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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職棒球員偏差行為自覺之研究─以黑鷹事件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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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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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運動與休閒管理研究所 碩士學位論文. 台灣職棒球員偏差行為自覺之研究 ─以黑鷹事件為例. 研 究 生: 王 晶 文 指導教授: 李. 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中華民國臺北市.

(2) 台灣職棒球員偏差行為自覺之研究─以黑鷹事件為例 完 成 年 月:2012 年 6 月 研 究 生:王晶文 指 導 教 授:李 晶. 中文摘要 棒球為台灣的國球,但自1997年來中華職棒連續發生五波假球案,致使台灣球 迷對於中職品牌產生懷疑,球迷大量流失。本研究旨在探討台灣職棒球員放水偏差 行為之自覺性,以中職首宗假球案時報鷹「黑鷹事件」球員為研究對象,並以偏差 行為理論為基礎,探討球員內在價值信仰及外在社會控制互動之因果關係,並進而 分析其涉案之成因、類型及其對於個人生涯、台灣棒球環境所產生之影響。本研究 採用深度訪談法與文獻分析法,就所蒐集之文獻資料,比對球員、球團管理人員及 專家學者之深度訪談,加以整理、歸納、分析。 研究結果發現,「黑鷹事件」球員對於放水偏差行為皆具自覺性,其涉案遠因 為球員養成過程法律觀念、運動道德感薄弱;其偏差行為類型,包括生活紀律不佳、 賭博、暴力及賄賂四種,彼此互為因果。從其涉案近因及行為來看,球員是在面對 金錢誘惑、同儕情誼、地下賭盤、黑道壓力、球團不公平對待、聯盟制度不佳、職 棒大環境偏差等等外在社會控制因素影響下,做出打假球之偏差行為。 本研究亦發現「黑鷹事件」對於涉案球員個人及家庭皆有深遠影響,球員除了 喪失個人職棒生涯及名譽外,部份涉案球員的兒子亦因父親的過失以致棒球事業拖 延或無法再打職棒。對整個職棒環境的影響是造成球迷大量流失,而在八成球員涉 入,六隊皆有球員放水的大環境偏差下,檢調辦案只辦「黑鷹事件」球員,球團、 聯盟也無有效危機處理能力,亦造成中華職棒賭害無法根除,隨後一連發生四次假 球事件的不良影響。. 關鍵詞:偏差行為、職業棒球、黑鷹事件. iii.

(3) Deviation Behavior of Taiwanese Professional Baseball Players -- The Black Eagles Case Study Date: June, 2012 Student: Ching-Wen Wang Adviser: Ching Li. Abstract Baseball is Taiwan's national sport, but the Chinese Professional Baseball League(CPBL) has seen five cases of bribery since 1997. They have dealt a serious blow to CPBI as a brand, and more and more fans, deeply hurt and disappointed, have simply stopped caring about the games. This study has as its theme the causes and types of the deviation behavior of the players involved in the scandals, as well as the impact of the behavior on the sport as a whole in Taiwan. The study adopts in-depth interview methodology, reinforced by comparative analyses of relevant documents, data, player information, interviews of team managers, experts and scholars. The study finds that the players who got involved in the "Eagles scandal" did so consciously. Some causes for that has thair roots in the lack of proper formative process on their way to becoming professional players, as well as a lack of legal concept. The types of deviation behavior, including poor self-discipline, gambling, violence and bribery, complicate one another. Properly understood, quite a number of factors have contributed to such a behavior as match-fixing or throwin a game. Among the factors are: temptation of money, peer pressure, wrong-headed frienship, underground gambling, a union system gone awry, and an environment not conducive to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smanship. The study also finds that the "Eagles scandal" has some profound impact on the players and their families. It's not only that the players have their career cut short and their reputation ruined for good. A number of their children also have had their baseball career delayed or stripped. A more general impact can be seen in many baseball fans turning their back on the games. Given that as much as 80 percent of professional iv.

(4) players and many as six teams grew corrupt, the scale of the scandals are striking. Yet all the prosecutors have done is going only after the Eagles. Neither have the clubs and CPBI shown any respectable capacity for crisis management. This is one of the reasons why the evil of gambling in Taiwan's professional baseball games have never been rooted out, and four cases of match-fixing have followed the Eagles scandal in a row.. Key words: deviation behavior, professional baseball, Eagles scandal. v.

(5) 謝. 誌. 研究所唸了這麼久才終於完成論文,感覺上這本身就是一種偏差行為!能夠 「迷途知返」 ,最感謝的是指導教授李晶老師的耐心指導, 及口試委員王宗吉教授、 高英傑教授在論文口試過程中的多所提點,還有我們「永遠的助教」林儷蓉老師, 讓我對學術領域有了更進一步的體會,這本論文才得以完成。 其次要謝謝我研究所的好同學世嫈、斐琳及麗君,沒有妳們的幫忙討論及修改 APA格式,這本論文也無法成形,在研究所這些年的過程中,很高興有妳們這些好 同學一路相陪,這是我在這本論文外,最大的收獲! 做為一個在職棒媒體領域打滾了19年的在職研究生,這本論文也等於是我職場 生涯和學術領域的第一次相遇,1992年,我剛成為聯合晚報的職棒記者,當年主跑 的球隊就是剛加入職棒的時報鷹隊,十年的職棒記者生涯,我見証到時報鷹的成長、 茁壯及幻滅,這些球員在長久的採訪相處中,都如同朋友一般的熟悉,但我在事發 當時,竟然一無所知!只在片段的回憶中,事後才想起,啊!原來當年球員B和我 在環亞飯店16F房間中的談話,竟然就是他躲避黑道威脅過程中一個場景。 16年後,當年失職的職棒記者,回過頭來追尋「黑鷹事件」的前塵往事,用的 卻是他最不熟悉的論文形式,過程有點冒險,但在和時報鷹球員的訪談中,我們希 望的都是能以這本國內第一本「黑鷹事件」球員完整深度訪談的論文,提供飽受放 水事件摧殘的中華職棒有所借鏡,做為一種反省,我也特別感謝這些時報鷹球員、 教練與領隊的信任與幫忙。 論文完成前夕,我和一群時報鷹的球員重返屏東內埔,一來是球員希望到已過 世的李瑞麟教練靈前上個香,二來也希望探望一下久未見面的李師母,在妙覺禪寺 靈骨塔李老師塔位前,隔著球員們手持的裊裊線香,望著李老師穿著時報鷹球服的 照片,仿彿又想起李老師在放水事件後球場上的最後身影,「晶文啊,以後你若可 以,要把我們的故事寫成電影,讓大家知道這些事是怎麼發生的!」當時的李老師 如是說,這是一個結合了信任、背叛與悔恨的人生戲劇,在還沒能力真的將它拍成 電影前,先以這本論文做個開始!. vi.

(6) 目. 次. 口試委員與所長簽字證書................................................................................... i. 授權書.................................................................................................................. ii. 中文摘要.............................................................................................................. iii. 英文摘要.............................................................................................................. iv. 謝. 誌.................................................................................................................. vii. 目. 次.................................................................................................................. viii. 表. 次.................................................................................................................. ix. 圖. 次.................................................................................................................. 第壹章. 緒論...................................................................................... x.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3. 第三節. 研究問題 ……………………………………………………….... 3.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3. 第五節. 研究重要性……………………………………………………….. 4. 第六節. 名詞釋義………………………………………………….... 5. 第貳章. 相關文獻探討……………………………………………….. 7. 第一節. 偏差行為之定義與理論……………………………….…. 7. 第二節. 職業運動定義及其主流價值…………………………………….... 19. 第三節. 運動偏差行為認知………………………………........................... 23. 第四節. 黑鷹事件………………………………………………………..…. 34. 研究方法…………..…………………………………………. 38. 第參章. 第一節. 研究架構…………………………………………………………… vii. 38.

(7) 第二節. 研究流程………………………………………………………........ 38. 第三節. 研究對象………………………………………………………........ 39. 第四節. 研究工具………………………………………………………........ 40. 第五節. 資料分析………………………………………………………...... 42. 第肆章. 結果與討論………..…………………………………………. 43. 第一節. 黑鷹事件受訪者背景資料介紹………………………………. 43. 第二節. 黑鷹事件放水過程……………………………………………….... 45. 第三節. 黑鷹事件偏差行為類型……………………………………...……. 64. 第四節. 黑鷹事件球員偏差行為成因分析………....... ………....... ……. 70. 第五節. 黑鷹事件球員自覺之分析……………………………………….... 92. 第六節. 黑鷹事件之影響………………………………………………........ 101. 第伍章. 結論與建議………..………………………………………… 106. 第一節. 結論……………………………………………………………........ 106. 第二節. 建議……………………………………………………………........ 112. 參考文獻. ....................................................................................... 113. 附. ....................................................................................... 錄. 120. 附錄一. 判決書…………………………………………………………........ 120. 附錄二. 訪談逐字稿…………………………………………………………. 123. viii.

(8) 表. 次. 表 2-1. 「黑鷹事件」涉案球員二審終結判定之刑期表.......................... 36. 表 3-1. 研究對象基本資料表................................................................... 40. 表 3-2. 專家組合表.................................................................................. 42. 表 4-1. 黑鷹事件訪談人物背景表........................................................... 43. 表 4-2. 黑鷹事件球員涉入成因比重表 ........................................................ 91. ix.

(9) 圖. 次. 圖 2-1. 運動的種類…………………………………………………………… 21. 圖 3-1. 研究架構圖…………………………………………………………… 38. 圖 3-2. 研究流程圖……………………………………………….................. 圖 4-1. 球員資產所得評估表………................………................……….... 99. 圖 4-2. 中華職棒大聯盟歷年平均進場觀眾人數長條圖………................ 104. x. 39.

(10) 1. 第壹章. 緒論. 本章共有六節,分別為:第一節闡述本研究之背景與動機;第二節說明研究目 的;第三節提出研究問題;第四節界定研究範圍與限制;第五節說明研究之重要性; 第六節是名詞操作性定義。.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2011 年,台灣首次以地主隊身分舉辦亞洲職棒大賽,由中華職棒 22 年總冠軍 統一 7-11 獅隊,出戰日本、韓國的職棒總冠軍銀體銀行鷹隊,南韓三星獅隊,及澳 洲的職業勁旅伯斯熱火隊,統一獅以一勝兩敗戰績無法晉級冠軍戰後,我國旅日棒 球名人世界全壘打王軟銀鷹隊會長王貞治語重心長的表示,「台灣球員少了贏球成 為冠軍的企圖心」(婁靖平,2011)。 這並不是王貞治第一次對中華職棒提出針砭之言, 2008 年 10 月 8 日中華職棒 爆發第四次假球案米迪亞球團高層及球員涉賭的「黑米事件」後,王貞治也曾很沈 痛的表示, 「球員打假球會讓球迷夢想破滅,對我而言是件非常丟臉的事!如果台灣 職棒消失,我會覺得很痛心!」(陳志祥, 2009 )。經過一連串職棒假球案的衝擊, 台灣職棒整體實力不斷下滑,北京奧運甚至輸給中國隊後,王貞治更再一次強調, 台灣棒球需要進行「意識改革」(陳世昌,2009)。 針對 2011 年亞職大賽,球評劉志昇比較台韓棒球實力的差距時,也指出相較於 韓國職棒的大發展,中華職棒也有一段風光歲月,但曾經連年發生職棒賭博耗損了 中華職棒品牌形象,消費者心存懷疑限制了觀眾人數的發展,也造成球團年年虧損, 整體向上提昇的力道有限,為了控制赤字,經營者對於改善體質也感無力,如此惡 性循環下,中華職棒進步當然有限。 在過去,台韓兩國棒球發展相差不遠,但台灣發生職棒賭博,卻是兩國棒球發 展的分水嶺,韓國是大步向前邁進,但台灣還在整理腳步,韓國棒球的發展的確令 人驚豔 (中華職棒雜誌,2011)。 綜合上述棒球專家所言,運動是運動員心、技、體的綜合展現,在王貞治和劉 志昇的觀察中,台灣職棒球員在技術和體能上和日、韓相對差距並不巨大,和日韓 球員在臨場作戰上最大的差距,實則與球員求勝企圖心及心理強度之不足顯著相關。.

(11) 2. 而台灣職棒出現的落差,究其源由,則與球員打球心態長期受到打假球等偏差 行為的影響與侵蝕,球員打球的價值觀混亂,缺乏爭勝心和榮譽感有關。 回顧世界職棒發展歷史,美國大聯盟 1903 年成立至今一百多年,日本職棒 1936 年成立亦超過一甲子,雖也都曾發生假球案,但都只是單一事件,美國職棒自 1921 年的「黑襪事件」、日本職棒自 1961 年「黑霧事件」後,假球事件都已絕跡。反觀 中華職棒 1990 年成立短短 22 年來,先後已爆發過 1996 年「黑鷹事件」 、2005 年「黑 熊事件」、2007 年「黑鯨事件」、2008 年「黑米事件」及 2009 年「黑象事件」五次 嚴重的職棒假球案,2012 年則有統一獅總教練呂文生因洩露球隊重要情資給組頭, 遭檢方起訴背信罪,中華職棒脫序行為頻率之高,舉世罕見。而其對台灣整體棒球 環境所產生的影響,可從蔡岱亨(2003)的研究中看出其嚴重性,職棒元年時的進 場觀眾就達到 89 萬 9955 人,而後逐年增加至職棒六年的 164 萬 6361 人次,達到我 國職棒運動的巔峰期。但在經歷職棒簽賭事件,以及第二個職棒聯盟─台灣大聯盟 的成立之後,兩個聯盟的惡性競爭,突顯了職棒急於開打的後遺症,職棒的發展陷 入了低潮,觀眾人數遂從職棒七年的 136 萬 4424 人次,降至職棒十年的 49 萬 6433 人次,觀眾人數迅速萎縮,職棒球團的經營也陷入了困境。 而回溯中華職棒五次檢警進行偵辦的職棒假球事件中,媒體報導球員涉入的情 形大多有其相關性,在過往的研究論文中,多位研究者也曾對如何改善中華職棒防 賭機制多所建言,加強球員法治教育及生活管理、職棒兩聯盟合併避免惡性競爭、 發行運動彩券匡正地下賭博泛濫情形(高興桂,2001,頁 88;李國彥,2002,頁 67; 陳威勳,2009,頁 168) ,在現今的時空背景下,都已是行之有年的措施,但球員涉 入打假球的情形,仍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顯見做為職棒防賭最源頭的第一道防 線─職棒球員,問題的根由並未獲得解決。 而時報鷹「黑鷹事件」為國內首宗職棒球員打假球判刑案例,在法律已二審定 讞判刑確立的前題下,時報鷹的案例有其做為實証研究之代表性,但國內對於時報 鷹球員偏差行為的成因及其影響的個案研究仍付之缺如,在此背景下,以時報鷹為 例,探討台灣職棒球員偏差行為的成因,為本研究動機之一。而鷹隊涉案球員從少 棒而至職棒十多年的棒球養成歲月中,為何會從原有的運動主流價值─熱愛棒球場 場追求勝利的精神準則下,解離而為會為錢及其它原因,而行打假球放棄比賽的偏 差行為,值得更進一步深入探討其球員外在社會控制崩壞,及其內在棒球價值信仰.

(12) 3. 解構的過程及原因為何?則為本研究動機之二。 而以 1997 年時報鷹「黑鷹事件」為個案,剖析體系中各行動者所扮演之角色 彼此間的互動形態,及其涉入之原因,探究其破壞職棒運動的主流價值,及球員偏 差行為所衍伸出來臺灣職業棒球運動發展之困境,及其所受處罰對於中華職棒、業 餘棒球及涉案球員個人家庭所發生之影響,則為本研究動機之三。 本研究以偏差行為理論為分析基礎,透過深度訪談及蒐集法院判決書、媒體報 導評論之資料進行分析研究,瞭解臺灣職業棒球運動發展(以 1997 年時報鷹放水事 件為例)過程中,各行動者間透過球隊球員關係的連結與網絡的建立,所呈現之偏 差行為現象及成因。此外, 「黑鷹事件」經由聯盟、檢調單位調查舉發及法院的判刑 確立後,並無法有效成為嚇阻其它職棒球員引以為戒的殷鑑,避免後續偏差行為的 發生,其原由為何?將透過本研究進一步探討。.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依偏差行為之理論,分析時報鷹球員涉賭偏差行為的成因為出發點,針 對時報鷹球員偏差行為過程進行實証的之探討,本研究擬達成之研究目的如下列所 示三點: 一、探究時報鷹球員偏差行為的成因。 二、分析時報鷹球員偏差行為的類型。 三、探究時報鷹球員偏差行為之影響。. 第三節. 研究問題. 依據上列之研究目的,本研究欲探討時報鷹球員偏差行為對於台灣職棒之影 響,研究問題分為下列: 一、探究時報鷹球員偏差行為的成因為何? 二、分析時報鷹球員偏差行為的類型為何? 三、探究時報鷹球員偏差行為之影響為何?.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為質性個案研究,旨在探討時報鷹球員偏差行為之成因與影響,研究範.

(13) 4. 圍與限制如下:. 一、研究範圍 本節針對研究對象、研究時間及文獻來源說明本研究的研究範圍: (一)研究對象:本研究對象為中華職棒時報鷹隊假球事件判刑確立之球員。 (二)研究時間:本研究時間 2005 年 1 月 3 日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止。 (三)文獻來源:參考國內外偏差行為理論,或是文獻上有記載之運動員偏差 行為案例,以及國內職棒假球案相關媒體報導。資料上以中文、英文的 資料為主。. 二、研究限制 本研究的研究限制如以下所述: (一)研究的方法: 本研究採深入訪談法、文獻分析法及內容分析法,僅能以「質化」的研 究法針對主題進行分析與探討,無法兼顧「量化」的統計方法,所需資料將 引用有關或相關文獻。 (二)文獻的引用: 文獻分析法可能因為編撰者的描寫與記錄會有記載錯誤,甚至因個人主 觀偏見的問題,及基於不同的目的、不同的主題,形式與長度也不一,缺乏 整體之標準化,因此不利於資料的整理。 此外,在蒐集的過程中,難免會因年代久遠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而導 致有些資料遍尋不著的可能性,因此,在如此情況下,則考量採用第二手資 料。 (三)個人的侷限: 有關運動員偏差行為古今中外的相關文獻過於繁多,且受限於個人的能 力,無法將史料蒐集充分,加上外語能力的不足,在轉譯的過程中,可能會 誤解原意,因此,資料的蒐集傾向以中文文獻為主軸,在引用上也是一大限 制與考驗。. 第五節. 研究重要性. 本研究之結果與發現,將有助於中華職棒大聯盟聯盟及各球團,針對如何防治.

(14) 5. 球員偏差行為,及其相關對應之生活管理規範進行參考。 對於國內培育棒球基層的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及三級棒球各球隊學校,本研究 探討之球員偏差行為之成因,可提供業餘棒球在球員養成階段,提早進行導正偏差 行為及防治之成效。 對於政府立法單位、檢警單位及體育主管部門執行或研擬相關之職棒防賭法 規,亦有其參考價值。. 第六節. 名詞釋義. 本研究使用之特定名詞,共有「偏差行為」、「運動員偏差行為」、「職業運 動」以及「黑鷹事件」,其操作性定義分述如下:. 一、偏差行為(deviant behavior): 偏差行為與社會問題的差異,是很模稜兩可的,因為多數的社會問題都是偏差 行為的一種模式。偏差行為指的是違反規則或違背了團體、組織、社區或社會常模 的行為。行為之所以會偏差,歸因於有權勢的人視其為偏差,而這些人之所以會視 某種行為為偏差,則是他們認為該行為對自己、對自身利益或社會秩序具有威脅性 或分裂性(王宗吉,2000,頁142)。 基本上,凡是違背了社會贊同的行為,或是破壞了一個社會或團體的規範規則 稱之。簡言之,是指行為違反了社會所規定角色與關係的行為,或是未能適應與順 從社會習慣的行為規範(宋鎮照,1997,頁232)。. 二、運動員偏差行為(athletic deviant behavior): 本研究指破壞、違背了運動的準則、價值、理想、規則及法律條規等,即與運 動規範乖離的行為(邱金松,1988a,頁350)。. 三、職業運動(professional sports): 當運動競賽具有高度的運動技能展現與認同共識,以致吸引大批觀眾觀賞,進 而產生商業交易之行為,企業團體願意投資以獲取利益, 於是運動員以運動為其專 業賴以維生,職業運動於是產生(王宗吉,1992)。 職業運動乃不同於業餘運動之性質,其經營型態相似於一般企業,主要以營利 為目的,將職業運動組織企業化及商業化的一種職業運動(楊福珍,1996)。.

(15) 6. 四、「黑鷹事件」(the scandal of the black eagles) 「 黑 鷹 事 件 」 為 中 華 職 棒 大 聯 盟 成 立 22 年 來 首 宗 職 棒 假 球 案 ( 林 瑞 嵩 , 1997)。「黑鷹事件」案發於1996年中,臺北地檢署指揮偵辦,1997年1月30日約談, 郭建成、卓琨原及古勝吉3人,郭建成坦承因受組頭利誘在比賽中放水,並指出6隊 都有球員涉賭。同年5月22日偵結。 本案係職業運動賽事中行收賄行為,詐賭集團藉收買教練、球員放水、打假球, 以控制賭博輸贏。其涉案人員有教練、球員(包括外籍投手) 、離職球員白手套、組 頭等詐賭集團共29人。在檢調機關介入調查後,數十名球員遭收押、起訴、禁賽, 大多球團皆受波及,中華職棒聯盟因此遭受前所未有的打擊。 本案纏訟8年多,郭建成等22名球員於2004年12月間,經由臺灣高等法院分別 依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到1年10個月,並全部宣告緩刑 (梁奮平,2010)。.

(16) 7. 第貳章. 相關文獻探討. 第二章就本研究相關之文獻及學者的研究作資料分析、蒐集、整理及文獻回 顧。本章節分成四小節,其中包括(一)有關偏差行為之定義與生物學理論、心理 學及社會學理論之文獻,(二)有關職業運動及其主流價值的之定義之文獻,(三) 有關運動偏差行為概念及其類型之文獻,(四)有關中華職棒大聯盟「黑鷹事件」 之文獻。. 第一節. 偏差行為之定義與理論. 本節共分兩部份,第一部份為學者對於偏差行為的定義;第二部份為偏差行為 各學派理論文獻之整理。. 一、偏差行為的定義 王宗吉(2000)將偏差行為( social deviant)定義為違反規則或違背了團體、 組織、社區或社會常模的行為。劍橋百科全書(1990)中提及偏差行為(deviance) 是任何被視為違反「正常的」或所期望的社會行為標準的行為。大美百科全書年鑑 (1993)中認為偏差行為(deviant behavior)是背離該社會可以接受的標準或規範 之行為。而其所謂的社會規範是指社會成員長久以來藉以維持該社會運作規則化的 行為準則。 社會學家 Becker (1963)對偏差行為的相對性概念作闡述。其認為並非行動本 身,而是人們對該行為的反應,方是決定偏差行為與否的關鍵。意即人們必須以社 會文化背景來瞭解行為。不同的族群有不同的規範,一種行為在一種文化下是為偏 差行為,在其他文化下,則可能是屬於正常的行為。 Popenoe 則於 1977 年提出詮釋偏差行為可分成四個層面來加以解釋:(一)偏 差行為是一種違背常態的行為(aberrant)與不遵守社會共識的行為;(二)有的偏 差行為被社會認可,但也有不被社會贊同的偏差行為;(三)當不能遵守或無能力 遵守的行為,這些行為來自於弱智者、殘廢者、精神病,或是生理不正常者,這些 身心不健全的偏差行為卻往往能被社會諒解與寬容,而不被懲罰。(四)偏差行為 不僅僅只出現在個人行為上,也會出現在團體行為上,個人行為偏差較不為一般人 所接受,但是對於普通而不嚴重的團體偏差一般人則採取較為寬容的態度。 法國功能學派的社會學家 Durkheim (1982)主張雖然各地偏差行為的表現形式.

(17) 8. 不同,但它卻存在於每個社會,且將偏差行為界定為違反集體規範與期望的行為。 謝高橋(1982)認為在探討偏差行為問題時,必須由下列六個問題切入: (一)是何種偏差行為(偏差程度)? (二)是誰違反規範? (三)偏差行為的可見度如何? (四)是誰來界定違反行為是偏差? (五)偏差行為發生的地點為何? (六)偏差行為發生的時間為何?. 二、偏差行為各學派理論文獻之整理 有關偏差行為的理論因各學科的觀點不同而有其概念與定義,宋鎮照(1997) 「社會學」一書中,將偏差行為的理論概分為三大領域理論:生物學理論、心理學 理論及社會學理論,羅玉珠(2011)則進一步將相關犯罪學理論區分為有關內在價 值信仰及外在社會控制的理論,本研究分析球員偏差行為,著重於探討球員內在價 值信仰,及外在社會控制的變異過程,茲分述如下。 (一)生物學理論 生物學解釋主要有 William H. Sheldon 的體型論、性染色體的解釋與 Cesare Lombroso 的實證論。 美國心理學家及內科醫生 William H. Sheldon 檢查 200 位任性的男孩後,發現 體型與個人性格行為顯著相關。根據胚胎學的論點,Sheldon 認為人類生命始於三 個層次構成之胚胎(embryo),由內層至外層分別為內胚葉(emdoderm)、中胚葉 (mesoderm)及外胚葉(ectoderm)。內胚葉負責消化器官的成長,中胚葉負責肌 肉和骨頭等組織的成長,外胚葉則負責神經系統、皮膚及其它附屬器官(如手、腳) 之成長。因各個部位的成長狀況不一,Sheldon 乃據此建構一相對應之體型說(張 平吾,1996,頁 214-215)。 犯罪的實證學派則於 1870 年由義大利犯罪學家 Cesare Lombroso 所創立, Cesare Lombroso 測量監獄內眾多囚犯的頭顱和身軀,發現囚犯們的頭顱和身軀有某 些共通的尺寸特徵符合獸性(animalistic)的模式,Cesare Lombroso 進而依據達爾 文進化論的觀點,認為有些人是「天生的犯罪者」,即犯罪行為是來自遺傳的缺陷, 強調犯罪是一個人在生物上所承受的一種結構與人格之進化,且在進化上擁有較原.

(18) 9. 始的特徵。例如:頭形古怪、額頭突出、面貌奇特、朝天鼻、齒列不齊、手臂過膝、 頭髮粗亂、眼有缺陷、下顎突出⋯⋯等,具有上述五項特徵者,便容易產生偏差行為, 甚至成為所謂的天生犯罪者(宋鎮照,1997,頁 246-247)。 (二)內在價值信仰相關理論 內在價值信仰理論探討的是個人成長階段中,自我良知和價值觀建立的過程, 本研究探討的範圍為心理學理論、道德發展理論及中立化理論。 1.心理學理論 心理學解釋以心理學觀點理解偏差行為,旨在探討其心理動機,而不論其為「起 初動機」(primary motive)或是「衍生動機」(secondary motive),尤其心理學家 試圖針對各種不同的心理狀況去處理時,必然會接觸到暴力行為者或犯罪者,於是 引起眾多心理學家從事這方面之探討。 心理分析論是由 S. Freud 所提出,後來經 A.addler 加以發揚光大,此論者認為 每個人皆有其特有的人格特質,S. Freud 將人格分成本我(id)、自我(ego)與超 我(superego)三個部份,本我常是潛意識行為,緣於生物性的原始慾望的衝動, 追尋趨吉避凶的享樂原則;在逐漸形成及社會化過程中,才慢慢地逐漸形成「自我」 與「超我」(張平吾,1996,頁 221)。以 S. Freud 觀點來看,犯罪或偏差行為的 來源大致如下(楊士隆,1996,頁 51-52): (1)超我之功能不彰,亦即個人無法以道德良知、對本我之欲求加以規範, 則即可能犯罪。 (2)幼兒成長時期未滿足之需求,如在口腔期未能滿足(如:早期斷乳), 很可能以酗酒或抽煙代之,若在肛門期大小便訓練不當,則可能影響 個人之偏執個性。 (3)減輕罪疚感,如:對父母有不正常的戀父或戀母情結,產生罪疚感, 為減輕罪疚感,可能以接受懲罰(如:犯罪)的方式為之。 基本上,此派學者認為人格要能正常發展,必須在本我、自我和超我的平衡下 才可得,如果人格中的超我之功能不彰,無法以道德良心對本我之慾求予以約束、 幼兒成長時期許多需求未獲得滿足或誤導及為了減輕因戀父或戀母情結而衍發之罪 疚感,偏差與犯罪行為即可能因此產生(王南詔,2001,頁 15)。 2.道德發展理論.

(19) 10. 根據文獻資料,在道德與人格特質方面之理論,Kohlberg 將道德發展分為道德 成規前、道德成規及道德成規後期等三大時期。而每一階段中又分二個階段,敘述 如下(王家通,1999,頁 179-182): (1)道德成規前期:約在學前幼稚園至小學低中年級時期,特徵為每一兒 童均傾向於遵守規範,尚未形成主見。 A.避罰服從導向階段:此期兒童尚缺乏是非善惡觀念,認為能避免處罰 的便是好行為。 B.相對功利導向階段:行為成為追求快樂的工具,以條件交換的觀點來 看人際關係。 (2)道德成規期:約小學中年級到成年,以家庭、團體、或國家所期望的 行為即為好行為,故順從家庭期望或社會成規的要求,進一步忠於團 體,並積極參與和支持之。 A.人際關係和諧導向階段:能使別人快樂,或能得到別人稱讚的行即是 好行為,順應傳統的要求,並開始以動機來判斷行為的好壞。 B.法律與秩序導向階段:服從團體規範,嚴守公定秩序,善盡責任或義 務,尊重法律權威,並維護社會安寧。 (3)道德成規後期(或稱道德原則期):約在青年期人格成熟後。指個人 思想行為發展到超越有形的法律或規約,重視人的價值和尊嚴,達到 完全獨立自律的境界。 A.遵守社會規約導向階段:強調尊重法律,但不死守規條,認為法律應 依社會的需要作彈性的運用或修正。 B.道德普遍原則導向階段:個人有其獨特的人生哲學,對於是非善惡的 判斷有其獨立的價值標準,是一種抽象而普遍,超乎法律條文的道德 原則,而非徒重具體的道德規約。 Kohlberg 根據每個人道德發展的不同,而將人做不同的分類,研究發現犯罪者 的道德發展遠低於一般人,顯示只為自我利益或只為避免懲罰的人,較認為法律可 使全社會受益或尊重他人權利者,更可能從事犯罪行為,發展成較高層次的道德, 可使人隔絕於犯罪之外(許春金,2007)。道德發展論也強調個人道德未能循序漸 進的發展,或是停滯在早期的階段,則將促使個人無法做自我控制以及抗拒誘惑,.

(20) 11. 而衍發偏差或犯罪行為(王南詔,2001,頁 15-16)。 3.中立化理論 Sykes和Matza(1957)兩位學者首先提出中立化理論這個名詞,並指出偏差行為者或 多或少仍具有傳統信仰及價值觀,他們之所以會涉及偏差行為,是因為學得一些 中立這些價值觀的「技巧」,讓他們能突破傳統觀念的束縛,而「漂浮」(drift) 於合法與非法行為間,所以又稱為「漂浮理論」。這些技巧是藉由與他人互動的 過程而習得的(羅玉珠,2011,頁22-23),概述如下: (1)否定責任:犯罪者聲稱偏差行為不是他們造成的,而是他們無法控制 的力量或事件所造成的,例如「會犯罪不是我的錯,是因為我的家庭 環境不好、學校又沒教我正確的觀念」。 (2)否定損害:偏差行為者表示他們的行為並未造成他人的損失或傷害, 否定自己的罪行,合理化自己的偏差行為。 (3)否定被害人:偏差行為者認為犯罪是被害者的錯,是被害者引誘他們 從事犯罪行為。 (4)譴責譴責者:犯罪者認為責備他的人都是偽君子、是喬裝的偏差者, 而那些譴責他們的人,也涉及了一些可疑的行為。 (5)訴諸於較高的情操或權威:偏差或犯罪者經常認為自己處於對同儕團 體的忠誠與遵守法律規範,左右為難的困境中。但是同儕團體的要求 是更親近而可見的,所以,偏差或犯罪者經常選擇違反社會規範,以 滿足前者的要求。 (三)外在社會控制理論 關於偏差行為的理論有許多,如社會控制理論、失範理論(或稱迷亂、脫序論)、 同心圓理論、文化傳遞論(包含犯罪次級文化傳襲、差異(別)結合論)、抑制理 論、標籤論、機會理論、日常活動理論等,但礙於篇幅的關係只介紹社會控制理論、 犯罪次級文化傳襲理論、差異(別)結合理論、失範理論、標籤論、社會學習理論 等,幾個較常被用來解釋偏差行為的理論。 1.社會控制理論 Hirschi(1969)的社會控制理論,是從Reiss、 Nye、Reckless等控制理論學說演進 而來的(溫淑盈,2004),社會控制理論可謂是六零年代以來犯罪學的顯學(郭豫.

(21) 12. 珍,2004),經 Hirschi 加以統整、驗證後,控制理論便以 Hirschi 的社會控制理 論最具完整性、結構最為嚴謹,是目前最具影響力的犯罪學理論(許春金,2010)。 社會控制理論是將重心置於防止犯罪與偏差行為的環境與約束力。 Hirschi 認 為偏差行為的發生「乃是因為個人從親密依附、未來期望及道德信仰中游離出來 (Hirschi,1969)」,因此社會控制理論的重心是抑制個人偏差或反社會行為的社會 化過程,問題的關鍵在於「人為何會遵孚社會規範?」 社會控制論最早可追溯到社會學大師 Durkheim 於「社會分工論」書中提出連 帶(solidarity)一詞,連帶指的是一個社會中成員達成共識的基礎,是個人對團體 依附的情感與密度。在傳統社會中存在著「機械連帶」(mechanical solidarity), 社會成員之間的相似性具一種同質性共同價值情操來維持集體意識。現代社會中成 員之間高度分工、分化,成員間充滿著異質性,彼此互賴程度高,但個人意識強, 社會規範的維持便是透過「有機連帶」(organic solidarity)的運作(王枝燦,2001, 頁 16-17)。Travis Hirschi, 1969 於著作《犯罪原因論》(Causes of Delinquency) 提出許多青少年假設性理論,在於解釋為何有些人不會犯罪,而非解釋為何青少年 會犯罪,並吸收 Durkheim 的連帶觀點,進一步闡明四個社會連結(或稱社會鍵) 的要素:依附(attachment) 、抱負(commitment) 、信念(belief) 、參與(involvement), 單獨或結合之後,如何在個人與社會間發生效力,避免偏差行為(張景然,1992, 頁 41-42)。 四個社會連結分述如下(引自張平吾,1996,頁 263-264): (1)依附:當我們受社會規範的約束及影響後,才成為有道德之人;如果 個人對他人看法與期待不以為意,亦即不具感應性(sensitivity),沒 有內化外在的社會道德與規範,則有可能陷於犯罪;如果個人愈依附 父母、學校和同儕團體,並對他們產生情感與關心,則愈不可能產生 犯罪行為。 (2)抱負:此要素包含個人追求理想與世俗目標之動機,個人如果投入相 當的時間與精力致力於追求較高的教育和事業,則當他欲從事偏差或 犯罪行為時,他應考慮該行為可能帶來之不利代價(喪失美好前程和 受教機會),而對自己行為有所約束,則其陷於犯罪可能性亦隨之降 低,亦即個人對未來教育程度之抱負愈高,則愈不可能從事犯罪行為;.

(22) 13. 若個人不信守傳統社會價值,則很可能採取違反社會規範來合理化其 行為。 (3)信念:信念是指個人相信社會規範(如道德、法律)的公正性,贊同 並尊重社會的傳統機制,如學校、家庭、宗教所設立的一般傳統價值 和規則,此概念涉及個人對所屬團體的信仰、忠誠和信任,特別是合 於道德且應該遵行的一般法律和社會秩序,當一個人愈不尊重法律或 愈不信任團體的規範,其犯罪的發生率尌會增加。 (4)參與:Hirschi 認為邪惡是從懶惰者的手中產生,參與是指一個人投注 於傳統或非傳統(如活動、休閒)的時間或精力。一個人若將其所有 的時間投入學校課業、運動、正當的休閒活動、參與家庭生活、課外 活動等,不但其精力有所發揮,也不會有多餘的心思及時間消耗在不 法的活動中,而產生抑制犯罪的功能。 Hirschi 指出個體和社會的連結強度是主要的社會控制力量,而足夠的 社會控制力量才是促使個人不會從事犯罪的主要因素,所以,當個人 與社會的連結力變弱或是瓦解時,社會便會喪失對其成員的約束力 量,自然就可能產生犯罪偏差的行為(陳淑湘,1999,頁 29)。 2.犯罪次級文化傳襲理論 Clifford Show 與 Henry Mckay 於「犯罪團體的地理分佈研究」一書中提出,美 國芝加哥在 1900 至 1906 年,是有高犯罪率的地區,在 1917 到 1923 年這段期間不 同的民族團體進出,雖然人口結構己經改變,但是犯罪等偏差現象仍然居高不下, 明顯地,民族文化傳統無法解釋犯罪率發生的情形。此外,他們發現犯罪率的高低 與住民團體之特性,似有所關連;即當某一團體或種族移入此地區後,團體犯罪率 就升高;待團體移出後,犯罪率便降低,因此,結論是犯罪己成為這個地區社會生 活的傳統方式,經由個人或團體的接觸而轉移,如此代代相傳,形成犯罪文化 (delinquent subculture),轉移這種犯罪文化的主要媒介是遊戲團體與幫會。任何 成為偏差行為者,並非是有意的,而是學習了團體的傳統行為方式或犯罪次級文化, 即是所謂的「近朱者亦,近墨者黑」,所以偏差者不是創新,而是遵守的結果(謝 高橋,1982,頁 262-263;林義男譯,1995,頁 336-337;詹火生等,1995,頁 150)。 3.差異(別)結合理論.

(23) 14. 1939年在犯罪學理的教科書上正式地出現屬於犯罪和青少年犯罪行為領域的 差異結合理論(黃維憲,1981,頁108),創論者E. H.Sutherland為美國社會學芝加 哥學派一員,以此論來解釋犯罪偏差行為之形成過程,並於1947年由其弟子Cressey 加以修正及發揚光大。差異結合論認為一個人會變成犯罪者主要原因是接觸了一些 帶有犯罪想法的人,根據Sutherland的說法,犯罪行為多半學習自與自己關係密切的 初級團體(primary groups),尤其是與同儕團體的互動溝通過程來習得,亦即不良 的學習是導致個體偏差犯罪行為最主要的因素,主張犯罪是由於處於某種文化中或 與特別文化的人接觸學習而來。簡言之,差別結合論強調同儕團體與外在環境對於 青少年偏差行為的影響,因為學習犯罪行為的過程和學習守法行為過程大致一樣, 都是為了滿足相同的需要和價值,另外,此論者也強調社會解組;社會失序與偏差 犯罪行為之間的關聯(張華葆,1985,頁173;王淑女,1995,頁108;張家銘,1997, 頁131;張秀慧,2001,頁37)。根據差異結合論的觀點,偏差犯罪行為包含九項陳 述的形式(周愫嫻,1992): A.犯罪行為是透過學習而來。 B.犯罪行為主要是透過與他人互動及溝通的過程中而習得的。 C.犯罪行為主要的學習對象是較為親密的小團體。 D.犯罪學習的內容主要有技巧、特殊的理由、藉口以及態度的學習。 E.犯罪特殊的動機和驅力的學習,主要為個體如何看待法律。 F.個體之所以犯罪是源於受到犯罪環境多於非犯罪環境的影響。 G.由於在接觸頻率、強度、優先順序以及密度有所差別而導致不同行為 的產生。 H.學習犯罪行為的過程與守法行為的過程與機制為相同的。 I.守法行為及犯罪行為都是基於個人的需要及價值觀所衍生的行為,而 兩者的相異點為偏差行為的價值觀與一般社會大眾大相逕庭。 4.失範理論 此學派學者以十九世紀中葉法國社會學家 E. Durkheim 為主,Durkheim 也是最 早使用迷亂(anomie)一詞的學者,迷亂是用以形容當社會對個人行為之控制無效 時所產生的一種失序的感受,也就是一種「無規範」亦即失範(normlessness)的狀 況,尤其是指一個社會在經歷急遽的社會變遷或動亂的時期,譬如經濟瓦解時,人.

(24) 15. 們會變得動盪或消沈,這就可能導致較高的暴力型犯罪率及自殺率。Durkheim 在他 的自殺論(1897)一書中,將自殺行為劃分為數種類型,其中之一為脫序型。Durkheim 認為人是社會動物,如同有機體一般,人類行為受社會力量(社會道德行為規範等) 所控制,並強調人類環境最重要者為社會文化、道德規範之環境;其次才是物質的 環境。在現代社會,由於社會文化脫序,且在多元文化,各種衝突矛盾的價值規範 衝擊之下,使得個人感到無所適從,因而導致精神困擾、產生自殺行為(周震歐, 1983,頁 18;張華葆,1985,頁 172;蔡文輝,2000)。 1938 年美國社會學家 R. K. Merton 引用前輩 Durkheim 迷亂(anomie)的概念 將失範論加以延伸發展,使其更加具體化。Merton 在<社會結構與脫序>一文中指 出偏差形成的現象與關係,並主張偏差行為就是社會文化與社會結構之間極度緊張 的產物,確信偏差行為是因文化認同的目標和達成該目標所許可的手段之間有差距 的結果(陳光中,1996,頁 189;彭懷恩,1996,頁 66;宋鎮照,1997,頁 251; 張家銘,1997,頁 132)。Merton 以「文化及社會目標」與「合法手段」為分類依 據,將人們的適應方式分成五類—順從型(conformity)、創新型(innovation)、儀 式型(ritualism)、退縮型(retreatism)、叛逆型(rebellion),認為偏差行為的出現 是在於社會追求的目標與達成這些目標且被社會認可的手段之間不一致的狀態下所 產生的(瞿海源、王振寰,2002) 。而只有在社會所追求的目標與使用的手段一致時 (順從型--conformity) ,個人或團體才不致產生偏差行為(劉虹妤,2003,頁 22-23) 。 (1)順從:這不是一種偏差的反應形式,當個人採取社會認同的方法手段 來追求社會贊同的文化目標時,或在一個能使他採行兩者的社會位置 時,就易產生順從型的反應,例如以通過考試方式,來獲得資格檢定 或證照,屬於奉公守法者。 (2)創新:接受文化目標,拒絕採取社會認同的手段方法,創新者拒絶社 會認同的方法手段,而訴諸常軌以外手段的使用,以求獲致文化許可 的目標,如經濟成功、物質佔有、社會地位等。例如職員的薪水只夠 維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時,他們可能會偷取公司的財物,以彌補收入之 不足,又如經濟犯罪、黑道、考試作弊、販毒、從事色情交易等,屬 創新立異者。 (3)儀式:執著於制度化的手段,卻不追求、拒絕社會贊同之文化目標,.

(25) 16. 舉例來說,職員嚴格遵守公司的規定和程序,而不顧目標的達成與否, 只知埋首於低薪又枯燥乏味的工作,亦即官僚作風,屬墨守成規者。 (4)退縮:文化目標及方法手段,二者皆採用予以拒絕的態度,例如職員 辭職不幹,接受失業救濟金,因為他們看不出有必要續追求文化所重 視的目標,也不再認為值得遵循勤奮工作和忠誠等規範,又如自殺、 酗酒、吸毒成癮、濫用藥物等,屬頹廢者。 (5)反叛:拒絕採用、排斥社會所贊同的文化目標及手段方法,取而代之 的是另一套的新目標及手段,這往往發生在社會快速變遷後,由於傳 統目標與手段日漸不為某些人所接受,轉而以新的現代化價值或理想 為訴求,如激進份子、革命者、兇暴幫會、前衛女性等,屬反叛革命 份子。 5.標籤論 「標籤」的觀念,由社會學家Edwin Lemert(1951, 1967)首先提出,並由Howard Becker衍伸說明。Lemert提出標籤理論(labeling theory)認為偏差行為是來自於他 人對偏差者自身的偏差行為所貼上的標籤。強調偏差是由於個人行為被標籤化的結 果,而透過標籤理論的解釋可以瞭解為何有些人們的行為被認定為偏差行為,然而 相較於他人有相類似的行為出現時,卻不以偏差行為解釋之(章宏智,2003,頁18)。. Lemert(1972) 將 偏 差 行 為 分 為 初 級 偏 差 ( primarydeviance ) 與 次 級 偏 差 (secondary deviance),初級偏差指的是初次或偶爾違反社會規範;次級偏差指的 是被人貼上偏差的標籤,被認為屬於偏差者的個人或團體也常自認為是偏差者,然 後開始在行為和自我概念上扮演出偏差角色(詹火生,1995,頁152)。 Lemert也將此過程分成下列八個階段(引自白秀雄,1995) : (1)初級偏差(2) 社會的處罰(3)進一步的偏差(4)較為強烈的處罰(5)再進一步的偏差,且以敵 對的態度面對處罰者(6)社會對此偏差已採取行動反制此種偏差行為(7)偏差的 個體以更為嚴重的偏差來面對社會的不滿與抵制(8)社會以無可救藥的態度面對偏 差的個體,視之為偏差者。 Becker(1963)則將標籤理論稱為社會反應理論(societal-reaction approach)且 認為偏差是人們對行為予以反應的過程,而行為本身並無偏差之別。Becker在《局 外人》(Outsiders, 1963)一書中指出,偏差行為實際上是由於優勢團體(如法官、立.

(26) 17. 法委員、醫師等),將行為標準強加在其他人身上所致(陳光中、秦文力、周愫嫻, 1995,頁191),亦即大部份界定偏差的規則和內容者,都是富人為窮人而設,男人 為女人而設,老人為年輕人而設,多數團體為少數團體而設。因此,代表正義的執 法者,可以把傳統道德的標準加諸在每個人的身上,所以是製造標籤的主要來源, 而帶有偏差意味的標籤則反映了社會的權力結構(張家銘,1997,頁135)。 另外,Becker 探討人們如何具體地運用導致標籤的過程於個人身上?構成被標 籤為社會問題的因素有那些?社會對這個標籤反應如何?如何對被標籤者社會控制 行動?以及標籤者如何反應?等探討社會問題定義的問題研究(彭懷真,1994,頁 256-157)。並且認為人們做出偏差行為的理由為:一、不知不覺的做出偏差行為; 二、明知故犯(明明知道,卻又不以為意);三、無意中被捲進去;四、以精心策 畫的偏差,作為達成目的之手段。不論使用何種理由,人們的命運並不決定於原始 動機,而決定於是否被發現,並被公開地貼上偏差者的標籤(林義男,1995,頁 342) 。 6.社會學習理論 Bandura 認為個體大部分的行為、習慣是經由觀察或模仿他人而習得的,又鑑 於操作制約原則過於簡化所有的學習歷程,並且深察人類內在認知對學習的左右能 力,於是提出社會學習論。 對於行為的決定因素,究係內在(如特質論)或外在(如行為論)因素決定的 問題,Bandura(1973)提出融合的看法,他認為二者均會影響行為。換言之,行為 的外在因素(如酬賞、懲罰)與內在因素(如信念、特質)均是交互影響系統中的 一部分,不僅各自影響著行為,也會交互影響(羅玉珠,2011,頁 25): (1)行為(behavior):個人的行為、動作反應。 (2)個人認知(Person and cognition):人的態度、價值信仰、意向、自我 概念等認知因素。 (3)環境(environment):環境、物理環境、家人和朋友,以及其他社會 影響。 社會學習理論(Bandura, 1977)認為,人類的認知、技能、態度以及觀念的獲得, 多數來自間接的經驗。其主要歷程是,學習者在社會情境中,經由觀察別人的行為 以及其行為後果,而間接學到特定行為。此一間接學習歷程稱之為模倣(Modeling), 模倣的對象則稱之為楷模(Model)。一般而言,促使觀察學習形成的有利條件如.

(27) 18. 下: (1)楷模表現的行為具有明顯賞罰結果。 (2)學習者對楷模持正向態度。 (3)學習者與楷模在個人特質上相近。 (4)學習者對楷模的模倣可獲得增強。 (5)楷模表現的行為能被明確指出。 (6)所模倣行為是學習者能力可及。. 三、小結 依據上述心理學及社會學理論整理所得,造成個體偏差行為的成因,可以經由 外在社會控制及內在價值信仰兩大部份進行探討。Sutherland認為偏差行為是個人在 家庭、同儕等親密團體的社會互動中學習而來。對球員而言,從小棒球養成過程中, 圍繞在球員周遭的親密團體如父母、老師、手足、教練、同儕等,皆是球員形塑個 人行為模式過程中學習的楷模,Bandura也指出人主要是透過觀察他人之行為進而學 習與模仿;而楷模能影響兒童的攻擊行為、性別角色以及道德標準等性格的發展, 偏差行為是藉由社會化過程中,模仿、內化不當的楷模所產生。不當的楷模學習, 正是經由外在社會控制學習過程中,建立內在價值信仰再體現於偏差行為的一種展 現。 而這種外在社會控制也可經由Hirschi的社會控制理論進行檢驗,人受到家庭、 學校、朋友、法律、社會規範、宗教信仰等外在的影響力量所控制,人之所以不從 事偏差行為,是因為這些外在環境之涵養、潛移默化和控制的結果。 社會學習理論主張「人性白紙論」,當個人出生後,與外在社會連結產生互動, 才決定他的一切; 但以社會控制的觀點來看,則主張「性惡論」,因為人性本惡趨 樂避苦,當個人舆社會的關係連結不再緊密時,來自生物驅力與自我的本能行為就 會被釋放出來,如此也就會產生偏差行為。 在外在社會控制理論方面,雖然社會控制理論與社會學習理論的概念有很大差 異,基本主張亦不一樣,社會控制理論強調透過社會、環境控制機制能由外而內進 行控管,有助於抑制個人偏差行為的發生;而社會學習理論則強調由內而外,經由 個人主動的認知、增強作用與定義 , 對學習具有促動的功用、對偏差行為有增長或 削弱的效果。.

(28) 19. Hirschi認為依附、價值信仰均是透過社會化的過程而形成,而社會學習理論也 強調社會化過程與家庭、學校、同儕間的互動有密切關係,犯罪心理學亦強調早期 兒童的教養,三種理論都在強調社會化的形塑過程,不去從事偏差行為,是正向社 會化所造成的結果。各學派的學者長期以來不斷研究個體在社會化過程中,究竟是 哪些因子導致偏差行為?研究結果無論是社會控制理論或是社會學習理論,均發現 家庭、同儕團體與學校扮演重要的角色,甚至社會控制理論及犯罪心理學理論強調 之家庭、學校的早期教養功能。個人行為在成長的過程中,會受到周遭環境與人際 互動的影響,以上皆為個體行為模式養成的過程。 而透過Durkheim、Merton的失範理論,可以了解當大環境敗壞,社會控制體系 解組時,個體面對動亂而形成的脫序過程。並經由Sykes和Matza的中立化理論,進 一步探討偏差者行動前如何運用中立化技巧,合理化自己的偏差行為,做為啟動行 動的動機。 綜合以上所述,由於台灣球員養成階段大多在國小四、五年級少棒時期,就已 脫離家庭統一住宿,進入團體生活階段,家庭的影響和一般兒童相較,遠不如球隊 和同儕的影響,如果能在球員養成階段,將影響最大的球隊、同儕兩項因素,做好 妥善控制,便能塑造球員的正確價值觀、降低與偏差同儕接觸的機會,應該就能降 低球員打假球等偏差行為發生的可能性,。 因此本研究將以社會控制理論與社會學習理論強調的社會化過程,失範理論所 突顯的大環境解組情形,最重要的球隊、同儕等影響因素,並由心理學理論、道德 發展理論及中立化理論來探討球員運動道德養成過程,及突破自我良知合理化自己 偏差行為的中立化技巧為何?經由球員內在價值信仰養成 及外在社會控制理論檢 驗,研究其與「黑鷹事件」球員偏差行為的關聯性。. 第二節. 職業運動定義及其主流價值. 本節共分兩部份,第一部份為學者對職業運動的定義;第二部份為運動主流價 值文獻之探討。. 一、職業運動的定義 學者曾把運動(sport)定義為發生於有正式組織或法人團體結構內,身體方面 的制度化競爭(Nixon,1984,頁 13-15)。而對於職業運動的定義,一般而言包含四個要.

(29) 20. 素:(一)專以從事該運動為職業的運動員(paid athletes);(二)具不確定性的 競爭比賽(competing live);(三)贊助的賽會(sponsored event);(四)消費 的觀眾(paying spectators)(Goff, 2005)。 運動本來是從屬於個人自發之行動、以滿足個體體能活動的需求為原因,而不 是以提供他人觀賞為目的,這是在職業運動興起前,早期業餘主義精神所強調的真 諦。 但在資本化社會逐漸成形後,隨著球員個人技巧的精進,還有運動項目競賽規 則本質的迷人,開始有了吸引旁觀者(Spectator)進入到運動場內觀常運動賽事的 趨力,並且隨著球員愈來愈職業化的精彩表現,觀賞者可以依附在球星的表現及球 隊的勝負上,宣洩他們的高興的情緒或失落的情感。運動的高度技能化強烈吸引觀 眾到進場欣賞,並且把運動員成功的印象投射到觀賞者自己的身上,如此,在商業 手段的操作下,比賽更進一步帶動頭腦靈敏的商人,緊緊抓住這些有利可圖的機會, 球員被廣告、電視轉播權利金等行銷手法大加包裝、進而促成周邊商品大賣,運動 進而成為職業化的商業行為! 而若以經濟學的角度來思考職業運動,則有其特殊的產業特性。職業運動產業 的市場特性是屬於寡佔市場(Oligopoly)(黃煜、林房儹,2002);職業運動組織是 屬於卡特爾形式(Cartel)的組織 (許玫琇、陳佳儒、張富鈞、張耿介,2002)。 其主要特性就是生產者不多,彼此結合成一個同盟組織,共同創造利潤。因為組成 的企業數目少,所以組織內每一個企業都影響著其它的企業。企業一起合作可以創 造更高的利潤,反之,不當過度的競爭則會造成整個產業利潤的損失(蔡岱亨,2003, 頁 22-23)。.

(30) 21. 圖 2-1. 運動的種類. 資料來源: 體育運動社會學 (頁 125),王宗吉,1996,臺北:銀禾。已獲得版權 所有者之許可翻印。. 由圖 2-1 所示,學者王宗吉將運動的種類分為非正式運動、半正式運動、正式 運動及職業運動四大類型,技術水準及制度體系水準相對最高的職業運動,位於運 動金字塔體系的頂端,相對於參與的運動員個人的本身所擁有的自由度較低,所要 負擔的社會控制強度也較一般業餘運動員更高,職業運動員要對應於整體社會的期 待,便要有更符合職業運動主流價值上能力的展現。. 二、職業運動的主流價值 而整理以上學者研究,職業運動依據其定義及產業特性,其核心的主流價值便 在於藉由專業而技術高超的職業化運動員,演出公正而精彩的競爭比賽,進而吸引 眾多的消費觀眾,並經由商業行錆的手段,創造該運動項目及其贊助企業最大的利 潤。 而以整個職業運動的產業結構來分析,職業運動員便是整個職業運動最核心的 基層生產者,該生產者雖以職業化的運動表演為目的,但為了產出公正而精彩具有 不確定性的競爭比賽,就必須在符合職業聯盟的競賽規章架構下,發揮個人敬業及 具有運動家精神的表演投入競賽活動中。.

(31) 22. 運動家精神(sportsmanship)也可稱「運動道德」,運動道德的行為規範可以 說相當廣泛,像是蓄意犯規、重複犯規、侵犯行為外,還有態度惡劣、不服裁判、 缺乏禮貌、違反公平競爭等,都屬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王秋燕、黃恆祥,2003)。 張淑卿(2002)則認為運動道德的形成取決於社會道德的發展,同時也必須考慮到 運動員本身的看法或價值,而運動道德的要求凌駕於運動規則之上,其中「公平」 及「正義」是運動道德的重要原則。 除了這些規範外,張春秀(1988)將運動道德界定為運動員在競賽過程中需遵 守公平、服從、守法、仁愛、負責、奮鬥、誠實、正義、犧牲與合作等原則。方慈 惠(1998)認為,運動道德是在運動過程中使參與體認到己身的存在和其中的人際 互動關係,以培養出適應社會環境之能力。陳永宏(1999)認為運動員在運動參與 過程中堅持公平競爭的原則且須具備同情心和正直之道德態度。最後 Shields & Bredemeier ( 1995 ) 認 為 運 動 中 之 道 德 品 格 是 四 種 品 德 的 組 合 : 同 情 心 (compassion)、公平(fairness)、運動員精神(sportsmanship) 及正直(integrity)。 綜合上述我們可以知道運動道德應包含同理心、公平競爭、關心、正直、合作及勇 於面對挫折,同時要遵從規則、裁判及相關工作人員等要素(黃致傑、陳鎰明,1995) 。. 三、職業運動的社會責任 職業運動做為一種商業活動,企業贊助職業運動,目標不僅是追求利潤,更在 於希望籍由對於贊助運動的參與,提升企業的整體形象,也進而提高消費者對於贊 助企業產品的認同度。而職業運動做為社會文化的產物,也可透過觀賞、實踐等不 同層次的參與,賦與職業運動「文化再製」的社會機能。職棒選手透過不斷的努力 與制度化的競爭展現「身體的卓越性」(多多納,1997),從自我實現的過程中獲 得成功與名聲,因而得以由運動的精英,轉化為國民的模範,成為英雄─社會中或 次文化裡的社會神話與價值觀象徵的代言人(Nixon, 1984)。 職業運動隱含社會教化的意義,運動明星做為職業運動的主要核心基層生產 者,也可從 Carroll 等人(1991)所提「社會責任金字塔」的架構分類來說明運動 明星與社會責任各階段關係。Carroll 等人所提的「社會責任金字塔」理論解釋企業 的社會責任,依責任層次之高低,由底部到頂端依序分別為「經濟責任(economic responsibilities)」、「法律責任(legal. responsibilities)」、「倫理責任(ethical. responsibilities)」與「慈善責任(philanthropic. responsibilities)」。就「運動明.

(32) 23. 星」而言,其在追求個人目標過程中,最基本的層次是在「經濟責任」階段係以追 求「勝利」、「奪得第一」、「成就展現」、「身心滿足」或是「金錢酬賞」等目 標,但前提則須在限制範圍內所規範的「法律責任」,以及「法律責任」範圍以外 屬於個人運動道德倫理觀念範圍之「倫理責任」內,最終最高層次乃至負起社會責 任的「慈善責任」階段內容所規範下,個人的「經濟責任」階段目標才得以為之 (俞 鍚堅,2008)。 以國內職棒簽賭、打假球事件為例,其僅停留在「社會責任金字塔」結構中最 基層的「經濟責任」階段,因涉案球員以個人「利益」為其主要目標,然而這種「利 益」並非以球隊總體戰績及個人「追求勝利」、「奪得第一」、「成就展現」為目 標,而起於個人「私利」與「貪慾」,例如金錢與不當利益掛勾等非法行為。運動 比賽重視的就是遵守規則,而職業運動更是以契約規範球員(陳文浩,2002),就 「法律責任」的階段,「放水」、「打假球」不但已經違反比賽規則,也已觸犯刑 法中「背信」及「詐欺取財罪」等罪,已失去「社會責任」裡之「法律責任」階段 中應有的責任與義務,且在「倫理責任」階段方面,失去運動精神中所應有的道德、 正義及公平,這無疑是對廣大支持群眾與長久經營職棒運動組織、成員的一種傷害, 因為「運動家精神(sport-manship)」可說是運動倫理的核心,也是體育運動存在 及發展的價值之一(黃英哲,1993),職業運動選手如果連這最基本的核心價值都 失去了,等於是背棄了職業運動最主流的價值信仰,廣大的社會群眾對於體育運動 還能有什麼期待?. 第三節. 運動偏差行為認知. 宋鎮照(1997)針對偏差行為所下的定義是指違反了社會所規定角色與關係的 行為,或是未能適應與順從社會習慣的行為規範,亦即此類行為將破壞了一個社會 或團體的規範規則。簡而言之,偏差行為是指不被一般社會世俗規範所贊同之行為。 然而,偏差行為固然被視為一項不受一般社會團體所接受之行為表現,但其卻是社 會上各團體組織之某些成員所可能作出之行為。過去在運動團體組織亦曾發生偏差 行為而對其團體組織造成各式衝擊與效應。而在運動消息報導上,對於禁藥、賭博、 罰金、過度暴力、停賽、違規處份及違法拘禁的著墨,遠多於勝負、打擊率、得分 與追求冠軍(王宗吉,2000)。由此可知社會大眾對於運動偏差行為的關注與重視,.

(33) 24. 因此,本節擬就運動偏差行為之相關研究作探討,全節共分為兩部分:一、運動偏 差行為之概念與成因;二、運動偏差行為之類型,敘述如下:. 一、 運動偏差行為之概念與成因 (一)運動偏差行為之概念 王宗吉(2000)將偏差行為(social deviant)定義為違反規則或違背了團體、 組織、社區或社會常模的行為。而在運動領域中,劉虹妤(2003)則在考量以各層 面後將運動員偏差行為(athletic deviant behavior)定義為破壞、違背了運動的準則、 價值、理想、規則及法律條規等,即與運動規範乖離的行為。但因為社會文化之不 同,往往會使偏差行為之界限沒有絕對性,因此會發展出各種不同的界定模式,此 時如何及由誰來界定何者為偏差行為,即成為解釋偏差行為之關鍵(周業謙、周光淦 譯,1999),如何解釋、標定運動偏差行為亦做如是觀,一般而言,會從統計、道德 規範及評價上界定之。 (二)運動偏差行為之成因 運動員參與競賽活動之最大目的在於獲勝,而在追求勝利之過程中,為勝利不 擇手段及為求勝利而忽視多數等弊端,都是可能發生的(江良規,1988) 。然而,有 時偏差行為之發生可能並不是有意,而是由於對規則不甚清楚,或是其對規則本身 解釋不夠清晰,甚至規則本身不夠完善而存在矛盾,以上都是規則過度被解釋可能 之原因。洪嘉文(2000,頁 11-12)就曾針對指出運動員偏差行之肇因歸類出以下 三點: 1.價值追求的矛盾:現今運動場上由於一再強調勝利的重要性,運動場上公平 競爭的原則也因此面臨了嚴重的考驗,人們一方面強調公平競爭的重要性與 「勝不驕敗不餒」的運動家精神外,另一方面又要不擇手段的去爭取贏得比 賽,此兩種價值的對立,造成了價值追求上的矛盾,導致運動員偏差行為的 產生。 2.價值和規範過於牽強:有關奧運參賽資格之規章國際奧林匹克憲章第四十五 條對參賽資格的規定如下: (1)各國際運動總會依照奧林匹克憲章,訂定其本身運動之參賽資格標準, 該標準需報請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之核准。 (2)各國際運動總會,其加盟之各國家運動協會及各國國家奧會應在其責.

(34) 25. 任範圍內適用參賽資格標準。 但隨著時代變化,為了追求比賽的精彩度,奧運業餘資格許多運動已可 開放職業運動選手參賽。基本上,業餘與職業運動已難以明確界定,也正因 為如此,各單項協會所頒給選手之獎金或是酬庸均不一致,亦導致有暗盤或 是公開的秘密產生,以職業之實行業餘之名。 3.不同角色間的衝突:偏差往往出現在運動領域類似的角色中時,選手企圖解 決角色壓力、衝突或其它過度、不相容形式的角色要求,就可能導致運動偏 差行為之發生(王宗吉,2000) 。因此,在運動場上經常有不同角色的扮演, 教練為了讓選手贏得好成績,而常要求選手不斷的練習,但是許多選手往往 身兼學生的角色,以致忽略了課業及品德上之要求,也造成偏差行為的產生。 黃英哲(1993)指出由於運動選手受到使命的束縛與多重角色的運用,往往 會徘徊於貪求勝利的慾念與害怕失敗的恐懼中,以致讓自己的道德淪陷於窘 境中。. 二、運動偏差行為之類型 綜合各學者之文獻,陳威勳(2009)將運動偏差行為之類型分為暴力、禁藥濫 用、賭博、賄賂、犯罪與生活紀律不佳等六大類型: (一)暴力行為 暴力(violence)是蓄意以語言或身體上的行動,造成別人精神或肉體上的痛苦、 傷害,或是破壞物體的行為(邱金松,1988a,頁 386),一般而言,它是人類行動 模式的一種,具有「侵害」的意味(王宗吉,1996,頁 227)。 林淑華(2005)則指出暴力所展現的方式如下: 1.暴力行為 (1)肢體暴力:利用身體部位或徒手攻擊他人。 (2)工具暴力:利用器具對他人做出傷害行為者。 (3)毀損物品:以肢體或暴力破壞物品。 (4)動作暴力:以手勢或噓聲表達不滿的抗議。 2.語言暴力 (1)粗暴言語:語言讓人感覺到不舒服。 (2)挑釁:用語言煽動他人情緒。.

(35) 26. (3)嘲諷:以語言譏笑諷刺他人。 依以上暴力之定義,在運動競賽相關過程進行中蓄意以語言或身體上的行動, 造成別人精神或肉體上的痛苦、傷害,或是破壞物體之行為,就被稱為「運動暴力 行為」。 依據暴力攻擊的目的,可以分為敵意攻擊、工具攻擊及護權行為三種基本型態 (盧俊宏,1994,頁 365-368),分述如下: (1)敵意攻擊:目標就在於傷害另一個人,比賽的勝負結果不是主要原 因,目的就在於讓對方痛苦。攻擊者常具有憎恨、憤怒的情緒。 (2)工具攻擊:目的亦是要傷害某一目標,但目的並非要看到對方痛苦, 而是為了要得到額外的利益,如勝利、名氣或金錢。攻擊者將攻擊行 動視為一種工具。 (3)護權行為:教練為了鞏固場上的優勢,要求、激勵選手做出更強勢 的行為時,即可能產生護權行為的攻擊。護權行為包含使用合法的身 體或語言的攻擊來達到目的,但並沒有意圖去傷害對方。 而在暴力行為者方面,王宗吉(2000)將其分為「運動員暴力」 、 「運動迷暴力」 二類: 1.運動員暴力 運動員在競賽過程中可能因為缺乏運動員精神、質疑裁判公信力,或對規則認 識不夠清楚等因素,而採取暴力手段。運動場上選手激烈拚鬥而產生的身體接觸即 是運動迷所欲欣賞到的。換言之,有時合法的、在規則容許之下運動場上的身體接 觸是運動員奮戰精神之展現,對於運動迷來說,反而是一種魅力。但如果選手的拚 鬥精神超越了單純的身體接觸,轉而變為惡意的暴力行為時,將不再是規範所允許 之行為轉變為運動員暴力。Smith(1986)依其行為之種類、強度、嚴重性跟法律上之 不同,將運動員暴力分類以為下四類: (1)身體接觸:在運動規則下所發生之合法肢體接觸。 (2)邊界暴力:即使都是規則裡正式禁止的,但卻是在運動中會產生模糊 地帶慣常發生之事件。 (3)類犯罪型暴力:通常比邊界暴力招致更多的怒氣或憤慨,其既違反非 正式的球員行為規範,又不符合正式運動規則的攻擊性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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