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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1.3 研究架構

生 態 旅 遊 與 其 它 休 閒 遊 憩 產 業 經 營 的 文 獻, 如 前 所 述 , 大 部 分 著 重 於 當 地 資 源 的 管 理 以 及 遊 客 滿 意 程 度 的 分 析 。 鮮 少 有 人 能 從 業 者 間 價 格 競 爭 的狀 況 與 經 營 策 略 的 異 同,以 及 遊 客 生 活 型 態(亦即人口結構 變 數)的角度,來重新思考生態旅遊等休閒遊憩產業未 來的經營方式,

更 欠 缺 對 整 體 社 會 福 利 的 考 量 。 因 此 , 本 論 文 以 價 格 競 爭 與 經 營 策略 的 異 同 為 基 礎 建 立 理 論 模 型 , 包 括 業 者 經 營 理 念 的 修 正 與 遊 客 生 活 型 態 的 配 合 實 務 變 化 及 擴 充 。 依 此 方 向 , 本論 文 分 為 下 列 三 個 獨 立 的 子 題 依 序 探 討 。

第 一 部 分 探 討 價 格 競 爭 與 停 車 場 收 費 策 略 , 以 台 灣 的 休 閒 遊 憩 產 業 而 言 , 停車 場 的 有 無 與 其 收 費 方 式 應 該 比 營 業 時 間 更 適 合 做 為 經 營 競 爭 策 略 。 但 是 - 商 品 價 格 競 爭 與 停 車 場 收 費 , 除 了 國 外 少 數 的 文 獻 探 討 停 車 位 之 定 價 方 法 與 原 則 , 國 際 機 場 停 車 位 的 定 價 與 停 車 停 留 期 間 之 關 係 或 是 分 析 對 購 物 者 的 最 適 停 車 折 扣 以 及 停 車 折 扣 對 廠 商 利 潤 與 社 會 福 利 的 影 響 效 果 外 , 其 它 的 相 關 議 題 則 較 少 被 提 及 。 所 以 休 閒 遊 憩 產 業 的 停 車 場 是 否 提 供 、 是 否 要 收 費 以 及 是 否 該 收 費 可 抵 扣 商 品 消 費 所 形 成 的 差 異 化 經 營 策 略 , 是 否 會降 低 業 者 之 間 競 爭 程度 , 因 而 不 利 於 遊 客 利 益 , 目 前 國 內 尚 未 見 此 方 面 的 理 論 模 型 分 析 。

因 此 運 用 上 述 的 觀 念 , 本 章 首 先 建 立 兩 階 段 賽 局 的 分 析 模 型 , 之 後 先 就 業 者 採 取 相 同 的 經 營 策略 做 分 析 , 從 業 者利 潤 , 遊 客 消 費 剩 餘 與 社 會 福 利 闡 明 相 同 經 營 策 略 的 競 爭 結 果 。 其 次 , 就 業 者 採 取 相 異 經 營 策 略 下 , 檢 視 對 業 者 利 潤 , 遊 客 消 費 者 剩 餘 以 及 社 會 福 利 之 影 響 效 果 , 並 同 時 闡 述 停 車 場 收 費 的 差 異 化 經 營 策 略 對 降 低 業 者 之 間 商 品 價 格 競 爭 的 影 響 。

第 二 部 分 探 討 價 格 競 爭 , 共 同 套 裝 旅 遊 與 遊 客 度 假 生 活 型 態 , 近 年 來 由 於 國 民 所 得 的 提 高 以 及 政 府 實 施 週 休 二 日 制 度 之 後 , 國 人 利 用 假 日 出 外 旅 遊 已 形 成 一 股 潮 流 。 這 不 但 誘 使 國 內 休 閒 遊 憩 廠 商 改 善 和 擴 增 其 旅 遊 景 點 設 施 , 同 時 也 帶 動 廠 商 間 同 業(或異 業)的 策略 聯 盟 。 而 廠 商 的 景 點 設 施 皆 具 有 景 點 專 屬 的 環 境 舒 適 性 , 這 種 專 屬 性 是 廠 商 擁 有 景 點 設 施 差 異 化 市 場 力 量 的 來 源 。 因 此 , 我 們 考 量 遊 客 的 度 假 生 活 型 態 以 及 廠 商 景 點 設 施 的 專 屬 環 境 舒 適 性 並 利 用 無 削 價 均 衡 觀 念 , 分 析 廠 商 實 施 共 同 套 裝 旅 遊 的 策 略 聯 盟 對 廠 商 景 點 設 施 的 定 價 與 利 潤 水 準 , 遊 客旅 遊 效 用 以 及 對 社 會福 利 的 影 響 效 果 。

本 章 首 先 建 立 理 論 模 型 , 探 討 在 無 共 同 套 裝 旅 遊 之 定 價 與 利 潤 , 並 作 比 較 靜 態 分 析 ; 隨 後 探 討 在 共 同 套 裝旅 遊 之 定 價 與 利 潤 , 並 與 無

共 同 套 裝 旅 遊 之 結 果 作 比 較 分 析 ; 最 後 分 析 消 費 者 剩 餘 與 社 會 福 利 , 從 社 會 福 利 觀 點 分 析 共 同 套 裝旅 遊 之 策 略 聯 盟 是 否 具 經 濟 效 率 。

第 三 部 分 探 討 遊 客 遊 憩 型 態 、 農 產 品 差 異 化 與 生 態 旅 遊 稅 , 推 動 生 態 旅 遊(Ecotourism)是近年來政府發展觀光的重要政策。它是以生態 旅 遊 地 區 的 自 然 景 觀 與 人 文 歷 史 為 資 源 主 體 , 兼 顧 自 然 保 育 與 遊 憩 發 展 的 旅 遊 型 式 。 但 生 態 旅 遊 對 當 地 社 區 居 民 並 未 有 明 顯 的 經 濟 利 益 。 甚 至 有 學 者 認 為 生 態 旅 遊 經 營 方 式 應 包 括 遊 客 必 須 付 適 當 費 用 的 觀 念 , 或 是 確 保 一 定 比 例 的 觀 光 收 益 用 於 保 育 及 經 營 管 理 當 地 自 然 生 態 ; 抑 或 除了 對 遊 客 應 有 所 約 束 外 應 要 求 遊 客 捐 錢 贊 助 該 地 區 的 生 態 保 育 , 或 是 設 立 稅 收 機 制 , 提 撥 部 分 生 態 旅 遊 利 潤 回 饋 給 當 地 。 類 似 的 看 法 , 紛 紛 獲 得 國 內 外 學 者 的 支 持 。 但 是 有 關 此 方 面 的 觀 念 對 廠 商 以 及 當 地 住 民 間 利 益 之 影 響 效 果 , 則 尚 未 為 學 者 專 家 所 探 討 。

有 鑑 於 此 , 本 章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探 討 遊 客 遊 憩 型 態 , 農 產 品 差 異 化 與 生 態 旅 遊 稅 之 間 的 關 係 對 當 地 住 民 與 廠 商 之 間 利 益 的 影 響 效 果 。 透 過 遊 客 的 遊 憩 選 擇 , 我 們 可 以 分 析 廠 商 與 當 地 住 民 的 利 益 會 在 不 同 慕 名 效 果 下 , 因 廠 商 所 面 臨 的 生 態 旅 遊 稅 , 當 地 住 民 之 農 產 品 異 質 程 度 , 以 及 遊 客 人 數 對 農 產 品 的 需 求 效 果 而 會 產 生不 同 的 影 響 效 果 。 因 此 , 本 章 首 先 建 立 理 論 模 型 並 推 導 當 地 住 民 的 利 潤 , 然 後 分 析 當 潛 在 遊 客 選 擇 在 廠 商 景 點 外 遊 憩 之 均 衡 , 最 後 則 分 析 當 潛 在 遊 客 選 擇 至 廠 商 經 營 之 景 點 遊 憩 之 均 衡 並 探 討 遊 客 選 擇 與 住 民 以 及 廠 商 之 利 益 差 異 。

如 前 所 述 , 本論 文 共 分 為 五 章 。 第 一 章 為 研 究 背 景 與 目 的 、 文 獻 探 討 以 及 研 究 架 構 的說 明。第 二 章 為「 價 格 競 爭 與 停 車 場 收 費 策 略 」。

第 三 章 為「 價 格 競 爭,共 同 套 裝 旅 遊 與 遊 客 度 假 生 活 型 態 」。第 四 章 為

「 遊 客 遊 憩 型 態 、 農 產 品 差 異 化 與 生 態旅 遊 稅 」。 第 五 章 為 結 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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