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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目的

由於營造產業的業務執行範圍含蓋專營建築、統包(Turn Key)、土木、水利、

環境、山坡地開發、道路橋樑等工程承攬,而這些業務的推廣更關係到該工地建 案的品質及公司的信譽基於前述影響因子的考量條件下,J 公司提出一項提升公 司營運績效的人力管理策略。然為能深入瞭解員工的工作績效是否會因這樣的激 勵政策而有所提高,故本節依 J 公司近年來的員工績效評核結果,探討人力管理 策略與員工績效評核的關職性,並且提出下列的研究目的:

一、 探討 J 公司的員工績效評核的趨勢。

二、 探討 J 公司的員工績效評核在不同部門或不同年度的條件下,其績效是否 存著差異性。另外,探討在 J 公司所提供之人力管理的政策指導下,其績 效評核是否也會存在著差異性。

三、 探討 J 公司的員工績效評核與人力管理的政策指導的關聯性。

第四節 研究流程

本研究主要是區分為討論主題選定、資料蒐集及驗證分析等三部分來實施整 體的研究,而研究的流程如圖 1-1 所呈現,其中在討論主題選定的部分,主要在 於闡述本文所想要討論的主題方向與目前該主題的研究概況,之後則是依研究主 題的方向擬定主要的研究目的所在;在資料蒐集的部分,主要是依研究範疇進行 相關的文獻或專案研究的資料蒐集,以及針對本文可能應用的相關變數資料,進 行蒐集、整理與校對,此外也需針對研究時可能使用到的分析方法,進行理論依 據的說明;在驗證分析的部分,則是考量所蒐集變數資料及所應用的分析方法,

進行資料的驗證分析,並且將研究所得到的結果與發現,整理成整體性的結論,

另外也依研究發現,提出適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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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選定驗證分析資料蒐集

研究背景

研究動機

研究目的

相關文獻蒐集 資料蒐集與整理 分析方法應用

實證分析

結論與建議

圖 1-1 研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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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營造業論述與發展

一、 營造業之定義

楊順兆(2007)主張營造產業可分為兩大領域;第一部分為土木工程,其次為 建築工程。土木工程之範疇涵蓋道路工程、橋樑工程、河川整合工程、水利工程 等,而這些工程的特性之一,就是其絕大部份 都是由政府公家機關執行構建,僅 少部份是由民間企業或私人為了公司利益或公益出資構築,因此土木工程又可稱 為公共工程。建築工程則指是如商用、住家大 樓、透天樓房別墅、工廠廠房等,

其特性之一為除政府公家機關大樓、國民住宅外,其他絕大部份都是由私人或民 間企業集資立案推行。

依據營造業法第三條內容之規定,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之廠 商。因此,營造廠可定義為凡對外承包工程為主要業務之公司;若營造廠為房屋 製造業者按規定只能從事建築工程不可從事對顧客之銷售行為(丁建智 1999)。

另依建築法第 14 條關於承造人的定義中亦說明營造廠商的定義,該法所稱 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

又 2005 年主計處進行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 8 次修訂,將營造業從原來 2001 年列為 E 大類,於 2005 年改列為 F 大類,其中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 三等,另依據營造業法第 7 條規定:

1.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 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具二 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2.資本額在一定金額以上。

前項第一款之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應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

始得受聘於綜合營造業。第一項第一款應修習之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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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課程名稱及學分數修正變更時,

已受聘於綜合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於修正變更後二年內提出回訓補修學分 證明。屆期未回訓補修學分者,主管機關應令其停止執行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 員業務。乙等綜合營造業必須由丙等綜合營造業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 竣工累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並經評鑑二年列為第一級者。甲等綜合營造業須 由乙等綜合營造業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臺幣三億元以 上,並經評鑑三年列為第一級者。而依照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本法第 一項第二款所定綜合營造業之資本額,於甲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 萬元以上;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三 百萬元以上。

二、 營造業之特性

營造業係為綜合生產、製造、及服務之工程承攬的行業,目前轉變為資金、

技術、人力之高度整合行業,且具有昂貴性、多樣性、不可移動性等性質,使得 營造廠商之經營特性異於一般行業。就財務面,可分為交易模式、財務特性以及 會計制度說明營造業的特性(內政部營建署,2001)

一、交易模式:

營造廠可定義為:凡對外承包工程為主要業務之公司;若營造廠為房屋製造 業者,按規定只能從事建築工程,而不能從事對顧客銷售之行為。對營造廠而言,

不論景氣的變動如何,交易模式是無法改變的。而營造廠除了將工程全部轉發包 給其他營造廠外,還包括二種主要之經營模式:包工包料及包工不包料,說明如 下:(丁建智,1999)

(一)包工包料

所謂包工包料的處理模式,係指當建設公司或地主將委託案給營造廠興建 時,是將工程的施工部分及工程材料部分,完全交由營造廠全權負責;若因材料 的品質及進料的時間、延遲整體的作業時間,則營造廠必須全權負責。因此,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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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只要專注於工程進度的確實及工程品質的嚴格要求即可。通常地主的委託興建 案、建設公司發包給附屬營造廠的工程案、及政府的公共建設案等,均會採行此 方式來施作。

(二)包工不包料

所謂包工不包料即指業主將負擔材料供給的部分,營造廠負責人工施作的部 分。部分業主為節省成本,或因特殊管道取得的建材較為便宜,都希望材料由業 主自行負擔,並控制材料使用與損耗量,而營造廠則專則於人工施作之進度、品 質控制及管理。因此雙方的計價方式,建立在工程施工的時效、出工的人數及工 程的進度等。

二、財務特性

有關營造廠商之財務特性有:資金需求程度較建設公司為低;易受外在環境 因素影響;自有資金較少;偏好短期融資、負債比率偏高;存貨比率偏高及多角 化經營等項茲簡述如后:

(一)資金需求程度較建設公司為低

建設公司主要業務為從事房地產之開發,諸如土地取得、施工、企劃銷售等,

均需大量資金,而營造廠所承攬營造工程,採定期的計價請款方式,加上部份公 共工程有工程預付款,所以其資金需求較建設公司為低。

(二)易受外在環境因素影響

由於營造廠之工程承攬量多寡,易受到外在因素如房地產景氣、政府公共政 策及法規變動之影響,故而連帶影響營造廠商之財務狀況。

(三)自有資金較少

營造廠興建工程時,可依施工進度定期向業主申請估驗計價,因此只要保留 一定的資金,以供支應下游廠商之請款即可,因此營造廠商自有資金較少。

(四)偏好短期融資,負債比率偏高。

營造廠商外部資金之來源主要為定期的工程款。當公司所承攬工程不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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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之資金控管容易。然而,當公司每年的承攬金額高達數百億元時,可能同時 有數十項工程在進行,連帶影響公司之資金調度。一般上市上櫃營造廠由於具有 較佳的融資能力,因此偏好以短期貸款支應營運所需,再以收回之工程款償還本 利,負債比率偏高。

(五)存貨比率偏高

存貨比率係指存貨在流動資產中所占的比率。流動資產為速動資產加上存 貨。營造商主要業務為承攬工程,最主要存貨為材料及在建工程。材料包括各種 建材、衛浴設備等;在建工程包括已投入興建之工程原料、人工及製造費用。由 於存貨一般變現能力較差,故流動資產中的存貨比率愈高,表示企業整體流動資 產的變現能力就愈差。

(六)多角化經營

多角化經營,就是企業儘量增大產品大類和品種,跨行業生產經營多種多樣 的產品或業務,擴大企業的生產經營範圍和市場範圍,充分發揮企業特長,充分 利用企業的各種資源,提高經營效益,保證企業的長期生存與發展。多角化經營 可分散風險,提高經營安全性並有利於促進企業原業務的發展。近年許多上市上 櫃公司相繼採行多角化經營,或轉投資,以分散由單一產業承擔所有經營風險的 營運方式。

三、會計制度

營造廠商之會計制度主要有如下之處理方式:

(一)收入認列方式

營造廠之交易方式主要為「包工包料」與「包工不包料」二種方式,採用不 同的交易方式,所使用營收認列方式亦有所不同,茲分別說明如下:

1.包工包料

使用包工包料的方法就是營造廠商提供勞務及購買材料等;使用全部完工法 或完工比例法來認列收入。當工程損益可合理估計,而完工期間長於一年者,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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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完工比例法;而使用完工比例法是否可合理估計,於一般公認會計準則中有

使用完工比例法;而使用完工比例法是否可合理估計,於一般公認會計準則中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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