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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資本理論(Theory of Social Capital)近年來被大量運用於檢視一個 社群的發展是否成功;換言之,一個社群若有較強烈的社會連帶(tie),則 會伴隨著社群的繁榮發展(黃立凱,2002)。然而,各學者間對於社會資本 之認知似乎仍不一致,故本論文乃從社區組織的微觀角度出發,將社會資 本視為一種透過信任(trust)、規範(norms)與網絡(networks)建立的一種運作 型態,藉由參與社區之情形,瞭解是否與身心健康程度有直接或間接之關 聯。

由於在不同領域之下社會資本之定義亦過於廣泛,亦能藉由鉅觀與微

觀之論點看出於社會之中的潛藏效益,故本章將針對學者對於社會資本之 定義與意含做出概括性之整理。

一、社會資本

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的概念始於 20 世紀 70 年代後期,卻在近十年 內逐漸受人所關注,首先由Bourdieu(1977)在 1980 年首次提出與社會資本 及經濟資本相提並論而確定其價值;陸續有Putnam 與 Coleman(1998, 1999) 兩位學者,分別針對社會資本之概念站在於經濟及學理之角度觀察社會資 本,並更明確的界定出其理論與架構。

Bourdieu 在 1980 年首先提出社會資本概念的論述時,並未受到學界 的注意,直到1988 年 Coleman 發表「社會資本創造人力資本」(Social Capital in the creation of human capital)一文,強調人力資本可藉由社會資本獲得,

並確認社會資本的效益及產生的機制,才使得社會資本逐漸成為教育研究 中的焦點議題(林枝旺,2005)。

社會資本一詞最早出現於 Hanifan 於 1920 年關於社區(community)研 究的著作 “The Community Center”一書中,由 MacGillivray 與 Walker 於 2000 年所提出,其認為社會資本是社區成員之間信任、合作、集體行動的 基礎,亦是一種可促進個人於社區中發展及強化人際關係網絡(networks) 的資源(陳榮德,2003)。近年來,經濟開發與合作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更將社會資本定義為:「

在群體之間促進合作的網絡與共享的規範、價值和了解」。故社會資本 (Social Capital)應該可界定為:建立在社區或群體之間,於一定規範與信任 基礎下的價值提昇與交換的一種網絡資源。

而後,林南於 2001 年提出社會資本的看法,他認為歷經二十多年來 的發展,已深入主流的社會科學社群,並在實務上也成為社會經濟發展分 析的重要工具。然而,由於社會資本此概念在形成和發展的過程中未具嚴 謹的概念特徵,也因此使得社會資本的理論意涵,隨著研究途徑的不同,

而呈現出多元且豐富的樣貌,並在各種領域上賦予其不同的定義(張培新,

2004)。

二、社會資本的定義

(一) Bourdieu、Coleman、Putnam 等三位學者的定義

社會資本之理論與方法之提出,主要源於Bourdieu、Coleman 與 Putnam

等三位學者,以下則會針對其意涵做概括性探討。

1. Bourdieu 定義社會資本

法國學者 Bourdieu 首先於 1977 年將社會資本引入社會學之領域並提 出系統性之概念,與經濟資本及文化資本並立,成為三種基本之資本型態

。後來,又於 1985 年將社會資本概念分成兩種基本要素,一為社會關係 本身,此關係是讓個人可成為群體的成員;另一為建立此關係後所能獲得 資源的質與量;且提出以經濟的角度看社會資本,認為社會資本是:「個 人藉由參與群體網絡所能取得實際或潛在資源的集合,這些資源連結於相 互瞭解及承諾關係所形成的穩定網絡資產上,這些關係或多或少是來自於 制度化的」觀念,換言之,當個人在群體中建立緊密的關係(closure),其 社會資本愈高(陳榮德,2003)。

故由法國學者Bourdieu 之論點,應當可將社會資本視為一種個人藉由 參與具規範、制度性之組織或群體,且在具信任、互惠之基礎下的資源投 入,進而形成另一種具回饋性質之資本回報。

2. Coleman 定義社會資本

另一代表性學者 Coleman 則在 1988 年期間,提出將社會資本依功能 定義之概念,並於1990 年將社會資本定義為:「從功能面來定義,社會資 本包含了兩個共同的特性,即社會結構及其成員的特定行動」。認為社會 資本是一種存在於社會結構中的資源,透過人與人之間的信任、互動,進 行資源與資訊的交換,有助於社區及其成員能達成期望目標(陳榮德,2003)

3. Putnam 定義社會資本

公共行政學者 Putnam 為社會資本典範中最為人所知的理論家,並於 1993 年在其著作 Marking Democracy Work:Civic Tradition in Modern Italy 一書中,對於社會資本做進一步之描述,指出社會資本之概念類似於實體 資本(physical capital)與人力資本(human capital),它呈現於社會組織中的 網絡(networks)、規範(norms)及信任(trust)這些有助發揮社會生產潛力的要 素(黃立凱,2002)。且主張具有高水準的社會資本社區係由具有高水準的 個人公民參與,彼此具有參與社區事務的責任感,即由人民表現出合作、

熱忱與自治等行為,將有助信任、認同與共同判斷力的發展。

(二) 其他學者的定義

關於社會資本之定義,除上述三位學者提出主外的看法之外,日裔經 濟學者 Fukuyama(李宛蓉譯,1998) 首先於 1998 年提出認為整體社會需 普遍擁有道德規範,成員具備忠誠、信實與可靠的美德,才能獲取社會資 本,也就是說社會資本的大小取決於成員之間互信程度的高低,這種信任 代表與他人共事的能力與共享的價值觀(曾琳雲,2006);所以, Fukuyama(

李宛蓉譯,1998:36)認為,假如同一企業裡的員工都因為遵循共通的倫理 規範,而彼此發展出高度的信任,那麼企業在此社會中經營的成本就比較 低廉,這類社會比較能夠井然有序的創新開發(張培新,2004)。

(三) 綜合定義

除上述幾位學者對社會資本的看法與定義,有兩派學者嘗試以社會資 本的概念,依研究途徑將社會資本的討論分為兩大類,如表 2-1,一類為 鉅觀層次的社會資本(macro-level social capital),以學者 Putnam(1993, 1995, 2000)為代表,提出以社會、社區、群體之集體概念為出發點,探討其中成 員間互動所形成的關係網絡,彼此的信任與行為規範;另一類為微觀層次 的社會資本(micro-level social capital),以學者 Bourdieu(1977,1985)為代表

,提出以個人為出發點,視其所處的關係網絡為個人所能取得的資源(陳榮 德,2003)。除了微觀與鉅觀之觀點外,尚存在第三種層次,即綜觀層次 (Meso-level),以 Burt(1992)為代表,提出以結構觀點探討網絡的結構化及 其成員間的聯繫情形,並提出結構洞理論(structure hole theory)以分析綜觀 層次,主要用於個人如何憑藉自我在網絡結構中的位置,以取得如資源支 配權、對他人影響力等有形和無形的資源。

簡言之,社會資本即是透過社會關係所取得的資本,所謂的資本係存 在於個人的社會關係之一種則富(或利益),而影響這種社會關係的因素則 有關係結構、人際互動及關係結構中個體所擁有的共同系統(context)及語 言(陳榮德,2003)。Eva cox 亦指出,過去在探討影響一個社群(community) 發展條件的研究中都太過強調財務、地理、人力等資本的影響,而往往忽 略了社會資本對於一個社群發展的重要性。人們透過參與志願性社會公益 組織,並從過程中建立對彼此的互信及合作關係,這些累積的社會信賴 (social trust)有助於緩和團體、組織、國家在面臨各種社會衝突及利益衝突

,進而解決問題(黃立凱,2002)。

表 2-1 社會資本研究途徑

資料來源:陳建寧(2007:99),陳恆鈞(2005),Leana and Van Buren (1999: 541)

綜觀各家學者對於社會資本之觀點與看法,分別定義社會資本之三種

Belliveau, O’Reilly, &

Wade (1996) 社會資本是個人的網絡及體制中的社交關係。

Bourdieu (1985)

社會資本是熟人相互間或多或少地體制化關係所形成持久網絡 中真實或潛在資源的集合體(1985:248)。

社會資本是在特定情境下,可將社會連結關係轉換為經濟性資 本,並有助於某種形成的地位提昇(1985: 243)。

Bourdieu &

Wacquant(1992) Boxman, De Graaf, &

Flap (1991:52)

社會資本是熟人相互間或多或少地體制化關係所形成持久網絡

資料來源:陳榮德(2003):73-74,Adler & Kwon (2002)

表2-2 社會資本的定義 (續)

鉅觀

層次 作 者 社會資本的定義

Brehm & Rahn (1997:

999) 社會資本是社會公民間解決群體問題所形成的合作關係網。

Portes & Sensebrenner (1993)

Nahapiet & Ghoshal (1998)

Woolcock (1998) 社會資本是個人社會網絡中的資訊、信任及互惠的規範(1998:

153)。

綜觀

Adler & Kwon(2002) 社會資本對個人或群體皆存在益處,其源自於行動者間社會關 係的結構與內容,給予行動者資訊、影響力及團 結一致。

資料來源:陳榮德(2003):73-74,Adler & Kwon (2002)

(一) 微觀層次之社會資本

社會學家以微觀的角度分析社會資本,以個體為分析之中心。尤其以 Coleman 在 1988 年最早提出,社會資本同時存在以個體為中心的微觀層次 及強調制度與規範的鉅觀層次的論點(陳榮德,2003);Burt & Loury 亦於 1992 年認為社會資本是一個人與朋友、同事之間的關係,在市場中促進與 有技術或獨特的人之間的社會關係。微觀分析強調個人效用極大化的經濟

理性,以及在社會結構與資源分配上的社會不平等。Erickson & Boxman &

Marsden & Lin, Fu & Hsung 皆於 2001 年提到,實證研究的課題主要以注重 個人與他人的直接關係,或是透過具有直接關係者以取得聯繫,並利用員 工的社會人脈關係,選擇較佳的新進員工與增進個人的經濟收入(陳建寧,

2007)。顧忠華(1999)認為,社會資本為表現出「值得信賴(trustworthiness)

」,並互相實踐信任的持續性人際關係,並非任何的互動或人際關係均等 同於社會信任或社會資本,唯有「雙向互惠(reciprocity)」的關係網絡,才 能增進群體的福祉(陳榮德,2003)。

Coleman(1988, 1990)認為,微觀層次的個體社會資本主要由三方面構 成:

1.個體的義務與期望。

2.獲得資訊的潛力。

3.權力位階的影響。

個體之間除了彼此信任對方有互惠義務(obligation)外,另外,還建立 在人際間的「待償還義務」的基礎之上,人們以「信任」為基礎,對他人 的償還義務履行有信心,而有利於個體的行動,能提高整體內部的資源流 動效率(陳榮德,2003)。

Brown 於 2000 年提出以系統的觀點,針對系統的元素、結構及環境 進行三維分析,在社會資本的微觀層次內,將這些元素、結構與環境,被 進一步的區分為微觀、綜觀與鉅觀層面三個層面。並將微觀的社會資本定

Brown 於 2000 年提出以系統的觀點,針對系統的元素、結構及環境 進行三維分析,在社會資本的微觀層次內,將這些元素、結構與環境,被 進一步的區分為微觀、綜觀與鉅觀層面三個層面。並將微觀的社會資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