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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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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之蒐集、彙整及分析為法學研究必要且最基礎之方法,因此,本論文將 蒐集網羅國內相關文獻、期刊、政府出版品,及實務界有關之解釋、裁判、案例 及函釋等資料進行閱讀、分析、歸納與說明,先對研究內容作一全盤性、基礎性 的瞭解與掌握,俾利續為檢討之基礎,並藉其間所獲致之心得,提出意見。

(二)比較研究法

司法二元體制起源來自法國,其行政訴訟制度發展最早,大陸法系國家受其 影響甚鉅,故法國素有「行政法母國」之美譽。該國擁有完備之司法二元制度,

尤以行政審判制度為最著稱,設有地方行政法院、上訴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 院,體制齊備9。另我國行政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之制定,係沿襲歐陸德國法制,

在審判權衝突問題及解決途徑上,大量繼受該國法制,對該國相關法制自需有瞭 解之必要。因此,本論文部分範圍,將以上開二國之相關法律規範與我國現行法 相互對照,作實證性之研究。

第二項 研究範圍

本論文研究審判權之範圍,限於行政法院審理之行政訴訟事件及普通法院審 理之民事訴訟事件,涵蓋智慧財產法院中之行政或民事訴訟事件。至刑事訴訟案 件之審理制度,本質雖屬公法,惟其係建立在國家對於人民刑罰權是否存在上,

亦即以國家刑罰權發動為取向,與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係調整當事人間之權利義 務關係為取向之結構有所不同,故其審判權不在本論文研究範圍之內。另對上開 二訴訟程序之區別,原則上以訴訟事件審判權劃分為其研究標的,不及於其他起 訴前階段合法要件之審查程序、訴訟進行中證據調查程序、訴訟後階段之裁判既 判力問題。

第三節 研究架構

本論文計分六章,第一章緒論,第六章結論,第二章至第四章為研究題目之 主要論述。

9 參見「法國行政訴訟制度考察報告」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暨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 戒戒廳出國考察報告,民98 年 8 月,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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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緒論,旨在說明研究動機及目的;研究方法及範圍。

第二章從憲法第16 條訴訟權的保障談起,論及訴訟權之內涵及其現制,並 就立法形成自由的部分加以闡明。

第三章論及公法與私法區分理論之變革、劃分之標準、及實務之見解作一闡 述;並對司法二元體制的形成、立法例、法理基礎、實定法及其規範作一說明論 述。

第四章則探討司法二元體制下訴訟事件審判權歸屬之劃分標準、行政訴訟審 判權範圍、審判權衝突之原因及其解決途徑、審判法院遇有案例之實際處理模 式、司法院解釋相關之評析,及我國法制對解決審判權歸屬之修法沿革。順就司 法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救濟作一闡述。

第五章則針對司法院釋字第 418 號、第 540 號解釋認為,審判權歸屬設計 乃立法形成自由之範疇,探討適度調節司法二元體制及影響其走向之審判權歸屬 設計,分為二個部分,第一部分介紹我國智慧財產法院之設立目的、設立過程、

及該制度對改善司法二元體制下審判權歸屬不易,造成訴訟延滯之缺失,並對相 同條件下之其他訴訟事件,能否如同智慧財產爭議,成立專業法院予以審理等疑 義,予以分析說明。第二部分則就我國在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之籌備過程、

諮詢、評估及執行作一整理論述及說明。

第六章則對上述章節所論述之學術理論與實務意見歸納後,對司法二元體制 之權利救濟途徑,提出個人之淺見。末再強調不論在「二元」或「一元」司法體 制下,所設計之訴訟制度,其主要目的係為了讓民眾能夠得到專業的審判,使其 能夠經由訴訟權利的實現,而得以享有實體權利的保障為目的,萬不可拘泥於技 術上問題,致使民眾承擔訴訟上之不利益,作為論文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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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訴訟權之保障 第一節 訴訟權的內涵

「訴訟」係一種程序,是一種如何依憑經驗法則「發現真實」與如何根據論 理法則「判斷是非」,以得正確適用法律及保護權利的過程。經由訴訟透過攻擊 與防禦的過程,可以降低一般人對事實的片段認知,並提升對是非問題的判斷精 確度。故訴訟係一法律程序,也是一種制度。如果欠缺法律的規定,根本無法成 其為制度10

「訴訟權」係權利保護請求權,德國憲法學上稱其為「程序基本權」日本憲 法稱其為「接受裁判的權利」。保障訴訟權,目的在使「實體權利」可以於受侵 害時,有回復的可能性,或使應予實現的權利狀態獲得真正的實現。此一程序基 本權保護範圍究應如何?應從行政程序法立法目的之「公正、公開、參與」等大 方向,推導出許多小準則,再化為具體內容,其明確化之努力之空間仍大,但可 以確定的是,它的核心內容應是「人性尊嚴」。不可諱言的,在要求「程序基本 權」保障的同時,仍必須兼顧政府效能,但兩者間應是主從式的兼顧關係,如此 方可避免假藉公益理由,侵噬或掏空「程序基本權」的核心內容11。又,程序基 本權本身不但是一種功能,且亦為一種主觀權利,故其受到侵害時,亦應獲得救 濟。因此訴訟權作為一基本權,不只要求國家消極的不予侵害(防禦權),更積 極的要求國家應建立一套保障權利的訴訟制度。讓所有受到侵害的公、私法上的 權利都有獲得有效率救濟的可能12

按我國憲法第16 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其明文所保障之訴訟權,係屬人 民基本權利,且應受保障之內容,除實體基本權外,尚包括程序基本權。兩者就 訴訟權之保障而言,猶如鳥之雙翼,相輔相成,缺一不可13。舉凡憲法所規定之 基本權僅具初步保障性質,須經有權解釋憲法之機關予以確認,方能確定其具體 之保障範圍。司法院釋字第 396 號解釋稱,所謂有權利必有救濟之法理,在指

10 李惠宗,憲法要義,元照,民 97 年 9 月,頁 279。

11 李震山,程序基本權,收錄於氏著,多元寬容與人權保障-以憲法未列舉權之保障為中心,元 照,民94 年,頁 276。

12 李惠宗,憲法要義,元照,民 87 年 9 月,頁 283。

13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665 號,大法官李震山部分不同意見書,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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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人民訴請法院救濟之法理,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不容剝奪(無漏洞之權 利保護);司法院釋字第418 號解釋更進一步指出,訴訟權不僅形式上應保障人 民得向法院主張其權利,實質上亦須使人民權利獲得確實有效之保障(具有實質 之權利保護);再者,司法院釋字第 512 號解釋則謂:「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 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公平之審判程 序)。」14分別就此三點論述如下:

第一項 無漏洞之權利保護

所謂有權利必有救濟之法理,在指明人民訴請法院救濟之法理為訴訟權保障 之核心內容,即係指憲法第16 條訴訟權之保障範圍包含「儘可能無漏洞之權利 保護」在內。基此觀點,所有訴訟法制均受到「應有效地發揮防衛侵害之作用」

的要求,假使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有權規定、選擇可能侵害人民權利的各種行政 作用形式,則行政法院的權利救濟可能性相應亦必須保持彈性,以便對不同的行 政侵害措施作出反擊;或更直接的說,應該提供人民儘可能的,無漏洞的法院保 障,以對抗公權力的侵害15。例如行政訴訟法第 2 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係以「概括條款之規範方式」,賦予 人民對所有形式之公權力行為請求權利保護之機會,舉凡行政處分、行政契約、

事實行為等行政行為均在保障之列,並且依其行為態樣提供適當且完備的訴訟類 型以資使用16

第二項 具有實質之權利保護

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不僅形式上應保障人民得向法院主張其權利,實質上亦 須使人民權利獲得確實有效之保障,此即訴訟權亦保障「具有實效之權利保護」

14 翁岳生,行政訴訟法逐條釋義,五南圖書,2000 年 11 月初版,頁 5。另學者劉宗德認為:訴 訟權的實踐,主要考量包括既有訴訟制度是否發生有因立法之疏漏或怠惰導致侵害人民訴訟 權,及在司法實踐上,法院於解釋適用訴訟法具體規定時,是否已充分考量憲法所保障人民 之訴訟權問題。參氏著,「憲法解釋與訴訟權之保障-以行政訴訟為中心」,收錄於「司法院大 法官93 年度學術研討會-憲法解釋與訴訟權之保障」論文集,第 237 頁,司法院編,民 94 年 9 月。

15 參見陳愛娥,「有效權利保障」與「行政決定空間對訴訟制度之影響」,收錄於「行政訴訟論 文彙編」,司法院編印,民87 年 5 月,頁 59。

16 翁岳生,行政訴訟法逐條釋義,五南圖書,民 91 年 11 月初版,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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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訴訟權之實效權利保護並不要求立法者創設最佳的訴訟程序或制度,而是賦 予其廣泛的自由形成空間,以實效性為取向,設立合乎比例原則之訴訟程序,因 此,必須禁止設立要件過苛無法達成的程序障礙,以阻絕人民接近法院之權利;

再者要確保訴訟程序保護之委託;最後則為保障權利之具體實踐18

司法院釋字第653 號解釋理由書認: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 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

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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