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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第壹章

第壹章 第壹章 緒論 緒論 緒論 緒論

文化是社群的產物,隨著經濟型態的變遷,文化產業逐漸被視為國家經濟發 展與社會生活品質的重要指標,隨著國際交流頻繁,過去的國際文化交流發展至 今,甚而形成文化產業之國際貿易行為。本研究主角「表演藝術產業」即是屬於 文化產業範疇之一,將在研究中探討其國際化行為。本章共有三節,第一節為研 究背景,除描述文化與表演藝術產業之發展,並介紹目前台灣該產業之現況。第 二節是為在此背景下,本研究之問題與目的,進而於第三節說明本研究流程與步 驟。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研究背景 研究背景 研究背景 研究背景

一 一一

一、、、文化產業的發展、文化產業的發展文化產業的發展 文化產業的發展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UNESCO(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認為,「文化產業」(cultural industries)適用於「那些以無 形、文化為本質的內容,經過創造、生產與產品化結合的產業。」創意既為人類 文化定位的一個重要部分,文化產業或可被稱為「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y), 或者內容產業(content industries)。根據英國「創意工業任務小組」負責人 Michael Seeney 對於創意產業的定義:「創意產業即起源於個體創意、技巧及才能的產業,

通過知識產權的生成與利用,而有潛力創造財富和就業機會。」

透過定義,文化產業需要將出自於抽象的創作,經過產品化而發展成能為組 織創造財富的作品。事實上該產業存在與發展由來已久,甚至儼然形成相當的經 濟力量,2001 年英國選定的十三個創意產業就擁有高達 1,125 億英鎊的產值,佔 當年英國 GDP(Gross Domestic Product)7.9%,並創造 132 萬的就業人口;2002 年在美國該產業規模超過 390 億美元,佔 GDP 5.98%。

世界各國開始重視文化產業的重要性是直到 1997 年,英國由當時首相 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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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ir 籌設「創意工業任務小組」,推動將文化納入產業機制,成為最早提出創意 產業概念的國家;之後各先進國家紛紛提出相關文化產業政策,如:芬蘭政府教 育部在同年成立「文化產業委員會」(Cultural Industry Committee),南非亦推動 文化產業成長策略(The Cultural Industries Growth Strategy),對岸的中國大陸以 其擁有豐富的文化資產,不但在中央文化部成立文化市場司,2001 年更正式將 文化產業納入全國「十五規劃綱要」中,視為下一階段經濟發展重要部分。

台灣地區過去文化產業化著重鄉村建設與發展,2002 年政府以「挑戰 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2002-2007)」提出「文化創意產業」,定義上除探討「個人 創造力與文化積累」與「智慧財產權的開發與運用」以外,尚考量是否具備「創 造財富與就業機會」的潛力,為台灣文化創意產業踏出第一步。2004 年台灣文 化創意產業總營業額約五億五千六百萬台幣,佔 GDP 2.78%,與美國的 5.98%、

英國的 7.8%、韓國的 5.91%以及香港的 3.78%相較,尚有推廣發展的空間。

二二二

二、、、台灣文化產業現況、台灣文化產業現況台灣文化產業現況 台灣文化產業現況

((

((一一一一))))文化組織文化組織文化組織文化組織

台灣在 1981 年 11 月設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簡稱文建會),為國內最 高文化行政機關,其主要職掌負責:研擬文化建設方針;審議、規劃、執行與考 核文化政策、文化交流等事項;文化建設人才之培育及獎掖;文化資產保存、文 化建設相關資料收集與維護等。由行政院遴聘有關部、會、局機關首長與學者專 家暨文化界人士 15~19 人籌組文建會委員會,為文建會最高決策單位;目前政府 代表委員包括行政院、內正部、外交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部、僑委會、新 聞局、故宮博物院、國科會等部會首長。

文建會組織架構中,會本部設有正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及參事;行政單位 含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等任務編組單位;業務單位第一處、第二處及第三處,

其中業務第三處主要負責駐外新聞文化中心之輔導、聯繫及推動事項,包括視覺

文建會加入「全美表演藝術經紀人協會(Association of Performing Arts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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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ers,APAP)」,每年均從台灣選派優秀表演團體或個人參與於紐約市舉辦 之年會,2002 年文建會出版「世紀風華—表演藝術在台灣」以書籍與 DVD 介紹 台灣具代表性的優秀表演藝術團體,並將此作為國際宣傳重要文宣。

((

((二二二二))))產業產業產業產業現況現況現況 現況

根據文建會 2004 年的文化統計,國內從「音樂與表演藝術」工作至 2003 年共有 738 家,將近半數集中於台北市,達 329 家。產業總營收為新台幣 39 億 8,869 萬 9 千元,2002 與年相較起來,家數增加 124 家,然而營收卻減少 5 億 6,807 萬 3 千元,足見台灣表演藝術產業經營之不易。

目前國內表演藝術團體之主要資金來源為票房與周邊商品收入、政府單位之 補助與民間企業贊助,不同的表演團體在此三項收入之比重均不同。我國政府文 化經廢除文建會委員會與各縣市文化局(文化中心)所編列經費外,包括教育、

體育、新聞、內政等部會均有相關文化經費,「文化經費」是為「辦理藝術、音 樂、美術、體育、歷史文物、大眾傳播、圖書出版、天文、宗教、民俗等業務有 關之支出」。1998 年起文建會辦理「傑出演藝團隊徵選及獎勵計畫」,2001 年調 整計畫為「演藝團隊發展扶植計畫」針對國內表演藝術團隊補助與獎勵其創作與 國際發展活動之進行,2004 年共有 73 個表演藝術團體獲選,為歷年最多,參見 表 1-1。民間除私人企業提供各表演團體資助外,1996 年成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 藝術基金會,作為獎勵與推動文化藝術事業之非營利組織

表 1-1 傑出團隊徵選及獎勵計畫團隊個數概況—按年份分

單位:個 年份年份

年份年份 總計總計總計總計 音樂類音樂類音樂類音樂類 舞蹈類舞蹈類舞蹈類舞蹈類 傳統戲曲類傳統戲曲類傳統戲曲類傳統戲曲類 現代戲劇類現代戲劇類 現代戲劇類現代戲劇類 89 年 66 18 16 18 14 90 年 71 16 18 21 16 91 年 68 15 17 17 19 92 年 69 16 16 18 19 93 年 73 17 17 17 22

資料來源: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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