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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銀行授信業務

一、授信業務種類與界定:

(一)直接授信

以直接撥貸資金之方式,貸放予借款人之融資業務,其分類如下:

1.企業貸款:

(1)週轉資金貸款

以協助企業在其經常營業活動中,維持商品及勞務之流程運轉所需之 週轉資金為目的,而辦理之融資業務,稱之週轉資金貸款。該貸款短期係寄 望以企業之營業收入或流動資產變現,作為其償還來源;中長期係寄望以企 業之盈餘、營業收入或其他適當資金,作為其償還來源。週轉資金貸款如有 徵提授信戶交易之票據作為備償來源者,應注意該票據與授信戶經營之業務 有無關聯,凡金額較鉅,或發票人集中,或屬其關係(集團)企業所提供者,

應特別注意其風險集中情形,審慎辦理。其種類有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墊 付國內、外應收款項、貼現、透支、出口押匯、進口押匯、其他週轉金貸款 週轉資金貸款、資本支出貸款。

(2)資本支出貸款

以協助企業購置、更新、擴充或改良其營運所需之土地、廠房、機器 等,或協助企業從事重大之投資開發計畫為目的,而辦理之融資業務稱為資 本支出貸款,該貸款係寄望以企業經營所產生之現金流量、所獲之利潤、提 列之折舊、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或其他適當資金,作為其償還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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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消費者貸款

以協助個人置產、投資、理財週轉、消費及其他支出為目的,而辦理之 融資業務。消費者貸款係寄望以借款人之薪資、利息、租賃、投資或其他所 得扣除生活支出後所餘之資金,作為其還款財源。

3.其他:如政府機關、團體之貸款或其他新種授信商品。

(二)間接授信

以受託擔任客戶之債務保證人、匯票承兌人、開發國內外信用狀或其他方式,

授予信用,承擔風險,而不直接撥貸資金之授信行為,有下列各項:

1.保證:商業本票及公司債保證、工程相關保證、其他保證 2.承兌:買方委託承兌、賣方委託承兌

3.開發國、內外信用狀 4.其他間接授信商品

二、企業金融授信

企業授信是指銀行向企業客戶直接提供的資金,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 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的保證,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 融資、融資租賃、透支、各項墊款等表內業務,以及票據承兌、開出信用狀、

保證函、備用信用狀、債券發行擔保、借款擔保、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未 使用的不可撤消的貸款承諾等表外業務。簡單來說,授信是指銀行向客戶直 接提供資金支持,或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證的行 為。

授信不能等同於貸款。授信是一種風險控制的總的概念。貸款是銀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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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信用機構向借款人所作的借款,須在一定期限內歸還,並支付利息。客戶對 銀行的需求不僅包括貸款,還有票據、信用狀等。授信包括了銀行的表內、

表外業務,開信用狀也是授信。企業授信業務是我國商業銀行授信業務的主 要組成部分,改進銀行授信風險控制是增加銀行效益的核心內容。

相對於消費金融授信,企業為了進行商業活動所需的金流服務,就是企 業金融的範圍。以業務的區塊來看,包括了存款、放款及外匯,同樣的,隨 著時代的演進,產生了許多區塊模糊的產品,如應收帳款承購就具備了獨立 運作的條件,不需要開立傳統的存、放款或外匯戶頭就可以進行進出口業務 的金流行為。

三、消費金融授信

消費金融又稱個人金融,而企業金融又稱法人授信。二者均屬金融機構、

銀行授信業務之一環,前者之授信對象為社會上一般的消費者,即個人,在 法律上言,就是以自然人作為貸放的對象;而後者則是以法人、公司企業作 為授信、貸放的對象。簡言之,消費金融的借款人為自然人,企業金融的借 款人為法人。

我們可以對消費性貸款如此定義:它不具備自償性功能,沒有因交易行 為而產生收入,是單純的因為消費行為之發生(如買房子、車子、電腦、購 物、旅遊…等)才有的借貸。貸款之憑據本身沒有還款功能,其償債來源,

一般多仰賴借款人或持卡人之薪資收入、營業收入、租賃收入等。

消費金融授信對象既為社會上一般的個人,其主要乃提供一般個人消費 所需之資金。為了迎合消費者在市場上各種不同的需要,同時也為了提高市 場占有率,消費金融貸款業者乃擴大放款餘額,不斷地以強力促銷方式推出 各式各樣的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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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處理個人行為所需的金流服務,就是消費金融的範圍,又可 稱為個人金融。以業務的區塊來看,包括了存款、放款及匯兌,惟隨著時代 的演進,產生了許多區塊模糊的產品,如信用卡就具備了獨立運作的條件,

不需要開立傳統的存、放款戶頭就可以進行消費的金流行為。

當金融商品日趨成熟後,傳統的存、放款業務的利差漸趨微簿,以財富 管理角度的金融服務漸漸成為銀行的獲利主流,所謂的財富管理就提供個人 或企業將其資產投入金融商品,以產生新的利益,而銀行則收取手續費或管 理費等。消金、個金其實對銀行而言都是一樣的,最主要是以借款戶償債能 力做為依據。至於核准與否則是參考借款戶工作穩定性之信用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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