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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訂「輕質骨材混凝土技術規範」

第四節 輕質骨材混凝土拌和、產製及輸送

4.1 一般規定

1.輕質骨材混凝土之產製應以適當設備按規定配比精確計量,適當拌 和;包括原材料之準備與貯存、配料之計量,拌和至均勻且符合規 格之混凝土。

2.除另有規定者外,預拌輕質骨材混凝土之產製應依 CNS 3090〔預拌 混凝土〕之規定。

3.輕質骨材混凝土材料之準備與貯存依第 2.6 節之規定。

4.2 計量

1.除拌和用水、液態化學摻料外,其餘各混凝土原材料均須以重量計 量。但若情況需要,經監造者許可時,亦得以容積計量。

2.計量裝置

(1)水泥須備專用秤量槽,除卜作嵐材料可與水泥累重計量外,

其他材料不可與水泥混用計量裝置。

(2)各材料之重量計量裝置可為機械式或電子式。計量表之指針 活動範圍應大於計量器使用範圍,指針活動範圍之上下限應 分別超出使用範圍達最大秤量之4%與 5%。

(3)材料計量器之靜載重測試準確度須為其最大容量之±0.4%,

且於最大容量每1/4 秤量範圍內至少測試一次。

(4)計量器之構造須能卸料徹底,且不得有附著物。

3.計量裝置之操控與維護

(1)計量裝置須易於進行校正工作。

(2)計量之指示儀應讓操作者在稱料時,能全盤準確地讀得數值 且易於操控調整。

(3)計量器上所有暴露之支點,U 形鉤及類似關節部分,應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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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驗證拌和機滿足施工品質之要求。

(1)CNS 7101〔傾斜式混凝土拌和機〕。

(2)CNS 7102〔鼓形混凝土拌和機〕。

(3)CNS 7103〔強制式混凝土拌和機〕。

(4)水平雙軸式拌和機。

3.混凝土之拌和應按以下之規定:

(1)配料計量

1每次配料應以所用拌和機額定拌和量為上限。

2水泥、拌和水及各種化學摻料,應各自單獨計量;各種輕 質粗細骨材(含一般常重骨材)可單獨計量亦可累重計量;

卜作嵐材料得於水泥計量後累重計量。

3拌和水之用量應依骨材實際含水情況加以調整,以符合原 配比。

4溶解化學摻料所用之水,或稀釋後液態摻料之總容積所相 當之水量,均須視為拌和用水之一部分。

(2)拌和作業

1計量後之各骨材及水泥(含卜作嵐材料)可直接置入拌和 機。惟除將少許拌和水早於乾料先加入外,其餘水量與化 學摻料按規定順序注入。

2進料前應將所有前次拌成物清出。

3進料時,除快速混凝土拌和機(強制式拌和機)及水平雙軸拌 和機外,拌和鼓應維持旋轉狀態,其旋轉速度應與混凝土 拌和時相同。

4必要時輕質骨材可以在最後階段再傾倒入拌和機內拌和均 勻。

(3)拌和時間

1拌和時間應依CNS 3090 有關均勻性之規定做拌和機性能測 試決定之。

2混凝土之拌和時間應自所有固體材料全部進入拌和機時起 算。拌和水及摻料溶液應在規定拌和時間之前 25%時段內 注入完畢。

(4)拌和機之性能需定期測試。拌和鼓內之攪拌翼或葉片磨損率 達原有高度之10%時,或翼片與拌和鼓間隙大於 6mm 時應即 更換,並作拌和機性能測試。拌和機性能變化時,亦應作混 凝土均勻性測試調整拌和時間,惟拌和測試數量至少30 個試 體。

4.若採容積計量並以連續拌和之方式產製混凝土時,應依 ASTM C685

〔採容積計量且連續拌和產製之混凝土〕之規定。

5.現場拌和

材料之計量須在監造者監督下為之,混凝土之各種原材料得採 用重量或容積計量配料,若採容積計量須經常以重量核對,除特殊 情形外,現場拌和應以拌和機為之。有關材料計量、拌和須符合本 章相關各節之規定。混凝土採用現場拌和之前須作試拌,確認其新 拌及硬固混凝土之性質符合配比設計之要求,且經混凝土技術士簽 證方可採用。

4.4 坍度許可差及退車

1.混凝土卸料時坍度許可差依下列規定,若坍度小於規定值且不適於 澆置時,立即退車,並在指定地點或指定區處理該混凝土,嚴禁再 拌和。

(1)坍度有最大或不得大於之指定值時,如表 3-4.2(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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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1) 有坍度最大限制時之許可差

規定最大坍度 正許可差(mm) 負許可差(mm)

75 mm以下 0 38

大於75 mm

0 63

(2)坍度無最大或不得大於之指定值時,如表 3-4.2(2)所示。

3-4.2(2) 無坍度最大限制時之許可差 標稱坍度(mm) 許可差(mm)

< 50 ± 13

50 

± 25

> 100 ± 38 4.5 化學摻料之添加

1.使用化學摻料時須依配比設計試拌結果選定劑型及劑量,計量前須 配製成適當濃度之水溶液。

2.不同型別、種類之化學摻料應分別加入拌和鼓中,不得先行混合後 再加入。

3.化學摻料如為懸浮或不穩定液體狀態者,使用前應以適當設備充分 攪拌均勻。

4.6 特殊天候下之混凝土產製

新拌混凝土之溫度須配合澆置時之溫度限制,考慮氣溫、溼度、

風速及輸送時間等影響,以防止塑縮裂縫或溫度裂縫,採下列方式 調整之:

1.在寒冷天候下,混凝土之產製可應用預熱骨材、預熱拌和水、或二 者併用以使混凝土產製之溫度符合澆置時所需溫度,惟在製造及運 送 途中混凝土之最高溫度不得超過 32°C。使用預熱拌和水時,應先 將熱水與骨材拌和後再加入水泥。

2.在炎熱天候下,混凝土之產製可藉液態氮氣預冷之材料,或以薄冰 屑代替全部或部分之拌和水,惟薄冰屑於拌和時須完全融化。

4.7 袋裝乾拌料之使用

袋裝乾拌料須視實際情況經監造者同意方得使用:

1.混凝土使用袋裝乾拌料時,依袋上指示之用水量,但總用水量不得 大於150kg/m3

2.水泥砂漿使用袋裝乾拌料時,須依袋上指示之用水量使其流動度達 110 ± 5%,但亦不得大於 150 kg/m3

3.袋裝乾拌料在工地需依袋上指示用水量(小於 150 kg/m3),於不吸 水潔淨之非鋁金屬容器內,加水以手拌或機械拌方式,拌成均勻塑 狀;各類產品均須達到需求之強度或耐久性品質。

4.8 產製紀錄

1.混凝土產製單位應有產製紀錄,至少包含下列各項:

(1)混凝土種類及其規格。

(2)材料進料檢驗紀錄。

(3)配料計量紀錄。

(4)拌和批次產製紀錄。

(5)交貨憑單及紀錄。

(6)計量設備之校驗紀錄。

(7)拌和機性能測試(30 個試體均勻性)紀錄。

(8)因設計圖說需要或因監造者要求之增加項目。

2.承包商應要求預拌混凝土供應商提供依 CNS 3090 規定之交貨憑 單,以作為混凝土品質憑證。

4.9 混凝土輸送 1.輸送之一般規定

(1)混凝土輸送係指自拌和完成卸出至其注入模板前之過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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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預拌混凝土尚應符合CNS 3090〔預拌混凝土〕之有關規定。

(2)混凝土輸送時應保持品質均勻,避免不當之材料析離或坍度 損失。除另有規定外,混凝土自拌和完成後至工地開始卸料之 時間規定如下:

1輸送途中保持攪動者不得超過初凝時間。

2途中未加攪動者不得超過30 分鐘。

(3)混凝土之輸送應與現場澆置作業配合,適當控制其速率。

(4)混凝土輸送過程中,不得添加任何物質。

(5)輸送設備在使用前後必須清除內部之殘留物及清洗不潔表 面,並不得有積水殘留。

(6)輸送設備與混凝土接觸面不得採用鋁或鋁合金材料製造。

2.混凝土輸送機具

(1)混凝土輸送機具應能維持輸送過程中混凝土之均質性。

(2)攪拌車

1攪拌車或作攪拌車用之車載式拌和機用於輸送預拌混凝土

,其裝載容量及性能應事先檢驗確認性能符合要求。

2攪拌車與充當攪拌車使用之車載式拌和機,其混凝土裝載 量均不得超過其攪拌筒容量之80%。

3輸送途中攪拌筒應維持轉動,其轉速應為每分鐘2至6轉。

4攪拌車應定期空車秤重,以防止硬化混凝土或砂漿附著攪 拌葉片上,而影響其輔拌功能。

(3)吊桶

1吊桶必須配合水平、垂直轉運機具,及適當能量之吊裝設 備以便吊卸,其裝置應妥為設計。

2裝填至卸出之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

3吊桶卸料口至受料處之高差應在2 m以內。若為高流動混凝 土且確認無析離時,其高差不受限制。

(4)混凝土泵送機

1泵送機之泵送能力應能克服輸送至澆置地點之泵送阻力並 能滿足澆置作業之需求。

2混凝土以泵送機輸送後不得有析離現象,且坍度仍應符合 施工要求。

3泵送過程中輸送管儘可能獨立結構體外,若與結構體結合 則其震動不得影響模板之安全、已紮妥鋼筋之定位,及鋼 筋與未硬化混凝土之握裹力。

4混凝土泵送過程中應防止塞管。若有塞管,管內混凝土應 全部予以清除廢棄,並於指定地點回收清洗之材料(包括 清洗之水)。

5輸送管出口應適時移動,以使卸出之混凝土均勻散布,避 免落料點混凝土水平移動過遠,造成材料析離。

(5)輸送帶

1輸送帶以水平設置為原則,其最大斜度為15°,且總長不得 超過300 m。

2輸送帶卸料端應裝置水泥漿刮取設施,以防止混凝土中水泥 漿為皮帶迴轉而帶走漏失。

3輸送帶進料及卸料端應設置擋板及漏斗,以防止材料析離

4輸送帶上應加罩覆蓋,以防混凝土水份大量蒸發及溫度昇 高。

(6)滑槽

1滑槽之底面應為適當之圓弧型,滑槽長度不得超過6 m,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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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度應在1

2~1

3(垂直:水平)之間。若超過上述規定之 一者,則滑槽出口處應以漏斗承接。

2滑槽出口至澆置面之高差不得超過2 m;出口處應使用漏斗 串接長度60 cm以上之垂直落管。

3滑槽或其表面應使用不吸水及不黏漿之材料製作。

(7)手推車

1手推車之輸送距離不得超過60 m。

2手推車須鋪設平順之走道板,使行走路線平穩。走道板應 鋪設於支架上,且不得影響鋼筋之正確位置。

3裝料時應儘可能使混凝土垂直卸落於盛料斗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