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架構與流程

二、 研究流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

二、 研究流程

圖一 研究流程圖 研究動機

研究目的與問題

研究方法、範圍與限制

實證結果與分析 模型架構

文獻回顧

模型建立 研究設計

結論與建議

估價行為與客戶關係 估值差異 定錨效果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模型適合度檢定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文獻回顧

借款人自銀行取得不動產抵押貸款後,自應依照貸款合約內容,償還應支付 的貸款利息與本金。當借款人在貸款延遲付款期間後,仍沒有任何支付行為,此 時銀行將宣布該筆貸款為違約狀態(default)。為防範前述貸款違約的發生,銀行 自會對借款人的各項貸款條件詳實查核,而查核項目一般係依據 5C3與 5P4原則 進行。其中,擔保品為債權確保的主要原則之一。

有關過去文獻對不動產擔保品為貸款條件的討論,張金鶚、江百信(1995) 、 楊顯爵、林左裕及陳宗豪(2008)、Menkhoff、Neuberger 與 Suwanaporn(2006)的研 究均認為銀行的放款條件中,擔保品估價反成為重要的決定因素。盧如珍(2003) 應用二元 Logistic 迴歸模型進行實證分析,結果顯示土地鑑估實價與公告現值比 例的變數,對房屋貸款約風險的影響呈現顯著,認為我國銀行授信條件偏重擔保 品償債能力,將使銀行承受較高的違約風險。周建新、于鴻福、陳進財(2004)、

Clapp、Deng 與 An(2004)的研究指出,不論是房地產的估值、押值或是時價,均 會影響放款戶是否會違約的判別要素。

綜觀上述文獻所陳事項,擔保品不僅是銀行授信條件的重要因素,是否徵提 不動產擔保品、其估值高低及相對的市值,將牽動抵押貸款授信風險與將來違約 的機率。就國內每年銀行業承做的不動產放款業務統計資料,僅以五大行庫52011 年全年新承作購屋貸款金額即達 4,819 億元新台幣,而現有全體銀行的購屋貸款 餘額在 2012 年 4 月為止更高達 5 兆 2659 億元新台幣。面對如此龐大的貸款需求,

授信擔保品估價確為銀行放款的主要課題。

承上所述,現階段的不動產估價服務需求中,銀行理當屬最大需求者。由於 承做房屋貸款皆需針對不動產擔保品進行估價,藉由瞭解擔保品的價值以評估可 放款額度。我國雖於 2000 年及 2001 年頒訂「不動產估價師法」及「不動產估價 技術規則」,對不動產估價師制度實施及不動產估價規範的建立產生法源基礎,

35C 一般係指:品格(Character)、能力(Capacity)、資本(Capital)、擔保品(Collateral)、經營條件 (Condition),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編(1995)。

45P:借款人(People)、資金用途(Purpose)、還款來源(Payment)、債權確保(Protection)。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

且內政部與銀行業者多次溝通,希望不動產擔保品估價能由外部的估價師進行6, 以增加估價結果的客觀性,基於時效性、內控與成本的考量,國內銀行多選擇由 其內聘的估價人員進行估價作業7。抵押貸款授信過程中,不論是委由外部不動 產估價師,或是內部估價人員進行估價,都在對擔保品價格之合理性進行確認,

使授信當時的擔保品價值達到貸款比率的最低要求(Daly,2001)。而以往對於銀 行擔保品估價研究,包括探討估價行為與客戶關係、銀行估值與契約價格差異的 原因、定錨效果等面向,以下小節分就前述三方面進行闡述。

6內政部 101 年 1 月 4 日台內地字第 1000250750 號函釋要旨,本部 90 年 5 月 8 日台內地字第 9006941 號有關金融機構放款所需估價之令,擬予廢止。查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取 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受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

又前述函釋應廢止理由,包括:一、依銀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銀行僅能根據抵押物之「時值」

決定「放款值」,並無規定銀行可辦理時值之估價。二、廢止本部上開號令,將可避免金融機構 誤以為得收鑑價費之違法情形發生。三、國際間對金融機構之估價多強調獨立估價之重要性,美 國為因應房地美(Freddie Mac)與房利美(Fannie Mae)問題(次級房貸風暴),在 2008 年頒 訂「房屋評價保護新準則」(New Home Valuation Protecion Code)更明定自 2009 年開始,二 房只能保證與購買經「獨立估價師」所估價之房貸,避免金融機構內部估價。另國內不動產估價 師已考取有 483 位,開業亦有 270 餘位,不動產估價師制度已上軌道,金融機構應可逐步委託不 動產估價師辦理抵押品估價業務。

7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 年 2 月 9 日金管銀法字第 10100005830 號函釋要旨,金融機構 因辦理放款業務而自行評估不動產價值,未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14 條之規定,由其承辦人自 行對客戶所提供擔保之不動產評估其價值,性質上應屬辦理授信業務之內部作業程序,及其業務 處理範圍事項,符合銀行法相關規定,且改為委託不動產估價師辦理,除是否可提昇授信資產品 質尚有疑義外,相關委託作業將大幅增加徵授信作業時間,亦將增加委外估價費用,除影響金融 機構之放款業務外,亦將延長客戶取得資金時間及加重融資申貸成本,進而衝擊國家民生經濟。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一節 估價行為與客戶關係

國外許多文獻探討著重在估價師之估價行為理論,研究發現因為業務競爭激 烈,部分估價師為求生存,受到客戶影響配合調整估值結果,此處的客戶包括借 貸雙方(Kinnard et al.,,1997;Smith,2002)。Wolverton 和 Gallimore (1999)則發 現,因客戶可能需要在較短的作業時間內獲得結果,故選擇給予期待價格,並以 被認為估價經驗較不足的估價者所為居多。Diaz(1990a)的研究認為,經驗較豐富 的估價師會直接選取適合者選取案例,過濾後發現案例不足時再另為選取,直至 案例充足為止,而不是瀏覽全部比較案例後再選取適當者。另一方面,Diaz(1990b) 亦指出有經驗的決策者並不會完成所有必須檢驗的資料後,再去做最好的決定。

而上述文獻的說法,似認為有經驗之估價師存在「心中價」的情形。Levy 和 Schuck (1999)針對紐西蘭已登記的資深估價師進行個別的深度訪談,認為具經驗 的客戶由於熟悉估價程序及市場運作模式,因此可透過資訊的力量來影響估價者 以改變其觀點。有些估價人員會在最後報告之前,先提供客戶初步之估算價格,

或是報告書的草稿,同時也給客戶運用力量影響估價結果的機會。

在國內估價師與客戶行為關聯方面,汪駿旭(2005)以問卷調查的方式,探討 估價人員獨立性的問題,其研究結果發現目前估價業中確有存在部份估價人員估 值配合之情形。並且因為預估制度使得估價人員在估價過程之中,接收到額外的 客戶影響,而對公司收入有重大影響的客戶,容易干預估價人員的估值決定。

另因交易資訊獲得困難與不確定性,洪鴻智與張能政(2006)透過參與估價過 程及問卷訪談研究認為,不管資深或資淺估價者,估價行為偏離標準估價程序的 現象皆非常明顯。估價人員高度仰賴仲介人員(或其他專家)的訊息,甚至造成 估價人員「心中有價」,形成估價過程可能只是證實與平順「心中價」的探索過 程,資深的估價值尤其明顯。此「心中價」的形成,除可能來自估價者的經驗外,

委託客戶給予的預期價格亦可能是形成估價者心中有價,甚至是干預估價程序的 重要因素。

而黃麗燕(2008)研究國內估價人員、貸款經紀人與客戶等銀行貸款參與者行 為,在處於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較年長者、估價年資長者、承辦抵押貸款案件 數量多者,以及與銀行長期合作者對較容易採取小幅度調整的估值策略,顯示在 個人屬性方面,長年累積經驗之估價人員對於自己所推估的估值深具信心,以經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

驗為主要的判斷標準,但是為爭取業績或生存壓力下,將配合貸款經紀人或銀行 修改估價結果。因此,不論國內或國外的估價業務中,多存在因客戶壓力與面臨 生存需求,作出符合客戶預期的估價結果。

綜上所述,估價人員可能因業務競爭、客戶預期價格或估價經驗,使估價結 果滿足客戶需求,也就是鑑估價格產生可能很接近契約價格的關係。而國內不動 產交易價格資訊不透明,又借款者可能在現階段估價機制下,給予借款者對價格 影響的機會(Levy & Schuck,2005),產生借款者提供不實的交易價格資訊的誘因;

另上述文獻中,似隱含對客戶提供的價格資訊有所保留,否則不必採取較為「負 面」的用辭詮釋干擾估值形成過程中的各種可能原因。由此觀之,若無法改變現 階段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估價人員又必須仰賴借款者提供的交易資訊,倘能對該 資訊的可靠程度,以客觀、科學的方式進行篩選過濾,似可盡力確保估價結果的 可信度。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節 估值差異的研究

在估值差異的研究方面,Tversky 與 Kahneman(1974)認為估價者在不確定的 環境下,多以搜索模式來尋求應用資訊並進行決策。這些搜索行為常會造成決策 的 偏 誤,其主要呈現在三個層面: (1)代表性(representativeness) , (2)易獲性 (availability),及(3)定錨效果(anchoring)與調整。而這些搜索行為的特徵,普遍存 在於不動產估價的實務操作上,可能因而造成估價結果的偏誤( Gallimore &

Wolverton,1997)。

銀行在面對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成交價格或契約價格,從行為方面研究,除 了業務競爭與生存原因外,Gwin 和 Maxam(2002)探討不動產擔保品鑑估價格與 買賣價格之關係方面,研究估價人員與買賣價格提供者(買方、賣方、經紀人)、

貸放資金者等產生的各種可能情況,以數學模型推導及道德風險的考量建構的模 型發現,估價人員為使買方能順利借到一定的金額,否則無法再得到估價業務,

又考量景氣反轉與倒帳會遭到貸放資金者懲罰,因此頂多作成與買賣價格想等之 估價金額。而在貸款者方面為了獲得貸款承作,可能提供估價人員買賣價格資訊,

又考量景氣反轉與倒帳會遭到貸放資金者懲罰,因此頂多作成與買賣價格想等之 估價金額。而在貸款者方面為了獲得貸款承作,可能提供估價人員買賣價格資訊,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