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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訂「輕質骨材混凝土技術規範」

第七節 輕質骨材混凝土檢驗及查驗

7.1 一般規定

1.為確保混凝土工程施工之品質能符合設計水準,工程進行中,監造者必 須在施工各階段對使用之材料、施工與成品及時查驗,必要時加以檢 驗;並對不當之處加以糾正改善。混凝土工程檢驗與查驗未能及時發現 之缺點,於日後發現時仍應由承包商負責做必要之處置,以保證工程 品質。

2.為使檢驗與查驗工作進行順利,監造者宜事先擬具計畫,並按計畫執 行,承包商應配合之。監造者無法進行之檢驗或查驗,可委託檢驗機 構按本規範辦理;檢驗機構須經業主與監造者認可。

3.模板、鋼筋與混凝土之檢驗與查驗主要規定;其他有關項目於各章節 中規定,其檢驗與查驗應依照本章及相關規定辦理。

7.2 模板工程之檢驗及查驗

1.監造者對模板工程所用之材料與組件之品質與規格應按相關模板工程 規範之規定查驗與檢驗。

2.模板施工中,監造者應依相關模板工程規範規定查験。

7.3 鋼筋之檢驗及查驗

1.監造者對鋼筋之品質與規格材料應相關鋼筋規範之規定查驗與檢驗。

2.鋼筋施工中,監造者應按相關規範鋼筋之規定查驗。

7.4 混凝土檢驗

1.核對承包商所提出之擬用材料原廠品質資訊顯示品質是否符合規範之 規定。

2.核對承包商所提供之配比設計計畫是否符合工程圖說及耐久性之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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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進行中應自拌和廠或存料堆中抽取材料樣品,並核對是否符合規 範之規定。

4.新拌混凝土取樣

新拌混凝土之取樣,應於混凝土澆置點依第7.4 之 7 規定之試驗頻率,

隨機指定取樣。但監造者認為有需要時得另於特定位置增加取樣。取樣 之處理準用CNS 1174[新拌混凝土取樣法]之規定。

5.坍度試驗

混凝土澆置前除應測定混凝土之坍度是否符合工程圖說或配比之要求 外,每一組混凝土強度試驗樣品亦應測定其坍度。坍度測定應按 CNS 1176〔混凝土坍度試驗法〕之規定。

6.溫度量測

巨積混凝土施工或一般混凝土在惡劣天候下施工,若須做混凝土溫度控 制時,應量測混凝土之溫度。

7.混凝土強度試驗

同一日澆置之各種配比混凝土,以每100 m3或每450 m2澆置面積為一 批,每批至少應進行一組強度試驗。但同一工程之同一種配比混凝土之 總數量在40 m3以下,且有資料可供參考者,得於徵得監造者之同意下,

免作強度試驗。

(1)同一日澆置之各種配比混凝土,以每 100 m3或每 450 m2澆 置面積為一批,每批至少應進行一組強度試驗。但同一工程之 同一種配比混凝土之總數量在40 m3以下,且有資料可供參考 者,得於徵得監造者之同意下,免作強度試驗。

(2)除另有規定者外,混凝土強度試驗每一組應以二個以上試 體,於二十八天齡期時抗壓強度之平均值為該組試驗結果。

若監造者認為有需要時,每一組可多做試體於較早或較晚齡 期進行抗壓試驗,以供參考。

(3)試體之製作及養護應按 CNS 1231〔工地混凝土試體之製作

及養護法〕之規定辦理。抗壓強度試驗法應按CNS 1232〔混 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之檢驗法〕之規定辦理。

(4)早強混凝土或非以 28 天齡期強度設計之混凝土應按契約所 規定之齡期進行試驗。

8.空氣含量試驗

按CNS 9661〔新拌混凝土的空氣含量試驗法(壓力法)〕或 CNS 9662〔新 拌混凝土的空氣含量檢驗法(容積法)〕之規定,測定常重混凝土強度試 驗樣品之空氣含量。

9.單位重量試驗

混凝土單位重量應按CNS 11151〔混凝土單位重量,拌合體積及含氣量 (比重)試驗法〕之規定測定。

7.5 檢驗機構之職責

1.當檢驗機構受委託時,應從事各項材料或混凝土產製之檢查、取樣及 試驗等工作。若發現所供應之材料或作業程序有不符合規範情形時,

應即時通知監造者及承包商。

2.檢驗機構應將所有檢驗結果即時送交監造者、承包商及材料供應商。

混凝土報告中應註明試體所代表之澆置部位。

3.檢驗機構無權變更、解釋、嚴求或免除合約上之任何規定,亦無權核 可或驗收工程之任何部份。

7.6 承包商之職責

承包商應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1.將施工自主品質管制及試驗資料提供監造者或檢驗機構查核。

2.配合監造者或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或查驗工作時要求之協助。

3.提供檢驗機構進行取樣及運送所需之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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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儘早通知檢驗機構完成必要之檢驗及人員安排。

5.提供檢驗機構在工地單獨使用之適當場所,以便按規定進行混凝土試 體在工地之取樣、製作、養護及存放。

6.當監造者要求時,提供水泥、鋼筋及預力鋼線等材料之原廠試驗報告。

但承包商不因其提供上述事項而減免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