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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科學解釋的意涵和類型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科學解釋的意涵和類型

一、解釋的意涵

(一)解釋的定義

解釋(explanation)一詞,源於拉丁文 explanare(展開、伸展、說明),

其意義為:使某事成為合理或可理解的活動(Angeles, 1992)。而在解釋某 事件如何發生通常會包括描述致使此事件發生的過程,而這樣的描述可能 涉及某些因果過程的描述,只不過一事件之發生經常有許多不同的因素,

該選擇何種因素為其原因,需依不同的脈絡而有不同的考量(Audi, 1995)。

Liption(1993)對解釋的看法則是:當我們對生活周遭的發現感到不 滿足時,我們想要知道「為什麼?」,且所運用的推理可提供作為解釋之 用。黃達三(1998)亦曾就解釋下了簡單的註解,他認為「解釋」就是對 事件、現象的分析說明,使人有解惑、了解事件的真相及現象發現的內部 機制的功能。

而哲學辭典中對於解釋有許多不同的意涵,各解釋也有其各種不同的 意義,有所差異,敘述如下(引自段德智、尹大貽、金常政,1999):

1. 功能的解釋(functional explanation):用描寫一個事物在其存在時,

各成份之間相互聯繫的活動(功能、作用)來對現象作出解釋。

如:對「為什麼會有心跳?」作出功能性解釋,就是以血液循環 和作為心跳基礎的心臟和肉體的哪些部分的物理、化學的功能來 說明心跳。

2. 整體的解釋(holistic explanation):用整體(形式、總體、統一體)

的功能(目的、特性、活動)對現象作出解釋,認為整體是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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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指導原則。用整體的功能來解釋整體的各部分活動。

3. 機械的解釋(mechanistic explanation):描寫在一個複合體中,一 個部分如何與其他部分發生機械的相互作用。

4. 有機論解釋(organismic explanation):這種解釋把一個整體的特 性看作是有別於個體部分(或部分的群組)的特性,以及對於解 釋某些事物是必不可少的,就如對各個部分的相互作用分析對於 它的解釋是必不可少的一種。整體被認為不僅僅是其各個部分的 量的總和,而且在質上與它們總和有別。

5. 目的論解釋(teleological explanation):

(1) 按某物所完成的某種目的(結果、目標)所做出的解釋。

(2) 用達到某種目標或某種目的的活動所做出的解釋,通常這種 目標或目的是預定或計畫好的。

(3) 以涉及某物所正在追求的,或為了這種追求而發生的過程,

以走向未來的事情(目標、目的、終結、結果)而解釋現在 和過去的事情。它用先在的條件解釋現在的和任何未來的事 件。

(4) 適合用於(適應於、協調於、相應於、適當於、相當於)完 成整體的目的和需要這個整體的各部分的相互關係結構和活 動而作出的解釋。

6. 科學解釋(scientific explanation):通過描寫一個事物的結構和過 程是什麼而使某物成為可理解的,和(或)表明一個事物如何完 成它的活動。科學解釋的基礎是:

(1) 用歸納-演繹方法(inductive-deductive methods)從事(經驗 觀察) 形成概括化(generalization)(理論)。

(2) 把這些事實與這種前後一致的和系統的概括化體系聯繫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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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和已經累積和以為人們所接受(已被肯定、已得到證實)

有關的事實聯繫起來。

(3) 引出對概括化體系論這些事實可能具有的邏輯和經驗的含義 和系統。

(4) 建構一種對這些事實和概括化的辯解(justification)、認證

(confirmation)、驗證(verification)。

(5) 表明這種事實是可以在數量上被計算(被推演)的,或從這 種概括化體預測到的。

Salmon (1998) 以問題的類型,區分出三大類的解釋:回答「how」、

「what」、「why」問題時提出的解釋,其中回答具「通則性」、「機制性」、

「功能性」其認可為科學解釋,科學解釋為本研究所關注的焦點所在。

(二)解釋的類型

1. 哲學家的科學解釋類型

Zuzovsky & Tamir(1999)以哲學之觀點提出三種科學解釋類型:

(1) 在物質科學與地球科學中,大多數的問題是「為什麼」問題 的形式,以找尋一條規則或原理,並加以應用於解釋特定的 現象。典型的解釋結構為演繹-規律模式

(deductive-nomological[D-N]model)(Hempel, 1965;Hempel

& Oppenheim, 1988),它包含兩種形式的語句:說明項

(explanans)和被說明項(explanandum)。被說明項是指欲解 釋的現象,而說明項則包括特定先行條件的敘述以及引出被 說明項之普遍定律的敘述。D-N 解釋的結構必頇滿足某些邏 輯與實徵的條件。它的被說明項必頇是說明項的邏輯結論,

說明項則必頇涵蓋普遍定律,而這些定律不論是實徵的通則 化原(empirical generalizations)或是理論的定律,至少在原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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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必頇能夠被實驗或觀察所檢驗,並且構成說明項的語句必 頇為真,換言之,說明項為證據所持。藉由普遍定律所產生 的解釋創造出解釋與預測之間的對稱性,亦即解釋可被視為 事後的預測(expost facto prediction)。機率解釋也可用 D-N 模 式來形構,但是它們只提供機率的預測。

(2) 目的論的解釋(teleological explanation),亦即藉由提出某種 目的或結果以解釋有機體的特徵,而不是以原因進行解釋,

普遍運用於生物學中,雖然目的論的解釋缺乏邏輯上的效度 與 D-N 的結構,但這種解釋被視為可以探知因果的決定因素 之有用的啟發式工具(Hempel & Oppenheim, 1988)。

(3) 功能的解釋(functional explanation)是目的論解釋的延伸,為 生命科學的例子裡典型的解釋類型。此一類型藉由特性所扮 演的角色,來理解此一行為的型式或性質。這一類的解釋經 常是針對一個蘊含著尋求理由或論證來辯證一性徵之發生的 問題,而提出的回答。

2. 學生的解釋類型

學生對科學概念的解釋,與其既存概念、生活經驗或認知架構有關,

同時會影響其科學概念的發展,以下列舉出幾個國內外以學生為研究對象 的研究。

早期在國外有 Piaget 以及他的跟隨者(Piaget, 1972;Fuson, 1976;

Stepans & Kuehn,1985)將兒童的科學解釋類型作了以下的分類:

(1) 萬物有靈論(animism):兒童認為自然界的萬物皆有感覺、意 識以及情感的。

(2) 人為論(artificialism):兒童覺得所有的事物都是為了對人類 有益處而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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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決定論(finalism):兒童認為每件事都有一個解釋,而這個解 釋並不一定會與現象的起源或結果有很大的相關,只是為了 解釋而解釋。

(4) 人創論(human-made):兒童覺得自然現象是由人類力量所造 成的。

(5) 神創論(god-made):兒童相信自然現象是由神所造成的。

(6) 機械論(mechanism):兒童以一種機械的過程來解釋自然現 象,完全不包含人類的特質。

(7) 科學的想法(scientific ideas):兒童持有科學家與教師所公認 的的想法。

另外,國外 Touger, Dufresne, Gerace, Hardiman 和 Meatre(1995)以 45 位大學生為對象的研究,採取晤談方式蒐集學生如何解釋基本力學,

研究結果呈現出學生的解釋是情境相依的,同時證據也指出物理學思考和 真實情境思考的連結是薄弱的,其認為解釋能力是檢視複雜能力的指標,

從結果中得出三種解釋的類型:

(1) 公式取向(formula-driven):這類型的解釋是從公式開始進行 相當多的代數運算,從記憶中搜尋合適的公式或圖表來回應 已知的問題,時常後續的敘述未能運用初始的公式或圖表,

這顯示初學者的知識庫中,解釋物理情境缺乏相互連結性。

(2) 直覺的(intuitive):這些解釋通常是質性的,且大量討論已知 的情況,使用每天日常生活用語,像是撞擊、慢下來以及沒 有走這麼遠等措詞,多過極少被使用的正式物理語言。

(3) 階層的(hierarchical):這類型是最像專家的解釋,清楚地確 認相關的附屬概念,並以具結構化的方式應用概念,像是確 認能量守恆的最初與最終狀態。充其量,他們將數學及視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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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徵與相關敘述整合,展現出像專家的能力來使用多重表 徵。

上述文獻以各種不同觀點與面向來探討解釋的類型,本研究以個別晤 談的方式而得學生對於這些自然現象的科學解釋,其過程類似教師在課堂 上以提問的形式與學生進行互動、討論,因此,上述許多文獻之解釋類型 分類可做為分析解釋類型之參考準則。

(三)科學解釋的意涵

亞里斯多德是首先發展出科學解釋理論的學者,他建議:科學該透過 原因來得到對事物的理解,以便從「知道內容(knowing that)」進展到更 深層的「知道為什麼(knowing why)」。而科學的三段論法(scientific syllogisms)即是為「為什麼的問題」提供了解答(Audi, 1995)。

Hempel (1965)為最知名、最早為科學解釋定下定義或規範之人,其涵 蓋律模式(covering law model) 曾是論述科學解釋最著名的典範 (Salmon, 1989)。近年來,涵蓋律模式,已不再被哲學界所全然信服(林正弘,1991;

曹志平,2003)。Godfrey-Smith (2003) 指出涵蓋律模式已成歷史灰燼 (the covering law theory is dead) ,但 Hempel(1965)的 D-N model 和 I-S model,

仍然被認為科學解釋類型之一。

Dupre(1993)曾為「科學的」一詞下了判準,他指出符合「物質單 元論」(substance monism)及符合「科學的」標準,也就是認為科學解釋是 能把自然現象化約到基本物質的運作。物質主義為「化約論」中的一部份,

Sterelny 與 Griffiths (1999) 指出化約一詞,其實有三個意思:(1)理論通 則化 (theoretical unification):此概念指出,科學的目標應是要發展定律系 統或通則 (systems of laws or generalizations) ,把之前數個看似不相關的定 律加以統合(化約),找出新的定律促成科學的發展。(2)分解

(decomposition):此概念,科學的目標在於把現象區分為獨立的成分,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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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研究,以物質實體或以概念實體來區分、切割。(3)明確的機制 (identifiable mechanism):此概念指出科學解釋中,必頇存在著明確的機 制。

Salmon (1984, 1989, 1998)指出科學哲學界對於科學解釋有兩大傳統,

第一個傳統便是上述的由 Hempel (1965) 等邏輯實證論者提出的涵蓋論,

他們基本上否定解釋內要談到因果 (Salmon, 1984, 1989, 1998;Thagard, 1992) 。第二個傳統則是認為因果和解釋有強烈的關係,Salmon (1984, 1998)指出「要解釋一個事件,便是要展示出如何使該事件配置到這個世界 的因果結構」換言之,解釋一個事象,便是在找出其起因。

Salmon (1998) 認為在解釋的定義當中只有其中三種解釋,可算是科 學解釋:通則性解釋、機制性解釋和功能性解釋。通則性解釋,又稱為定

Salmon (1998) 認為在解釋的定義當中只有其中三種解釋,可算是科 學解釋:通則性解釋、機制性解釋和功能性解釋。通則性解釋,又稱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