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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DNA 證據在美國刑事案件運用之發展

5.3 DNA 證據在刑事案件之運用

5.3.4 被告受專家協助的權利(the right to expert

由於科技的持續發展,帶動鑑識科學的研究及刑事鑑定技術不斷進步,

168 Id. at 832-838,848-849,856.

從過去的血型、指紋、聲紋、測謊等鑑定技術,到目前的 DNA 鑑定技術,而 DNA 鑑定技術的發現,不但是鑑識科學上一項突破性的發展,由於 DNA 鑑定 潛在實驗室污染、鑑定方法、型別相符機率統計學計算等複雜問題,相對於 掌握強大資源的檢察機關,被告往往基於弱勢,能像美國足球名星 Simposon 在審判中聘請多名知名專家出庭作證之被告,畢竟是少數,更何況被告往往 屬社會中經濟弱勢族群。

由於聘請專家證人協助被告,往往需要龐大的費用支出,美國各洲法 院 早 期 採 取 的 態 度 並 不 一 致 , 直 到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在 1985 年 Ake v.

Oklahoma169一案中,採取在該院過去在 Mathews170一案中所闡明有關適用美 國 憲 法 第 十 四 修 正 案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due process) 的 三 個 不 同 的 要 素 ( three distinct factors),作為判斷是否提供被告精神病學專家協助的 審查標準,所謂三個不同的要素係指:(1)私人利益將會受到官方行動的影 響。(2)私人利益經由經由程序不當地遭剝奪,以及可能存在之替代或額外 程序保障具有相當之價值。(3)政府利益部分,應考量替代或額外程序對政 府功能及財務、行政負擔。

Ake 一案中,被告涉嫌在 1979 年殺害一對夫妻,並傷害 2 個孩童,被 告於預審期間(arraigment)羈押中因行徑怪異,經奧克拉荷馬州地方法院指 定精神病學專家鑑定被告精神狀態是否適宜接受審判,其後被告在審判中唯 一的抗辯係其犯罪時之精神狀態,因其抗辯犯罪時神智無法辨識是非能力,

被告並表示其係無資力之人,請求法院為其指派精神病學專家協助,但州地 方 法 院 及 上 訴 法 院 援 引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Smith171案 見 解 , 拒 絕 被 告 的 請 求 , 認 為 政 府 並 沒 有 義 務 提 供 被 告 此 種 協 助 。 本 案 上 訴 美 國 聯 邦 最 高 法 院 後,最高法院採用 Mathews 案的三個不同的要素標準,認為使個人擔負生 命、自由風險的刑事審判程序,其正確性與私人利益攸關。政府致力於無罪 推定原則,對私人利益亦極為重要。在政府利益方面,奧克拉荷馬州政府雖 主張提供精神病學專家協助,將導致政府嚴重財務負擔,但美國聯邦最高法 院認為許多州政府及聯邦政府提供無資力被告精神病學專家協助,並未因財 務因素而需取消這種協助,尤其提供這樣的協助已經有相當條件的限制,且 除了財務因素外,亦難以確信有何重大政府利益的考量需排除這種協助。政 府利益在審判中居於優勢地位,刑事案件必須經由公正及準確的裁判加以調 節政府利益,如果政府所主張的利益會使裁判正確性蒙上一層陰影,其主張 之利益即缺乏正當性,從而在本案中,就政府與被告雙方正確處理的利益上 看,否定被告精神病學專家協助,並未存在政府利益172

169 470 U.S. 68(1985).

170 Mathews v. Eldridge, 424 U.S. 335(1976).

171 United States ex rel. Smith v. Baldi, 344 U.S. 561(1953).

172 470 U.S. 78(1985).

基本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 Ake 案中並不認為所有拒絕被告專家協助 (hypnotists)、 DNA 分析專家( DNA analysts)、血清專家(serologists)、

173 See Janet C. Hoeffel, Comment, The Dark Side Of DNA Profiling: Unrealiable Scientific Evidence Meets The Criminal Defendant, Stanford Law Review, 42 Stan. L. Rev. 465, 521-522(1990).

174 470 U.S. 82(1985)

175 See Paul C. Giannelli, Ake v. Oklahoma, The Right to Expert Assistance in a Post-Daubert, Post-DNA World, 89 Cornell L. Rev. 1305, 1363(2004).

彈 道 專 家 (ballistics experts)、 筆 跡 專 家 ( handwriting examiners), 血漬 (blood spatter specialists)、齒痕比對專家(forensic dentists for bite-mark comparisons)、毆妻症候分析心理專家(psychologists on the battered wife syndrome)及其他各種態樣的專家。甚至連阿拉巴馬州 最高法院在 1995 年的案件中亦變更過去的見解,依 Ake 案的見解同意給無 資力被告 DNA 專家的協助176

DNA證據陸續被引進法庭後,被告對於 DNA專家協助的需求更為殷切,

DNA專家的協助可以協助檢驗實驗室的錯誤、幫助被告辯護人進行詰問、提 供多樣統計機率供陪審團參考、以最好方式解釋統計證據177。Ake案提供法 院可否獲得DNA專家的協助的基本審查原則,但法院在指定專家時,尚未建 立一套有效且較少爭議性的標準,法院往往採用較嚴格的標準178

176 Id. at 1367-1368.

177 See John Devlin, Genetics and Justice: An Indigent Defendant's Right to DNA,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egal Forum, 1998 U Chi Legal F 395, 423(1998).

178 See Giannelli, supra note 175, at 1419.

第六章 我國刑事案件運用 DNA 證據之實證研究

6.1 前言

由於我國在 1992 年後才首次運用 DNA 鑑定技術在刑事案件上,相較於 英美等國採用 DNA 證據之時間晚了許多年,但 DNA 證據在本質上仍存在鑑定 方法、污染及族群遺傳統計的問題,我國法院在刑事案件中面臨 DNA 證據 時,在現有法制下,DNA 證據在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如何?法官、檢察官及 辯 護 人 如 何 看 待 DNA 證 據 ? 我 國 刑 事 訴 訟 制 度 由 原 來 採 取 的 職 權 進 行 主 義,改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在刑事審判程序中落實交互詰問制度 後,DNA 證據的運用是否受到衝擊?DNA 證據在我國法院刑事案件運用時相 關之鑑定、專家協助被告等問題,均值得探究,亦係本文實證研究分析的重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