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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延多年的葬事

第二章 歸葬先塋

第三節 遷延多年的葬事

己的父親,歸祔於洛陽先塋。151換言之,從原生家庭出養的苗稷一支,其 於人間之家系所屬雖然有所轉移,但是死後遺體仍然回到本生父祖墓域。

而不論是晉卿的子孫,或是苗稷一支,當家族墓地產生分化,他們在選擇 葬地時皆有意識地跟隨自己的父親。

苗稷出養仍選擇歸祔生父,突顯了歸祔先塋的意義可能連繫到歸返身 體:生命的本源。筆者推測父母兄弟之間一體同氣的身體觀,可能也是影 響子孫祔葬先塋的觀念之一。對人們而言,理想的生命軌跡不是一個起 點、終點分據兩端的直線,而是起點同於終點的圓滿歷程,死亡作為生命 的回歸,具體表現在祔葬先塋。

第三節 遷延多年的葬事

妥適的安葬父母,是人子應盡的基本義務。然而唐代士人的家族葬 事,時有遷延多年的情形,前文提到的張說、崔祐甫、李商隱等家族,皆 是如此。唐人小說《通幽記》述信州刺史蕭遇少孤,「不知母墓數十年」,

將遷祔其母,而誤開他人塚墓,幸經蕭母顯靈指點,稱其墓上已別有李五 娘之墓,而五娘墓亦已平坦。152可見因蕭母權殯已過數十年,滄海桑田,

墓與墓重疊已不可辨。葬事長期遷延,有時甚至人子至死也未能完成葬親 大事,徒留遺恨。元和十三年(818),以國子祭酒致仕的楊寧病歿於長安 靖恭里私第,墓誌述其臨終遺言:「吾齒七十四齡,生奉遺體,大懼不克,

今幸全而歸之,所不瞑者,唯先故未襄事」。153楊寧臨終之時以自己一生 能保全父母「遺體」為幸,但卻有一事讓他死不瞑目,那就是沒有完成父 母的葬事。據墓誌記載,楊寧之父卒歿時,正當李懷光叛變盤據河中,時 約興元、貞元之際(784-785),下距楊寧恨絕命終,已超過三十年。雖然 墓誌所記可能是經過撰寫者修飾後的再現,但楊寧死前有未能完葬父母之 憾,應當可信。楊寧諸子於是同時料理兩代葬事,卜兆安葬先祖、先祖妣

151 苗縝、苗弘本皆卒於靖恭里私第,苗紳則卒於安仁里,皆在長安;弘本祔葬於洛陽先塋,

而苗縝、苗紳也一樣歸葬洛陽陶村北邙原,在苗紳之妻的墓誌中明確提到陶村北原為先塋 所在。苗縝墓誌見周紹良主編《唐代墓誌彙編》,會昌031,頁 2232-2233;苗紳墓誌收入 吳鋼主編《全唐文補遺》第六輯,頁191-192。苗紳妻庾氏墓誌見《唐代墓誌彙編》,咸通 034,頁 2402-2405。

152 見《太平廣記》,卷 338,〈鬼二十三〉,「蕭遇」,頁 2685-2686。

153 周紹良主編,《唐代墓誌彙編》元和 105,頁 2023。

於河南縣金谷鄉尹村之北原,並將楊寧與夫人長孫氏一同祔葬於此,墓誌 頌揚諸子「畢先君之志,盡孝子之心,善夫!」154

楊寧歿有遺恨,暗示葬親一事乃是人子應當完成的人生責任,但誌文 並未說明何以長達三十年皆未能完成葬事。墓誌所見親亡權殯多年的事例 不少,一種常見的權殯情況是為了配合夫妻合葬的習俗,將先亡者權殯某 處,等待將來配偶亡故,再行正式合葬之禮。然而墓誌所見葬事遷延的情 形遠比等待夫婦合葬來得複雜,即使夫婦皆亡仍繼續長期權殯的情形所在 多有。155喪葬向來是家庭大事,尤其為父母送終更是人子的重責大任,長 期權殯、葬事遷延成為常見的現象,或有結構性的因素存在。韓愈指出「近 代已來,事與古異,或遊或仕在千里之外,或子幼妻稚而不能自還,甚者 拘以陰陽畏忌,遂葬於其土;及其反葬也,遠者或至數十年,近者亦出三 年」。韓愈以時人的親身觀察點出士人宦遊千里、家庭資源不足、陰陽卜 筮拘忌,故造成葬事遷延,而這是「近代」以來才有的現象。156學者則指 出拘忌於風水數術、喪家經濟困難、遭逢戰亂等因素是導致多年不得下葬 的原因。157然而這些因素如何對葬事造成影響,仍有許多需要釐清之處,

後文將逐一討論。

先以一個資料豐富的案例,呈現士人家庭長期未能完成葬事的具體情 境。前文曾提到盧正言的子孫代代歸祔萬安山先塋,家族具有強烈的歸祔 意識,其中第三代盧泙一房,子孫歸祔先人的行動遷延了數十年,目前所 見的兩方歸祔墓誌,由盧泙孫女婿崔鉉與外曾孫崔沆撰寫,158詳細的描述 了多年難以完成歸葬的原因,雖然不排除包含子孫修飾自辯之詞,但也讓 我們得以一窺士人實踐歸葬先人可能遭遇的困難。

長年權殯的歷程要從盧泙說起。大曆三年(768)盧泙任魏州元城縣

154 周紹良主編,《唐代墓誌彙編》元和 105,頁 2023。

155 例如朱行斌的父母分別卒於永徽五年(654)、咸享二年(671),因「年月不通」未克合葬,

行斌卒於載初元年(689),行斌妻卒於萬歲通天元年(696),直到開元十五年(727),才 由第三代將祖父母、父母合葬祔於先塋,第一代葬事延宕了56 年,第二代也遷延了 31 年。

見周紹良主編,《唐代墓誌彙編》,開元245,頁 1325-1326;開元 246,頁 1326-1327。張 恆的父母先後於神龍二年(706)、開元十七年(729)卒於洛陽,但直到天寶十二年(753)

他才將父母歸葬長安舊塋,原因不明。見張晏,〈大唐清河張府君墓誌之銘並序〉,收入《全 唐文附唐文拾遺》,卷21,頁 10599-上 0599 下。

156 韓愈撰、馬其昶校注、馬茂元整理,《韓昌黎文集校注》,卷 2,〈改葬服議〉,頁 115。

157 見中砂明德,〈唐代の墓葬と墓誌〉,收入礪波護編,《中國中世の文物》,頁 371-384;雷 玉華,〈唐宋喪期考——兼論風水術對唐宋時期喪葬習俗的影響〉,《四川文物》1999 年第 3 期,頁 82-86;盧建榮,《北魏唐宋死亡文化史》,頁 78。

158 崔鉉,〈唐故陜州平陸縣尉盧府君(殷)滎陽鄭夫人合祔墓誌銘並序〉,收入《全唐文補遺》

(西安:三秦出版社,2005)第八輯,頁 183-184;崔沆,〈唐故魏州元城縣主簿盧府君(泙)

夫人滎陽鄭氏墓誌銘並序〉,收入《全唐文補遺(千唐誌齋新藏專輯)》,頁381-382。

主簿,未終秩而卒於官舍,子殷「方提孩之歲」,「夫人以家貧力褊、地遠 誰訴,由是未果歸葬焉」,故將盧泙權殯於當地。宦遊、子幼、家貧,是 盧泙未能歸葬的主因。夫人鄭氏帶著孤兒遷居陝州靈寶縣,於建中元年

(780)過世,盧殷當時約十七歲,將母親權窆於縣東,未行歸葬,理由 是「俟通年也」。159這與當時擇年下葬的風俗有關,後文將再詳論。盧殷 一生「寂寥下位」,只做了兩任官,五十歲卒於安邑縣寓居之官舍,未能 完成父母的歸葬。據墓誌所載,盧殷官職皆與安邑無關,諸子也尚未出仕,

卒於安邑官舍可能是投靠親戚之故,可想而知其家經濟狀況不會太好。至 此,又是留下孀妻稚子,「男稚女嬰,海內無託」,盧殷的棺柩便權窆於安 邑。160

盧殷之妻鄭氏結束服喪後帶著三子二女回到本家,「訓撫孤藐,既慈 且嚴」,後來三子方回、敬回、望回皆以明經入仕,長女嫁河東裴詡,幼 女嫁博陵崔鉉,女婿皆為名家顯宦,鄭氏來居京師,享天倫、盡歡樂於一 時,盧家的處境似乎大為好轉。161但是直到鄭氏過世以前,為何子孫未能 實踐歸葬先人?崔沆似乎也意識到這樣的疑問,在外曾祖母的誌文中做了 說明,稱方回兄弟「常念(父)平陸府君以(祖)元城府君及(祖母)夫 人之柩未歸祔於先塋,有賚志之恨」,「虔奉遺命,兢兢然未嘗一日而忘 也」,強調子孫們未嘗忘記歸葬先人的責任;方回兄弟悉將俸祿所得交給 母親,母親也「躬自節儉,每用聚積」,盼能助子完成大事,而困難仍在

「其力未滿」。此外,崔沆又解釋盧泙的權葬地屬魏博節度使之治所,此 地強藩割據,「幾於危邦」,方回兄弟若為了歸祔祖父而冒然前往,「必倍 貽倚門之念」,故「未克抵於魏土」。162因此家庭經濟不足,以及世局有難,

是葬事繼續延宕的原因。

大中四年(850)盧殷妻鄭氏亡故,「盡家有無,尚未充實」,置喪費 用不足的問題仍然存在;所幸嫁給崔鉉的女兒此時貴為宰相夫人,「極因 心之孝,展極力之助」,才能實踐歸祔大事。於是方回兄弟自安邑啟亡父 盧殷之柩,與母親鄭氏同歸于萬安山南原合祔於先塋;祖母之柩也自靈寶 縣來歸祔葬先塋,但祖父盧泙仍未遷祔。崔沆的解釋是三位舅父須同時操 辦多處遷柩及葬事諸儀,人力不足,無法分身到魏州迎護祖父靈柩,「加

159 崔沆,〈唐故魏州元城縣主簿盧府君(泙)夫人滎陽鄭氏墓誌銘並序〉,收入《全唐文補遺

(千唐誌齋新藏專輯)》,頁381-382。

160 崔鉉,〈唐故陜州平陸縣尉盧府君(殷)滎陽鄭夫人合祔墓誌銘並序〉,收入《全唐文補遺》

第八輯,頁183。

161 同上。

162 崔沆,〈唐故魏州元城縣主簿盧府君(泙)夫人滎陽鄭氏墓誌銘並序〉,收入《全唐文補遺

(千唐誌齋新藏專輯)》,頁382。

以後歲方偶通便」;換言之,盧泙歸葬之日卜得於後年,故在人力不足的 情況下暫緩處理。因此從盧泙過世(約大曆七年,公元 772)至大中四年

(850),經歷二代、事隔將近八十年,動員了盧、崔二家,歸葬先人的大 事雖勉力進行仍未竟全功,其間曾經發生的阻礙包括地遠、子幼、家貧、

葬年不宜、地方不靖等因素。

盧泙一房所遭遇的葬親難題,頗能具體而微地反映唐代士人家庭可能 遭遇的葬親阻礙。「宦遊」將士人家庭帶離故里,而產生「地遠」難歸的 困境,地遠、子幼、家貧對葬事的影響又相互牽動,其中若經濟因素可以 解決,地遠、子幼或許便能克服;年月宜忌受限於陰陽數術,一旦不利下 葬,只能等待,似乎難以人力扭轉;而中唐以後世局多艱,戰亂、藩鎮割 據造成士人流離,或局部區域交通中斷,也影響長程歸祔的實踐。

一、沈重的葬費支出

家庭經濟匱乏經常是造成孝子延緩葬親的關鍵因素。經濟充裕的家 庭,若遇地遠、子幼,通常不足以妨礙葬事;反之,若家庭經濟積累不足,

即使不需遠葬,或者子孫成年,甚至已入仕為官,仍足以拖延葬親。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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