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台灣地區自 2012 年 7 月起開始採用世界衛生組織(WHO)所提出之「國際健康功 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簡稱 ICF)與「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兒童及青少年」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Children and Youth Version,簡稱 ICF-CY)來進行身心障礙者的鑑定工作,ICF-CY 適用年齡涵蓋從出生到 18 歲,ICF 的架構讓關心兒童之實務工作者、醫療人員能夠有一個共同的語言與術語,尤其是應用 在專業團隊間的合作,ICF/ICF-CY 架構相當符合有意義的目標設定以及臨床服務模式 (Farrell, Anderson, Hewitt, Livingston, & Stewart, 2007)。在 ICF 概念引進台灣後,陸續有 ICF 學會的成立,也舉辦相關學術研討會,隨著新制身心障礙鑑定工作參照 ICF 概念的 影響,國內掀起了關注ICF 的風氣,相關的研究亦逐年增加。台灣在 ICF-CY 的研究方 面,有不少運用該架構所進行的個案報告 (劉苑玟、廖華芳、陳麗秋 & 梁雅棻,2013) ; 而ICF-CY 應用於臨床方面,有助於提升治療師分析個案問題以及療效評估之能力 (潘 懿玲、黃靄雯、劉文瑜 & 廖華芳,2013) ;此外也有不少相關的文獻回顧與探討 (康 琳茹、廖華芳、吳政勳、劉金枝 & 黃靄雯,2013) ;同時 ICF 在臨床教學上的使用也 有不錯的成效 (潘懿玲 & 廖華芳等人,2013) 。此外以 ICF 為架構,可協助解釋影響 腦性麻痺個案日常功能 (Tseng, Chen, Shieh, Lu, & Huang, 2011) 、學校表現 (Huang, Tseng, Chen, Shieh, & Lu, 2013) 、以及生活品質 (Chen, Tseng, Shieh, Lu, & Huang, 2014) 之決定因素。台灣在ICF-CY 研究的面向雖然相當廣泛,但仍然缺乏探討早期療育專業 人員應用此架構的現況探討,顯示仍不清楚國內早期療育專業人員對於ICF-CY 架構的 認識與運用情形。
而 ICF-CY 在國外的發展,不僅有個案報告的研究 (Bonanni et al., 2009) ,亦有運 用ICF-CY 架構進行功能與障礙的描述、活動與參與的描述及環境因子的建議等相關研 究。甚至有研究談討ICF-CY 應用於專業人員的訓練,評估在臨床應用上可能產生的問 題與影響,提出建設性的建議。一套共通的語言、可討論的參考架構對專業團隊間的合 作是非常重要的,ICF 與 ICF-CY 架構正符合了上述條件,能夠協助跨越專業間的隔閡 與障礙,增強專業間的溝通與學習,實踐鼓勵專業共同照護的理念 (Allan, Campbell, Guptill, Stephenson, & Campbell, 2006) 。專業團隊人員參與 ICF-CY 在職訓練後,普遍 認為ICF-CY 是一個有效支持相互溝通個案需求的模式,可提升專業人員運用家庭觀點 提升對於孩子參與部分的覺察能力,並有效地為個案訂定復健目標 (Adolfsson, Granlund, Bjorck-Akesson, Ibragimova, & Pless, 2010) 。研究亦發現不同程度的專業人員在接受 ICF/ICF-CY 在職訓練後的臨床應用情形,與專業人員受訓前是否有在接觸 ICF/ICF-CY 架構有關,因此建議需針對不同程度的復健領域專業人員量身訂製不同的ICF/ICF-CY 訓練課程 (Pless, Ibragimova, Adolfsson, Bjorck-Akesson, & Granlund, 2009) 。
在國外已經有研究探討 ICF-CY 繼續教育對復健團隊成員所造成的影響,也針對在 臨床實務工作中使用效果進行探討與比較,並強調運用ICF-CY 在與家庭工作模式下的 推動應該被重視,然而目前國內對於早期療育專業人員實際在臨床工作中使用ICF-CY 架構的真實情形仍不甚清楚,更無法得知實際使用上可能帶來的影響與困難。然而不論 是國內 (劉苑玟、廖華芳、陳麗秋、梁雅棻,2013;潘懿玲、黃靄雯、劉文瑜、廖華芳,
2013;鄭筱儒、姜富美,2012) 或國外 (Allan, Campbell, Guptill, Stephenson, & Campbell, 2006;Adolfsson, Granlund, Bjorck-Akesson, Ibragimova, & Pless, 2010) 的研究,學者均 提出在工作中執行ICF-CY 對於臨床有很大的幫助,研究者本身對於 ICF-CY 架構持正 面的看法與支持,實際應用在臨床工作與教學上確實都有很大的幫助,能夠促進實務工 作者的臨床推理與思考脈絡,現今台灣的身心障礙鑑定已完全採用以ICF/ICF-CY 架構 為基礎的鑑定模式,因此幾乎所有的早期療育專業人員對於ICF/ICF-CY 架構都有初步
的認識,然而了解架構內容與身心障礙證明的鑑定方式,並不代表能夠將該理論架構實 際應用到個案的評估、訂定問題與目標等面向,甚至是應用到團隊合作與溝通,因此研 究者希望了解目前早期療育專業人員在工作時是否會將ICF-CY 的概念融入其中,因而 進行融入程度與相關經驗的探討。
雖然 ICF-CY 提供家庭絕佳的機會,讓我們可以用一套共同的語言與服務提供者討 論對孩子的期待、目標與介入計畫,但其實在一個對治療師所作的調查發現,ICF-CY 並不被專業人員所廣泛採用,因此在鼓勵家庭與專業人員使用ICF-CY 這個架構還需要 很大的努力,專業人員需要思考如何將其對ICF-CY 的知識應用到臨床實務工作中,讓 ICF-CY 成為真實運用的一種架構,就必須要在臨床中使用它,不應該只是學校中所學 的一種概念或是僅被學術研究所採用的一種架構而已 (Darrah, 2008) 。與家庭共同合作 之專業人員若能有效運用ICF-CY 架構,使家庭可與專業人員透過同一套語言進行討論 與溝通,那麼對於執行以參與為基礎的服務方式將有所幫助,並且可大幅提升個案之活 動與參與表現。因此本研究想要採用問卷調查的方式,探討早期療育專業人員在實務工 作中運用ICF-CY 架構之現況與可能的影響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