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運動場館涵蓋之人因議題考量
根 據 「 教 育 部 委 託 國 立 台 灣 工 業 技 術 學 院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之 運 動 場 地 規 劃 與 管 理 」( 田 文 正 , 1 9 9 1 ) 一 書 所 提 及 運 動 場 館 在 規 劃 與 管 理 之 始 應 當 考 量 之 元 素 有 : 指 標 的 規 劃 設 計 、 大 門 、 燈 光 與 照 明 、 音 響 擴 音 設 備 、 銀 幕 顯 示 器 、 通 道 設 計 、 出 入 口 安 全 措 施 。
再 者 參 考 「 田 徑 場 、 水 上 運 動 中 心 、 青 少 年 運 動 園 區 先 期 規 劃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案 之 期 末 規 劃 報 告 」( 台 北 市 體 育 處 , 2 0 0 6 ) 所 示 , 尚 需 考 量 以 下 元 素 : 附 近 商 圈 、 住 宿 旅 館 調 查 、 停 車 場 設 施 、 交 通 易 達 性 ( A c c e s s i b i l i t y ) 評 估 、 防 災 計 畫 、 植 栽 綠 化 計 畫 、 動 線 規 劃 原 則 。
加 上 相 關 期 刊 文 獻 的 整 理 , 首 先 簡 全 亮 ( 1 9 9 9 ) 中 所 提 及 興 建 室 內 棒 球 場 所 需 考 慮 之 硬 體 設 施 部 分 含 以 下 部
分 : 人 潮 動 線 、 自 然 採 光 、 人 工 照 明 、 空 調 設 備 、 音 響 相 關 、 主 球 場 地 板 、 活 動 座 椅 、 自 動 化 管 理 、 電 子 計 分 器 、 綜 合 防 災 、 電 器 設 備 、 衛 生 設 備 、 儲 存 空 間 。
再 者 , 黃 啟 明 與 黃 曉 泐 ( 2 0 0 5 ) 則 具 體 提 出 棒 球 場 地 設 施 滿 足 觀 眾 觀 賞 球 賽 之 基 本 需 求 , 如 下 所 示 :
一 、 空 間 部 分 :
1 . 進 場 入 口 之 寬 度 及 高 度 2 . 進 場 路 徑 規 劃
3 . 觀 眾 席 階 梯 高 度 4 . 觀 眾 席 前 後 排 間 距 5 . 觀 眾 席 通 道
二 、 設 施 部 分 :
1 . 觀 眾 席 座 椅 2 . 休 閒 服 務 設 施 3 . 標 誌 設 施 4 . 醫 療 衛 生 設 施 5 . 殘 障 設 施 6 . 媒 體 廣 播 設 施 三 、 環 境 部 分 :
1 . 視 覺 觀 賞 環 境 2 . 照 明 環 境 3 . 環 境 安 全
綜 合 以 上 各 個 研 究 所 提 及 的 元 素 , 以 觀 賞 性 使 用 者 立 場 為 刪 減 依 據 , 再 以 人 因 學 S H E L L M O D E L 為 分 類 依 據 , 歸 納 整 理 出 以 下 的 四 大 項 構 面 及 其 具 體 元 素 :
一 、 硬 體 介 面 偏 好
出 入 口 規 劃 、 音 響 擴 音 設 備 、 螢 幕 顯 示 器 、 避 難 逃 生 設 備 、 座 椅 設 計 、 廁 所 、 票 亭 、 停 車 場 規 劃 、 無 障 礙 空 間 規 劃 。
二 、 軟 體 介 面 偏 好
動 線 設 計 、 指 標 規 劃 設 計 、 醫 療 提 供 、 餐 飲 服 務 。 三 、 環 境 介 面 偏 好
交 通 易 達 性 、 綠 化 、 燈 光 與 照 明 設 備 。 四 、 人 員 介 面 偏 好
服 務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 服 務 人 員 態 度 。
以 下 針 對 在 架 構 方 面 所 提 及 的 項 目 作 文 獻 探 討 : 一 、 出 入 口 及 通 道 規 劃 設 計 :
規 劃 出 入 口 及 通 道 之 時 , 理 應 考 慮 出 入 口 的 數 量 、 寬 度 、 方 位 以 及 通 道 的 深 度 與 寬 度 等 項 目 , 若 就 其 中 關 乎 安 全 與 舒 適 的 部 份 討 論 : 出 入 口 與 通 道 的 寬 度 影 響 使 用 者 的 舒 適 程 度 , 過 度 狹 隘 則 會 感 到 不 適 或 產 生 碰 撞 、 出 入 不 便 等 的 困 擾 ; 而 出 入 口 數 量 不 足 之 時 , 所 在 空 間 處 於 較 內 部 , 人 員 不 易 進 出 亦 會 產 生 不 舒 適 感 。 然 而 , 再 探 討 此 一 部 份 或 是 專 家 設 計 之 時 , 除 舒 適 此 一 考 量 因 素 之 外 , 更 重 要 的 議 題 是 安 全 問 題 , 出 入 口 與 通 道 的 規 劃 設 計 嚴 重 影 響 到 災 難 發 生 之 時 , 內 部 人 員 逃 難 的 關 鍵 因 素 。 因 此 在 設 計 出 入 口 與 通 道 方 面 , 多 有 法 規 加 以 規 範 ; 但 規 範 乃 為 某 一 程 度 上 的 限 制 最 小 單 位 , 那 確 切 合 適 的 數 據 為 何 並 無 法 得 知 , 而 多 餘 的 規 劃 設 計 很 可 能 造 成 資 源 上 或 空 間 上 的 浪 費 , 因 此 在 法 規 與 人 因 設 計 兩 者 之 中 能 否 取 得 平 衡 便 是 值 得 不 斷 探 討 的 問 題 。 不 同 的 人 體 計 測 、 文 化 之 間 是 否 也 會 造 成 設 計 規 劃 上 的 不 同 考 量 ? 本 研 究 就 國 內 所 規 範 的 法 規 與 實 際 運 動 場 館 中 所 規 劃 設 計 作 一 比 較 , 再 輔 以 問 卷 詢 問 使 用 者 的 親 身 經 歷 , 以 得 出 合 適 結 論 。 以 下 為 本 研 究 整 理 的 相 關 出 入 口 與 通 道 規 範 文 獻 。 首 先 應 當 釐 清 所 謂 逃 生 與 避 難 之 間 的 差 異 , 國 內 研 究 大 部 分 未 給 予 明 確 的 定 義 , 陳 海 曙( 1 9 9 7 )指 出 兩 者 之 差 別 : 所 謂 避 難 指 的 是 R e f u g e , 而 非 E s c a p e 或 E g r e s s 。 避 難 意 指 災 害 時 無 法 以 一 般 方 式 在 最 儘 速 的 時 間 內 到 達 最 終 出 口 安 全 區 之 時 , 人 員 因 而 採 取 暫 入 避 難 空 間 ( R e f u g e s p a c e ) 等 待 救 援 之 方 式 , 可 算 為 E s c a p e 或 E g r e s s 的 其 中 一 環 , 但 兩 者 就 實 質 上 並 不 等 同 。 國 內 災 害 多 以 火 災 為 主 , 而 需 要 設 置
火 災 避 難 空 間 之 建 築 物 主 要 有 兩 項 特 性 : 收 容 人 員 多 為 行 動 受 限 制 之 人 員 , 如 : 老 弱 婦 孺 、 傷 患 等 , 以 及 高 樓 層 之 建 築 物 , 高 樓 層 建 築 物 在 垂 直 逃 生 路 線 距 離 最 終 出 口 安 全 區 距 離 過 長 , 故 應 當 設 置 避 難 空 間 。
而 所 謂 的 E s c a p e 或 E g r e s s 就 是 室 內 人 員 意 識 到 災 害 發 生 時 , 利 用 方 法 或 工 具 脫 離 到 安 全 區 域 的 求 生 疏 散 活 動 。 而 所 採 取 的 逃 生 方 法 或 工 具 將 在 避 難 逃 生 設 備 此 一 小 節 介 紹 , 此 處 將 優 先 探 討 場 館 先 天 的 規 劃 設 計 部 分 。 根 據 黃 啟 明 與 黃 曉 泐 ( 2 0 0 5 ) 指 出 出 入 口 規 劃 設 計 需 考 慮 到 大 量 觀 眾 逃 生 避 難 的 方 便 及 安 全 性 , 而 觀 眾 退 場 時 間 應 該 在 5 至 1 1 分 鐘 之 內 , 若 超 過 1 5 分 鐘 , 則 群 眾 易 產 生 焦 慮 感 , 並 且 縱 向 通 道 須 能 同 時 容 納 兩 人 以 上 通 過 之 距 離 , 間 隔 以 約 1 0 公 尺 最 為 適 當 。 然 而 , 在 陳 海 曙 ( 1 9 9 7 ) 指 出 室 內 火 災 從 起 火 到 人 員 完 成 逃 生 , 最 好 在 2 . 5 分 鐘 ( 1 5 0 秒 ) 內 完 畢 , 否 則 , 起 火 所 導 致 的 濃 煙 在 2 . 5 分 鐘 之 內 將 會 降 至 1 . 5 m, 此 時 , 避 難 逃 生 可 用 時 間 ( t i m e a v a i l a b l e ) 將 被 限 制 在 2 . 5 分 鐘 之 內 , 而 另 外 關 於 避 難 逃 生 需 要 時 間 ( t i m e r e q u i r e d ) 公 式 為 :
T = N / n * B + K / V 其 中 T : 時 間
N : 出 口 負 擔 之 觀 眾 數 n : 寬 一 米 每 秒 流 出 之 人 數 B : 出 入 口 寬 度 , 單 位 為 米
K : 出 入 口 離 安 全 避 難 廠 所 的 距 離 , 單 位 為 米 V : 步 行 速 度 , 約 為 每 秒 1 . 3 米
從 以 上 的 公 式 中 可 以 看 出 疏 散 時 間 與 出 口 數 量 與 寬 度
還 有 出 入 口 間 通 道 距 離 的 長 度 、 寬 度 相 關 , 若 出 入 口 數 量 與 寬 度 充 足 則 逃 生 時 間 將 可 大 幅 降 低 , 提 升 避 難 逃 生 的 安 全 性 。 國 內 的 出 入 口 寬 度 規 定 一 般 多 訂 在 0 . 9 m 至 1 . 2 m 之 間 , 而 應 當 通 道 的 寬 度 等 同 於 出 入 口 寬 度 。 但 實 際 上 這 些 條 列 式 的 標 準 通 常 是 建 立 在 經 驗 的 判 斷 上 , 而 非 以 紮 實 工 學 為 基 礎 , 因 此 往 往 發 生 情 勢 更 為 重 大 的 火 災 時 , 便 會 修 訂 更 為 嚴 苛 的 標 準 與 規 範 , 但 實 際 效 用 為 何 ? 無 人 能 解 ( 黃 德 清 , 2 0 0 2 )。
適 當 的 避 難 逃 生 通 道 設 計 規 劃 應 當 考 慮 最 大 步 行 距 離
( M a x i m u m t r a v e l d i s t a n c e )、 重 複 步 行 距 離 ( c o m m o n p a t h o f t r a v e l )、 出 口 間 的 距 離 ( D i s t a n c e b e t w e e n 2 e x i t s ) 以 及 死 巷 通 道 長 度 ( l e n g t h o f d e a d - e n d e d c o r r i d o r )。
( 一 ) 最 大 步 行 距 離 : 最 基 本 的 要 求 是 要 限 制 離 最 近 出 口 的 步 行 距 離 , 每 個 國 家 的 最 大 步 行 距 離 約 略 為 4 0 m 至 6 0 m , 此 項 因 素 最 主 要 與 不 同 逃 生 方 向 的 出 入 口 數 目 有 關 。
( 二 ) 重 複 步 行 距 離 : 一 般 被 認 為 重 複 步 行 距 離 的 限 制 是 對 出 口 安 排 來 說 最 為 重 要 的 因 素 之 一 , 每 個 國 家 都 有 其 規 定 與 限 制,但 幾 乎 皆 為 最 大 步 行 距 離 的 一 半。
( 三 ) 死 巷 的 通 道 : 最 為 理 想 的 設 計 乃 是 沒 有 死 巷 通 道 的 設 計 , 但 在 建 築 物 規 劃 方 面 若 沒 有 死 巷 的 緩 衝 空 間 則 提 高 規 劃 的 限 制 。
( 四 ) 出 口 間 的 距 離 : 在 多 少 的 距 離 之 間 應 當 安 排 另 一 個 出 口 , 此 項 因 素 將 與 收 容 人 數 有 關 , 收 容 人 數 也 與 出 入 口 的 寬 度 之 間 有 密 切 關 聯 。 依 據 我 國 「 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標 準 」, 收 容 人 數 計 算 法 為 :
P = W + C 1 + C 2 + S 1 + S 2
( 一 ) 建 築 火 災 避 難 空 間 設 計 要 求 簡 略 , 其 面 積 計 算 未 以 容 納 人 數 或 樓 地 板 面 積 來 計 算 , 而 是 依 據 建 築 面 積 ; 並 且 , 在 避 難 安 全 性 能 方 面 未 要 求 適 當 防 火 性 。
( 二 ) 建 築 火 災 逃 生 通 路 寬 度 設 計 方 面 , 我 國 分 出 入 口 、 走 道 、 樓 梯 , 而 國 外 大 多 是 一 致 的 ; 並 且 , 逃 生 通 道 設 計 應 當 以 容 納 人 數 來 決 定 , 我 國 卻 以 樓 層 高 度 與 面 積 大 小 計 之 。
( 三 ) 建 築 火 災 步 行 距 離 設 計 乃 是 指 距 離 出 入 口 最 近 的 距 離 , 應 當 與 樓 層 多 寡 無 關 , 理 應 用 出 入 口 數 量 、 逃 生 方 向 數 量 或 有 無 灑 水 系 統 決 定 。
二 、 燈 光 照 明 設 備 :
燈 光 照 明 設 備 主 要 包 含 下 列 三 樣 考 慮 元 素 : 照 度 、 高 度 與 角 度 。 不 同 的 照 度 、 高 度 及 角 度 都 將 會 影 響 使 用 者 , 無 論 是 運 動 使 用 者 或 是 觀 賞 使 用 者 。 在 這 三 樣 影 響 元 素 交 互 作 用 之 下 , 將 是 一 組 燈 光 照 明 設 備 好 壞 與 否 之 標 準 之 一 。 首 先 , 照 度 是 用 以 表 示 光 亮 的 程 度 , 其 大 致 可 分 為 水 平 照 度 與 垂 直 照 度 二 者 , 其 單 位 為 L u m e n( 流 明 ) 或 L u x( 勒 克 司 ), 1 流 明 等 同 1 0 . 7 6 勒 克 司 。 其 中 水 平 照 度 意 指 光 照 射 到 達 水 平 面 上 的 通 量 密 度 , 通 常 在 水 平 面 上 3 呎 的 地 方 測 量 ; 垂 直 照 度 則 指 到 達 垂 直 面 上 的 通 量 密 度 。 一 般 而 言 , 垂 直 照 度 的 均 勻 與 否 與 白 天 日 照 光 的 狀 況 較 為 類 似 , 加 上 水 平 照 度 較 易 測 量 , 因 此 , 若 水 平 照 度 符 合 規 範 之 時 , 只 要 做 高 度 與 角 度 的 調 整 即 可 。 而 照 度 設 計 應 考 慮 到 舒 適 性 , 走 廊 、 轉 角 、 階 梯 高 度 及 樓 梯 皆 應 加 強 照 明 , 入 口 大 廳 及 外 周 區 走 廊 皆 應 有 整 體 性 照 明 。 依 據 日 本 建 築 學 會 ( 1 9 9 1 )、 費 宗 澄
( 1 9 9 2 )與 黃 承 富( 1 9 9 6 )的 研 究 發 現:內 野 照 度 需 在 1 5 0 0 L U X
至 3 5 0 0 L U X 之 間 , 外 野 區 域 須 在 7 5 0 L U X 至 1 5 0 0 L U X 之 間 , 安 全 梯 之 照 明 標 準 須 在 3 0 L U X 至 7 5 L U X 之 間 , 室 內 照 度 均 應 在 7 5 L U X 之 上 , 廁 所 、 走 廊 、 樓 梯 之 照 度 應 在 1 0 0 至 2 0 0 L U X 之 間 。 照 度 之 均 齊 度 ( 最 低 照 度 / 最 高 照 度 ) 在 採 用 人 工 光 源 之 時 皆 應 當 大 於 1 / 3 , 採 用 自 然 光 源 時 應 大 於 1 / 1 0 , 若 兩 者 同 時 採 用 則 應 大 於 1 / 5 。
照 明 品 質 則 是 可 用 均 勻 度 、 眩 光 、 照 度 對 比 、 色 彩 對 比 來 判 定 。 以 下 就 分 別 說 明 :
( 一 ) 均 勻 度( 水 平 照 度 ): 一 般 是 以 三 種 數 值 來 表 示 照 明 均 勻 的 程 度 : 變 異 數 、 梯 度 和 最 大 與 最 小 照 度 比 。 而 照 明 梯 度 之 上 限 值 : 第 一 級 運 動 ( 快 速 運 動 ):
1 . 5, 第 二 級 運 動 ( 中 慢 速 運 動 ): 2 . 0。 各 級 運 動 最 大 與 最 小 照 度 之 比 上 限 值 : 第 一 級 : 2 . 0, 第 二 級 : 2 . 5 , 第 三 級 : 3 . 5 , 第 四 級 : 5 . 0 。
( 二 ) 眩 光 : 分 直 接 眩 光 與 間 接 眩 光 。 直 接 眩 光 與 光 源 高 度 、 燈 具 截 角 裝 置 、 光 源 裝 設 位 置 與 背 景 亮 度 有 關 。 而 間 接 眩 光 則 來 自 於 運 動 面 材 之 反 射 光 。
( 三 ) 照 度 對 比 : 指 比 賽 場 內 與 背 景 之 間 反 射 率 , 而 棒 球 比 賽 場 內 多 懸 掛 帆 布 廣 告 看 板 , 以 及 若 有 轉 播 時 , 照 度 對 比 則 越 顯 重 要 。
( 四 ) 色 彩 對 比 : 太 高 的 色 彩 對 比 將 會 對 眼 睛 產 生 刺 眼 或 不 羈 的 視 覺 影 像 , 一 般 應 注 意 對 比 色 系 及 互 補 色 系 如 黃 色 與 藍 色 、 綠 色 與 橙 色 、 較 能 改 善 對 比 情 況 。 三 、 避 難 逃 生 設 備 :
運 動 場 館 屬 於 高 密 度 使 用 人 員 的 空 間 , 因 此 消 防 與 避
運 動 場 館 屬 於 高 密 度 使 用 人 員 的 空 間 , 因 此 消 防 與 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