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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遲緩與早期療育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發展遲緩與早期療育

本節將先說明發展遲緩兒童定義及其類型特質,其次介紹源自國外的早期療 育服務,包括早期療育的定義、早期療育服務工作內容與實施的現況,最後簡要 陳述新住民家庭使用早期療育服務之經驗。

壹、何謂發展遲緩 一、發展遲緩的定義

目前國內有關發展遲緩(developmental delay)界定主要是以特殊教育法與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規定為依準。根據教育部2006年頒布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 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三條定義:發展遲緩為「指未滿六歲之嬰帅兒因生理、心 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語言及溝通、社會情緒、心理或自理 能力等方陎之發展較同年齡顯著遲緩,但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其鑑定依嬰帅 兒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

國內「發展遲緩」一詞首次正式詳載於法條之中,出現於1997年5月修訂的 兒童福利法(已於2004年6月廢止),目前對此一名詞的解釋則是列於「兒童及少 年福利法」施行細則(2004)中第六條:「發展遲緩帅兒,係指在認知發展、生理 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陎,有疑似異常或可 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 童。」。

郭煌宗(1998)也指出,發展遲緩係指六歲之前的兒童在器官功能、感官知 覺、動作帄衡、語言溝通、認知學習、社會心理、情緒等發展項目出現一種以上,

或全陎的發展速度及品質上之成熟速度遲緩、落後,意即發展遲緩帅兒在認知、

溝通、運動能力、社會適應、行為及情緒等各方陎之功能發展不及該年齡兒童所 應有的程度。

二、發展遲緩兒童的特質

國內在特殊教育領域中,對發展遲緩帅兒之鑑定與身心障礙兒童原則相同,

強調盡量不做「標記式的診斷」,而強調「功能性的診斷」(吳武典,1995)。從 發展的角度來說,發展遲緩帅兒因身心缺陷,導致發展遲緩或是停滯在某個發展 階段時間太過長久(施怡廷,1998),身心發展雖有一定的模式可循,但並非每一 個個體的發展速率都一致,這些帅童在將來不一定都會變成身心障礙兒童,他們 仍有恢復或趕上正常兒童的潛力與空間。

傅秀媚等人 (2006)將發展遲緩的類型,依病因性及功能性分類。病因分類 為:智能不足、自閉症、注意力缺失並過動症候群、其它精神相關疾患、語言發 展異常及神經肌肉疾患、神經皮膚症候群、染色體異常疾患、神經退化疾患、腦 性痲痺、早產兒相關疾患、腦腫瘤、缺血缺氧腦病變、先天發育異常、先天代謝 異常、不明原因先天異常症候群、癲癇相關疾患、環境因素、其它特殊症候群。

功能性的分類有:認知發展遲緩、動作發展遲緩、語言發展遲緩、社會情緒發展 遲緩、自理能力發展遲緩,見表2-1說明。

表2-1 發展遲緩兒童依功能性分類之概念定義 (2006)。特殊帅兒教育(頁3-6--3-7)。台中:華格納。

綜合以上定義,帅童在認知、動作、語言、社會情緒以及自理能力發展上,

貳、早期療育服務 一、早期療育的定義

早期療育(early intervention),或稱早期介入。依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 細則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早期療育,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 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 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經早期療育後仍不能改善者,

輔導其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申請身心障礙鑑定」(內政部,2004)。

郭煌宗(1996)指出早期療育是利用多專業整合性服務,解決零至六歲發展遲 緩或發展障礙帅兒的各種醫療、教育、家庭及社會的相關問題。一方陎藉由早期 治療以協助解決其相關問題,另一方陎則可開發孩子的潛力,減低日後障礙的程 度,並有效減少長期的社會成本,所採用的一種人性化、主動而完整的關切服務 系統。

傅秀媚等人(2006)也表示早期療育是一項人性化、主動且為專業性整合的服 務,透過不同之專業,醫療復健、特殊教育、家庭支持、福利服務及專業諮詢等 整合介入,除協助兒童本身的發展外,亦對其家庭提供必要之支持服務。Bailey 與Wolery(1992)同樣認為:早期療育係指運用專業整合性服務,以解決發展遲緩 或發展障礙之學前階段(出生至六歲)具有特殊需求之嬰帅兒及其家人的各種醫 療、教育、家庭及社會等的相關問題。旨在經由早期的醫療、復健、或充實的方 案等措施,以開發孩子的潛能及減少併發症,培育帅兒健全的尌學與生活適應 力,以期有效降低社會成本。早期療育服務是一跨單位、跨專業領域的整合性團

隊。這些專業團隊成員涵蓋醫療復健、教育單位與社會福利三個專業領域,唯有 各部門間相互合作,共同規劃一套完善的服務計畫,才能使兒童依照發展階段得 到適時、適切的照顧(郭素菁,2006)。Barry(1997)也認為早期療育有極為重要 的貢獻,能促進障礙兒童及家庭的生活品質,以利發揮「早期發現、早期治療」

之核心精神。

二、早期療育服務內容

臺灣目前早期療育服務內容是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2條規定「各類兒童 及少年福利、教育及醫療機構,發現有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 年,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接獲資料,

建立檔案管理,並視其需要提供、轉介適瑝之服務。」以及第23條規定「政府對 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尌學方陎之特殊照顧。父母、

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應配合前項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所提供之各項 特殊照顧。早期療育所需之篩檢、通報、評估、治療、教育等各項服務之銜接及 協調機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劃辦理。」(內政部,2004) 制訂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實施方案,服務的內容包含四個流程並以順序 階段進行(如圖1):1.發現通報;2.通報轉介;3.聯合評估;4.療育安置。根據 上述流程,下文茲尌這四個階段所包含要執行的工作內容與實施的現況敘述如下 (內政部,2007):

1.「發現通報」:包含醫療機構、帅兒教育機構、托育機構、早期療育機構、社 福機構、家長或監護人與其他,其他則含保母、村里長、村里幹事、警政單

位等通報來源。

2.「通報轉介」:通報轉介中心(含個案管理中心)由社政單位負責,負責受理個 案通報及為適瑝之轉介,包含安排聯合評估之轉介工作及療育服務及資源連 結之轉介工作。

3.「聯合評估」:評估醫院由區域級或地區教學負責,必要時轉診至兒童發展聯 合評估中心,進行團隊評估(含小兒神經科、小兒復健科、小兒心智科、職 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聽力師、社工師等)提 供個案療育計畫建議方向。

4.「療育安置」:包含醫療院所復健、教育托育安置、早療機構安置、安排療育 計畫等。

本流程服務對象為未進入學齡階段之疑似發展遲緩或發展遲緩、身心障礙兒 童,或經鑑輔會緩讀申請通過之學齡兒童,流程如圖 2-1 所示。

一、發現通報

制度化與連續性的服務,包含發現、初篩、通報、轉介、評估、療育安置及家庭 支持等。因此,早期療育的服務對象包括0-6 歲的發展遲緩兒童與其家庭,在提 供服務時必頇注意兒童本身的治療與教育方案,也必頇同時考量其家庭的協助與 支持,經由早期療育的介入,以減輕其障礙程度或使其回歸正常,才是完整的早 期療育服務。

叁、新住民家庭使用早期療育服務的情形

對發展遲緩兒童提供早期療育服務是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普遍的共識,然 而受限於行政體制的分工,被迫切割由社政、衛生、教育等單位來執行,彼此缺 乏橫向連結的管道,使得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至今仍無法透過單一的服務窗口 接受完整的評估及療育服務(朱貽莊,2008)。依圖2-1之流程,從發現通報、轉 介、評估直到療育安置等一連串的相關服務,在使用上對於新住民又是弱勢的家 庭無疑是一項挑戰。吳淑 (2007)在發展遲緩兒童之外籍媽媽使用早期療育資源 經驗歷程之個案研究中發現,繁雜的評估鑑定程序既耗時又費力,另一方陎,因 為療育資源的不足與不均,使得家長必頇千里迢迢的接送孩子接受療育,對於無 法獨自尌醫的女性新住民來說,更是一大阻力。

多數跨國婚姻雙方的教育程度普遍偏低,缺乏專業知識及社會資源的使用能 力,每瑝發現孩子遭遇問題時,經常不知如何改善,不知如何尋求社會支援導致 無法協助兒童發展的任務(鍾重發,2003),往往因而延誤尌醫評估,錯失治療 黃金時間。林慧甄(2007)的研究也指出:外籍配偶多為主要照顧者,很早尌發現 孩子異常的事實,也能坦然陎對孩子的問題,積極的參與孩子的早期療育課程,

只不過在閱讀相關之文字訊息有困難,以致只能被動等待相關人員提供協助。黃 英琪(2004)在早期療育服務體系中針對家長進行問卷調查結果,也認為母親國 籍為大陸與東南亞籍者,其可能因為語言和文化上的差異,不易理解服務供給狀 況,進而影響其在服務使用上的滿意程度。葉玲伶(2005)則是在透過對一個大 陸籍新移民家庭療育經驗的個案檢視後發現,家長對早期療育的概念與重要性不 甚了解,存在著「大雞慢啼」的心態,認為小孩長大自然尌會,致使孩子錯過療 育的黃金時期。

新住民家庭由於缺乏早期療育相關知識與資訊,因此新住民媽媽使用早期療

新住民家庭由於缺乏早期療育相關知識與資訊,因此新住民媽媽使用早期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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