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人的侷限:
有關運動員偏差行為古今中外的相關文獻過於繁多,且受限於個人的能 力,無法將史料蒐集充分,加上外語能力的不足,在轉譯的過程中,可能會 誤解原意,因此,資料的蒐集傾向以中文文獻為主軸,在引用上也是一大限 制與考驗。
第五節 研究重要性
本研究之結果與發現,將有助於中華職棒大聯盟聯盟及各球團,針對如何防治
球員偏差行為,及其相關對應之生活管理規範進行參考。
對於國內培育棒球基層的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及三級棒球各球隊學校,本研究 探討之球員偏差行為之成因,可提供業餘棒球在球員養成階段,提早進行導正偏差 行為及防治之成效。
對於政府立法單位、檢警單位及體育主管部門執行或研擬相關之職棒防賭法 規,亦有其參考價值。
第六節 名詞釋義
本研究使用之特定名詞,共有「偏差行為」、「運動員偏差行為」、「職業運 動」以及「黑鷹事件」,其操作性定義分述如下:
一、偏差行為(deviant behavior):
偏差行為與社會問題的差異,是很模稜兩可的,因為多數的社會問題都是偏差 行為的一種模式。偏差行為指的是違反規則或違背了團體、組織、社區或社會常模 的行為。行為之所以會偏差,歸因於有權勢的人視其為偏差,而這些人之所以會視 某種行為為偏差,則是他們認為該行為對自己、對自身利益或社會秩序具有威脅性 或分裂性(王宗吉,2000,頁142)。
基本上,凡是違背了社會贊同的行為,或是破壞了一個社會或團體的規範規則 稱之。簡言之,是指行為違反了社會所規定角色與關係的行為,或是未能適應與順 從社會習慣的行為規範(宋鎮照,1997,頁232)。
二、運動員偏差行為(athletic deviant behavior):
本研究指破壞、違背了運動的準則、價值、理想、規則及法律條規等,即與運 動規範乖離的行為(邱金松,1988a,頁350)。
三、職業運動(professional sports):
當運動競賽具有高度的運動技能展現與認同共識,以致吸引大批觀眾觀賞,進 而產生商業交易之行為,企業團體願意投資以獲取利益, 於是運動員以運動為其專 業賴以維生,職業運動於是產生(王宗吉,1992)。
職業運動乃不同於業餘運動之性質,其經營型態相似於一般企業,主要以營利 為目的,將職業運動組織企業化及商業化的一種職業運動(楊福珍,1996)。
四、「黑鷹事件」(the scandal of the black eagles)
「 黑 鷹 事 件 」 為 中 華 職 棒 大 聯 盟 成 立22年 來 首 宗 職 棒 假 球 案 ( 林 瑞 嵩 , 1997)。「黑鷹事件」案發於1996年中,臺北地檢署指揮偵辦,1997年1月30日約談,
郭建成、卓琨原及古勝吉3人,郭建成坦承因受組頭利誘在比賽中放水,並指出6隊 都有球員涉賭。同年5月22日偵結。
本案係職業運動賽事中行收賄行為,詐賭集團藉收買教練、球員放水、打假球,
以控制賭博輸贏。其涉案人員有教練、球員(包括外籍投手)、離職球員白手套、組 頭等詐賭集團共29人。在檢調機關介入調查後,數十名球員遭收押、起訴、禁賽,
大多球團皆受波及,中華職棒聯盟因此遭受前所未有的打擊。
本案纏訟8年多,郭建成等22名球員於2004年12月間,經由臺灣高等法院分別 依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到1年10個月,並全部宣告緩刑 (梁奮平,2010)。
第貳章 相關文獻探討
第二章就本研究相關之文獻及學者的研究作資料分析、蒐集、整理及文獻回 顧。本章節分成四小節,其中包括(一)有關偏差行為之定義與生物學理論、心理 學及社會學理論之文獻,(二)有關職業運動及其主流價值的之定義之文獻,(三)
有關運動偏差行為概念及其類型之文獻,(四)有關中華職棒大聯盟「黑鷹事件」
之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