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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DNA 證據在美國刑事案件運用之發展

5.2 DNA 證據本質上的問題

不同的實驗室,如使用不同的鑑定系統,有可能 DNA 型比對的結果會不 同,此為鑑定系統鑑別力的問題113。早期鑑定係以 RFLP 鑑定法及 VNTR 鑑定 法為主,但如前所述,由於用於法醫 DNA 檢驗的 RFLP 基因座是高度可變的,

除純合子個體外,雜合子個體是從他們父母中遺傳不同的等位基因,產生兩 條帶的特徵圖譜。因正常的遺傳變異,或樣品本身,或分析過程中人為因素,

使其與預期標準圖譜可能有偏差。一次產生許多多型的 DNA 條紋,無法精確 判讀那一條是該當那一部分,而且當 DNA 已經裂解或變性時,即無法再為鑑 定,另外亦有重複次數相差一個或二個時條紋難以區辨其差異而缺乏再現性

111 WILSON WALL,GENETICS AND DNATECHNOLOGY:LEGAL ASPECTS xiv (2002).

112 509 U.S. 579, 590 (1993)

113 李俊 億,「刑 事鑑識 實務 -DNA 鑑定 」, 律師雜誌 ,第二 一六 期,民國 86 年 9 月,頁 60。

等問題存在。而 VNTR 鑑定法由於其鑑定產物分子較大且存在等位基因間的 DNA 長度差異極大,對品質不定的刑事證物而言,將可能影響鑑定結果。因 此自 1997 起,RFLP 及 VNTR 鑑定法已完全被 STR 鑑定法所取代。至於 mtDNA 鑑定法雖在 1996 年首度引進法庭,但 mtDNA 鑑定法為同一母系成員提供了 可用的遺傳標記,無法作為個體的識別的鑑定,僅根據粒線體的多型性區分 不出同一母系個體。

5.2.2 污染問題

可以提供作為 DNA 分析的證據以生物性跡證為限,例如血液與血漬、精 液與精斑、組織與細胞、骨骼與器官、牙齒、帶毛囊的毛髮、尿液及唾液(通 常帶有脫落的核細胞)。而有效的 DNA 分析取決於蒐集犯罪現場生物性跡證 時所採取的方式及保存方法。用以蒐集及紀錄這些生物性跡證的技術、蒐集 的態樣與數量、跡證的處理與包裝、保存,均是 DNA 分析的關鍵。唯有生物 跡證經正當蒐集、紀錄、包裝、保存,在法庭上才能符合證據容許性要求114

蒐集 DNA 分析用之證物時,只要極微量可供 DNA 分析的外來生物跡證,

都可能造成污染證物,甚而造成判讀上的困擾。作 DNA 分析時,跡證之完整 紀錄、仔細蒐採,都是影響分析成功與否的決定因素。證物未經詳細記錄,

其來源就值得懷疑,未仔細採集,其生物特性可能喪失而無法化驗,包裝不 小心就可能導致污染,保存條件不當,就可能造成分解或腐敗現象,嚴重影 響分析結果115。生物跡證的採證,並應依血液、血斑、唾液、精液、組織、

毛髮、骨骼等檢體種類不同,而採取不同的採證及保存方式。所有檢體都應 分別包裝,避免證物間相互污染。如採證或保存過程不得要領或疏於注意,

將造成生物跡證敗壞而無法鑑別或鑑別錯誤116。雖然以 DNA 鑑定識別個人同 一性的原理及方式,已有相當的科學基礎及一般的承認,然而 DNA 鑑定用於 刑事程序識別犯人同一性的價值及有效性,顯然被過度樂觀的高估。問題不 在於 DNA 鑑定識別個人同一性的原理及科學基礎,而是潛藏於個案鑑定的樣 品採取、保存程序以及 DNA 鑑定報告之證據評價所可能的存在的風險,而且 當 DNA 鑑定用於刑事程序的有效性愈被絕對化,此項風險即愈高117

DNA 跡證的污染發生的原因很多,有些污染很容易加以控制,但有些則 很難發現及控制。污染發生的原因可能是意外、故意或樣本本身的問題所致

118。常見發生污染的情形如下:

114 HENRY C.LEE &HOWARD A.HARRIS,PHYSICAL EVIDENCE IN FORENSIC SCIENCE 88-89(2000).

115 程曉 桂,「 DNA 分 析用證 物之蒐 集、 保存與 送驗 」, 刑事科學 ,第三 十四 期,民國 81 年 9 月 ,頁 65。

116 簡孟 輝,「生 物跡證 之採 證及保 存方 法」,警光,第 532 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 頁 40-41。

117 陳運 財,前揭註 7, 頁 95。

118 See WALL,Supra note111,at 28-36.

(一) 檢 體 本 身 的 污 染119: 通 常 在 犯 罪 現 場 所 採 取 的 檢 體 受 到 環 境 影 響 較 大,產生污染情形亦較嚴重。

1.背景物的影響:附著在衣物、地毯或毛髮上血斑,受到衣物、地毯上 染料、洗濯劑或毛髮上染料之影響。

2.腐敗裂解:檢體腐敗產生細菌,將造成 DNA 裂解,使 DNA 鹼基長鏈破 碎而低分子化,特別是在利用 PCR 時,如欲擴增之特定 DNA 鹼基序列已 裂解,則無法順利產生複製擴增作用,反有複製到細菌 DNA 之危險。DNA 裂解起因於酵素作用,所以在酵素能作用使情形下,DNA 就會被分解而 暴露出來。

3.稀釋:因腐壞的因素使 DNA 殘鎮餘量變得很少,無法檢出 DNA。

4.混合:被害人與加害人混合血斑、加害人血斑與被害人汗斑的混合斑、

陰道分泌物與精液混合等,造成分析困難。

5.輸血及骨髓移植:如 3 個月內曾接受大量輸血,體內血液有混入他人 DNA 型別的可能性。接受骨髓移植時,血液口中含有骨髓提供者 DNA 型 別。

(二) 實驗室鑑定過程的污染120

1.檢體在實驗室鑑定過程中亦常發生染問題,由於 DNA 鑑定技術極為靈 敏,實驗室樣本間交叉污染時,造成錯誤的分析結果。

2.標籤誤置:在窄小及忙碌的實驗室容易發生將樣本標籤誤貼到其他樣 本上。

5.2.3 族群人口統計及機率分析

人類基因組定序聯盟雖然已完成人類基因組基因的定序工作,並估計人 類基因組基因的數量,約爲 2 萬至 2.5 萬個,且 DNA 鹼基對約 28.5 億。然 而,以 DNA 分析做為人別鑑定時,實際上不可能把每個人全部 DNA 定序出來,

而是依統計學原理,找出幾個變異性高的基因,鑑定它的基因型,計算出這 些基因型的出現機率,當這些基因中最常見的組合出現機率,在這個族群人 口數中小於 1 時,表示鑑定這幾個基因,就足以鑑定出這個族群成員的身 分。如果 DNA 的分析執行無誤,很少人會質疑 DNA 分析的正確性,因為我們 所面對的是物理性的事實。至於數據的解釋則屬另一回事,因數據的解釋需 要將科學性的統計學、族群遺傳學及機率理論應用在 DNA 分析所顯示出來的

119 鄧學 仁、嚴祖 照、高 一書 合著, 前揭註 57,頁 50-52。

120 See WALL,Supra note111,at 30-31.

物理性事實上121。而 DNA 鑑定雖是嶄新的技術,但在刑事審判上,犯罪者與 被告的同一性也僅僅顯示統計上的蓋然性122

以統計的方法來說明依 DNA 鑑定結果二個檢體是否屬於同一人時,一般 是 以 哈 迪 - 溫 伯 格 法 則 (Hardy-Weinberg Law) 及 連 鎖 平 衡 法 則 (Linkage equilibrium)進行估算。哈迪-溫伯格法則是由英國數學家 Gofry Hardy 及 德國物理學家 Wilhelm Weinberg 各自獨立研究發現,該法則用來預測一個 基因座的基因型在一個族群中的出現頻率,但必須在下列條件下才能適用:

美國加州大學教授 William C. Thompson 及 Edward Schumann 在 1987 年即指出統計數據在刑事審判上解讀發生誤謬的情形,並最早使用檢察官的

認 為 被 告 血 型 與 作 案 者 的 血 型 屬 同 一 型 , 例 如 在 族 群 中 僅 1%人 口 屬 於 該 型,在 1 百萬人口的城市,則有近 1,000 人屬於該型,因此,被告血型與作 案者的血型屬同一型,縱有關連性亦屬極微小。這種論點忽略了屬於該血型 的大部分人並非作案者,被告如未被排除涉案,依貝氏定理分析(Bayesian analysis),該相符的關連證據在限縮該血型人口中涉嫌者的範圍上具高度 證據價值125

上開檢察官的誤謬及辯護律師的誤謬也同樣出現在 DNA 鑑定結果提出 法 庭 時 , 檢 察 官 及 辯 護 律 師 就 DNA 鑑 定 所 呈 現 相 符 的 機 率 (match probability),由於對統計資料解讀上的誤解,產生誤謬。檢察官誤謬的發 生是將下面兩個問題混淆:(1)在被告是無辜的情形下,被告 DNA 與犯罪現 場取得 DNA 型別相符的機率。(2) 被告 DNA 與犯罪現場取得 DNA 型別相符的 情形下,被告是無辜的機率。第一個問題假設被告是無辜,要問誤謬的發生 是將下面兩個問題混淆:(1)在被告是無辜的情形下,被告 DNA 與鑑定結果 DNA 型別相符的機率。第二個問題假設被告 DNA 與犯罪現場取得 DNA 型別相 符,要問被告是有罪或無辜。與法院有直接關係的是第二個問題。第一個問 題的答案通常機率很小,但第二個問題的答案則機率未必很小。檢察官的誤 謬在以第一個問題的答案去回答第二個問題。亦即在應用條件機率時條件錯 置所致126

在 1991 就科學界就 DNA 鑑定吻合所依據的族群統計資料的可靠性即發 生 兩 極 的 看 法 , 哈 佛 大 學 教 授 Richard C. Lewontin 及 華 盛 頓 大 學 教 授 Daniel L. Hartl 於 1991 年 12 月 20 日自然(Science)期刊發表論文指出因 當時次族群資料研究尚未完成,依 VNTR 鑑定方法評估 DNA 相符機率,是不 公正且不可靠的127。同時德州大學教授 Ranajit Chakraborty 及耶魯大學教 授 Kenneth K. Kidd 則於同一期期刊發表論文提出不同看法,雖承認族群次 結構的存在,但認為並不影響 DNA 統計分析的信賴性128

美國國家研究委員會(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NRC)在上開文章發 表後的 4 個月,提出的研究報告(DNA Technology In Forensic Science) 129 亦承認當時 DNA 統計分析與族群次結構的存在,為平息爭議而提出保守的底

125 See William C. Thompson & Edward Schumann, Interpretation Of Statistical Evidence In Criminal Trials: The Prosecutor's Fallacy And The Defense Attorney's Fallacy, Law and Human Behavior, 1987, 11, at170-171.

126 See Peter Donnelly & David J. Balding, The Prosecutor's Fallacy And Dna Evidence, Crim.

L.R. 711, 716(1994).

127 See Richard C. Lewontin & Daniel L. Hartl, Population Genetics in Forensic DNA Typing, Science, vol. 254. no. 5039, Dec. 20, 1991, at1750.

128 See Ranajit Chakraborty & Kenneth K. Kidd, The Utility of DNA Typing in Forensic Work, Science 254(5039), vol. 254. no. 5039, Dec. 20, 1991 , at1735.

129 DNA Technology In Forensic Science. National Academy Press, Washington, DC (1992).

限原則(ceiling principle)估算方式,暫時計算一百人中每 15–20 次族群 樣本等位基因頻率,以其中任何一個最高頻率來計算特定等位基因頻率或以 5%為標準,至次族群研究完成為止130。但上開 NRC 顯然並未使爭議平息,因 此 , 在 1996 年 NRC 再 度 提 出 第 二 份 報 告 (The Evaluation of Forensic DNA Evidence)131, 報 告 中 建 議 原 則 上 圖 譜 頻 率 計 算 仍 採 用 積 乘 法 則 (product rule),如果已知留下 DNA 證據樣本的人所屬種族,必須使用該種 族 的 資 料 庫 。 如 果 不 知 其 所 屬 種 族 , 則 所 有 其 可 能 歸 屬 的 族 群 都 應 列 入 統 計 。 如 果 已 知 留 下 DNA 證 據 樣 本 的 人 屬 於 特 定 次 族 群 (particular

限原則(ceiling principle)估算方式,暫時計算一百人中每 15–20 次族群 樣本等位基因頻率,以其中任何一個最高頻率來計算特定等位基因頻率或以 5%為標準,至次族群研究完成為止130。但上開 NRC 顯然並未使爭議平息,因 此 , 在 1996 年 NRC 再 度 提 出 第 二 份 報 告 (The Evaluation of Forensic DNA Evidence)131, 報 告 中 建 議 原 則 上 圖 譜 頻 率 計 算 仍 採 用 積 乘 法 則 (product rule),如果已知留下 DNA 證據樣本的人所屬種族,必須使用該種 族 的 資 料 庫 。 如 果 不 知 其 所 屬 種 族 , 則 所 有 其 可 能 歸 屬 的 族 群 都 應 列 入 統 計 。 如 果 已 知 留 下 DNA 證 據 樣 本 的 人 屬 於 特 定 次 族 群 (particul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