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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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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一、 研究範圍及對象

本研究以台北市及新北市曾經申請都市更新審查之實施者為對象進行 問卷調查(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2011;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2011),

並排除公部門擔任實施者的部分。並以申請都市更新重建者為限,而不考 量整建及維護部分。

台北市包括 773 筆案例,包括 586 個實施者,其中以股份有限公司名 義申請者共 269(45.9%)個、以個人名義申請者共 285(48.6%)個及以自 組更新團體方式申請者共 32(5.5%)個;而新北市共 149 筆案例,其中以 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申請者共 102(93.5%)個、以個人名義申請者共 1(1%)

個及以自組更新團體方式申請者共 6(5.5%)個。

表 1-2 都市更新實施者性質歸類表

縣市別 股份有限公司 比例 個人名義 比例 自組更新團體 比例 台北市 269 72.51% 285 99.65% 32 84.21%

新北市 102 27.49% 1 0.35% 6 15.79%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2011;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2011 本研究對上述屬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實施者進行問卷調查,透過結構方 程模式(structural equation analysis, SEM),探討影響都市更新成敗之相關 因素及其因果關係。

二、 研究限制

(一) 以實施者為問卷調查對象之客觀性

本研究問卷調查以實施者為對象,了解實施者於都市更新爭取合作過 程中之作為及認知,並以此為實施者與土地權利人間之信任及互惠程度之 衡量指標,進行後續研究探討。雖一般認為對實施者之信任及互惠情形,

應由土地權利人之觀點著手較為客觀,然本研究資料由台北市及新北市參 與都市更新之實施者方面取得,較自土地權利人取得之資料可提供不同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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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思維,故分析結果仍具某程度之解釋能力與參考價值。

(二) 變數選取

進行結構方程模型之驗證,其變數選取之理論基礎為參考國內外文獻 所述之因素,並同時考量國內經濟、習慣不同,配合研究內容調整,但因 國內外經濟情況不同,變數選取及其涵蓋範圍應仍不盡相同。

(三) 樣本數

本研究使用結構方程模式進行假設模型驗證,對於樣本數之要求較高,

但受限於國內目前辦理都市更新之現況,台北市及新北市曾申請都市更新 概要計畫之實施者,扣除屬性為地主或自組更新團體之情況,僅 330 間公 司法人之實施者可茲作為研究對象。

就本研究回收問卷情形觀之,有效樣本數共計 106 家公司,有效樣本 回收率為 32.12%,雖樣本數較低,但亦符合過去學者所建議之樣本數大於 100,且小於 400 之情形(Hair, Anderson, Tatham and Black, 1995),且樣 本回收率達 3 成以上,故肯定本研究之實證分析仍具某程度參考價值。

三、 研究方法

(一) 問卷調查法

問卷分為「信任」、「互惠」及「合作成功程度」三個面向,各面向 設計不同問項,透過對實施者之問卷調查,得到本研究所需資料。

問卷調查對象為實施者,其中應排除屬於自組更新會或屬個人名義申 請之實施者(因前者由部分土地權利人所組成;後者因處於實施者尚未明 確階段,皆不屬於本研究對實施者角色之假設定位),而以公司法人類型 之實施者為對象。並且,為求填答內容之效力及真實性,本研究對作答者 設限,以公司內部進行都市更新開發部門之主管為作答者,以求回答內容 之效力;並將問項以反向題、隨機編排問項…等方式,藉以避免實施者做 答不實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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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因素分析

因素分析(factor analysis)目的在於找出潛在因素、簡化資料。將問 卷調查中各問項觀察到的差異,以少數的因素(factor)去解釋。因素分析 又分為探索性與驗證性因素分析兩類型,本研究以文獻回顧選擇置入之因 素項目,屬驗證性因素分析,雖然所有觀測變項皆具理論基礎,但本研究 為求實證模型之健全,仍將因素負荷量過低之因素予以刪除。

(三) 結構方程模式

結構方程模式必須建立在一定的理論基礎之上,是一個用以檢證某一 先期提出的理論模型(priori theoretical model)的適切性的一種統計技術。

本研究透過結構方程模式,檢驗第二代理性行為理論、信任理論及互惠理 論為基礎下,所提出「信任」、「互惠」及「合作成功程度」相互間因果 關係之模型,初步之驗證因果架構如圖 1-1:

圖 1-1 研究架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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