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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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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本研究以土城桐花節(今新北市客家桐花祭)與三峽藍染節為研究案例,採 用質化研究方法,透過半結構式訪談與次級資料分析取得研究所需資料,以協力 治理理論作為分析架構,探討兩案例中公私協力運作過程中遭遇什麼樣的困境?

當協力面臨失靈時當如何解救,使協力成功或至少不致失敗?協力治理理論對本 研究所討論的案例帶來什麼啟發?本章第一節敘述研究發現;第二節接續研究發 現部分,根據研究過程中的經驗,對協力治理理論提供後設的思考;第三節則對 三峽藍染節與土城桐花節未來籌辦的方法提出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本研究的最終目標在於探討如何使調整中的公私協力不致失敗,藉由三峽藍 染結與土城桐花節的案例研究,發覺使協力得以成功的重要元素,以及對協力治 理理論如何相互應證或補充。筆者將公部門與私部門先分開來討論,整理本研究 發現之餘也與本文文獻檢閱中提到的理論進行對話。

一、 案例中的公部門

筆者認為在三峽與土城案的公部門擁有兩項重要元素,使其公私協力得以持 續不致崩潰,甚至協力治理更加順暢。第一是處於協力核心的公部門需積極參與 協力治理,主動促成協力關係而非統治;第二是公部門與其他參與協力的行為者 間享有對過程的承諾,尤其是與地方團體之間更應該如此。

公部門位處協力的主導地位,兩個案例的公私協力失靈與調整過程中,可以 印證網絡治理理論中公部門在網絡治理中的重要性( Agranoff, 2007: 23-24;

189-220),公私部門協力發現問題是並決定解決的辦法是公共管理網絡的核心,

這點是在兩個案例中公私部門協力治理的基礎,因此公部門在協力過程中的積極 角色是協力治理的成功或不致失敗的關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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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三峽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地方政府與地方團體間的關係,敘述網絡治理的另 外一種可能性,政府機關通常擁有選擇是否要參與一組網絡體系的主動權,故政 府如何在網絡關係中當如何拿捏自己的地位便相當重要。在三峽案中地方政府主 動決定將自身納入協力網絡當中,對公所與地方團體間的協力關係抱持高度認同,

並成為協力關係的領航者及貢獻者,與 Agranoff(2007: 218-220)認為公共治理 網絡對政府機關影響力低落的說法有稍有不同。從三峽案例中可以看到,政府機 關在選擇進入協力網絡時,其官僚主義色彩降低,以開方包容的態度面對與其他 行為者間的關係,此點與新公共服務理論(Minogue, 1998: 20-33)對公部門的期 望較為相似。欲達成如此目的地方公務員對於協力的認同與付出便相當重要,否 則協力關係將冒失去政府作為領航者及資源主導者之風險,一旦如此政府機關也 可以選擇以委外辦理的方式與其他行為者接觸而非實際參與協力治理,可能會回 到新公共管理理論以績效為主要考量的路線。

土城案中區公所與新北市客家局之間的磨合也印證上述兩項重要元素,只是 土城案是發生在政府機關之間的協力關係上。公共治理網絡遭遇官僚時無法完全 發揮其能量,土城案中新北市政府通常擁有最多的資源,客家局更擁有最終的決 策權,當協力核心權力的擴張便使協力治理可以運作的空間被壓縮。使協力持續 運作不致崩潰的關鍵是協力核心(客家局)積極接納其他參與協力的行為者(土 城區公所)參與協力治理過程,雙方調整各自對成果的期待,建立行為者間共享 的理解,使協力得以延續。

二、 案例中的私部門

筆者以 Vigoda(2002)對協力互動模式中行為者的分類方法,將地方團體

(公民:團體與個人)與承包廠商(其他行為者)接列入私部門的範圍內,但兩 者對於協力治理的重要性不相等。就本研究探討案例而言,承包廠商在協力過程 中的角色較為平面,與其他協力行為者間共享的理解薄弱。筆者認為探討如何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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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如何不致崩潰乃至成功,地方團體擁有活動辦理過程中不可或缺的獨占性知識 與技術,加上本研究採用案例中地方團體與活動之間有高度的在地連結,使地方 團體與上述另一個重要行為者(公部門)之間的互動成為決定協力治理成敗的關 鍵。

兩案例地方團體的共通點在於對活動辦理過程決策自主性的要求,而且皆對 統包委外模式不滿,也因為來自地方團體的壓力,使案例的協力關係步入新的階 段。三峽與土城公所也都在試行統包委外若干年後,改回由公所自辦模式作為回 應,並得到來自地方的正面評價,如此詮釋協力治理後新公共管理理論中「階層

─市場─網絡(陳敦源、張世杰,2010:50-53)」之間的對話。土城案乃是地方 透過行動迫使結構轉變;三峽案地方對自主性同樣有高度要求,加上區公所主管 更迭,使協力治理成為「the only game in town」。

在三峽藍染節案例中,吾人觀察到的是自辦與外包辦法之間的衝突;在土城 桐花節案例中可以觀察到的是在自辦與外包的衝突外,還看到地方自辦與承辦轉 換過程中的磨合,土城桐花節併入新北客家桐花祭後,走向不同的公私協力模式。

新北客家桐花祭成屬於市轄層級的活動,參與桐花祭的行政區各自以統包委外方 式辦理,土城地方對自主性的要求再次遭遇困境。一方面來自新北市客家局對於 活動內容的干涉增加;另一方面土城市代會隨著升格而消失,雖然一樣採用統包 委外方式辦理,但來自地方的意見反饋相比改制以前較弱,上述兩個原因使土城 地方社團與地方政府對桐花祭辦理的自主性降低。

雖然如此,土城桐花節依舊舉辦至今未曾中斷,如何維繫公私協力不致失敗 的關鍵筆者認為在於公私部門間達成對目標的共識。在本研究案例中,一旦公私 部門間對活動辦理有相近的目標時,公私協力便會成功(三峽案),就算地方自 主性受到結構的壓迫也不致失敗(土城案),故公私部門對於協力的成敗都有責 任,呼應到「部門之間的衝突性制度邏輯(曾冠球,2010)」或 Klijn 與 Teisman 所提出的「公私部門間的深層文化差異」,應用於三峽藍染節與土城桐花節案例 上雖然概念相符,但在兩個公私協力階段上皆有部分無法完全解釋。Klijn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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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isman 認為公部門崇尚倫理而私部門崇尚競爭,但在三峽藍染節 2007 至 2012 年的案例中第一部門採取新公共管理傳統,以績效為考量將藍染節外包辦理,反 而形成第一、二部門與第三部門之間的衝突。但在 2013 年以後的階段裡,這層 文化差異卻消失了,公部門與第三部門反而透過頻繁的溝通成為協力中的創新者 之一,私部門在協力過程中亦無從來自區公所的補助中追尋利潤,僅求收支平衡。

土城案也在公私部門文化差異的考察上得到類似的結論,但與三峽案不同的是,

2011 年後私部門與公部門的文化差異逐漸模糊,領導創新、競爭與追求效率的 角色卻由公部門承擔,私部門滿意於現狀的發展,對協力結構或過程沒有要求改 變。因此筆者認為三峽藍染節部門間的文化差異在 2013 年的轉折後不再明顯,

可以視為協力成功的另一項指標,土城桐花節案公私部門間深層文化差異逐漸消 弭,與地方團體擁有對過程共同的承諾,使協力關係得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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