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台灣的公共工程品質不良的事件頻傳,由於公共工程品質不良之問題並不僅僅存 在於偶發的個案,而是一個系統性的難題,許多重要的因素都共同影響了台灣公 共工程的品質。
影響公共工程品質的眾多因素中,決標規則亦是為人詬病的重要因素。因為台灣 加入WTO 後政府採購法的立法,大部分的公共工程競標機制均採取最低價標,
「最低標」之決標方式為美國、法國及中華民國等國採用,亦為我國政府公共工 程採購最常採用之決標方式。其基本想法係在採購同質性產品時,利用開放市場 的公平價格競爭機制,使業主能以最低之價格取得所需之產品,以保障業主的權 益。其決標方式,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係以「訂有底價之採購,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或「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 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政府採購 法,2002;邱琛智,2002)
現存之「最低標」決標方式有以下之優點:
一、已有法源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
二、適用於成品較為通用且規格較無爭議之採購。
三、為單目標評選,規則簡單明確。
四、使公務員招決標作業過程中不易有爭議。
五、易於節省預算。
然而經由實施多年之經驗及相關學者之研究顯示,「最低標」方式亦有以下 之缺點:
一、較不適用於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
二、無法考慮多重標準。具有較多相關施工經驗及施工技藝較高之廠商無法取得 較佳之得標優勢。
三、政府及廠商間各種資訊攸關廠商得標之決策與獲利,易形成廠商與公務員間 勾結,產生貪汙之情事。
四、僅憑工程總價單一資訊決標,使得投標者廠商並無於投標前先行深入瞭解圖 說及詳細估算工程內容,反而僅以探聽底價及壓低總價來搶標。
五、違反低價位與品質之自然對立原則,形成廠商以低劣品質方式降低成本 之動機,使執行中易產生爭議。
六、造成低價搶標之現象。
七、形成業主及廠商間之對立。
八、工期設定失真及工期冗長。
由於工程採購特性,無法於採購後立即看到成品,且具有專案生產的特性,廠商 之能力對於工程成品之品質具有甚大之影響,因此是否屬於同質性採購目前各界 尚有爭議。若僅以完成總價作為唯一的決標機制,在當前不成熟的產業環境下,
低價搶標所產生的結果就可能弊大於利,反倒成為市場劣幣驅逐良幣,工程品質 不佳的起因。
而由於最低價標眾多的缺點,希望能夠研究是否有較佳的投標機制,可以改善現 在公共工程採購遭遇到的問題與最低價標的缺點,並研究如果有較好的機制,適 合使用的時機和充分或必要環境條件為何。
第二節 研究目的
一、回顧重要拍賣賽局理論相關文獻,透過了解各種拍賣機制尋求適 當之拍賣機制
本研究將回顧過去重要之拍賣賽局理論,分析重要之文獻與其意義,試圖尋找各 種拍賣機制之不同優缺點,以利對應公共工程投標之賽局,建立符合公共工程投 標之賽局模型。
二、以拍賣賽局理論為基礎,建立一個較佳的投標機制,並分析此機 制下業主及廠商的最適策略與利益
利用文獻中確認之最適合拍賣機制,發展一套對應到公共工程採購之投標機制,
在確認各種假設符合公共工程採購之特性後,進行賽局分析,確認各參與者的可 能策略以及所有可能的均衡,以分析業主及廠商的最適策略與預期利益。
三、分析若採用此投標機制可產生之效益
透過業主及廠商的最適策略推導,除了即期的預期利益之外,可分析長期在此機 制下對於業主以及廠商各有甚麼誘因及長期變動之趨勢,藉此可分析除了各自利 益之外此機制可以產生之效益。
四、投過實驗設計進行實證分析,驗證理論之效果
透過實驗設計發展一個符合理論假設,可以驗證理論之實驗。透過實驗的進行及 資料的回收與建立統計模式對資料進行分析,驗證理論之效果是否符合預期。
第三節 研究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