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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一、 法理基礎

(一) 學生參校與校務會議有助於落實教育基本權的保障

學生在校園裡雖是受學校教育之對象,但並不會因為其未成年或學生的身 分,即當然地喪失其權利主體性,換言之,憲政理念所揭示的人權保障,當然可 以在校園中實現。其人格的獨立性或受法律的保障並不會因其身分而有所不同,

因為憲法上所保障的人權,都是平等地保護,而不應有任何歧視的。

台灣在校園的教育改革過程中,無疑地是往民主化的方向前進。不論是在教 育制度上、輔導與管教上,透過大法官會議解釋、立法院的立法、教育部之行政 命令,無不強調多元與民主的參與,來商議解決教育上之事務。

教育事務與個人切身關係密切,每個國民,包括未成年的學習者在公共教育 上都應該享有發言權,在與自己學習密切攸關的教育環境上更享有主動直接的參 與權,包括班級、學校乃至社區、地方、國家的教育事務決定。而校務會議既是 學校校務最高的決策單位,所以為保障學生的自我實現權、防止被侵害,可推導 出學生應有參與校務會議的權利。故在校園之中,學生應與教師、行政人員、職 員同樣有參與校務會議機會,縱然有年齡,學識上的差距,但這並不能成為不平 等權利關係的理由。

另外,從教育基本權保障來看,校務會議既是學校最高決策單位,其議決之 教育事務又多與學生切身相關,所以為保障學生的自我實現權,讓學生對於自身 相關事項有自主決定的機會,學生應有參與校務會議的權利。同時藉由學生參與 校務會議的過程發揮學校本位精神,除能積極排除學生教育基本權利可能遭遇之 侵害,在學校成員皆可以自由表達意見、參與校務決定的情況下,學生有機會接

觸到不同的聲音、價值取向,更能確保學校成為學生學習尊重、寬容,自由開展 人格的自我實現場域。同時,教育基本權的組織與程序保障功能更要求在基本權 的實害未發生前,國家本應積極營造一個適合教育基本權實踐的學校組織,學校 組織「結構民主化」、「多元參與」的保障,應該是立法者對於學校組織建構所 課予的約束。所以在法理基礎上,學生應有參與校務會議的權利。

(二) 校務會議的組成納入學生代表並應在法律中加以規定

校務會議是學校的營運組織,故校務會議之建構應受憲法的拘束。民主國原 則只要求學校組織的法律必須由立法者作決定,而非保障學生、家長及教師對於 學校教育行政的參與,故學生參與校務會議的權利並沒有辦法直接從憲法中的民 主國原則推導出。而基於社會國原則的社會正義觀念,表現在學校組織建構的約 束上是要求國家之設立學校必須普及,要避免城鄉之差距太大而有違國民教育機 會之平等,至於學生對校內組織如校務會議的參與權,也無法從社會國原則直接 推導出。

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關 於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均要求須以形式與實質俱皆合憲的法律為依據。其多項下 位原則,其中最關乎校務會議運作又屬依法行政原則中的「法律保留原則」,依 據重要性理論,學生參與學校組織的地位及程序,應屬重要之事項,立法者應在 法律中加以規定。

二、 教育意涵

(一) 學生參與校務會議有助於公民教育目標的達成

公民教育的目標是要培養具備公民知識,擁有公民德行,且落實公民參與的 現代公民。校務若牽涉到學生權益,應允許學生參與校務會議進行商議,讓學生 意見注入學校政策的形成,如此當有助於保障學生受教及學習權益,此為人權教 育的最終目的。另民主教育的目標是要培養具有民主素養、獨立思考判斷以及有 社會責任的公民,在學生參與校務過程中,有助於培養學生民主參與及自治與自

律的能力,同時建立法治、人性的校園文化,這又與民主與法治教育的目標相符。

毛中勻(2002)的研究就印證這樣的想法,研究發現國小學生擔任過班級幹部的學 生在法治態度上優於未擔任班級幹部的學生。由此可知,學生經由實際的法治事 務參與,有助於其法治觀念的建立,舉凡學生幹部的選舉及權責、班級事務的討 論與決定,凡與學生直接有關的事項,均應建立學生自主學習的機會,使其實際 參與決定與實踐,以使其從實際的民主過程中,學習到法治國公民所應有的修 養。故透過讓學生參與校務會議,就是一種民主經驗的學習。又民主植基於法治,

最終都是為了體現人性尊嚴、保障人權。是以學生參與校務會議的確有助於人 權、民主與法治教育的落實。

(二) 高中職學生的心智發展足以獨立自主參與校務會議

社會學習論為身教重於言教提供了立論基礎。學校教育作為人們社會生活的 一環,自然應該落實這樣的理念,所以校方應該安排良好的校園環境,提供學生 值得效尤的楷模,教師本身更要以身作則。師長不應該以學生心智不夠成熟、民 主素養欠佳等理由而排拒學生對自身權益的關注、公共事務的參與。反而要去鼓 勵學生關心學校公共事務,讓學生組成自治組織,讓學生參與校務會議,透過校 園內民主的經驗,深化民主的價值於內心。學校這樣尊重學生意見,學生必會將 其保留在記憶中,並願意在適當的時機表現尊重、寬容的態度,這才是民主教育 的成功。

青少年時期是最能發展求知能力的時期,亦是培養民主的公民資質的最佳階 段。從皮亞傑的認知發展理論來看,高中職階段的學生在認知發展上已臻成熟,

早已進入形式運思期階段,可以多重分類、釐清並了解關係、歸納結論、認識別 人的觀點等,可以展現心智的成熟度以參與反省的思考和決定,故高中職學生是 有能力參與校務會議的討論及決策的。

進入高中職階段的學生,依郭爾保的道德發展理論應屬第三層次的第一階段 社會契約合法性導向。社會公認的行為標準受個人的重視,以社會的契約與法律 為準則,但是會思考該契約或法律的制定程序、合法性的問題。如果可以暢通意

見表達的管道,讓高中職學生參與校務會議做成決策,形成規範,只要程序合法 又民主,相信學生對於校規的配合度將會大大提升,有利於學校事務運作的效率。

貳、 學生參與校務會議的方式與界限

一、 透過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參與校務會議

直接民主是落實主權在民的理想態樣。但是必須在小國寡民、全民皆具備公 民德行的假設下才有可能實施。以目前高中職學校的人數來看少則一千人,多則 數千人的情況下,全校每一位學生若都要直接參與校務會議應不可得,且有延宕 議事效率之虞。故僅能由學生代表參與校務會議,來間接達成校園民主。但是為 了避免發生間接民主的缺失,學生代表專擅,沒有確實代表學生行使參與校務的 權利。故在校務會議開議之前,應先召開學生會議,對於校務會議的討論議案要 先行溝通、討論,形成共識,可以增加學生代表提案或是參與決議的正當性,並 增進所有同學的公民參與機會。

至於,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的產生,當然是要由學生透過民主程序選舉產生。

學生代表的人數可由高級中學法及職業學校法定一最低門檻,研究者建議可以參 酌大學法以校務會議參與人數的十分之一為最低限。但是因高級中學與職業學校 屬性不同,故學生代表的產生辦法應授權由各校自行訂定,原則即是儘可能讓學 校每一年段、類科的學生都有參與校務會議的代表產生。

二、 以「直接與學生權益相關事項」為學生參與的界限

校務會議議決學校重大事項,為學校最高決策機關,高中職學生身為學校的 成員,基於多元參與的民主原則,每一次校務會議都應有學生代表參與,但學生 應視討論的提案或臨時動議的性質而定。學生參與校務的目的就是為落實學生權 利的保障,以避免學生學習權、自我決定權遭到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侵 害,是以「直接涉及學生權益」為界限,讓有利害關係的學生代表來參與校務會 議的決定。換言之,若議案與學生本身權益直接相關,例如校規的訂定、或校訂 必修科目的修訂、校園空間的規劃等,學生代表應有參與校務會議的權利,同時

可以在校務會議中發言、參與討論,也可以參與表決或選舉;若討論的議案本身 與學生無直接關係,例如教師的進修申請事宜等,則學生代表仍可以參與校務會 議,僅讓學生了解目前學校行政的運作情況,但其不能參與討論、發言、表決。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建議 建議 建議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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