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之法令

第三章 祭祀公業條例公佈實施前土地清理之探討…43

第二節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之法令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節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之法令

台灣光復至今已逾 50 年,有關祭祀公業之法令或行政法規,仍然付之 闕如,此因政府對祭祀公業無立法予以保護,放任不積極管理,其內部及 外部關係複雜,致無法清理弊病叢生。內政部於民國 74 年 4 月 3 日訂頒「祭 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26 點,希望透過清理而加強其管哩,但實施以來,

並未有如期效果。因此內政部著手修訂「祭祀公業管理條例」用以解決祭 祀公業內部之問題,惟該管理條例,係法律而非行政命令,需經立法院三 讀會通過並經總統明令公布後方能實施。其實施日期遙遠無期,何況未經 立法程序;台灣省政府在民國 87 年 4 月 13 日訂定「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 法」共計 19 條,希望藉其辦法能解決祭祀公業之問題,惟其亦無法律位階,

皆為行政命令,成效亦屬有限。

現階段祭祀公業土地清理依據法令:

內政部頒定「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及台灣省政府頒布「台灣省祭 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嗣後內政部研擬「地籍清理條例」草案,將來經立 法院三讀會通過,經總統明令公布實施後,上開兩種行政命令,即停止適 用93

一、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

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後,由於祭祀公業在日治時期被視為「習慣上 法人」准予登記,故接收初期地政機關乃因循日治時期土地登記簿及 土地登記台帳之記載,准其申報辦理土地總登記,成為現行之土地登 記名義人。祭祀公業,准其申報辦理土地總登記。台灣之祭祀公業制 度,日據時期有不問是否具備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之法定要件,均得 視為法人之習慣。然台灣光復民法施行後,法人非依民法或其他法律 規定組織設立,不得設立,故祭祀公業已無認定其為法人之餘地(最 高法院 39 年台上字第 364 號判例參照)。

最高法院 39 年台上字第 364 號判例認為,台灣關於祭祀公業之制 度僅係某死者後裔公同共有祀產之總稱,無權利能力;而不承認其為 法人,據此判例意旨,祭祀公業土地之權利主體應為全體公同共有 人,即全體派下,土地登記依理自亦應以全體派下為所有權人,但現 在土地登記簿上仍照日據時期之例,登記其所有權人為某某祭祀公業 而為權利主體,造成土地登記簿上名實不符之困擾。

93 實務專家中華民國祭祀公業研究學會陳見相理事長,於民國 96 年 8 月 1 日舉行研討會,

在其所彙編之「祭祀公業與神明會彙編」內頁 2~3 頁說明。學者高欽明先生於其所著 作「祭祀公業處分與技巧」民國 93 年再版,台北,台灣法律網,頁 49~5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據統計在民國 74 年台灣之祭祀公業,其具有獨立財產者仍有 12,000 餘件,土地 10,500 餘公頃,筆數 56,000 餘筆,其中耕地因為 民國 42 年施行耕者有其田條例,其出租耕地大部分已被徵收,所於 保留者已屬不多,但擁有建地、山林者仍不在少數,難免成為派下間 爭奪之目標,自日治時期以來全力糾紛即多,且派下員因諸子均分繼 承而增加,而在工商業社會下,人口流動性大,派下多星散各處,親 屬關係逐漸疏遠,派下範圍之確定日趨困難,其權利義務關係亦日趨 複雜,導致產權處分不易,尤其管理人因死亡或其他是由出缺者亦無 法補選,公業土地管理使用漸趨變質,對於土地政策之推行、公共建 設每多窒礙,加已納稅義務人多所在不明,影響政府稅收及土地合理 利用至鉅。從而祭祀公業土地之清理改革即成為迫切而必要加以處理 之問題。

內政部於民國 70 年 4 月 3 日公布「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26 點,內政部為祭祀公業之土地清理,徹底研究解決辦法以加強祭祀公 業土地之管理使用,紓減訟源,內政部曾於 67 年 3 月 13 日台內第字 地 780560 號函先請省市政府全面清查,並就現行有關法規予以檢討 後研擬具體處理意見報部研辦,另為免使本已難於處理之祭祀公業更 形困擾並指示嗣後民間如有設立祭祀公業之必要者,應勸導其以財團 法人或社團法人之方式組織之,至現有祭祀公業應勸導勿再增購不動 產。次由內政部研擬「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草案於 69 年間數次 邀集中央及省市政府民政、地政等有關機關會商研討,終於 70 年 4 月 3 日台內第字第 11987 號函訂頒「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一種,

飭由各縣市政府民政、地政單位會同著手清理。為期清理工作更加落 實。

嗣後又經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 75 年 11 月 18 日內政部台(75)內地字第 450323 號函修正發 布。

中華民國 76 年 12 月 22 日內政部台(76)內地字第 550810 號函修正發 布第 16 點條文。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 26 點內容,經本研究分析、歸納整理敘述如 下:

(一)、本要點訂定宗旨

希望透過清理程序,以達到加強管理祭祀公業與土地利用之目 的,而訂立本要點。

1.第 1 點:為清理祭祀公業土地,加強其管理與使用,特訂定本要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點。

(二)、祭祀公業土地之申報

祭祀公業土地之清理程序,必須由管理人檢具文件,向管 轄民政機關(單位)申報,並應於申報時檢具派下全員戶籍謄 本,民政機關(單位)受理申報之職權,予以補正期限、駁回申 報規定。

1.第 2 點:祭祀公業土地之申報,由管理人檢具左列文件,向該土 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民政機關(單位)為 之。其土地分屬不同民政機關(單位)管轄者,民政機 關(單位)受理時應相互會知。

(1)申請書。

(2)沿革。

(3)派下全員系統表及現員名冊。

(4)土地清冊。

(5)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6)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或土地登記簿影印本。

(7)原始規約,但無原始規約者,免附。

祭祀公業如無管理人或管理人死亡、行方不明或拒不提 出申報者,得由派下員過半數推舉派下員一人,加附推 舉書為之。

2.第 3 點:申報時應檢具之派下全員戶籍謄本,係指自戶籍登記開 始實施後至申報時全體派下員之戶籍謄本。

3.第 7 點:民政機關(單位)受理祭祀公業申報後,應就其所附文 件予以審查。其有不符者,應通知申報人於三十日內補 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報。

民政機關(單位)將異議人之異議書繕本轉知申報人 後,申報人未於二個月內提出申復書者,應駁回其申報。

(三)、民政機關(單位)受理申報後之公告、陳列

為清理祭祀公業,授權民政機關(單位)審查申報文件,依 職權予以公告、陳列派下全員名册、系統表、土地清册三十日,

將公告文副本交由申報人於公告之日起連續刊登於當地通行 之報紙三日等程序;並規定對公告事項沒有異議之祭祀公業派 下員或利害關係人於公告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受理申報 之民政機關(單位)提出詳細規定申復人之申復,轉知異議人均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規定二個月內為之。異議人仍有異議瑛向法院提起民事確認派 下權之訴,並將訟狀復本連同起訴證明送民政機關(單位)備 查。

1.第 4 點:民政機關(單位)於受理申報後,應於當地市、鄉、鎮、

區公所及祭祀公業土地、祠堂、辦公處或祖墓所在地之 村里辦公處公告及陳列派下全員名冊、系統表、土地清 冊三十日,並將公告文副本交由申報人於公告之日起連 續刊登於當地通行報紙三日。

2.第 5 點:祭祀公業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對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 於公告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受理申報之民政機關

(單位)提出。民政機關(單位)應於異議期限屆滿後 將異議書轉知申報人於二個月內申復,並將申報人之申 復書繕本轉知異議人。異議人如仍有異議,應於接到通 知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向法院提起民事確認派下權之訴,

並將訴狀副本連同起訴證明送民政機關(單位)備查。

(四)、民政機關(單位)核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及相關規定

自日治時期對祭祀公業派下權之認定,均授權民政機關

(單位)予管理審查核定派下全員證明書。台灣光復後,相沿成 習,仍由民政機關(單位)受理,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用以確 定派下員,憑以辦理祭祀公業之登記,並規定更正派下全員證 明書;又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土地清冊內有漏列 或誤列土地得申請更正土地清冊。利害關係人對於更正有異議 應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之訴,再依確定判決書更正派下全員 證明書。又規定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如派下員有 變動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應檢具文件自民政機關(單 位)申請等程序。

1.第 6 點:異議期限屆滿後,無人異議,或異議人於接到申復意見 之翌日起二個月內,逾期未向民政機關(單位)提出法 院受理訴訟之證明者,民政機關(單位)應核發祭祀公 業派下全員證明書。其經向法院起訴者,依確定判決辦 理之。

2.第 8 點:民政機關(單位)核發之派下全員證明書內應載明:祭 祀公業○○○派下員計有○○○等○○人,經公告期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滿,無人提出異議,特此證明。又本證明係應當事人之 申請而發給,無確定私權之效力。

3.第 9 點: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管理人、派下員或利 害關係人發現有漏列派下員者,得檢具派下員全體過半 數之同意書,敘明理由,申請民政機關(單位)公告後 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如對該更正有異議者,應向法院 提起確認派下權之訴,俟判決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更 正派下全員證明書。

4.第 10 點: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管理人、派下員或 利害關係人發現土地清冊內有漏列或誤列土地者,得檢 具土地登記簿謄本向民政機關(單位)申請更正土地清 冊。利害關係人如對該更正有異議,應向法院提起確認

4.第 10 點: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管理人、派下員或 利害關係人發現土地清冊內有漏列或誤列土地者,得檢 具土地登記簿謄本向民政機關(單位)申請更正土地清 冊。利害關係人如對該更正有異議,應向法院提起確認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