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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方法

第四節 研究變項與操作型定義

表 3-1 為本研究之變項與操作型定義。依變項為是否發生需透析治 療,自變項為第二型糖尿病與肝硬化之有無。糖尿病定義:1998~2007 年間新罹患第二型糖尿病,365 天內住院一次或門診三次以上,主、

次診斷碼為「250」、「250.00」、「250.02」,排除第一型糖尿病「250.01」、

「250.03」,妊娠糖尿病 (Gestational Diabetes Mellitus; GDM)

「648.0」、「648.8」,新生兒糖尿病 (Neonatal Diabetes Mellitus)

「775.1」,葡萄糖耐量異常 (Abnormal Glucose Tolerance Test)「790.2」

之第二型糖尿病定義,取其中診斷第二型糖尿病年齡≧20 歲,<100 歲患者為本研究觀察對象。肝硬化定義:1998~2007 年間 365 天內,

門診 3 次或住院一次其主、次診斷出現「571.2」、「571.5」、「571.6」

等編碼,將其 365 年內的第一次就醫日期定義為確診日期。透析治療 定義:1998~2007 年間連續接受透析治療 3 個月以上者 (包含血液透 析、腹膜透析及轉換過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確診日期定義為第一 次接受透析日期。性別為類別變項。年齡自 20 歲以上 5 歲分一級距,

至 70 歲以上分成九組,為序位變項。投保薪資分為 8 級,為序位變 項。是否為低收入戶為類別變項。據基本資料中投保地區依劉介宇等 在 2006 年對都市化程度分層(Liu, 2006) (1:高度都市化市鎮;2:中 度都市化市鎮;3:新興市鎮;4:一般鄉鎮市區;5:高齡化市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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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市鎮;7:偏遠鄉鎮),本研究依都市化特性重新分成四類:1. 高 度都市化市鎮;2. 中度都市化市鎮與新興市鎮;3. 一般鄉鎮市區;

4. 高齡化市鎮、農業市鎮與偏遠鄉鎮。疾病嚴重度 (CCI) (Deyo, Cherkin, & Ciol, 1992) 排除與自變項或依變項相關分數分成四個序 位。糖尿病併發症依據 Young 等人在 2008 年發表的分類與 score,進 行分類,除併發症種類有無,並對應其嚴重度分數 0、1 或 2 分計算 DCSI,如果沒有並發症為 0 分,如果病人有此類併發症,增加 DCSI 1 分,如果併發症列為嚴重異常則紀錄為 2 分,總分最高 13,本研究 中排除腎病變的 2 分,最高 11 分。死亡定義:退保別=1,再加上後 續條件 (且退保 30 天後無醫療利用者)。發生率定義:1998-2007 年 間,各年洗腎病患發生率:當年度新透析病患人數 ÷ { [ (當年年底人 口數-當年年底透析人數) + (前一年年底人口數-前一年年底透析人 數) ] ÷ 2}。

1998-2007 年間,各年第二型糖尿病併肝硬化患者,轉變為透析的發 生率:(新透析人數必需發生在糖尿病、肝硬化確診日期之後) 第二 型糖尿病併肝硬化患者在當年度轉變為透析病患的人數 ÷ { [ (當年 年底第二型糖尿病併肝硬化人數-當年底第二型糖尿病併肝硬化且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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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治療人數) + (前一年底第二型糖尿病併肝硬化人數-前一年底第二 型糖尿病併肝硬化且透析治療人數) ] /2}。

1998-2007 年間,各年第二型糖尿病無肝硬化患者,轉變為透析的發 生率:(新透析人數必需發生在糖尿病確診日期之後)第二型糖尿病無 肝硬化患者在當年度轉變為透析病患的人數 ÷{ [ (當年年底第二型 糖尿病無肝硬化人數-當年底第二型糖尿病無肝硬化且透析治療人數) + (前一年底第二型糖尿病無肝硬化人數-前一年底第二型糖尿病無肝 硬化且透析治療人數)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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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 研究變項操作行定義(續)

變項 定義 分類 變項

屬性 是否加入 P4P Only DM、DM & cirrhosis:門診的

醫療費用清單中,365 天內特定治 療項目有申報「E4」3 次以上者定 義為加入 P4P。

Only cirrhosis、non DM & cirrhosis:

全歸屬為未加入 P4P

Only DM、DM & cirrhosis:以 1998 年起在罹患 DM 後到 2007 年所有 的主次診斷出現併發症診斷 1 次即 定義為有該併發症,並對應其嚴重 度分數 0、1 或 2 分,若在 DM 前 已罹患的疾病,則不歸為併發症。

Only cirrhosis、non DM &cirrhosis:

自 1998 年起至 2007 年間所有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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