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DNA 證據在美國刑事案件運用之發展
6.3 實證研究調查分析
6.3.3 研究的設計與實施
本文在判決資料蒐集部分,係事先就本文研究所欲探討的主題設計分析 紀錄表(附錄 1),再就蒐集所得之全部判決全文,逐件加以分析填載於分析 紀錄表中,作為統計分析的資料。主要分析重點如下:
(一) 案件與 DNA 鑑定是否有關。
(二) 被告有無辯護人。
(三) DNA 是否係確認被告有無犯罪之最主要證據。
(四) 有無探討 DNA 證據能力。
(五) 有無排除 DNA 之證據能力。
(六) 有無敘明 DNA 鑑定方法。
(七) 有無敘明 DNA 型別相同的族群分布機率。
(八) 被告自白或否認犯罪。
(九) DNA 是否作為排除被告犯罪之證據。
(十) 鑑定人是否到庭作證。
(十一) 是否請提鑑定報告以外之專家到庭作證。
(十二) 有無送其他機關重新鑑定。
(十三) 有無彈劾(impeach)DNA 證據之情形。
在問卷方面,就本文研究所涉及的主要問題先行設計問卷初稿,問卷內 容 係 採 封 閉 式 (closed-ended)問 項 , 而 個 人 背 景 資 料 部 分 則 部 分 採 開 放 式
210 參台 北律師公 會網站
http://www.tba.org.tw/Page10098/Page10216/Page10216/Page10216/page102161.htm(last visited on Jun. 10, 2005).
(open-ended)問項。在完成初稿後,採主觀評價法211,列印 15 份初稿,交
5. 擔任律師、公設辯護人時間 6. 擔任司法官時間
7. 曾修習 DNA 相關學分數 8. 曾參加 DNA 相關訓練時數 9. 曾閱讀 DNA 相關書籍冊數 6.3.4 裁判資料統計分析
判決資料的蒐集,係在 95 年 5 月 22 日至 95 年 6 月 15 日間,陸續在司 法院內部網站,以全文檢索語詞「DNA」搜尋台北、士林、板橋地方法院 90 年 9 月 1 日至 92 年 8 月 31 日及 93 年 1 月 1 日至 94 年 12 月 31 日共 4 年的 刑事判決。蒐集之判決總數及內容分析結果如下:
(一) 蒐集裁判案件總數及有效樣本數
表格 3 90 年 9 月 1 日至 92 年 8 月 31 日蒐集裁判案件總數及有效樣本數 90.9.1~92.8.31
台北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總計 百分比
有效樣本 5 7 31 43 77%
無效樣本 0 12 1 13 23%
總計 5 19 32 56 100%
表格 4 93 年 1 月 1 日至 94 年 12 月 31 日蒐集裁判案件總數及有效樣本數 93.1.1~94.12.31
台北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士林地方法院 總計 百分比
有效樣本 35 34 18 87 90%
無效樣本 2 5 3 10 10%
總計 37 39 21 97 100%
上開統計資料中,無效樣本的產生原因,主要係該判決內容雖出現 檢索語詞「DNA」,但其內容有係因提及測謊之證據價值而有「研究數據 亦認測謊雖無法如同血跡 DNA 之鑑定般幾乎可達客觀之正確性,而有某 種程度百分比之誤差」之論述,或判決內容提及檢體未檢出 DNA,或係 門牌號碼英文字母為 DNA,或係違反著作權法案件重製他人 DNA 著作等 不一而足,均與運用 DNA 證據作為刑事案件之事實認定無關。而上開有 效樣本可發現三個法院在 90 年 9 月 1 日至 92 年 8 月 31 日間,以 DNA 證據作為事實認定之刑事案件即有效樣本共 43 件,而 93 年 1 月 1 日至 94 年 12 月 31 日則有 87 件,後者案件量為前者 2 倍餘,顯見法院在刑 事案件運用 DNA 證據之情形有顯著增加之趨勢。
(二) 運用 DNA 證據之刑事案件類型
表格 5 運用 DNA 證據之刑事案件類型
90.9.1~92.8.31 93.1.1~94.12.31 總計 百分比
妨害性自主 19 32 51 39.2%
殺人 6 13 19 14.6%
強盜 4 11 15 11.5%
竊盜 8 7 15 11.5%
毒品 3 8 11 8.55
妨害家庭 1 4 5 3.8%
其他 2 12 14 10.85
圖表 7 運用 DNA 證據之刑事案件類型圖 運用DNA證據之刑事案件類型 殺人 毒品
竊盜
強盜
妨害家庭 其他
妨害性自主
妨害性自主 強盜
竊盜 殺人 毒品 妨害家庭 其他
從表格及圖表可以看出運用 DNA 證據之刑事案件中,妨害性自主案件占 全部案件近 4 成的比率,依序為殺人、強盜、竊盜、毒品等案件,其他案件 類型則涵蓋過失致死、擄人勒贖、傷害、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
(三) 有無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表格 6 有無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90.9.1~92.8.31 93.1.1~94.12.31 總計 百分比
有辯護人 28 63 91 70%
由上表格及圖表可知,出現 DNA 證據之近 9 成刑事案件中,DNA 係確認 被告有無犯罪之最主要證據,具有關鍵地位。而出現 DNA 證據之案件,但該 證據並非確認犯罪有無之最主要證據,其原因主要或在妨害性自主案件中,
該 DNA 證據僅能證明有性交之事實,但無法證明被告有「強制」之行為,或 係經 DNA 檢驗,雖未檢出 DNA 型別,但被告自白犯罪事實等情形。
(五) 有無探討DNA證據能力 表格 8 有無探討 DNA 證據能力
90.9.1~92.8.31 93.1.1~94.12.31 總計 百分比
有探討DNA證據能力 0 2 2 1.5%
未探討DNA證據能力 43 85 128 98.5%
圖表 10 有無探討 DNA 證據能力
0 20 40 60 80 100
90.9.1~92.8.31 93.1.1~94.12.31
有無探討DNA證據能力
有探討DNA證據能力 未探討DNA證據能力
在 90 年 9 月 1 日至 92 年 8 月 31 日所蒐集的 43 件有效樣本中,並無任 何案件有探討 DNA 證據能力或排除 DNA 之證據能力。而在 93 年 1 月 1 日至 94 年 12 月 31 日所蒐集 87 件有效樣本中則有 2 件案件探討 DNA 證據能力問 題,但亦未有任何案件排除 DNA 之證據能力。
上開 2 件探討 DNA 證據能力之判決,其中一件判決認為:「按司法警察 等偵查輔助人員,於案件未移送檢察官偵辦前之調查犯罪階段,依據檢察長 之概括授權,先行將尿液、血液、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等證物,送請檢 察機關預先核定之專責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基於檢察一體 原則,該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亦應視同受承辦檢察官所選任或囑託 而執行鑑定業務,其等出具之書面鑑定報告,應屬刑事訴訟法第 206 條所 定之傳聞例外,當具有證據能力。本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係
由警察機關依據檢察長之授權而送請鑑定,是依前開說明,得為證據212」。
另 一 件 判 決 則 係 被 告 選 任 辯 護 人 主 張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之 鑑 驗 書 未 記載鑑驗之經過與結果,應無證據能力,法院認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在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於 93 年 6 月 15 日所採集之告訴人之 陰道棉棒及內褲上,以酸性磷酸酵素檢測出呈精子細胞陽性反應,且在告訴 人陰道以棉棒及內褲所採集之精子細胞層 DNA,與被告 DNA-STR 型別相同,
此有該局 93 年 9 月 13 日刑醫字第 0930134771 號鑑驗書在卷足憑。而該鑑 驗書載明係以酸性磷酸酵素檢測出精子細胞層,再比對 DNA 型別,及詳列各 種 DNA-STR 型別之檢驗數據,並載明鑑驗結論,已以書面報告鑑定之經過及 結果,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206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要件,自有證據能力213」。
(六) 敘明之 DNA 鑑定方法
表格 9 敘明之 DNA 鑑定方法
90.9.1~92.8.31 93.1.1~94.12.31 總計 百分比 敘明採 STR 鑑定法 21 60 81 62%
敘明採 mtDNA 鑑定法 4 11 15 12%
未敘明鑑定法 18 16 34 26%
圖表 11 敘明之 DNA 鑑定方法
0 20 40 60
90.9.1~92.8.31 93.1.1~94.12.31
敘明之鑑定方法
mtDNA鑑定法 STR鑑定法 未敘明鑑定法
依上表格及圖表所示,超過 6 成的案件係採用 STR 鑑定法作 DNA 鑑定,
採 mtDNA 鑑定法者僅約 1 成餘,近 3 成案件則未敘明鑑定法,但其中 1 件係 於 83 年 間 鑑 定 , 判 決 內 容 敘 明 係 以 HLA-DQα (HLA 即 Human Leukocyte
212 臺灣 板橋地方 法院 93 年度 訴字第 1989 號 判決。
213 臺灣 臺北地方 法院 93 年度 訴字第 1407 號 判決。
Antigen 人類白血球抗原)基因型鑑定,應係採 RFLP 鑑定法。如以新刑訴法 施行前後作觀察,施行前有 42%案件未敘明鑑定法,施行後則僅 18%案件未 敘明鑑定法,顯見法院判決已明顯注意鑑定法之重要性。鑑定機關一般提出 之鑑定書形式如附錄 3、4。
(七) 有無敘明 DNA 型別相同的族群分布機率
表格 10 有無敘明 DNA 型別相同的族群分布機率
90.9.1~92.8.31 93.1.1~94.12.31 總 計
百分比 有敘明族群分布機率 12 26 38 30%
未敘明族群分布機率 30 57 87 70%
圖表 12 有無敘明 DNA 型別相同的族群分布機率
0 20 40 60
90.9.1~92.8.31 93.1.1~94.12.31
有無敘明DNA型別族群分布機率
未敘明族群分布機率 有敘明族群分布機率
在 DNA 型別相同的族群分布機率方面,有 7 成的案件未敘明族群分布機 率214。而此部分在新刑訴法施行前後比率上並無太大差異,可見法院明顯忽 視 DNA 型別相同的族群分布機率之意義。而在敘明族群分布機率方式,採 STR 鑑定法者,記載「或為該型別在台灣地區中國人分布機關預估為 3.76×10 負 11 次方」215,或為「該型別在台灣地區中國人分佈機率為 6.13×10 的-19 次方」216,或為「該型別在臺灣地區中國人分佈機率預估為 1.17×10 負 20 次方)」217,或為「該型別在臺灣地區中國人分佈機率預估為 9.84×10 的負
2 1 4
在 90 年 9 月 1 日至 92 年 8 月 31 日所 蒐集的 34 件 有效樣 本中,有 1 件經檢 驗未檢出 DNA。
而在 93 年 1 月 1 日至 94 年 12 月 31 日 所蒐集 87 件 有效樣 本中 則有 4 件經 檢驗未 檢出 DNA。
因 此,在 本項 統計是 未將 之列入 計算 。
2 1 5
臺灣 臺北地方 法院 93 年度 訴字第 1065 號 判決。
2 1 6
臺灣 士林地方 法院 94 年度 訴字第 15 號 判決。
2 1 7
臺 灣 臺北地方 法院 92 年度 訴字第 1926 號 判 決。
21 次方」218,或為「該型別在台灣地區中國人分布機率預估為 1.87×10 負 19 次方」219,或為「該型別在台灣地區中國人分布之機率預估為一百億分 之一點九二」220。採 mtDNA 鑑定法者,記載或為「二者粒線體序列相符,尿 液很可能(機率 99.86%以上)為謝00或其同母系血緣關係之人所排放」221, 或為「不排除死者為袁00、袁劉00夫婦之親生子袁00,其親子關係機 率預估為 99.9999%」222。採 RFLP 鑑定法者,記載為「鑑定分泌物 DNA 型別 之結果,除了被害人的 HLA DQαDNA 型別為一.二,三型外,尚檢測出微弱 的一‧一,四型,與被告 DNA 型別鑑定中之 DQA1型別一‧一,四‧一型相 符(DQA1一‧一,四‧一型為 DQA1一‧一,四的亞型)」223。
(八) 被告自白或否認犯罪
表格 11 被告自白或否認犯罪
90.9.1~92.8.31 93.1.1~94.12.31 總 計
百分比
被告自白犯罪 15 52 67 52%
被告否認犯罪 28 35 63 48%
圖表 13 被告自白或否認犯罪
0 20 40 60
90.9.1~92.8.31 93.1.1~94.12.31
被告自白或否認犯罪
被告自白犯罪 被告否認犯罪
由表格、圖表可看出,以總樣本觀察,被告自白與否認犯罪,在比率上 均在 5 成左右,但如以新刑訴法施行前後作觀察,施行前被告否認犯罪案件 占 65%,自白犯罪案件僅有 35%。施行後則被告自白犯罪案件占 60%,否認
218臺 灣板橋 地方 法院 94 年度 少訴字第 5 號 判決 。
219臺 灣士林 地方 法院 93 年度 少連訴 字第 48 號 判決。
220臺 灣士林 地方 法院 91 年度 訴字第 437 號 判決 。
221臺 灣板橋 地方 法院 93 年度 易字第 485 號判決 。
222臺 灣臺北 地方 法院 92 年度 重訴字第 32 號 判 決。
223臺 灣士林 地方 法院 91 年度 少重訴 字第 2 號判 決。
犯罪案件僅有 40%,統計數據呈現相反的趨勢,顯見新刑訴法施行後,法院
犯罪案件僅有 40%,統計數據呈現相反的趨勢,顯見新刑訴法施行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