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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示不忘先

第二章 歸葬先塋

第一節 祭祀:示不忘先

喪葬儀式與日常生活,最後檢討追福活動背後所預設的孝道內涵,以及祖 先與子孫的關係。

第一節 祭祀:示不忘先

唐代的祖先祭祀可大略分為家廟祭祀(含寢祭)2與墓祭二類,前者 基本承襲禮經記載的先秦貴族祭禮,後者則是春秋以來興起的社會風俗,

經過國家調節採納入禮。欲究明唐代士人如何祭祀祖先,須從這兩項制度 風俗談起。

一、廟祀(含寢祭)

《孝經.喪親章》曰:「為之宗廟,以鬼享之;春秋祭祀,以時思之。」

3葬禮之後,迎先人神魂附廟,往後年年歲時祭享,以示子孫追遠不忘之心,

乃孝道實踐相當重要的一環。然而宗廟制度本為先秦封建貴族之禮,立廟 祀先的資格受到宗法及政治身分限制。《禮記》記載:

曾子問曰:「宗子為士,庶子為大夫,其祭也如之何?」孔子曰:「以 上牲祭於宗子之家,祝曰:『孝子某,為介子某薦其常事。』若宗子 有罪,居于他國,庶子為大夫,其祭也,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 執其常事。』……曾子問曰:「宗子去在他國,庶子無爵而居者,可 以祭乎?」孔子曰:「祭哉!」「請問其祭如之何?」孔子曰:「望 墓而為壇,以時祭。若宗子死,告於墓,而后祭於家。」4

依據宗法制度,嫡系為宗,宗子為宗廟主人,舉行祭祀時族人會聚於宗廟,

由宗子主祭。這段問答的大義是:假若宗子為士,庶子為大夫,祭祀之牲

2 學者指出,唐代文獻所見的官員祀先之廟名稱多樣,私廟、家廟、先廟、祖廟不一而足,

尤以前三種居多。宋以後「家廟」成為私家廟祀主要用語,目前學界研究唐代官員廟制亦 習慣使用「家廟」一詞,本文亦主要以「家廟」稱之。參考游自勇,〈禮展奉先之敬——唐 代長安的私家廟祀〉,《唐研究》第 15 卷,(2009.12),頁 442-444。

3 [唐]李隆基注,[宋]邢昺疏,金良年整理,《孝經注疏》,卷 9,〈喪親章第十八〉,頁 88。

4 鄭玄注、孔穎達疏《禮記正義》,卷 19,〈曾子問〉,頁 1398-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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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可以使用大夫等級之上牲,但是仍由宗子來主祭;假若宗子出亡他國,

庶子身分為大夫,則庶子可代宗子攝行祭祀。假若宗子去在他國,留在國 內的庶子沒有爵位,庶子雖可代行祭祀,但不在宗廟舉行,而在祖先墓地 近處築壇而祭;宗子過世後,庶子先於祖墓祭告,而後才在其家舉行祭祀。

可見祭祀祖先乃宗子之權,庶子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代理主祭,但儀節安 排、祭祀地點等,必須參酌庶子的政治身分。總之,於宗廟或家內祭祀祖 先並非人人皆可為之,一般無爵支庶顯然沒有祭祀祖先的資格。

漢代以降政治社會結構不同於周代封建,士庶是否舉行祖先祭祀,如 何舉行祖先祭祀,與禮經規範可能有相當落差。5漢唐之間,統治者試圖 重新建立封建廟制,士人於家內祭祖亦逐漸興盛,士大夫因應需要,開始 編纂祭祖之儀,國家亦透過禮令建立祭祀制度,經過長期的摸索,祭祀祖 先的禮制逐漸完備。6現存最早記載家廟制度的令文,出現於北齊「河清 令」,以官品為標準,規定七品以上官員皆廟祀,從正八品至庶人皆寢祭。

7唐初廟祀、寢祭之制也將官員士庶如何祭祖皆納入官方規範,大體延襲 北齊、隋代,並有部分釐革;至玄宗開元二十年(732)頒布《開元禮》,

規制大致確定下來,成為往後有唐一代官員立廟祀先的主要依據

凡文武二品以上,祠四廟,五品以上,祠三廟三品以上不須兼爵,四廟外 有始封祖者,通祠五廟。牲皆用少牢。六品以下達於庶人,祭祖禰於正寢,

用特牲。縱祖父官有高下,皆用子孫牲。9

建立家廟的資格主要以職事官品五品以上為準,但四、五品須兼爵才可立 廟;祭祀之代數亦依官品高低等差有序,有五廟(加始封祖)到三廟的差 別。六品以下至庶人雖然不能立廟,但亦有祭祀祖先的權利,可於家內正 寢祭祖、禰二代,賤民階層則被排除於祖先祭禮之外。整個家廟禮制,基 本上是藉由廟數、有廟、無廟、無祭祖資格等差序,表現貴庶與良賤的身

5 閻愛民指出,漢晉間祖先祭祀可能與雜祀淫祀形式相近,帶有較多歡樂氣氛,如《三國志.

吳書》載孫皓別立父廟,祭時「有倡技晝夜娛樂」;《晉書.夏統傳》載會稽夏氏家族祠祭 先人,「迎女巫章丹、陳珠二人,并有國色,妝服甚麗,善歌舞,又能隱形匿影。甲夜之初,

撞鐘擊鼓,間以絲竹,丹珠乃拔刀破舌,吞刀吐火,雲霧杳冥,流光電發。」祭祀時有女 樂、雜技表演,與禮經強調清靜肅穆相去甚遠,但這種現象在魏晉時期已出現批評聲浪。

史料見《三國志》,卷 59,〈吳書.孫和傳〉,頁 1371;《晉書》,卷 94,〈隱逸.夏統傳〉,

頁 2428-2429。討論參考閻愛民,《漢晉家族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頁 237-239。關於墓祭、家內祭祀是否並行?儀式為何?祭祀對象範圍?誰在祭祀等問題,還 有很多尚待研究之處。

6 關於唐以前祖先祭祀發展的綜論,參考甘懷真,《唐代家廟禮制研究》,第二章。

7 見《隋書》,卷 7,〈禮儀志〉,頁 135。

8 頒布《開元禮》以前,唐初家廟制的釐革,可參考甘懷真,《唐代家廟禮制研究》,頁 35-36。

9 《大唐開元禮》(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大木庫本光緒十二年氏公善堂校刊本,北京:民 族出版社,2000)卷 3,「雜制」,頁 12 右(總頁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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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差別。10因此雖然慎終追遠之孝被視為當然的子道,但官方制度下,惟 有良民以上才有資格祭祀先人,官品崇高者才可建立獨立祭祀所(家廟),

且上祭高、曾,對更遠的祖先表達孝思。如何祭祀祖先與政治身分高低關 係密切。

在國家規範的主導下,祭祖禮儀處處可見身分階序的區別。例如《開 元禮》規定官員三品以上家廟方有神主,四、五品只設几筵,六品以下設 神座。11四品以下祭祀不設神主,乃根據漢代經說「天子、諸侯有主,卿大 夫無主」,以顯示「尊卑之差」;12然而隨著士人階層祭祖需求的增強,晉代 禮學家徐邈已主張「主以紀別座位,有尸無主,何以為別?將表稱號題祖 考,何可無主?」北魏中後期亦修改舊說,以為大夫、士皆可有神主。13 但《開元禮》又回頭採用漢代經說,刻意強調尊卑等差,雖然不設神主亦 取他物以為象徵或依憑,但於人情實有未足。

以祭祀次數而言,經典以為「祭不欲數,數則煩,煩則不敬」,故僅 於四時交替之際祭祀。15漢以來的宗廟享儀,多用四時祭祀,加上臘月,

一歲五祭;唐代規定只有天子於四時孟月加臘月祭祖,一歲五祭,官員須 迴避孟月,改以仲月祭祖,並降禮一等,一年只能祭四次。時祭須擇吉日,

皇帝用龜卜,官員則以筮,遵照禮說卜用亥日。六品以下祭於寢者,一年 也是祭四次,但祭日固定於元日、夏至、秋分、冬至,不必擇卜。16禮經 要求祭日以卜筮決定,本有慎重之意,可見六品以下祭祖日期不須擇卜,

仍是身分低微禮數輕的反映。

10 參考甘懷真,《唐代家廟禮制研究》,頁 28-43。秦漢以後,祭祀祖先與父系血親的「家」

與「姓」密切結合,奴婢、部曲等賤民於法制上沒有自己的「姓」也沒有獨立的「家」,因 此不被認為有祭祀祖先的需要。參考[日]尾形勇著,張鶴泉譯,《中國古代的「家」與國 家》(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頁 89-98。

11 《通典.開元禮纂類》,「三品以上時享其廟」條稱:「享日未明,……升自東階,以次出 神主,各置於座。」夾註曰:「夫人之主,奄人奉出,俱並席處右。四品五品祝拜訖,升,

整拂几筵。六品以下祝設神座於正寢室內,祖在西,東向,禰在祖東北,南向,皆有几筵。」

又祭禮結束後,將神主納於埳室如常儀,夾註指出四品、五品以下沒有納神主的儀式,亦 可證明四、五品以下不設神主。見《通典》,卷 121,〈禮典.開元禮纂類〉,頁 3088-3091。

不過這兩段《開元禮》的夾註,在《大唐開元禮》(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大木庫本光緒 十二年氏公善堂校刊本),卷 75,「三品以上時享其廟」中未見。宋代以降多主張士人可立 神主,夾註可能為後人所刪除。宋儒對於設神主的主張,可參考何淑宜,《香火:江南士人 與元明時期祭祖傳統的建構》(板橋:稻鄉出版社,2009),頁 86-88,頁 91 註 57。

12 《通典》,卷 48,〈禮典〉,「天子皇后及諸侯神主」條,引東漢許慎《五經異義》,頁 1344。

13 《通典》,卷 48,〈禮典〉,「卿大夫士神主及題板」條,頁 1346-1347;《魏書》,卷 108 之 2,〈禮志二〉,頁 2771-2772。

14 杜佑便認為「經傳未見大夫士無主之義,有者為長」。見《通典》,卷 48,〈禮典〉,「卿大 夫士神主及題板」條,頁 1346 夾註。

15 見《禮記正義》,卷 47,〈祭義〉,頁 1592。

16 見《新唐書》,卷 13,〈禮樂志〉,頁 346。

官方所規範的祭品內容多依古禮,其等級、數量,依據子孫政治地位 來決定。子孫官位五品以上,「牲以少牢」(一羊、一豚),還有諸多以籩 豆、簠、簋、尊、爵等祭器陳列之祭品;其中籩豆的數量區分更細,二品 以十,三品以八,四品、五品以六;六品以下至庶人祭祖則只用一豚,故 從祭品也看出祭主的身分。17綜合言之,官方制度下的祭祖禮儀,充滿身 分等級制色彩,有無獨立的祭祀所、是否設神主、祭日是否卜擇、祭品厚 薄等,皆與子孫政治地位相連;祖先是否能享有更隆重、更高等級的祭祀,

必須仰賴子孫的仕宦成就,孝道實踐與身分等級的關連,透過家廟制度而 強化。

立廟資格雖本於官品,但從實例觀之,並非資格符合即可自行其事,

官員必須先上奏伏請皇帝恩准才可遂行;甚至家廟建成後欲行祔廟之儀,

仍「不敢不聞奏,伏聽敕旨」。18學者指出,立家廟以祀先,應當屬於私家 事務,但擁有立廟資格者乃身獻公廷、當為公務驅馳之官員,理應不顧私 家,因此為祖先建立家廟與其說是法制賦予的權利,不如說是皇恩的特 許;19或因如此,四、五品官員請求立廟者極少,規範上他們與三品官員 的廟制相同,但實際上大多數官員都是位及三品以上,才會乞求皇恩。20 除了徵求皇帝同意,祔廟儀式中,慣例由皇帝賜予少牢以助奠,並派遣太

仍「不敢不聞奏,伏聽敕旨」。18學者指出,立家廟以祀先,應當屬於私家 事務,但擁有立廟資格者乃身獻公廷、當為公務驅馳之官員,理應不顧私 家,因此為祖先建立家廟與其說是法制賦予的權利,不如說是皇恩的特 許;19或因如此,四、五品官員請求立廟者極少,規範上他們與三品官員 的廟制相同,但實際上大多數官員都是位及三品以上,才會乞求皇恩。20 除了徵求皇帝同意,祔廟儀式中,慣例由皇帝賜予少牢以助奠,並派遣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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