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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緒論 緒論 緒論 緒論

臺灣在 2010 年 5 月 18 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環境教育法,並由總統於 6 月 5 日公布,2011 年 6 月 5 日正式實施環境教育法(行政院環保署,2010),成為 繼美國、巴西、日本、菲律賓、韓國、全世界第六個通過環境教育相關法令的 國家。而在環境教育法實施同時也頒布了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其目的是為了讓具有豐富生態或人文與自然特色之空間或場所等,認證成為一 處可為國人提供專業的環境教育服務與優質的戶外學習場所。

本章第一節將簡介本研究的背景與動機;第二節為本研究的目的;第三節 為名詞釋義;第四節介紹本研究的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研究背景與動機 研究背景與動機 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工業生產突飛猛進,由於工業化而產生許多環境汙 染問題,如:空氣、水、土壤等汙染,在 1962 年 Rachel Carson《寂靜的春天,

Silent Spring》一書中,提到「那一天早上起來,我們會再也聽不見蟲鳴鳥叫。

真到那一天,恐怕人類的日子也不多了」,指出殺蟲劑的濫用,影響了整個食物 鏈,使生態受到各種化學毒物的汙染,而大部分的汙染原因皆起自於人類行為 及思想的偏差,此書讓世人覺醒到人類對環境的影響。環境教育一詞出現於 1972 年的人類環境會議中,其主要是藉由教育之目的來改變人類的思想與行為,進 而導正人們對自然環境的價值觀及不當的破壞環境行為。為了減少這些因不當 的行為而產生的環境問題,除了發展科技來解決外,治本之道應基於人們對於 環境的重視,進而長期發展環境教育。隨後在 1975 年的貝爾格憲章中也提到環 境教育的目的在於「使人類認識、關切環境及其相關問題,並具備知識、技能、

態度、動機與承諾,從個人及團體致力於現今環境問題的解決並預防未來新問

題的發生」(楊冠政,2006)。近年來,地球暖化所造成的環境問題日益嚴重,

在環境遭到破壞後,要恢復如初,光從事汙染防制與生態保育是不夠的,唯有 讓人類瞭解環境問題的嚴重、改變人類的態度(楊志文,2004)。因此環境教育 對於一個國家而言已十分重要,部份國家紛紛採取措施,來推動環境教育。為 了保障和推動環境教育的良好與普及發展,進行了各種形式的環境教育立法(張 菱芷,2005)。而臺灣也在 2010 年 5 月 18 號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環境教育法,並 由總統於 6 月 5 日公布,2011 年 6 月 5 日正式實施環境教育法(行政院環保署,

2010)。

環境教育法的建立,目的在於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 關係,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 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行政院環保署,2010)。 在環境教育法中明定了環境教育為「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與環境倫理 關係,增進國民保護環境的知識、知識、技能、態度以及價值觀,促使國民重 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公民發展過程教育過程(全國法規資料庫,2013)」。

依法規定義來看,對象是針對全體國民、各事業、政府機關及學校,是一門全 民教育,利用正規教育及非正規教育相互搭配,以融入式教學方式,融入在各 個學科達到教育目的,來達成學校環境教育的發展;非正規教育也因政府推動 週休二日,使民眾對於假日的休閒旅遊的需求增加,而民眾的遊憩方式也轉向 自然、體驗之趨勢(交通部觀光局,2008),而環境教育法中的認證環境教育 設施場所正好是連結正規與規正規教育的媒介,可運用來提升學生學習、民眾 遊憩、終身學習的效果。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實施至目前約二年多,申請環境教育設 施場所者除了民間單位、政府機關單位申請者也眾多且多元化,其中包含了政 府單位的國家公園、自然公園、動物園、焚化爐、博物館;民間單位的社區、

休閒農場等,現今有 75 處通過認證(截至 2013 年 11 月),這些不同類型的場

所認證過後統稱為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在臺灣的針對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的研究,大多為建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的 歷程研究,如黃家慧(2012)以 SWOT 分析評估嘉義大學昆蟲館是否適合環境 教育設施場所;魏竹秀(2011)探討陽明山國家公園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的 建構歷程;以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的組成要素評估與評鑑指標的建立,如魏雅 婷(2012)以永續評估架構評估彰化縣綠色環境學習營地對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組成要素之影響;陳冠宏(2013)針對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的評鑑,建立評鑑指 標。而在分別以認證通過的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以及需求等關鍵字在臺灣博碩士 論文知識加值系統搜尋,也整理出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與需求相關研究,如洪 素球(2004)針對遊客對曾文水庫的遊憩需求研究;王書貞(2007)以台北縣 市國小教師對運用關渡自然公園進行戶外環境教育之需求研究等等,以論文發 表年代,大多為環境教育法以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尚未開始時。

依其上述所言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的服務對象包含了環教法第十九條規定對 象以及一般民眾,如未來環境教育選擇戶外進行環境教育時,是一個龐大的環 境育需求,而國內對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的相關研究也尚未針對學習者對通過認 證的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需求做調查,因此本研究調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地方機關、學校對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的需求,也藉由本研究所調查之成立要件 與需求,讓有意認證成環境教育設施場所的單位一個參考的指標。

而本研究也透過指導教授的引薦,使研究者加入中華民國環境教育學會所 投標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計畫「環境教育輔導增能專業服務工作計畫」的行列,

透過計畫的贊助,使其研究更加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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