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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一項 研究範圍

在多元行銷之二十一世紀當中,不僅行銷成效快速,且有越來越多保險公司透過 電話行銷來擴展保險業務,因此,電話行銷已成為在銷售上不可或缺之角色。近年來,

相關規範電話行銷法令陸續上路且一直不斷做調整,從早期被大家認為像詐騙集團行 銷模式,到現在已慢慢被大部份消費者接受、相信。

金管會 99 年 8 月 12 日發布「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以金管保 理字第 09902559461 號令修正發布規定:電話行銷人員應於電話中向要保人宣讀「要 保人於電話中就詢問事項所為說明之內容,僅能作為保險公司承保與否之參考,不得 作為保險公司行使保險法第 64 條保險契約解除權之依據」,並應依規定予以錄音存檔,

以避免日後爭議。

本文擬由上揭規定,並透過研究生在保險業電話行銷部門工作 11 多年一己之實 務經驗,在工作管理上碰到一些矯往過正不合理話術規範與要求,分析保險法第 64 條契約解除權之規定,以我國學理為出發點,分析告知義務制度、告知方法之相關規 定,以現行法及實務問題為主,除了面晤行銷與電銷行銷保險,在管理上簡略著墨外,

討論之範圍,仍限定電話行銷與保險法第 64 條第 1 項要保人「書面」據實說明義務,

及其相關規範,尤其是違反告知義務之法律效果,對電話行銷之保險人及要保人之影 響。並整理我國學者對保險法第 64 條及民法契約之規定加以說明,及對面晤行銷與

電話行銷管理相關法令之規定與比較。

第二項 研究方法(Method)

保險法第 64 條告知工具謂為「書面」,電話行銷只有口頭告知沒有書面事實。

惟口頭約定也是契約之一種,電話行銷是口頭契約又有錄音存證,為什麼電話行銷線 上成交之保險契約,如遇客戶不實告知(違反告知義務)不適用保險法第 64 條?研究 生透過先前服務之保險公司行銷話術及相關管理之法令加以探討,主要針對保險法第 64 條第 1 項據實說明告知工具之部份做研究引申。

目前,關於電話行銷不適用契約解除權之討論,國內並無完整之專論,本論文以 保險公司電話行銷話術為主,運用歷年來修法及其相關規定法學方法論,參酌相關學 者著作、專家、論文、判例、政府出版品、實務經歷及向相關制定法規單位協求疑惑 答案等,分析其相關規範,以及歷年來我國電話行銷管理相關之修法沿革、理由佐以 實務個案探討,再歸納運用文獻探討、法制分析、比較研究等法學研究方法,以探討 保險法第 64 條對電話行銷管理與成交保單適用與否之問題?

一、文獻分析法

本研究主要以國內保險法現有法律分析為主,係蒐集國內相關文獻進行研究,

並透過相關之專書、期刊論文、學術論著等,透過文獻資料之搜集與整理歸納,

針對保險法第 64 條契約解除權對電話行銷線上成交不適用,到底適法性與否之 問題研究,並藉以探索保險法第 64 條契約解除權之規定在過去之研究情形,與 現在之研究成果與不足之處。

二、法制分析法

保險法為特別民法,如保險法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保險法,其無規定之 時,始適用民法6;法制分析法係以我國現行之法制內容做為分析對象,探討我國 保險法、民法對契約解除權之規定,並整理近年來對電話行銷較具影響之金融消

6 王澤鑑,《民法總則》,頁 19。

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等加以簡略 說明。

三、比較研究法

比較研究法係以面晤行銷及電話行銷為研究對像,並且比較法令給予保障內 容之異同,就其內容求取保險法最適之定位。

第一項 研究架構(研究流程)

圖 1-1(論文架構圖)

本文共為五章,以下為簡述

第一章:研究動機與目的之概述,並說明研究範圍及其方法。

第二章:電話行銷之由來與特色,同時探討(保 64)據實說明之義務,並針對電話行 銷與面晤行銷告知異同方式加以說明。

第三章:民法與保險法契約解除之規定,並說明對契約相對人之影響。

第四章:電話行銷與禁忌話術說明,並說明近 3 年來對電話行銷較為影響之金融消費 者保護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五章:建議(保 64ⅠⅡ)修法,與金管會規定電話行銷線上投保宣告話術內容修改。

第一章 緒論

第三章 契約解除權之規定

第二章

電話行銷與保險契約據實 說明之義務

第四章 電話行銷話術管理

與相關法規說明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圖 1-2(論文結構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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