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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與研究範圍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範圍

就研究者在參與校務運作及教學中觀察到高中職學生欠缺參與校務管道之 問題為出發點,並以高中職學生在受教育上之基本權利的角度切入來進行研究。

本文不擬純從法學面向探討學生參與校務權利的合憲性問題,還兼以其他學門的 論述說明學生參與校務會議的正當性基礎。採取的研究方法有二:

一、文獻探討法

先蒐集有關校務會議及學生權利的相關文獻,並予以研讀、整理、歸納及分 析,去釐清高中職學生是否有參與校務會議之權利,參與的方式以及權限為何。

本研究的資料來源,主要是透過各大圖書館及電子期刊查詢等資料庫,取得專 書、期刊、論文、報紙等資料,並以網路搜尋所獲作為輔助資料。而關於憲法上 相關教育規定的解釋,若有以德國學說及實務見解做為論述依據者,礙於語言之 障礙,筆者無法直接參閱德國文獻,就直接參考及援引國內學者這方面的論述及 翻譯作品。

二、觀察法

針對研究者所任教的高級職業學校,採用無結構的觀察法,雖無明確的觀察 計畫及記錄表格,卻仍仔細留意觀察校務會議實施的現況,希冀對學生參與校務 會提出一客觀性的解釋和建議。

貳、研究範圍

研究設定在高中職學生,其餘各層級學校教育階段本研究不予討論。高中職 學生指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者,經由入學考試、推薦甄選、登記、直升、

保送、申請或分發等方式進入公立或私立10高級中等學校或職業學校就讀之學

10參酌大法官會議第 382 號解釋理由書,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 信授權使用,在實現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

生,年齡約為16至18歲之青少年。參與校務係指學生對學校教育措施與決定的制 度化參與而言,由學生形成一個集團,由多數學生以集體方式或選出代表來參與 學校行政決定的作成。依民主程序推派代表參與與決定特定校務,例如參加校務 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校務參與方式很多,

學校會議也不僅有校務會議而已,但本研究只討論校務參與方式之ㄧ,就是關於 學生參與校務會議的部分。

關於本研究之參考文獻,國外的資料及案例皆相當豐富,然礙於研究者的時 間、語言能力及文獻蒐集皆有其限制,僅多援引國內相關領域之研究,故在內容 及論述上,難免受到限制。另外在研究方法上僅採文獻分析法與觀察法,然本研 究並未針對本主題進行量化之研究或其他質性方法之研究,在方法上可能有所不 足。

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之範圍,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故 本研究並不特意區分公立學校以及私立學校之不同,皆認為其學生與學校之關係等同視之。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架構 架構 架構 架構與名詞解釋 與名詞解釋 與名詞解釋 與名詞解釋 壹、論文架構

本文在研究上共分為五章。第一章緒論說明研究動機、目的以及基本架構。

第二章至第三章圍繞高中職學生是否有參與校務會議的權利問題,第四章則探討 高中職學生參與校務會議的方式以及範圍,最後則是在第五章提出結論與建議。

將依下列結構安排:

一、第一章 緒論:分為三節,主要說明研究者選定「高中職學生參與校務會議」

此研究主題的研究動機、目的,以及採取的研究方法、範圍。

二、第二章 學生參與校務會議之法理基礎:分為三節,旨在嘗試從教育基本權 的主、客觀基本功能導引出學生有參與校務會議的權利。另從學校組織法制來探 討校務會議的地位,校務會議是學校的營運組織,故校務會議之建構應受憲法的 拘束。再分析具有拘束行政組織法制作用的憲法原則中,哪些原則可以推導出學 生有參與校務會議的權利。

三、第三章 學生參與校務會議之教育意涵:分為三節,主要從人權與法治教育 的理論以及目的切入,看學生參與校務會議是否有助於教育目的的達成。

四、第四章 學生參與校務會議的實施:分為三節,首先探討高中職學生參與校 務會議的權利應該予以法制化,其次提出參與校務會議的方式以及範圍,最後論 述應有的限制。

五、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分為兩節,首先予以歸納總結,最後針對學生參與可 能的負面影響,提出建議和省思。

圖 1-1 研究架構圖 研究者自繪

二、參與校務會議

參與校務係指學生對學校教育措施與決定的制度化參與而言,由學生形成一 個集團,由多數學生以集體方式或選出代表來參與學校行政決定的作成。參與涵 蓋出席與列席,出席人有發言、動議、提議、提案、討論、表決及選舉等權利;

列席人得參與本身所代表單位有關問題之發言與討論。依民主程序推派代表參與 與決定特定校務,例如參加校務會議,並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 章之會議。尤其是高中職學校中的校務會議,按高級中學法第23條為議決校務重 大事項的組織,為一校最高決策機關,故本研究特別針對學生校務會議的權利部 分多所著墨。

三、權利

「權利」(right)一詞,簡單而言,係指「依據法律,人民應得利益。」為 了滿足生活,一般人須具有社會上正當的利益,權利便是為使特定人能享受合理 的利益,由法律賦予特定權利人的法律手段或方法。權利觀念,是十八、九世紀 民權革命的產物,反對專制和個人主義思想的成果。故本研究所謂參與校務會議 之權利是指特定人享有參與校務會議利益的利益。

以往有關參與校務會議的研究大部分都是談到教師或是家長的參與權利,至 於學生參與校務會議的部分只有大學生權利之研究論文有所著墨,而高中職階段 學生參與校務會議的理論基礎部分則未有專論研究之,故本研究欲從法理基礎與 教育意涵的面向探究高中職學生是否有權要求參與校務會議。

故目前我國公、私立學校學生之在學關係,應解釋為歸屬公法上之一般法律關係為宜。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學生參與校務會議 學生參與校務會議 學生參與校務會議之 學生參與校務會議 之 之 之法理基礎 法理基礎 法理基礎 法理基礎

本研究要探討的核心問題就是高中職學生是否有參與校務的權利,參與校務 應屬教育事項,在憲法保障的位階,應與教育基本權相關。故先由現代的在學關 係來檢視學生的身分是否會影響到憲法上基本權利的保障;再從教育基本權的主 觀與客觀功能,推導出高中職學生有無參與校務的權利,以及參與校務會議的可 能。最後,探討學生自治權與學生參與校務之關係。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學生在學關係與教育基本權 學生在學關係與教育基本權 學生在學關係與教育基本權 學生在學關係與教育基本權

壹、教育為一基本權利

現代民主國家均在憲法上制訂有關人民權利的規定,使人民的權利得到明確 的保障。既然在法律的位階並沒有明文規定高中職學生有參與校務會議的權利,

故試從憲法位階對於基本權利的保障來探討參與校務的權利是否為基本權利所 保障的內涵。在此之前,我們要先來瞭解教育到底是不是一基本權利。

吳庚(2007:85)認為基本權就是「基本權利」或「基本人權」的簡稱,是 生而為人所應享有的權利。John Locke 及 Jean Jacques Rousseau 是十七、十八世 紀主張自由國家論的學者,為確保人民的自由與權利,發揚自然法理念而提倡「社 會契約論」(social contract),強調國家權力之正當性源於人民的信託,國家負有 維護及保障人民基本自由與權利的義務。依自然法學說概念,凡人生而自由平 等,就其生命、自由、財產等,天賦有不可讓與的權利,這些權利並非國家所賦 予,而具有「超乎國家」或「前於國家」的性質(黃馨儀,2000:40)。那究竟 教育對人民來說是不是一基本權利呢?

我國憲法第二章規範人民的基本權利及義務,其中第21條直接明定人民有受 國民教育的權利及義務。因其將國民教育以權利和義務並陳,導致解釋上的困 難。第一、人性尊嚴是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主要目的,由於每個人都是無可取代

的獨立個體,其存在有無限的價值。而要成為有存在價值與有人性尊嚴的個體,

必須藉由受教育的過程,無論是主動學習抑或是在他人協助下被動學習,始能充 分發展其人格與各種能力,成為他想成為的自己。故教育是為每一個人的需要而 存在,教育應是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才是。第二、以前極權專制的時代,國民教 育的目的,是為了富國強兵。但若在現代憲法的理念下,人民不是國家的工具,

所以受國民教育應是國民的權利。我國的國民教育皆應屬於具有普遍性(六至十 五歲兒童一律接受)、強迫性(依強迫入學條例強迫入學)、免費性(免學費入學)

之「義務教育」性質,而此義務教育之「義務人」實際上是未成年學齡兒童之父 母或監護人。故憲法第21條的「義務」是指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學齡兒童負有「送 學義務」,若把教育看成受教者的義務不就牴觸了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人性尊 嚴」前提了嗎?故依目前學界的通說教育為一人民的基本權利無疑。

貳、憲法上有關教育基本權利的保障

除了「教育基本權」這個名稱之外,法學界曾出現其他的概念名稱,例如:

「學習權」、「教育權」、「受教育權」等。在教育基本法制定的立法用語上,也受 到法學界的影響,例如第1條規定「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第2條明訂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第8條直陳「學生之學習權及受教權,國家應予保障」,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第8條直陳「學生之學習權及受教權,國家應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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