發潛力。
當設計者並非絕對確信如何產製產品或傳達不足的資訊,或產品 產製技術需要改良提昇時,使用方法規範的缺失將更顯著而影響深 遠。涵蓋「如何」執行的方法規範,可能誤導產製廠商而造成更大或 更多的爭端,此乃在產品創新及工法與產製技術多元化的階段,急迫 需要建構功能規範的主要原因。
功能規範省略不必要的「如何執行」或細節規定,而給予產製廠 商較高的自由度來決定符合規範要求的最佳方法與流程。一般而言,
功能規範與方法規範的主要差異在於對規格需求的敘述,二者規範條 款敘述內容比較如表 4-2.1 所示。其中,功能規範條款內容的敘述方 式,應符合下列特性的要求:
1. 需求規格規定應予定量化描述而非定性化敘述。
規範必須確保提送計畫書或標單的廠商和審查計畫書或標單的設 計者,在主管機關頒布的法規規定下是平等的。若品質規格參數在規 範中未能清楚詳細定義,用此種字義模稜的規格標準來評定計畫書違 反技術標準或契約規定是非常困難的。由於,主管機關頒布施行技術 法規對不同解釋或誤判具有極度的敏感性,故不宜將所有技術法規以 量化數據為基礎來研擬。
2. 需求規格規定應可以查驗、檢驗
設計者必須能夠藉由分析、測試及實際展示,來證實產品符合規 定條款的要求。此可查驗和檢驗的要求亦可協助產製廠商進行品質管 制作業,或依據此要求提出更好的產製構想。惟有需求規格規定可以 不斷地被查驗和檢驗,方可證明並維持產品品質的一致性與品質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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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數的可重複性。
3. 功能要求應允許以不同設計的樣品替代繁文縟節來敘述介面
使用功能規範時,應謹慎地明確訂定介面的要求!例如,規範應 列舉介面在容許適當維修水準下必要性的需求,但不宜超越確保合宜 界面設計方案的必要性。
4. 需求規定的材料和程序應維持其獨立自主性。
在不改變功能規範的條件下,應有允許更換材料或變更程序的可 能性。功能規範定義產品、未來用途、服務環境條件、維修性、必要 界面和替代性等必要特徵的完整功能,其包括:外觀尺度、合適度、
功能和介面。廠商得以任何他們認為有把握且確實可行的方法來達成 規範的要求。當然,只要產製的產品能夠符合規範條款所規定的功能 準則,廠商也可以提供符合規範要求的替代材料或先進材料。因此,
功能規範對材料與程序的敘述,應保持彼此間的獨立性,以利廠商提 出替代方案或先進材料。
近年來,由於政府採購法已將替代方案的合法性納入採購法規規 定之中,提供推動功能規範的制度基礎。而且,相對於傳統方法規範,
功能規範容許產製廠商得以充分運用既有生產設備及產製技術,來產 製符合品質要求且兼顧成本經濟性的產品。此將有利於新產品與新技 術在市場規模不明確的條件下,能夠順利發展且具鼓勵產製廠商投入 研發更具經濟效益的產製技術與方法的效用,又得以兼顧維護業主權 益與產製技術成熟階段,規範條文內容的一致性。
另外,功能規範可以更清楚地釐清預鑄產品品質管理的責任,因 為所有材料方法與設備等等的主導權皆已詳細列於規範之中。同時,
功能規範也特別強調了設計者的角色,例如,在設計階段,設計者必 須清楚地定義最終產品的功能及規格規範,而且在產製前必須對各種 不同產製計畫案內容加能審查,經書面核淮的計畫,最後即成為產品 規範內容的一部份。
綜合以上論述,功能規範得依工程特性、區域條件或價值工程之
考量,訂定規範界限值(上下限值或加減規格容許誤差值)的材料或 技術規範。採行功能規範不但可避免方法規範的缺失與問題,更具有 下列優點:
1. 物料價格相當:材料規格在一定範圍內,其價差相當有限,可以避 免”高價購賤”的缺失。
2. 品質規範認定基礎相當:當規格特性明確時可避免”認定不一”的困 擾,降低工程執行與品質評定之爭議。
3. 驗收基準明確:詳列功能規範可作為工程最後驗收的依據,不致因 承攬廠商採用不同工法而造成不合乎規範細節(施工說明書、方法 步驟等)規定的困擾。如混凝土配比依方法規範規定之方法步驟施 作,但仍造成抗壓強度不足。功能規範可由廠商自行提報配比施作 後,以混凝土抗壓強度為驗收允收規格值,可避免驗收時允收標準 與驗收對象界定之困擾。
4. 功能規範可作為價值工程或替代工法的決標標準或依據:目前價值 工程或替代方法均因方法規範作梗,而造成廠商採行新工法,不但 沒有獎勵反而必須面臨未依原設計方法規範施作而減帳的困擾。因 此致使價值工程或替代工法無法順利推展,間接對營建技術升級有 負面的影響。
5. 設計需求指標量化可避免綁標之嫌:功能規範可使”同等品”採用之 認定基準更明確,且可避免「綁標(規格)」之嫌。及材料採用何種 規範上下限,皆以可量化的設計需求為決定的標準。
雖然功能規範具有上述的優點,然而並非適用於所有工程問題,
必須輔以適宜的配套措施。例如,產製廠商資格預審或第三者認證、
標前材料審查、產製詳細送審及設計者最終製品審核等制度的建立。
落實執行功能規範必須建構完整的推動技術體系,完備而具體可 行的制度措施應符合下列原則:
1. 功能規範應明確量化敘述所有限制因子,如厚度、深度、重量和任 何其他尺度限制的最大值或最小值。其他無法詳細敘明允收限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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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與其他材料的交互作用、服務性與產品外觀表面。
2. 各分包廠商的責任範圍,應以書面文件定義清楚。所有分包商必須 與承攬廠商密切相互關聯,以便能夠聯合完成具整體效益的工程專 案。
3. 除了考量同時競標廠商的方法以外,與其他業者相關的預鑄混凝土 工程範圍與性質,應謹慎而周密地列入預鑄混凝土方案最終估價與 規範研訂的考量之中。
4. 設計者應要求投標者提供樣品、產製或施工計畫書與施工大樣圖,
且於決標前,對送審圖說進行標前技術文件審查是落實功能規範相 當重要的過程。
5. 對標前技術文件審查,認可轉換成部分規範的要求程度,設計者應 支持下列規定:
(1) 投標者應有充分足夠的時間來提供樣品或資訊,以供設計者 審核,審核認可應以書面文件送達產製廠商,並給予充足時 間完成契約的估價與送審。
(2) 任何專利權標前審查應秘密進行,且對此專利權廠商的構想 與技術於開標前後皆應予保護。
表4-2.1 功能規範與方法規範條款內容比較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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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1 功能規範與方法規範條款內容比較對照(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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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研究流程
本計畫執行輕質粒料混凝土預鑄產品技術規範之研擬,以功能規 範方式為依歸,研究流程如圖4-2.1 所示,進行步驟敘述如下:
本計畫執行輕質粒料混凝土預鑄產品技術規範之研擬,以功能規 範方式為依歸,研究流程如圖4-2.1 所示,進行步驟敘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