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口資料之計算
取內政部 68-88 年編印之台閩地區人口統計資料年報,各鄉鎮區 五歲分齡年底人口統計資料輸入電腦,並加總前一年底與當年底人口 數,取其平均值為當年各鄉鎮區之年中人口數(※此與一般所稱之六 月底人口為年中人口不同)。
二、台灣行政區調整之處理
台灣地區行政區曾經過幾次調整,為了符合目前現況,因此人口 資料在電腦建檔後,調整成與目前行政區一致。其調整方式如下:
1.高雄縣小港鄉於民國 69 年併入高雄市改制為高雄市小港區,故 68 年高雄縣小港鄉人口資料改為高雄市小港區。
2.新竹市之香山區,民國 70 年隸屬新竹縣香山鄉,71 年併入新竹市,
其間新竹市並未分區,直至民國 79 年新竹市行政區劃分為香山區、
東區、北區,因此新竹市人口我們以下列方法調整:79 至 88 年人 口,香山區、東區、北區人口全部加總為新竹市。
3.嘉義市行政區於民國 79 年調整為東區、西區,其 79-88 年人口資料 皆以東區、西區加總為嘉義市。
4.台北市行政區亦於 79 年曾經調整,將松山區劃分為松山及信義兩 區;並合併大安區及古亭區為大安區;合併雙園區及龍山區為萬華
區;合併城中區、建成區、延平區為中正區;合併木柵區及景美區 為文山區。因此 78 年(含)以前未劃分之松山區及信義區人口資料即 將信義區人口等於松山區人口。而經行政區合併之大安區、萬華 區、中正區、文山區,其 78 年(含)以前人口資料直接將原舊有行政 區人口加總。
三、癌症指標
1. 每五歲年齡層粗發生率及粗死亡率。
2. 年齡標準化發生率及死亡率: 以民國八十五年台灣地區人口為標 準人口。
3. 五年年齡標準化發生率及死亡率:以71-75、76-80、81-85年為單 位計算得之。
4. 癌症發生與死亡之五分法危險個數:以71-75、76-80、81-85年標 準化發生率及死亡率依其數值高低各取20、40、60及80百分位數 將鄉鎮區分為五等級後每等級的個數。
5. 癌症發生與死亡之二分法危險個數:以71-75、76-80、81-85年標 準化發生率及死亡率依其數值高低各取前40%區域為高危險區,高 低危險區的個數。
無關,此勝算比小於1時表示癌症發生率高的區域,其癌症死亡率 並未相對提高,或可解釋為該區域有較多的醫療相關資源保護,
此指標為本研究中合併指標一。
7. 死亡(Death)與發生(Incidence)比值(以
I
D表示):此比值愈大表示 相同發生率的情況下、死亡率相對的高,或相同死亡率的情況下、
發生率相對的低。從空間分析的角度來看,指標同上述勝算比指 標,當比值相對地較大時或可解釋為該區域較欠缺醫療相關資源 保護,故死亡率較高,此外,由於醫療資源不足地區癌症發生的 診斷較低,若有此現象會造成發生率的低估,可更彰顯比值
I D相 對地較大。從時間分析的角度來看,此比值
I
D將會與年齡效應(Age
Effect)呈顯著地正相關,將會與年代效應(Period Effect)及存活率 (Survival Rate)呈顯著地負相關,此種關係將可用來解釋空間及時 間分析中癌症發生與癌症死亡之相對關係。
四、空間因子
1.都市化程度指標:
交通便捷程度、人口活動頻繁與否、職業與通勤情形等因素,可 以反映出經濟及社會活動的結果。行政院主計處八十二年編印之中華 民國統計地區標準分類(第一次修正),其分類原則同時考慮了社會、
經濟活動等因素,因此我們以此作為都市化程度指標,依此分類原
則,將台灣地區都市化程度分為七大類:1.都會區外之鄉,2.都會區 外之鎮,3.都會區外之市,4.次都會區之衛星市鎮,5.次都會區之中心 都市,6.大都會區之衛星市鎮,7.大都會區之中心都市。在進行相關 分析時,我們在將都市化程度分為三類,分別為高、中、低三種程度,
高都市化區為七大類中的 7,中都市化區為七大類中的 2-6 合併,低 都市化區為七大類中的 1。
2. 居住地形指標
主要按內政部台閩地區人口統計之山地、平地區分及行政院衛生 署「加強山地離島及原住民醫療服務計畫」之準則分為山地、平地、
離島三類。另本研究中台東縣蘭嶼鄉同屬為山地、離島鄉,我們將其 歸類為離島鄉。
3.人口老化程度是以各鄉鎮 65 歲以上之人口,佔該鄉鎮總人口數之比 例,依數值高低排序後取其 33.3%及 66.7%為分層依據分為三層。
4.醫療資源分佈是以各鄉鎮醫事人員數,佔該鄉鎮總人口數之比例,
依數值高低排序後取其 33.3%及 66.7%為分層依據分為三層。
5.人口密度以各鄉鎮總人口數為分子,各鄉鎮總面積為分母。依數值 高低排序後取其 33.3%及 66.7%為分層依據分為三層。
6.癌症發生與死亡之五分法危險區
以不同癌症的各地區71-75、76-80、81-85年標準化發生率及死 亡率依其數值高低各取20、40、60及80百分位數將鄉鎮區分為五等 級,例如某鄉為肺癌發生的高、略高、中、略低、或低危險區。
7.癌症發生與死亡之二分法高危險區
以不同癌症的各地區71-75、76-80、81-85年標準化發生率及死 亡率依其數值高低各取60百分位數將鄉鎮區分為二等級,前40%區域 為高危險區,例如某鄉為肺癌發生的高危險區或低危險區。
五、時間因子
1. 癌症年代(Period):以 68-88 年代,及 71-75、76-80、81-85 三時間建 立各癌症之年代。
2. 癌症年齡(Age):以五歲年齡分組,建立各癌症之年齡分層,共 19 層包括 0-1, 1-4, 5-9, 10-14, …, 85+。
3. 癌症世代(Cohort):從民國前 9 年-民國元年、民國前 4 年-民國 5 年、
民國元年-10 年、6-15、11-20、16-25、21-30、26-35 及 31-40 出生世 代建立各癌症之世代。
4. 五年存活率(5 years Survival Rate):根據衛生署 1997 年針對男女性 重要癌症所作存活率分析結果(如附件一)。
六、地圖資料:
使用仲崎科技公司發行之 ArcView 版本台灣地區 1:25,000 電子地圖,
座標系統採用內政部頒訂之二度分帶座標系統(T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