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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訂「輕質骨材混凝土技術規範」

第八節 輕質骨材混凝土施工品質之評定與認可

8.1 一般規定

輕質骨材混凝土工程施工品質應按本章之規定予以評定與認 可。

1.各項施工品質經評定認可者,應將資料建檔保存作為驗收之依據。

2.各項施工品質查驗結果,經評定不符合要求者,應按本章規定處理 而所有資料均建檔保存。

3.混凝土施工品質應依試驗室或工地養護之試體評定其強度;如上述 試體評定結果有疑問,或無上述試體之評定結果時,可用鑽心取得 試體加以檢驗評定其強度。

4.混凝土工程整體或部份結構,得採分析法或載重試驗法進行結構品質 之評定與認可。

8.2 混凝土之品質評定與認可

1.各種配比混凝土強度之評估,應按第 7.4 節之規定,以試驗室養護之 工地製作試體進行檢驗。再依據其強度試驗結果加以評定,符合第 8.2 之 2 節規定者應予認可;否則應按第 8.2 之 3 及 8.2 之 4 節之規 定辦理。

2.每種配比之混凝土試體至少須有具代表性之五組試驗結果以供評定 其品質。每一種配比混凝土強度須同時符合下列兩條件方為合格:

(1)任何連續三組強度之平均值高於規定強度 f ′c 。

  (2)無任何一組之強度低於規定強度 f ′c之值超過35 kgf/cm2。 3.當混凝土之品質未能符合第 8.2 之 2(1)節規定時,應探討其確實原

因,並應針對其原因採取改進措施,以防止後續施工再度發生類似現 象。

4.混凝土品質如有不符合第 8.2 之 2(2)節規定時,除應按第 8.2 之 3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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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外,應探討強度低落之原因。並按第8.4 節之規定,對結構體混 凝土作進一步之評估。

8.3 混凝土養護之認可

工地養護應第 5.7 節之規定辦理,經按第 5.11 之 2 節之規定評 估合格者應予認可。養護不符合要求之混凝土應按第8.4 節之規定辦 理。

8.4 結構體混凝土之評估

1.當發生第8.2之4或8.3節之情況時,應進行鑽心試驗,並以其結果為 混凝土強度評估之依據。

2.非破壞性試驗法僅能配合鑽心試驗,單獨非破壞性試驗之結果不得 直接作為混凝土品質評估、認可或拒收之依據。

3.鑽心試驗之結果符合第8.5之5節之規定時可予接受;若不符合第8.5 之5節之規定時,可按第8.7節規定進行結構物強度評估。

8.5 鑽心試驗

1.混凝土品質之評定發生第 8.2 之 4 或 8.3 節之情況,或監造者認為需 要時,應進行鑽心試驗。

2.鑽心試體之直徑不得小於混凝土粗骨材標稱最大粒徑之三倍,且不 小於5 cm,其長度不得小於其直徑(最好為直徑之二倍)。試體之鑽取 及其試驗應按CNS 1238〔混凝土鑽心試體與切鋸試體抗壓及抗彎強 度試驗法〕之規定辦理。

3.結構體混凝土,若平常之使用係在乾燥情況下,則鑽心試體應於試驗 前置於溫度 15 至 27°C 及相對濕度在 60%以下陰乾 7 日以上,然後 在氣乾狀況下進行試驗;若平常之使用係在潮濕情況下,則應按照 CNS 1238 之規定,試體應先在飽和石灰水中浸置 40 小時以上,並在 試體潮濕狀況下進行試驗。

4.混凝土強度可疑處,應取三個代表性試體為一組,由監造者選擇對結 構物強度損害最小之位置鑽心取樣。若試驗前發現試體於取出,或處 理過程中有損壞之現象時,應重新採取試體。

5.鑽心試體合格之標準為同組試體之平均強度不低於規定強度 f ′c85%,且任一試體之強度不低於f ′c75%。

6.鑽心試驗之結果未符合第 8.5 之 5 節之規定,可按第 8.4 之 3 節之規 定辦理。

7.鑽心殘孔應按「混凝土表面修補」之規定,以低坍度低水量(小於 150kg/m3)之同等強度混凝土或砂漿填補之。

8.6 非破壞性試驗

1.非破壞性試驗得用以測定各部位混凝土之相對強度或品質均勻性,

除配合鑽心試驗外,不得單獨作為混凝土品質評估、認可或拒收之 依據。

2.混凝土可用之非破壞性試驗標準如下:

(1)CNS 10732〔硬化混凝土反彈數試驗法〕。

(2)ASTM C597〔脈波穿透混凝土速度試驗法〕。

(3)CNS 10733〔硬化混凝土貫入試驗法〕。

(4)ASTM C900〔硬化混凝土之埋釘拔出試驗法〕。

(5)其他公認之試驗法。

8.7 結構物強度之評估

1.若對結構物或構材之評定認為安全有疑慮時,應以分析或載重試驗 法或兼用兩法作結構物強度之評估。

2.當發生第 8.2 之 4 或 8.3 節之情況且無法做鑽心試驗時,或鑽心試驗 不符合第8.5 之 5 節之規定時,則可認定為對結構物安全有所疑慮;

由監造者指示承包商按第8.7 之 1 節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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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結構物強度評估之結果認為安全無慮,且符合要求壽命及耐久性者 可予接受;否則監造者依強度評估之結果以及耐久性之要求,與實 際情況採取適當措施。

8.8 載重試驗

載重試驗之程序、載重準則、認可準則、較小使用載重之核定 及安全措施等,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