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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1.2 身心障礙者定義與類別

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 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社會及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或無法發 輝,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列障礙並領有身心障礙 手冊。」

二、 身心障礙者類別

依據本法第三條規定「身心障礙者類別包括:一、視覺障礙者。二、

聽覺機能障礙者。三、平衡機能障礙者。四、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 者。五、肢體障礙者。六、智能障礙者。七、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八、

顏面損傷者。九、植物人。十、失智症者。十一、自閉症者。十二、慢 性精神病患者。十三、多重障礙者。十四、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十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十 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前項障礙類別之等級、第 七款重要器官及第十六款其他障礙類別之項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 之。」

二、 無障礙空間規劃各國法規發展

2.1 歐洲身心障礙規劃

20 世紀 50 年代以前,世界各國對身心障礙者的安置問題都是採取隔 離政策,認為將身心障礙者「隔離安置」在特殊學校、收容機構或療養院 內是最經濟、最好的方法。「不在視線範圍之內,也就不在關心範圍之內

(Out of sight-out of mind)」,在隔離政策下,身心障礙者所獲得的照 顧不但貧乏,且完全無緣於公開、整合入社會的有意義生活。

隨著時代的進步和社會的自覺,50 年代末期,北歐的斯堪地那維亞 半島諸國首先興起正常化(normalization)的概念,認為「只以正常人 為中心的社會,並不是正常的社會」,並以正常化政策(normalization strategy ) 代 替 隔 離 政 策 , 期 望 能 幫 助 身 心 障 礙 者 回 歸 主 流 社 會

(main-stream),與一般人一樣的過著公開、完整而有意義的生活,達到 社會整合(integration)的目的。這樣的觀點迅速的自北歐諸國向歐洲 本土延伸,然後擴及美國及其他先進國家。

2.2 美國身心障礙規劃

1960 年 , 美 國 衛 生 、 教 育 和 褔 利 部 ( Department of Health, Education and Welfare)公布一份報告,指出三千萬生理或肢體上有障

礙的美國人(包括身心障礙者和老人),因為整體人造環境中重重的障礙,

以致於住家生活品質低落,且無法利用戶外空間與大眾交通工具。美國國 會十分重視此一報告,於 4 年後通過了《住宅法》(The Housing Act)以 為因應,提出非常多聯邦補助計畫以提供適合身心障礙者居住的住宅,目 的就是要改善身心障礙者低落的居住生活品質。此外,《住宅法》的通過 也 促 使 住 宅 及 都 市 發 展 部 ( 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強制要求該機關所補助興建或擔保興建的老人住宅中,至 少百分之十的單位必須符合身心障礙者之需要,集合資源整體改善身心障 礙者和老人的居美國的《住宅法》後來修正為《公平住宅法》(The Fair Housing Act),直至今日,仍然是美國執行無障礙環境政策最重要的法令 之一。

1975 年美國一位身心障礙人士 Mr. Donald S. Strong 發表了一篇標 題為「路權( The Rights of Way)」的文章:「由於對身心障礙者的誤解、

恐懼、忽視和標籤化,社會的態度和重重障礙的環境交相地阻礙身心障礙 者回歸主流社會。身為身心障礙者,我們很難判斷那一個問題較為嚴重,

但大多數人可能都會同意,排除環境上的障礙可以加快社會接納和尊重身 心障礙者的速度。當身心障礙者一旦走入社會,與一般人一樣成功的展現 個人、社會和職業上的價值時,彼此間將建立起更友善、更不拘束的互動 關係,身心障礙者的尊嚴將因而得以重建。而無障礙環境所代表的意義,

不但是扭轉社會對身心障礙者錯誤的印象,更重要的是幫助身心障礙者接 受良好的教育、就業、方便而不窘迫的使用公共設施和大眾運輸,有尊嚴 的作一位對社會有貢獻、從事生產的公民。」

身心障礙者的重建計畫 Strong 先生的文章,強烈的傳達了身心障礙 者獨立營生的需求以及對公開而有尊嚴的生活的渴望。然而,要達到此一 目的,身心障礙者必須具備並且確切的展現出獨立營生的能力,而此一能 力的建立,有賴於一個規劃完整的「重建計畫」。何謂身心障礙者的重建 計畫?以視障者為例,先天失明的視障者因為視覺上的殘缺而無法利用視 覺學習,一方面極容易錯失學習的機會,一方面需要開發其他的感知覺以 彌補視覺上的缺憾。例如,一般幼兒利用視覺能輕易學習到的舉手或彎腰 等動作,在欠缺專業協助下視障幼兒很容易錯過或延誤了學習的機會,進 而影響到生理與心智的發展。此外,一般幼兒可以輕易利用視覺建立形 狀、空間的概念,視障兒童卻必須透過專業協助,開發出其他的感知覺,

如觸覺或聽覺才能克服困難建立起類似的概念。這種協助先天失明之視障 幼兒學習與開發感知覺的工作,稱為「早期療育」,是視障者重建計畫中 最重要的第一步,愈早開始成效愈為顯著。而為了促使先天失明的視障幼 兒即早接受早期療育,有賴良好的醫療通報系統和支持性的父母心理諮商 和社會服務。視障者在視覺上的殘缺,所造成最切身、也最嚴重的問題就 是「行動不便」和「使用環境困難」。視覺上有殘缺的視障者,無法像一

般人一樣利用視覺「定向」,掌控自己與環境之間的相對關係,此外,即 便能透過其他的感知覺定向,也會有無法有效「行動」的問題,不能安全 而確實的到達目的地,使視障者深受走不出去的苦。為了解決行動上的問 題,視障者必須接受「定向行動訓練」,建立紮實的「定向行動能力」,才 能像一般人一樣行動自如,安全而便捷的使用人造環境。由於需要開發其 他的感知覺以及建立正確的空間觀念,視障者的定向行動訓練是早期療育 的延伸,也是視障者「生理重建」最重要的課題。除了早期療育和定向行 動訓練外,到達學齡的視障兒童,與一般的學齡兒童一樣需要入學接受基 礎教育,但由於無法利用視覺學習,視障兒童必須接受「特殊教育」,利 用其他的感知覺學習。隨著年齡的增長,在基礎教育之後,視障者也能利 用視覺以外的感知覺繼續接受中、高等教育,長久以來,視障者早以證明 其在學習上的表現並不下於一般人。離開學校的視障者,與絕大多數人一 樣有就業的壓力,為了建立工作能力,視障者重建計畫中的最後一個環 節,便是「職能訓練」。

後天失明的視障者由於年齡較長且有視覺經驗,雖然可以略去早期 療育,但在乍失視覺的情況下,普遍需要良好的「心理重建」醫療服務,

否則很難重新面對完全不同的人生與未來。除了心理重建外,其他感知覺 的開發、學習利用視覺以外的感知覺學習、接受定向行動訓練和職能重建 等,後天先明者與先天失明者一樣,都需要嚴謹而完整的重建計畫。

除了視覺障礙者以外,聽覺障礙者和肢體障礙者也需要重建計畫,

以協助其建立獨立營生、回歸主流社會的能力,只是肢體障礙者由於學習 途徑與一般人一樣,並不需要開發其他的感知覺學習,所以不需要接受特 殊的教學協助,其重建計畫的重點,著重在醫療上的生理、心理重建和職 能訓練。

‹ 零拒絕的特殊教育政策

在身心障礙者的重建計畫中,特殊教育是十分重要的一個環節。視 障者和聽障者雖然需要透過其他的感知覺學習,但並不表示視障者與聽障 者必須被隔離在特殊學校內,與一般小孩分開來接受教育。事實上,先進 國家的教育界早以證明,大多數視障者與聽障者整合入一般學校內接受教 育時,只要能夠得到適當的輔助,不但在學習上的整體表現較佳,也更有 助於未來融入整體社會。至於不需要任何特殊教學資源的肢體礙者,實在 更沒有任何理由被排斥在一般學校之外。

有鑑於此,世界上教育發展較為進步的國家,早已把過去將身心障 礙者隔離安置在特殊學校內的教育安置政策,改為「零拒絕」的教育安置 政策,也就是在「正常化」的概念下,儘量幫助身心障礙學童「回歸主流」。 在回歸主流的政策下,學校不但不能將身心障礙學童標籤化,以其生理上 的差異作為拒絕入學的藉口,更不能以學校欠缺資源或設施不足為藉口,

作為拒絕身心障礙學童入學的理由。然而,要想真正幫助身心障礙者與一

般人一樣的享有公平的教育機會和教學資源,零拒絕的教育安置仍顯不 足,唯有無障礙的校園環境,才能使身心障礙者真正公平的獲取和享用教 育資源,也才是身心障礙者公平受教育的真正保障。

‹ 美國的職能重建法與建築障礙法

身心障礙者重建計畫中的最後一個環節,就是職能重建,幫助身心 障礙者建立起就業所需的能力,其目的當然是要幫助身心障礙者順利的就 業,否則身心障礙者根本無法獨立營生,整合入主流社會。

要想幫助身心障礙學生公平的就學,必須有無障礙的校園環境予以 配合,同樣的,要想幫助身心障礙者公平的就業,當然也需要一個無障礙 的就業環境予以配合。然而,建立無障礙的校園環境,所牽涉的層面既具 體又狹小,但是,要建立一個無障礙的就業環境,所牽涉的層面卻是何其 廣泛,也大大的增加其困難度和社會阻力。

1965 年,美國為了擴大實施身心障礙者的重建計畫,特別提出《職 能重建法修正案》(The Vocational Rehabilitation Act Amendment)。

為了要瞭解當時全美國建築的無障礙環境現況,是否足以支持所要擴大實

為了要瞭解當時全美國建築的無障礙環境現況,是否足以支持所要擴大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