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8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本章第一節主要針對研究結果進行彙總並作成結論,第二節說明研究 過程所遭遇之限制,以及對未來研究方向與準則制定提供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可轉換公司債由於兼具負債以及權益的特性,其對於發行企業而言,

究竟應認列為負債還是權益,或是負債與權益之混合物,是過去四十年來 懸而未決的議題。然而過去有關可轉換公司債性質的文獻,大多是以會計 理論作為判斷其性質的依據,缺乏以普通股風險與可轉換公司債之關係判 斷可轉換公司債之經濟實質的文獻。本研究以民國 91 年至民國 100 年間為 樣本期間,研究我國上市櫃公司所發行之國內可轉換公司債與普通股風險 之間的關係,以從資本市場的角度,判斷可轉換公司債的經濟實質究竟為 負債抑或權益。

本研究之結果顯示,我國上市櫃公司所發行之國內可轉換公司債與普 通股風險呈負相關,表示我國的資本市場認為我國企業所發行之國內可轉 換公司債的經濟實質為企業的股東權益而非負債。本研究進一步依照各企 業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時的發行契約,將可轉換公司債依其轉換價格重設 條款之類型作為分類。研究結果顯示,僅具反稀釋之轉換價格重設條款之 可轉換公司債(CBADR)以及同時具備反稀釋之轉換價格重設條款、轉換價 格普通重設條款及轉換價格特別重設條款之可轉換公司債(CBSR)的經濟 實質為權益。此外,本研究額外測試可轉換公司債的擔保條款之有無,是 否會影響可轉換公司債的性質。本研究結果顯示,可轉換公司債無論是否 具備擔保條款,其性質皆屬於權益,然而有擔保條款之可轉換公司債較無 擔保條款之可轉換公司債更具權益之性質。

若企業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時,視可轉換公司債為權益,將發行可轉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9

換公司債所得之資金,視為發行權益所得,並將日後所需支付之利息,視 為可抵稅的股利,且於發行契約中加入轉換價格特別重設條款,綜合本研 究之結果,此類可轉換公司債之經濟實質應屬於權益而非負債。然而目前 國際會計準則與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均規定,當企業於發行具有隨市價調整 轉換價格之條款的可轉換公司債時,需將可轉換公司債全數認列為負債,

此規定將使企業對於具轉換價格特別重設條款之可轉換公司債的會計處理 方式,無法允當表達其經濟實質,因此可能降低財務報表之資訊品質。

此外,本研究發現轉換價格特別重設條款會使可轉換公司債更具權益 之性質,雖然轉換價格特別重設條款現今於我國已停止適用,但探究我國 金管會於以往允許企業在可轉換公司債的發行契約中設置轉換價格特別重 設條款的時代背景,皆是在國際金融體系崩盤、國內資本市場受挫、企業 籌資成本大幅提升的情況之下。而根據國際金融景氣的消長循環趨勢,未 來不無可能再度發生國際金融市場遭遇危機,使我國經濟情況受到波及,

而使企業之籌資成本大增,進而請求金管會允許企業於可轉換公司債之契 約中設置轉換價格特別重設條款的情況。如此之下,主管機關在考量是否 允許企業設置轉換價格特別重設條款時,可將轉換價格重設條款對於可轉 換公司債性質的影響納入考量因素。

本研究是首篇以普通股風險與可轉換公司債的關係判斷其性質的文獻。

過去對於可轉換公司債的實證研究,大多是以可轉換公司債的評價為主題,

而非研究其經濟實質為權益抑或負債。而對於以普通股風險判斷金融工具 性質的研究,則僅有研究特別股及員工認股權之性質的文獻,缺乏以可轉 換公司債為研究主體的文獻。本研究結果顯示,我國的資本市場將我國企 業所發行之國內可轉換公司債視為權益而非負債,此一結果可作為企業於 擬定籌資決策時之參考依據,使企業在產生資金需求時,得以擬定較佳之 籌資決策。並可作為後續之研究者,研究海外可轉換公司債之性質時之資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0

料來源,以判斷我國企業所發行之海外可轉換公司債的經濟實質究竟為權 益抑或負債。此外,準則制定者於未來修訂可轉換公司債的會計處理準則 時,亦可參考本研究之結果,使與可轉換公司債有關之財務會計準則更能 符合其經濟實質,進而使財務報表使用者得以獲取更攸關之資訊。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1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