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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參與之概念與意涵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社區參與之概念與意涵

本節旨針對本研究之研究概念進行討論,先釐清社區和社區參與的意涵,再 探討社區參與的類型與層次,最後針對上述做歸納與分析,期望藉由分析相關概 念以奠定本研究之基石。

壹、社區意義

「社區」在日常生活中被普遍地使用,但其社區的概念卻相當廣泛且多元。

「社區」一詞並非本土的字詞,而是由英文 Community 翻譯而來的,源自於拉 丁文字 communis,亦稱為共同體或社群(林瑞欽,1995;陳欽春,2000)。各個 學術領域與學者專家,因對社區有不同的觀點而有多元的界定,藉由不同學者的 定義整理敘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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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社會學的觀點而言,較強調人與人藉由彼此的互動而建構出的網絡,在《社 會工作辭典》中亦提到,社區是一群人在一定的區域內,因職業、社會文化、生 活水準、歷史背景、地理環境或其他方面的不同,而形成各種不同的團結或地域,

他們彼此之間相互存在著一種依存的關係(蔡漢賢,2000;陳蕙欣,2003)。

Hillery(1955)蒐集關於社區的定義,整理後歸納出三類,即「地理區域」、

「社會互動」以及「共同關係」。而 Mattessich and Monsey(1997)連結了以上 三種概念,指出社區是「一群人在一定的地理區域範圍裡,彼此之間互動形成社 會和心理面的連繫,具有一定的共同關係」。人與人之間、人與生活所在的環境 間,會形成一種社會與心理層面聯繫關係的生命共同體,而這層關係包含了兩種 重要的因素(曾旭正,2007;黃源協、蕭文高、劉素珍,2007):

‧ 地方:係指居住在某一特定區域內的一群人,它可能是都市的鄰裡、小鎮或 其他居民認同的地方。

‧ 社會與心理的連結:前者包含了歸屬感、認同對地方的承諾、尊重等意識;

後者則建立在親屬、友誼以及地區內熟悉者之間的互動,表達在社區活動的 參與或經濟上的交換。

社區的生命共同體之具體表現,現代社區不同於傳統社區,現代因有了社區 的組織,居民彼此間不一定需要有血緣的關係,而是藉由群居、合作、公共的服 務體系,追求多元化生活及生活品質的提升,進而獲得共同的利益(林振春,1995;

陳錦煌、翁文蒂,2003)。

社區範圍界定上則會隨著時空變遷而不同,因時間更進、時代進步與社會變 遷呈現多元化的發展。傳統社會中對社區範圍的概念大多依據特定的「地域」、「結 構」,即「居住在某一特定地理區域,具有共同關係,社會互動的一群人」;現代 社會則因傳播與交通的便利,提高了移動性,社區不再以傳統的地理地域為基礎,

從傳統的祭祀圈、生活圈到文化圈,其社區的認同範圍變得寬廣許多(林振春,

1997;陳蕙欣,2003;林明禛,2011)。

蔡宏進(1983)根據三種面向分析社區與社會的差異,其認為在「地區範圍」

上,社區比社會小,即社會中包含許多的社區;「心理特徵」部分,社區比社會 具有更強烈的意識;而「人際關係」方面,社區比起社會較為親密且和諧。依據 上述分析,社區是以總合資源為紐帶而形成的社會共生系統。

綜合上述學派與學者之見解,本研究的社區是擁有一群具有共同理念的人,

解決或追求彼此共同的問題與利益,透過人與人或與環境之間的互動,產生或凝 聚而成的情感連結,並採取一致行動的生命共同體。

貳、社區參與之意涵

社區參與(community participation)中「參與」(Participation)一詞係由拉 丁文“Participare”轉變而來,Participation 即為“Take Part”「加入為一份子」的意 思(彭連煥,2005),其意涵及探討的範圍皆相當廣泛,可以延伸至居民的生活 領域,包含了成長、收入、自我依賴、對居住地區的期望和付出(陳美芬、陳淑 雲,2012)。

根據行政院文化部 2009 年最新的定義,「社區參與」強調居民的參與,找出 需要共同解決的社區公共事務與議題,由居民共同參與、決定,主要目的是期望 透過居民對公共事務的意見表達與言論參與,爭取自身需求回應的滿足與社會價 值的實現。而學者林振春(1994)指出居民對社區具有認同感和貢獻的心,使居 民彼此間願意對社區的事務達成共識,且藉由凝聚團結的力量參與公共事務,這 就是社區功能良好的最佳指標。

社區參與是一種社區行動的方式,居民期待居住之社區有更美好的發展與願 景,願意主動參與各種社區中的活動,並投注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於社區事 物中,表示對社區的關切與關心,進而影響社區的未來發展、滿足自我需求、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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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社區生活品質(蔡宏進,1985;吳珮雯,2003)。

聯合國人類居住委員會 UNCHS(UN Centre for Human Settlements habitat)

對社區參與提出四種主張來說明之,如下(Yap,1989;吳珮雯,2003):

一、 社區參與是一種權利:人民有權利參與或直接影響自己生活事物的相關決策,

即社區參與是一種民主的表現。

二、 社區參與是一種培力:社區參與必須延伸至生活的所有領域,同時包含共用 發展的成果。而在過程的參與中,使弱勢者對處境有所覺醒,建立自信以及 明白擁有的權利。

三、 社區參與是計劃成效的促進:社區民眾自己知道需要什麼是最好的、要什麼 以及自己能提供什麼,因此政府透過與社區相互合作,公共計劃的實施與成 果將更加具備效能與完善性。

四、 社區參與是計劃效率的促進:若政府讓社區明白計劃的意義與目標,且適切 指導相關執行方式,使社區更容易照計劃行事,便能有效促進計劃的實施。

而社區參與之積極性:「社區是每個人生活與成長的空間,也是凝聚生活文 化與人類智慧的藏寶庫。居民的參與程度,讓居民思考自己的未來,主動參與並 關心自己的環境,創造健康、安全、舒適、關懷的環境」。且必須具備三種條件,

如下(朱美珍,1999;李秀玲,2006):

一、居民要有參與的能力 二、居民要有參與的自由 三、居民要有參與的意願

綜合上述歸納出對社區參與所下的定義可知,「社區參與」主要來自於「居 民」,自發性、自主性的以感情投注的參與形式參加社區的事務或活動,共同解

決社區問題或增進情誼,改善生活環境、促進生活品質提升,然而在社區發展的 場域中,居民之社區參與一直是重要的因素,而社區居民參與意願,表示其對社 區的歸屬感與認同感(廖素嫺,2003;李寶鳳,2011;陳美芬、陳淑雲,2012)。

而本研究中的社區參與(Community Participation),其定義為居民主動參與 社區生活領域中的活動,透過凝聚團結的力量參與和解決社區的公共問題或事務,

改善生活環境、提升生活品質,進而對社區有認同與歸屬感。

參、社區參與之類型

「社區參與」意指社區居民共同參加,對象以社區居民為主,促進該社區發 展的一切活動。而社區參與的類型相當廣泛,包含了從生活環境、福利、教育、

衛生健康、文化藝術、地方產業,到犯罪防治皆可能出現。

行政院主計處(1999)在《社會發展趨勢調查【社會參與】》中針對全國性 社區參與的問卷調查時,將社區參與題項劃分為四種參與類型,有「社區公共事 務志願協助」、「鄰居日常生活照顧」、「社區會議參與」和「社區聯誼活動參與」

等。Coben(1996)將參與社區的類型整理如下,而最理想的參與方式是擁有決 策權力。

一、勞力的貢獻:居民付出自己的勞力是最簡單的社區參與,社區居民只是執行,

領導者仍然是主要計畫與決策者。

二、金錢的貢獻:必須考量到居民的個人意願與經濟財務狀況,並非所有的社區 居民皆有能力進行金錢的捐助。

三、建立契約性的義務:以訓練的方式將已有的技術轉移給社區居民,培力使其 能夠參與組織、組織會議監督發展計畫等。

四、擁有決策權力:以居民為中心(people centered)的發展模式,參與和權力 間的關係是必須明確的。使社區的任何人皆能經權力的分享、主動參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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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的動員和分配,享受到社區權力。

當居民參與社區舉辦之活動,甚至公共事務時,會選擇較相關或認同的事務 或活動,依其社區參與行為可以從參與層面、參與程度來看,社區參與的類型分 為以下七種(丘昌泰,2001):

一、 環境社區的參與:透過環境美化,達到社區參與的目的。

二、 健康社區的參與:期望藉由社區健康資源的整合,促進民眾健康。

三、 福利社區的參與:結合社區之志願服務及宗教團體,推動福利服務。

四、 教育社區的參與:以教育議題為導向的社區參與,如:社區大學。

五、 商圈社會的參與:以商圈或觀光議題為主的社區參與。

六、 文化社區的參與:強調地方古蹟、文化資源等為主軸的社區參與。

七、 治安社區的參與:強調結合社區民眾力量,以防治犯罪為議題的社區參與。

整理相關文獻,可將居民參與社區公共事務類型分為以下五種:(一)資訊 交流:如散發社區宣傳品、資料手冊等;(二)參與活動:包含提供社區經費資 源、擔任志工參加社區服務活動、環境清潔整理等;(三)意見表達:參與公共 議題的投票表決、向相關單位陳情、參加抗爭活動等;(四)參加組織:擔任社 區組織職務、參加社區自治委員會、參加社區公益團體、從事社區發展工作等;

(五)出席會議:出席社區發展會議、出席裡民大會、出席公聽會等,參與社區 事務與活動及關心、體認或解決社區問題(林暉月,2001;彭連煥,2005)。

綜合上述社區參與之類型,本研究將「社區參與之類型」界定為四大類型,

分別為:一、社區事務,包含:環境保護、地方產業、社區總體營造等;二、教 育學習,包含:社會教育、文化保存等;三、志願服務,包含:擔任志工等服務

分別為:一、社區事務,包含:環境保護、地方產業、社區總體營造等;二、教 育學習,包含:社會教育、文化保存等;三、志願服務,包含:擔任志工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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