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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概念界定

http://www.tpk.moj.gov.tw/ct.asp?xItem=65099&CtNode=16569&mp=030

行政執行署內部各組、室則包括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秘書室、人事室、

會計室、統計室與政風室等。

二、行政執行機關與一般行政機關

基本上而言,行政機關泛指行政院所屬之中央機關及地方機關,例如國防部,

經濟部、各級地方縣市政府等。上述之行政機關之產生主要為求服務人民,尋求民 眾之福祉。而行政執行機關的出現,則與行政機關迥異。

行政執行是指行政機關對於不履行因為行政處分而負擔義務的相對人,以強制 手段使其履行義務,或產生與履行義務相同的事實狀態。而<行政執行法>將執行 之範圍,於第二條中明定「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 行為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執行」。行政執行署處依法執掌行政執行,辦理公法上金錢給 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工作。簡單之,其目的就在於實現國家之債權,也就是民間所稱 的國家討債部隊或國家合法的討債公司。而其徵起之金錢則用於挹注國庫。

三、「文化」與「組織文化」

歷來關於「文化」的定義,總是重說紛紜。當然,這同時也反映了「文化」一 詞多采多姿、色彩豐富的內涵。

英文中,文化一詞「Culture」來源於拉丁文「cultura」一字,它意謂著「耕種、

耕作」。換言之,早期人類對於文化的概念及來源於人類生活的活動。文化通常指涉 的是「人類活動與符號結構的模式(patterns of human activity and the symbolic structures)」。5此概念首先由英國的社會人類學家 Edward Burnett Tylor 於 1871 年所 提出,「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風俗以及作為社會成員所需之能力與習性 所構成的複合性整體(complex whole which includes knowledge, belief, art, morals, law, custom, and any other capabilities and habits acquired by man as a member of society)」。

但不同學者對於文化概念的定義,所因為其理論關懷的差異而有所改變。1952

5 詳見:http://en.wikipedia.org/wiki/Culture

年時學者 Alfred Kroeber 與 Clyde Kluckhohn 兩人於《文化:概念與定義的批判性回 顧(Culture: A Critical Review of Concepts and Definitions)》一書中,即整理出超過 一百種關於文化的定義。 同。此外,不同的年齡、職業、階級等之間也存在著次文化(sub-culture)的差異。

上述文化定義,儘管 其所涵 蓋之範圍既深且廣,爭議性較少。 然 其概化

(generalization)與抽象層次過高,對於實質研究與議題探討,並無多大的助益效 果。其後社會學家 Smelser 則為「文化」此一概念提供了較為適切的研究定義。Smelser 認為,文化即為「一群人所共同持有的價值觀、世界觀與行為模式」(Smelsere 1984:

17-19)。此定義亦可被簡化為「共享的價值觀(shared values)」。

順此,所謂的「組織文化」可被定義為「組織成員所共享的價值觀」。Dale &

Kennedy 於《Corporate Cultures: The Rites and Rituals of Corporate Life》一書中表示:

「組織文化是企業員工上下一致共同遵循的價值體系,一種員工都清楚的行為準 則」。簡單來說,組織文化就是組織成員行事的方式(the way things get done around here)(Dale & Kennedy: 1982)。

由於內部成員共享著相同的價值觀與行事風格,組織文化因此代表一個組織的

式、領導者的行為等。組織文化價值觀闡明了組織的信念,規約著全體成員達成願 景、策略、目標等所依據的行為等準則。誠如中鋼公司創辦人趙耀東先生所言:組 織是由人組合而成,這群人必須有共同的目標,才能凝聚成一股使命感,而產生大 家一條心的向心力,這就是組織文化。

四、「績效」與「行政績效」

討論「組織績效(organizational performance)」的定義之前,我們必須先釐清「績 效」此概念。

根據 Merriam-Webster Dictionary 解釋,「績效」意謂著「達成已決定的、確定 的或期盼的結果(producing a decided, decisive, or desired effect)6;而牛津字典的 解釋則為「成功地獲取你所希冀的結果(successful or achieving the results that you

want)

」。7至於我國教育部對「績效」則簡潔地解釋為「工作的成果」。8

而於「組織績效」概念部分,Hall 表示,一般均認為,組織績效(organizational performance)即為組織內部之結構配置(structural arrangements)與組織歷程(如領 導統馭、決策制訂與目標執行等)所導致的成果。

儘管相關均定義符合抽象與概化之原則,但高度概念化的結果,使得「績效」

此一概念難以被「具體化」(Hall 1991: 244-45)。針對此問題,張笠雲清楚指出,「績 效」或「組織績效」概念最大的問題在於「操作化」。唯有將「績效」概念設定出完 整的、可被測量的「指標」,吾人始能評定特定組織的「績效」(張笠雲 1990: 259)。

針對「組織績效」概念,Campbell 則將其操作化成 30 個具體的指標,用以測量 組織績效:

6 參見:http://www.m-w.com/dictionary/effectiveness

7 參見:http://dictionary.cambridge.org/define.asp?key=24851&dict=CALD

8 參見:

http://140.111.34.46/cgi-bin/dict/GetContent.cgi?Database=dict&DocNum=78050&GraphicWord=yes&Qu eryString=績效

1. 整體績效:由檔案記錄判斷,或者是由一位或多數專家給予綜合的評估而

是否給予支持,提供積極性建議,鼓勵士氣等標準來評定。例如體恤,以 不同組織的特殊性,同時考量其所追尋目標的優位性(priority),再決定適切的測量 標準與指標。例如,速食產業雇用大量的工讀生,工讀生打工兼職的目的主要在賺 取零用錢,而非尋求個人的生涯規劃。而他們也時常可能會因為課業與家庭因素,

被迫中途離職。因此,相較於其他企業組織或甚至是公家單位而言,速食產業人員 的流動率勢必高出許多。此時,我們再以「流動率」作為評定速食產業之工作績效,

不僅有失偏頗,同時更難以釐清速食產業本身之特性,及其追尋之首要目標。同樣 的,近年來重要性日益提升的「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 NGO)」與「非 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NGO)」等,其設立的目的主要在達成相關 有助社會發展的事業,如受虐婦女的救援或是煙害的防治工作等。由於這些非營利 機構並不以生產獲利為主要目的,因此對這些組織之「工作績效」的評估,顯然並 不能以「利潤」或「效率」的標準來看待。順此,當我們討論「績效」時,必須將 其放入特定的脈絡下(contextualization)。配合本論文之研究旨趣,「績效」概念將 放入行政執行機關之脈絡內,直接探討「行政績效」議題。

1970 年代初期,全世界正處於石油危機的陰影。而世界經濟於 1970 年代起的衰 退,同時也刺激許多經濟學家與企管學者們對於經濟問題進行深刻的思考。而 Rosenbloom 於 1973 年在《哈佛商業評論》(Harvard Business Review)發表的專文

<真正生產力的危機是在政府機關組織>(The Real Productivity Crisis is in the

Government)

,正式開啟了學界對於政府組織之行政績效的探討。

行政績效的概念,即是將政府單位比擬為企業生產組織,用以評定其生產力。因 此,行政績效就是政府單位辦理行政執行工作的成果。同樣的,不同單位因其執掌 有異,評斷其績效之標準也有所不同。對軍隊與警察部門的判定標準,就有所不同。

我們常以「犯罪率」或「破案率」來評定警察的工作績效,這是因為警察的首要工 作就在於維護社會治安、降低社會犯罪。顯然這是直接以其工作內容與工作表現作 為評定標準的思考方式。不過,相同的思考方式卻完全不適用於國軍。軍隊的職責 為保家衛國、於戰場上戮力殺敵。但承平時期的軍隊,並未參與戰爭。此時我們可 以用「殲滅敵軍數目」或是「擊落敵軍戰機數目」的指標進行軍隊工作績效的考核 標準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因此國軍對下級單位的考核,則著重於其「戰備能力」

的督導。另一方面,以本研究為例,適用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之行政績效指標可包 括徵起金額、結案件數、結案率或徵起率,甚至是辦理查封拍賣或拘提管收的次數 都可以解釋為執行績效。由於近十年來,政府財政日益艱困,負債金額日增,頗有 捉襟見肘之態。因此,對國家機器自身而言,滿足財政需求實為當務之急。而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成立之主要目的之一,即為追討公法上之欠款。所以於本研究中,所 謂的行政績效即是徵起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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