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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是完全不相同的活動,要在老舊地區辦理建物拆除及重建工作充滿高 度困難與不確定性,縱使都市更新條例賦予實施者降低參與更新者人數與 面積同意門檻的限制、縱使都市更新實施者擁有龐大資金的經濟優勢、縱 使地主所有權人擁有良好的鄰里情懷優勢,但其他地主所掌握的協商籌碼,

即更新稀少性資源—土地,這部分並非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所能輕易掌握,

而建物所有權人間不易協調與整合,如在涉及其他相關權利人之關係,會 大大增加權益分配問題所涉及價值查估的難度,讓所有相關權利人取得彼 此認可的權益分配共識與均衡狀態實屬困難重重,故協商工作是實施者與 地主進行都市更新事業推動過程中面臨最繁複、最重要的一環(楊棻系,

2000),因此當更新地區的建物所有權人數越多時,將大幅增加彼此協商整 合的難度,進而使都市更新完成時間拉長,故推論出以下假說二:

假說二:建物所有權人數與都市更新完成時間為正相關

一項交易除了產生成本,其發生必然也有相對應的利益,在都市更新 的情境過程中,對於都更參與者有許多一次性的成本,例如:更新事業概 要與權利變換計畫書的送件審核,舉辦公聽會及公開展覽等。再者,有些 成本與土地面積並無直接關係,例如:房屋建築設計費,權利變換不動產 估價費,申請拆除與建築執照等,上述的因素皆會使都更參與者實施更新 的單位成本愈低,因而使都更參與者可以享有的效益愈大。故推論出以下 假說三:

假說三:住戶平均單位面積與都市更新完成時間為負相關

利潤極大化是實施者參與都市更新的最終目標,而政府透過建築容積 獎勵、稅賦減免等獎勵措施來推動吸引實施者參與都市更新。韓莉雯(2007) 根據全國實施都市更新最有經驗的台北市來看,認為民間實施者之所以願

意耗費大量人力物力時間來申辦都市更新,主要是為了藉由都市更新取得 容積獎勵。因此在都市更新過程中,容積獎勵已經成為更新實施者之所以 願意推動都市更新的重大誘因,大部分的都市更新案例,實施者莫不以爭 取高額的容積獎勵作為目標。故若政府能視其需要提高容積獎勵,相信對 於實施者參與都市更新的意願必定會隨之增加。容積獎勵可以增加更多更 新後的建坪,不只使建商擁有更多的銷售利潤,對更新住戶而言,更是影 響是否能不花一毛錢就能住到新房子(張金鶚,2011)。

陳全勝 (2003)利用台北市中山區都市更新案例針對更新地區在開發 前後,容積獎勵的增減對房地產業者投資效益的影響進行研究,分析結果 發現,其更新個案在擁有容積獎勵情況下將可增加約 8.21%的利潤,而利 潤增加將進一步提高建商投入都市更新的意願,加速整體都市更新完成時 間,故推論出以下假說四:

假說四:容積獎勵率與都市更新完成時間為負相關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 40 條及土地稅法第 33 條明訂公告土地現值接近 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且在現行法制下,公告土地現值有兩個主要的作用,

一是作為政府徵收土地時補償地價之依據,二是作為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 定典權時,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標準,因此公告土地現值是評估當地段土 地與房屋價值最具有代表性的指標數據。

都市更新實施者投入更新事業,其更新地區的公告土地現值越大代表 此地區土地與房屋都市更新後能創造的經濟價值越高,將增加實施者更新 後的利潤,故推論出以下假說五:

假說五:公告土地現值與都市更新完成時間為負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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