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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令規範設置與行政流程效益配合

第四章 交大局部無障礙案空間校園景觀規劃

4.6 符合法令規範設置與行政流程效益配合

本案研究案依據,本校提供 93 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甄試改 善校園無障礙環境工程,總計綜合一館、人社一館、體育館、綜合球館共 四棟、本校藉此運用經費與改善案執行機會適時創造改善無障礙環境。主 要參考執行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依據建築技術規則施行細 則)規劃設計與執行,以落實規劃可達、可進、可用為初衷。

●第一百六十七條: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公共建築物應依 本章規定設置各項無障礙設施。

●第一百六十八條:公共建築物內設有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設施者,

應於明顯處所設置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標誌。

如圖示:前項標誌應與國際符號標誌同。

●第一百六十九條:(本章用語定義)引導設施:指為引導行動不便 者進出建築物設置之延續性設施,以引導其行進方向或協助其界定通 路位置或注意前行路況。

路;該通路寬度不得小於一‧三公尺。

●第一百七十一條: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坡道,其坡度不得超過一比

1.梯緣未臨接牆壁部分,應設置高出梯級踏面五公分防護 緣;樓梯底版至其直下方樓板淨高未達一‧九公尺部分應加 設防護柵。圖式如下:

2.樓梯兩側應裝設扶手,扶手應連續不得中斷。設於壁面之扶 手,應與壁面保留至少五公分之間隔。圖式如下:

●第一百七十四條: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機,應裝設點字、語音 系統及供其使用之操作盤,其出入口淨寬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昇降 機出入口前方六十公分處之地板面應設置引導設施,且應留設直徑 一‧五公尺以上之輪椅迴轉空間。

●第一百七十五條: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廁所及浴室,所設置之門應 可使行動不便者自由進出及使用,內部並應設置固定扶手或迴轉扶 手,地面應使用防滑材料。

供行動不便者單獨使用之廁所,其深度及寬度均不得小於二公尺;附 設於一般廁所內者,其淨寬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淨深度不得小於 一‧六公尺。

●第一百七十六條: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輪椅觀眾席位,應寬度在一 公尺以上,深度在一‧四公尺以上,地板面應保持順平,並加設扶手。

●第一百七十七條: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停車位應設於便捷處所,其

寬度應在三‧三公尺以上,並在明顯處標示行動不便者停車位標誌。

圖式如下: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章修正 發布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其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改善辦 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社會福利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之一,本案研究為證實國家創造人 民福利,上網站求證歷年身心障礙福利經費表。得知民國五十四年政府即 通過「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作為我國因應工業化起步下的經濟與 社會均衡發展的指針。此後,隨著政治經濟與社會的變遷,迭有修正,如 五十八年的「現階段社會建設綱領」、六十八年的「復興基地重要建設方 案」、七十年的「貫徹復興基地民生主義社會經濟建設方案」。而最近一次 的通盤檢討則屬八十三年的「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事隔已近十載。

民國八十年代,我國的社會福利發展在政治民主化、民間社會的倡

導、新知識的引進,以及國民社會權利意識覺醒等因素的影響下,迎頭趕 上,包括新的社會立法的修正與通過,社會福利預算的成長,以及社會福 利方案的推陳出新,而有社會福利「黃金十年」之稱。

國家興辦社會福利之目的,在於保障國民之基本生存、家庭之和諧穩 定、社會之互助團結、人力品質之提升、經濟資本之累積,以及民主政治 之穩定,期使國民生活安定、健康、尊嚴。 參酌國際慣例大抵以社會保 險、社會救助、社會服務、醫療保健、就業服務、社會住宅,以及教育為 社會政策之主要內容;復考量我國社會福利政策的歷史傳承與實施現況,

爰以社會保險與津貼、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就業安全、社會住宅與社區 營造、健康與醫療照護等六大項。

民國八十一年內政部身心障礙福利經費、內政部身心障礙保險經費、

地方政府身心障礙福利經費總計全年經費 4,543,894 元整,每年逐步增加 至民國八十六年內政部身心障礙福利經費、內政部身心障礙保險經費、地 方政府身心障礙福利經費總計全年經費 11,586,656 元整(成長三倍)。

民國八十六年內政部身心障礙福利經費、內政部身心障礙保險經費、地方 政府身心障礙福利經費總計全年經費 19,158,153 元整(成長五倍)。顯 示民國八十六年為宣導高峰期由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依據 建築技術規則施行細則: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 二十七日本章修正發布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其行動不便者使用

設施之改善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後期著重於依法行政與各界

年及八十九 7,932,356 1,775,000 10,446,986 20,154,342

九十 1,642,203 1,470,451 12,991,073 16,103,727 九十一 1,398,840 1,558,678 13,837,690 16,795,208 九十二 1,328,813 2,186,632 15,642,708 19,158,153 總計 43,071,496 10,129,020 84,197,748 137,398,264

本表為查核(http://volnet.moi.gov.tw/sowf/05/new05.htm)得知

二、行政流程效益配合

公共工程的生命週期,可細分為規劃、設計、發包、施工、驗收接 管、使用維護等各個階段,工程管理與經費審議作業流程,歷經十年來法 令法令不斷地改善已有一套完整的模式,從工程前期規劃設計的審議,到 後續發包施工之法令規定均有法令可以依尋。依照現行流程,公共工程的 生命週期與經費排定步驟;可分為審議階段與辦理工程階段,在審議階段 可分為先期規劃、綜合規劃、初步設計與詳細設計等步驟;而辦理工程階 段則分為發包、施工、完工結算、決算、驗收等步驟。

施工品質管理及評鑑制度為下一階段之重點,教育部也從 85 年度開 始,每半年評鑑部屬機關學校之重大公共工程,85 年 12 月頒佈之「公共 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 86 年 1 月頒佈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評 鑑作業要點」為這個階段之重要行政命令。87 年 5 月「政府採購法」及相 關子法之實施更具關鍵,採購法雖然複雜,但是代表著依法行政時代的來 臨,對辦理公共工程來說是一個很大的進步。89 年 2 月通過之「促進民間 參與公共工程建設法」,也是辦理公共工程建設的重要法令。90 年 1 月 1 日隨著「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開始生效實施,行政機關辦理公 共工程有關法令其架構已大致完整。

大部分部屬學校機關皆非工程專責單位,無法對工程有透徹的了 解,無論在經費的編列、審議資料的提供、審議進度的配合上,均無法達

到審議的要求。因此對教育部主管工程而言,主動管理與重視審議機制是 有其必要性的,一方面能預防經費編列的浮濫及其它重大影響工程的問 題,另一方面可作為中程計畫經費編列的前導作業,經由概算各個案件未 來分年度進度與經費使用情形,可掌握充分資訊使後續計畫編列不致發生 資金排擠效應。

在過去年度預算分配的排定過程是非常粗糙的,上級思考決策的時 間週期為一個會計年度,無法就長期預算有所掌控及規劃,只能在每個會 計年度初期視經費寛裕程度排入新增工程案,而不考慮新增工程在後續年 度繼續施工時所發生的資金排擠效應影響,造成可用預算、資源分配的不 確定,部屬學校機關的申請案也因此常被擱置無法得到明確回應。新系統 的成立有助於預算分配的整體規劃,經系統列出新通過審查的申請案及延 續性工程於各年度的經費需求後,自動加總產生報表,以四年為一個基 期,計算出基期內各年度剩餘多少可用預算,如此才有可能從新申請工程 中,依輕重緩急及申請補助額度的排序,加入可行的申請案。給予決策思 考上有較明確的依據,部屬機關學校對所申請的工程案優先順位較為了 解。

無論是新興工程或整修工程從資本、經常門支出經費改善師生之 食、宿、行、住方面功能,更需要有系統規劃將助於預算分配的整體規劃 控制與籌編,使得工程決策延續與執行,免於浮編與有效運用及調度。

五、 結論與建議

5.1 結論

身心障礙福利政策推廣,亟需各級政府秉持公平、正義原則,顧及 國家社會、經濟體均衡展,並依各類弱勢族群之真正需要,提供最適當的 服務。各項政策之落實執行,需各界配合政府措施,在政府及社會共同努 力之下,透過具體關懷行動、權利非施捨、尊重非同情、接納憐憫之正確 觀念,共同協助社會上每一位需要鼓勵身心障礙朋友擁有生命的尊嚴,獲 得適當扶助充分發揮潛能。

5.2 未來展望與建議

一、落實行動特性與無障礙環境設計標準

身心障礙者復健後在生活上所面臨的最大困難,便是即使經過完整 復健仍然無法完全恢復或重建原有的功能,以致在行動上發生障礙而必須 使用輔走工具,也因而產生許多與一般人不同的特殊行動模式。無障礙環 境設計的意涵正是要把身心障礙者使用輔具時的行動特性和所衍生的特 殊需求納入考量,使建構的建築環境能符合身心障礙者的使用需要。因 此,建築法規要訂定出能保障身心障礙者生命、肢體安全的最低建築設計 標準時,必須先了解身心障礙者重建後因使用輔具所產生的行動特性和特

殊需要,據此所訂定的設計標準,才能真正符合身心障礙者的需要,保障

殊需要,據此所訂定的設計標準,才能真正符合身心障礙者的需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