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實驗設計與驗證
第二節 研究貢獻
一、 學術貢獻
本研究透過文獻的回顧與整合,提出了一個新的同質公共工程投標規則,並透過 賽局理論推導出此規則下所有廠商均存在優勢策略,市場將可以產生均衡,也透
過數學證明此一命題,在此均衡下公共工程的競標結果將滿足社會福利最大化與 柏拉圖效益。
此外本研究確認了此規則適用的五個條件:1.異質廠商2.同質工程3.廠商擁有不 完全資訊4.出價為一連續性變數5.忽略備標成本,使後續的研究可以了解此規則 之適用範圍與假設。不至於錯用理論於不適當的公共工程投標賽局。
演繹法的優點之一乃是由於結論是在一定之假設下,以邏輯進行推導而來,因此 面對時空環境的改變,若想確認理論之效果,僅需重新確認假設是否合於改變後 的時空環境,若假設仍然符合時空環境,則理論之結論仍然有足夠的可靠度。
除了演繹法的賽局理論,本研究也使用了歸納法的實驗設計與分析,透過實驗設 計與分析再一次驗證了理論的效果。雖然因為技術性的因素無法產生完全符合理 論的實驗結果,但實驗之結果顯著,足以證明此規則之效果,可提供制度制定者 可信度較高且可靠度較高的資訊,並且降低理解的難度。
二、 實務貢獻
本研究提出一在一定條件下可行之同質公共工程投標規則。
在第一章曾經提到最低價標的優缺點,現存之「最低標」決標方式有以下之優點:
一、已有法源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
二、適用於成品較為通用且規格較無爭議之採購。
三、為單目標評選,規則簡單明確。
四、使公務員招決標作業過程中不易有爭議。
五、易於節省預算。
「最低標」方式亦有以下之缺點:
一、 較不適用於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
二、 無法考慮多重標準。具有較多相關施工經驗及施工技藝較高之廠商無法 取得較佳之得標優勢。
三、 政府及廠商間各種資訊攸關廠商得標之決策與獲利,易形成廠商與公務 員間勾結,產生貪汙之情事。
四、 僅憑工程總價單一資訊決標,使得投標者廠商並無於投標前先行深入瞭 解圖說及詳細估算工程內容,反而僅以探聽底價及壓低總價來搶標。
五、 違反低價位與品質之自然對立原則,形成廠商以低劣品質方式降低成本 之動機,使執行中易產生爭議。
六、 造成低價搶標之現象。
七、 形成業主及廠商間之對立。
八、 工期設定失真及工期冗長。
若查看五個優點,其中二、適用於成品較為通用且規格較無爭議之採購;三、為 單目標評選,規則簡單明確;四、使公務員招決標作業過程中不易有爭議;五、
易於節省預算;此四個優點第二價格競標均保有,僅法源依據這一項,如何入法 尚待後人的研究與努力,但是政府採購法之訂定乃是由於我國加入了世界貿易組 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此規則符合世界貿易組織之公開招標、鼓勵廠 商公平競爭之精神,如何入法尚待後人的努力。
除了原有的五個優點以外,本規則亦有額外的三個優點:一、可以使廠商顯示真 實價格、二、減少競租成本、三、自動達成社會福利最大化及柏拉圖效率。
針對「最低標」方式之缺點亦可以改進其中兩項:二、無法考慮多重標準,具有
較多相關施工經驗及施工技藝較高之廠商無法取得較佳之得標優勢;三、政府及 廠商間各種資訊攸關廠商得標之決策與獲利,易形成廠商與公務員間勾結,產生 貪汙之情事。
在本規則下若相關施工經驗以及施工技藝較高可以反映在真實成本的降低,則有 以上資源之廠商可以在競爭中取得優勢。另外廠商不需其他廠商以及政府底價的 資訊即可做出最有利決策,可以降低競租成本,可望減少廠商與公務員間勾結,
產生貪污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