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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方法

本章首先說明本研究所採行之研究方法,第二節則介紹研究樣本 之資料來源及選樣標準。

第一節 研究方法

一、事件研究法

事件研究法之主要目的係在探討當某一資訊或事件發生時,

是否會引起股價的異常變動,即是否會產生「異常報酬率」(沈 中華、李建然, 2000)。以事件研究法來研究購併行為,可將所有 的樣本視為一種「同類事件」來研究,係指雖然所有公司要研究 的事件相同,但卻可能發生在不同的時間點。

當企業宣告購併時,對資本市場是一新資訊之衝擊,而在 效率市場的假設之下,此資訊會反應在主併公司及被併公司的股 價報酬上,因此在本研究過程中,首先取得在估計期時,主併公 司的(日)報酬率及市場大盤加權指數,接著,利用市場模式來估 計並求得個別證券於事件日時之預期報酬,再透過事件日之實際 報酬率與預期報酬率之差額來觀察購併事件在宣告期間是否有 異常報酬之產生,最後檢定事件窗口的累計平均異常報酬率之顯 著性並藉以判定購併事件對公司股東的影響。

(一) 預期報酬率之計算

根據目前的文獻,股票報酬率的預期模式大致上可分 為以下三類,如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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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均調整法(Mean-Adjusted Returns Model)

2. 市場指數調整法(Market-Adjusted Returns Model) 3. 風險調整法(Risk-Adjusted Returns Model)

本研究採取的是第三種-風險調整法,此模式主要係利 用回歸模式,將個別證券的系統性風險,即β係數,作為 個別證券市場報酬率的預測因子,唯風險調整法模式也有 許多改良,其中,以「市場模式」最為簡單也最被廣泛應 用,故本研究也將採用市場模式來估計股票之預期報酬,

以下將說明市場模式之定義及演算過程:

1. 市場模式之定義

「市場模式」是以估計期的資料,以普通最小平方法 (Ordinary Least Square, OLS)建立下列個別證券之回歸 模型:

t =t1,...t2, ; i=1,2,...,N 其中 Rit:第 i 種證券於第 t 期之實際日報酬率;

R

mt:市場投資組合於第t 期之日報酬率;

及 :估計參數;

:誤差項,一般假設為白噪音。

所謂的日報酬率 (Daily Stock Return Rate)係指個 別證券的每日投資報酬率,目前文獻上衡量個別證券報 酬率的方式有簡單報酬率及連續複利報酬率兩種,但因 連續複利報酬率比較能符合基本迴歸分析所需要的常 態分配假設之要求(Beaver, 1982; Fama, 1976),因此本 研究採用連續複利報酬。計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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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併公司之日報酬率(

R

it)

R

it = ln ln ln

其中

R

it :第

i 種證券於第 t 日之報酬率;

:第 i 種證券於第 t 日之收盤價;

:第

i 種證券於第 t-1 日之收盤價。

2 證券市場之市場日報酬率(Rmt)

R

mt = ln ln ln

其中

R

mt :證券市場於第

t 日之報酬率;

:市場在第 t 日之加權指數;

:市場在第 t-1 日之加權指數。

2. 市場模式之 設 假

針對誤差項 的部分,市場模式有以下幾個假設:

(1) 0;

(2) , 0;

(3) 。 3. 市場模式之建立

本研究先自台灣經濟新報資料庫中,取得併購樣本 在估計期(Estimation Period)之(日)股價報酬率及市場之 (日)加權指數,台灣的市場加權指數選用 TEJ+中的台股 加權指數,中國的部分因為有些上市公司不只在一個地 方掛牌(包含上海、深圳或香港證交所),因此視個別情 況分別選用了 TEJ+中的上海綜合指數、深圳綜合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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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香港恆生指數,並以此進行最小平方迴歸分析(OLS),

分別求出 和 的估計值 與 ,以建立預期報酬率的 迴歸模式(如下),最後利用此回歸方程式求出事件期之 預期報酬率。

E = -10,...,+10

其中 :第i 種證券於事件日 E 期之預期報酬率;

R

mt:市場投資組合於第t 期之日報酬率;

: 之估計值,為迴歸之截距項;

: 之估計值,為迴歸之斜率。

這裡所謂的事件日,或稱作「事件窗口」(Event Window),係指市場接收到事件相關資訊的時點,而非 該事件實際發生之時點 (沈中華、李建然, 2000)。在事 件窗口的長度選擇上,若太過長,不僅會降低統計上的 檢定力且較易受到其他事件的干擾 (McWilliams &

Siegel, 1997),甚至可能會提高跨期之間的相關程度而 使標準差被低估 (Salinger, 1992)。在過去的研究中,事 件窗口從最短的3 天至最長的 181 天皆有,因此,本研 究 的 事 件 窗 口 折 衷 選 用 購 併 宣 告 日(Announcement Date),也就是購併事件第一次公開向市場揭露之日的 前 10 日至宣告日後 10 日,共 21 日做為可能受購併事 件影響之期間。

(二) 事件日之平均異常報酬率(average abnormal returns, ) 在事件研究法中,所謂的異常報酬指的是以事件期的 實際報酬減去在沒有受該事件或資訊的影響下所估計出之

(三) 事件日之累計異常報酬率(Cumulative average abnormal returns, CAAR)

將事件窗口中所有樣本之平均異常報酬累加而得,如下:

, ∑ ∑ ∑

,

, ,

否顯著異於零(Brown & Warner, 1985),而其 t 值之 計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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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場模式考慮自我相關條件異質變異之 GARCH(1,1)模型

在實務研究上,我們經常會發現金融資產的價格,其分配常呈現 胖 尾 及 高 峰 的 現 象 , 而 且 股 價 報 酬 率 有 波 動 聚 集(volatility clustering)的現象,亦即大波動伴隨著大波動。因此,Engle (1982) 提 出 自 我 相 關 異 質 條 件 變 異 數(Autoregressive conditional Heteroscedasticity variance;簡稱 ARCH 模式)以及 Bollerslev (1986) 所提出的一般化ARCH(Generalized ARCH;簡稱 GARCH 模式),

認為若股價是常態分配且變異數有自我相關條件異質變異的特 性時可以解釋此現象之發生。若股價報酬出現波動聚集的現象,

在未考慮 ARCH 模式時,可能會有以下問題(沈中華、李建然,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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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估計期,市場模式

β

係數可能會被高估。

2. 事件期的 ARCH,

β

變異數會隨時間改變。因此,異常報酬 率要進行標準化時,必須進行樣本外變異數的預測。

3. 若事件日發生連續三日報酬上漲,這可能是來自 ARCH 的聚 集,而非股價真的有連續三日正的效果。

而通常在一般實務上,GARCH(1,1)為較常用的模型,因此本 研究將進一步的採取GARCH(1,1)model 來做為市場模式之假設,

亦即在原本的市場模式估計下,增加另一條件式子,如下:

, , … ~ 0,

另外,由於 GARCH 模型的估計期若在 300 天(含)以下則屬於小 樣本,因此,本研究以購併宣告日前的417 天至宣告日前 16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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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股票報酬率做為市場模式估計正常預期報酬率之估計期,一共 為412 期。

估計期及事件期如下圖4-1 所表示:

4- 1 估計期與事件窗口示意圖

根據本節介紹之研究方法,若欲驗證本研究之假說 1a 和 2a,則 在平均異常報酬率及累計平均異常報酬率的檢定上,應為顯著且 正向;反之,則支持研究假說1b 和 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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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第二節 資料來源與選樣標準

一、資料來源

本研究以台灣和中國製造業之上市公司作為研究對象,由於中 國是自從 2000 年加入 WTO 之後,才加速了企業國際化的腳步,政 府的政策也逐漸轉型較為開放,因此促使國內的企業開始嘗試進行 跨國購併,然而,當時相關法規尚不完善,修訂仍需時間,與國外 企業之購併大多在 2002 年之後才愈漸蓬勃發展,所以本研究的樣本 期間選用自 2003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並由 Zephyr 購 併資料庫取得兩國之企業從事跨國購併交易案之資料,而且是已經 完成交易,非尚在協調中的案子,樣本期間共計八年,原始樣本共 計約 415 筆。

接著逐步蒐尋主併公司的基本資料,並初步篩選掉非上市上櫃 之公司,再藉由台灣經濟新報(TEJ+)資料庫取得台灣和中國個別公司 的(日)股價報酬資料。

二、選樣標準

本研究所分析之資料,乃是因合併或收購而取得目標公司之公 開發佈購併案,其購併內容可能為取得主要控制權或是取得部份資 產,然而,為了提高研究的可信度,本研究對於樣本之選取有以下 幾項標準:

(一) 購併之股份必須大於 10 %

購併之比例若過小,市場對此一資訊之反應可能較為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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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因此在本研究中將此極端值刪除。

(二) 目標公司所在地

在研究樣本中,發現有部分購併目標之公司位於百慕達群 島、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與薩摩亞群島,主併公司係 藉由此方式達到轉投資及避稅之目的,因此這些樣本非本研 究之主題,應予以刪除。

(三) 購併之目標不得為購併方之子公司

購併之目標若為主併公司在海外之子公司,此種類型之跨 國購併對主併公司的影響並非本研究主要研究之主題,因此 將予以刪除。

(四) 購併行為必須是以公司名義為之

購併之行為必須是以公司名義為之,若是以股東個人名義 所進行的購併活動不屬於本研究討論之範圍,故予以刪除。

根據上述之樣本選取原則,經過濾篩選後,最後一共剩下 72 件 跨國購併交易案,其中台灣有35 件,中國有 37 件;而購併目標位 於已開發國家的共有51 件,開發中國家有 21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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