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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一、大環境方面

(一)國內銀行業的發展

一般認為世界最早出現的銀行是義大利於 1580 年在威尼斯成立的銀行。

其後,荷蘭在阿姆斯特丹、德國在漢堡、英國在倫敦也相繼設立銀行,而在 18 世紀末到 19 世紀初,銀行已經呈現普遍性的發展。中國在宋朝時,就曾經盛行 具有高利貸性質及無息存款業務的錢莊與票號,直至 1897 年(清光緒 23 年)

才成立第一家具有近代特徵的上海中國通商銀行。

至於在台灣,日本的大阪中立銀行於 1895 年 9 月在基隆首先成立辦事處,

而於稍後併入「三十四銀行」,並於 1899 年 9 月 26 日在台北設立分行開始營運,

此係台灣創立「出現」的首家銀行。在二次世界大戰後,該銀行於 1946 年改制 為台灣銀行,若以「完全」在台灣創立的銀行來看,此係台灣最早成立的銀行。

另外,台灣貯蓄銀行也於 1899 年創立,在 11 月 26 日開始營運。該銀行於 1911 年元月與台灣商工銀行合併,於 1923 年又合併嘉義、新高兩銀行,1947 年改 組為台灣工商銀行,1949 年再更名台灣第一商業銀行,又於 1976 年改稱第一 商業銀行。

過去在政府財金政策的保護傘下,銀行業經營容易。然而,隨著時代進步 及自由化與國際化的需求,財政部於民國 79 年開放民營銀行的設立,允許銀行 增設分支機構,並吸引外國銀行來台設立分行,新競爭者持續加入擴大銀行業 競爭性,甚至釀成所謂的「銀行過多」(overbanking)現象。

爾後國內銀行業競爭激烈,適 86 年發生亞洲金融風暴,國內銀行企業金 融授信呆帳陸續出現。為應銀行業企金呆帳處理,台灣的金融改革爰列為政府 三大改革之一,並於 91 年 7 月組成「金融改革專案小組」,分別就銀行、保險、

資本市場、基層金融查緝金融犯罪等方面規劃,並推動各項興革措施,其中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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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放款比率,在政府督促金融機構大力打消呆帳下,由 91 年 3 月的最高 8.04

%,下降至 93 年 3 月的 3.31%,且 92 年資本適足率 10.07%,高於國際標準 8

%,此為台灣的第一次金改,係以「除弊」為重點,政府提供賦稅資源支持,

以達成二年內金融機構逾放比率降到 5%以下、資本適足率提高到 8%以上的「二 五八」目標。

第一次金改實施以來,金融機構經營體質及獲利能力已大幅改善,並使經 濟活動恢復活力;惟與其他國家相較,我國金融機構規模仍相對較小,且同質 性高,缺乏國際競爭利基,因此有必要繼續推動以「興利」為重點的改革,以 建構與國際接軌的金融環境與法制、推動台灣成為區域金融服務中心。行政院 因此於 93.12.17 核定「區域金融服務中心推動方案」,作為我國推動階段金融 改革之依據。該方案提出「健全總體金融環境」、「推動區域籌資中心」、「推 動資產管理業務」、「發展多樣化金融服務」,以及「強化金融市場體質」等 5 大發展策略,共提出 51 項具體措施,以及 160 項應增修法令或配合事項,即 為所謂之「二次金改」,就金融改革而言,是應繼續推動。

二次金改相關措施中,即 2005 年底促成三家金融機構市占率 10%以上、

2005 年底前公股金融機構數目至少減為六家、2006 年底前國內 14 家金控公司 家數必須減為 7 家、2006 年底前至少促成一家金融機構由外資經營或在國外上 市,鼓勵金融機構合併、強化金融法制工作及金融市場退場機制,為當時政府 當務之急。因此,「二次金改」並不等同當時推動的公股金融機構整併,公股 金融機構整併僅是「二次金改」具體措施之一,不宜因整併過程之未盡理想,

而否定金融改革之必要性。

綜上,第一次金改是改善國內銀行經營體質,二年達成,解除本土性金融 危機;第一次成功的原因是用銀行與社會大眾的錢打消以往銀行的呆帳,使銀 行回歸基本的標準。而第二次是為了提升台灣國際競爭力,然而企業併購問題 是屬於市場機制,應該讓看不見的手(市場)來決定,並非政府可以單方面來促 成的,且容易造成政府圖利財團的負面印象,所以在 2006 年 4 月 12 日行政院 宣布暫緩二次金改的行程表,並表示將謹慎執行二次金改。目前台灣金融業主 要的問題,應是先強化體質,提昇效率,再求規模的擴大。以現在台灣金融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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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體質,縱使整合成一個亞洲前 10 大的銀行集團,恐怕也難與其他國家競爭。

期待「二次金改」的暫緩,是台灣金融業培本固源、求好求強的開始。

(二)金融風暴前後的差異

1997 年亞洲金融風暴、2005 年卡債風暴及 2007 年全球性金融海嘯之發 生,造成銀行發生危機,致使金融秩序的不穩定一直成為全球關注焦點。此次 全球性金融海嘯造成全球房市萎縮、股市疲弱、經濟成長趨緩(如圖 1.1 台灣 最近經濟成長率)、企業與銀行倒閉,金融機構緊縮信用以及大量失業等現象,

其嚴重及衝擊程度較以往金融風暴的影響更為劇烈。每當金融危機發生時,重 創投資人對於金融機構的信心和造成金融體系的動盪,尤其是金融市場流動性 問題。金融機構之間不再進行資金的拆借、存款戶爆發擠兌、銀行被政府接管 或合併、金融資產價格大跌等造成銀行危機的發生。

金融危機依據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定義係指金融體系功能遭受嚴重破 壞,銀行倒閉、貨幣貶值等現象。此次全球性金融海嘯之發生,不能忽視問題 的嚴重性,較貼切說法應屬金融不穩定的狀態。當今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金融 體系是完全穩定的,所有金融機構都暴露在金融工具市場價值的波動當中,因 此各種不同的金融事件、危機時有所聞,亦即金融不穩定已經不是有無問題,

而是程度多寡及能否承受的考量。

美國著名經濟學家 Hyman P. Minsky(明斯基) 在 1982 年提出金融不穩 定的說法,他認為經濟景氣的循環,是導致金融內在不穩定最主要原因。另一 位學者 Kaufman(考夫曼)則認為,銀行經營比其他產業更容易受到外界經濟 景氣影響而失敗。經濟景氣循環之父朱格拉更早在 1862 年留下一句名言「蕭條 的唯一原因是繁榮」,當時大家所擔心的是要面對無可避免的經濟衰退。從上述 學者的看法,可說金融不穩定事實上就是經濟的失衡,它不僅僅是金融體系的 失調,往往也是整個總體經濟的失衡現象,根本解決之道要從因應景氣循環的 產業政策與金融政策著手。金融不穩定的現象由來已久,根據國際貨幣基金對 全球 51 個國家的調查發現,80%金融不穩定危機發生在新興國家,其金融不穩 定有 70%係源自外匯市場的貨幣危機。次級房貸所引發的金融不穩定,卻有如 瘟疫散布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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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全球陷入股市大跌、房地產泡沫化的恐慌中,其導因固然是源之於美 國次級房貸,但背後真正的原因,應來自於採取低率政策因應經濟景氣循環的 信用擴張政策。其所引發的問題對金融市場發展與金融管理深具意義。如古人 所說良醫者治未病,當景氣開始上揚,銀行授信條件逐步放鬆時,管理者應密 切關注銀行的授信政策和加強信用風險評估與風險定價。同時考慮要求銀行額 外增提資本,以因應未來景氣下滑的風險。尤其是國內銀行放款約六成是以不 動產為擔保的放款,在次級房貸效應下資產價值的波動難以避免,控管授信集 中風險刻不容緩。

另 Caprio and Klingebiel (1996)也對系統性銀行危機的定義,為當體系中大 部份或全體銀行資本耗用殆盡時;而對一般性銀行危機的定義是產生明顯銀行 問題,如銀行發生擠兌、清算、合併或政府接管情況時。例如 1997 年泰國金融 危機,1998 年日本銀行危機。在 Hoggarth, Reis, and Saporta (2002)的研究更指 出,銀行體系發生危機期間對經濟造成的損失,為國內生產毛額的 15-20 %。

因此,銀行業如何因應金融危機為一重大課題。

歷經幾次金融風暴之後,銀行業的經營面臨重大考驗。由於授信的企業在 景氣低迷時盈餘表現不佳,授信客戶也由於所得減少而急涷消費,造成銀行的 逾放情形嚴重和大量的呆帳損失。所以銀行在金融危機時期會採取較審慎評估 的授信決策和提高授信標準而有信用緊縮的情形,以避免繼續危害銀行經營和 投資者及存戶的權益。然而,銀行業的主要功能是中介資金供給及需求,在國 家經濟成長上扮演著重要角色。金融風暴發生時,各國政府相繼採取刺激經濟 及穩定金融體系的政策。當景氣低迷時,各國央行會採取寬鬆貨幣政策,若要 使這項政策產生良好效果,則需要銀行業的配合,進而達到復甦經濟的目的;

相反的,當景氣過熱時,央行也會透過銀行業緊縮信用。而我國政府為因應此 次金融風暴,於 2008 年 11 月提出「政府挺銀行、銀行挺企業、企業挺員工」

之三挺政策,其中一挺「銀行挺企業」就是希望銀行盡量貸款給需要的公司,

以避免企業大量倒閉而衍生出高失業率等經濟問題。因此,銀行業在金融危機 期間的經營,面臨到緊縮授信和政府政策相衝突的情形下,在不同放款類型的 授信行為是否會有差異。而不同類型的銀行受到的影響是否不同,及其授信行 為改變後對績效的影響為何,都需要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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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在金融危機時期進行放款,將因借貸雙方的資訊不對稱問題更加嚴重,

而面臨較高的風險。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前主席葛林斯班於 2006 年指出,在 景氣谷底時,問題不在對信用不良客戶貸款,而是不論客戶信用好壞均不對任

而面臨較高的風險。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前主席葛林斯班於 2006 年指出,在 景氣谷底時,問題不在對信用不良客戶貸款,而是不論客戶信用好壞均不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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