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結果
第三節 第三回合德懷術問卷調查分析
本節包括第三回合各題項之修改結果以及「高齡者友善環境指 標」之建構結果。
下面將依各主面向第三回合之量性結果、專家意見,及各主面 向發展建構之「高齡者友善環境指標」結果呈現,最後再探討各次面 向及題項共識情形:
一、高齡者友善環境主面向第三回合結果分析 (一)主面向量性結果分析
包括適切性評分(平均數、眾數)與一致性評分(標準差、四分位差) 之描述性統計。
1. 適切性分析
第三回合專家群對於高齡者友善環境指標之七大主面向之適切 性評分平均值介於4.73-5.00分之間,其中仍以「社區及健康服務」最 高為5分,而且各項眾數仍為5分,所以高齡者友善環境七大主面向整 體符合「高」適切性程度。
2. 一致性分析
一致性方面,四分位差皆為0,標準差介於0-0.75,第三回合整 體已較第二回合之標準差下降(全部主面向≤1),六主面向皆已達高度 共識,「工作與志願服務」之共識情形則略為增加,由低共識已達到
「中」度共識。
此外,第二回合之主面向「敬老與社會融入」更名後,平均值比 第一回合分數下降,標準差增加,因此第三回合採納專家意見改名為
「敬老與社會認同」;第二回合之主面向「無障礙與安全的公共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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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第二回合專家建議同一層次之主面向與次面向之命名「詞性」需 具備一致性,例如皆為名詞或皆為有形容詞之敘述方式,因此更名為
「公共空間」以與其他主面向之詞性相符合。
整體而言,主面向第三回合之適切性皆大於4.50,已達非常適切 之程度,主面向之一致性除「工作與志願服務」為中度共識外,其餘 皆已達高度共識,因此七項屬於非常適合高齡者友善環境主面向之指 標。
表 4-17 「主面向」第三回合結果(N=22)
次面向及指標 適切性 一致性 修改部分
M Mo QD SD 1.公共空間 4.95 5 0.00 0.21 2.交通 4.86 5 0.00 0.46 3.社會參與 4.91 5 0.00 0.29 4.敬老與社會認同 4.95 5 0.00 0.21 5.工作與志願服務 4.73 5 0.00 0.75 6.通訊與資訊 4.91 5 0.00 0.29 7.社區及健康服務 5.00 5 0.00 0.00 註:M:平均值;Mo:眾數;QD:四分位差;SD:標準差
(二)主面向專家意見彙整
主面向第三回合已達非常適切之程度,一致性除「工作與志願服 務」為中度共識外,其餘皆已達高度共識,因此在專家對於「工作與 志願服務」無其他意見下將維持第三回合之題項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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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高齡者友善環境指標」主面向仍維持「公共空間」、「交通」、「社 會參與」、「敬老與社會認同」、「工作與志願服務」、「通訊與資訊」、「社 區及健康服務」等七主面向。
二、「公共空間」第三回合次面向及指標
原「無障礙與安全的公共空間」主面向第三回合更名為「公共空 間」包含「無障礙設施」、「無障礙公共廁所」、「安全的環境」三個次 面向,13項指標。
(一)「公共空間」次面向及指標量性結果分析
包括適切性評分(平均數、眾數)與一致性評分(標準差、四分位差) 之描述性統計。
1. 適切性分析
次面向與指標之適切性評分平均值介於4.80-5.00分之間,有7項達 到5分,各項眾數皆為5分,所以高齡者友善環境「公共空間」之次面 向與指標皆符合「非常適切」的程度。
2. 一致性分析
一致性方面,標準差介於0-0.42,四分位差為0-0.05,皆已符合 高度共識。
167 註:M:平均值;Mo:眾數;QD:四分位差;SD:標準差
(二)「公共空間」次面向及指標專家意見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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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 1:”坡度不大於 1/12,寬度不小於 1.8 公尺”不易了解,因此 予以刪除。
專家 2:類似這樣的規定也是很重要,是否在指標表格外加註。
專家 3:請問目前有無”規定”?若無,”符合規定”字樣可刪。
專家 4:符合規定⇒一般人不會瞭解”規定”為何,若以口語化的問 法可能較易作答。Ex.有適合輪椅的坡道方便行走。
專家 5:文句修改:有符合規定且便於輪椅行走的坡道。
修改
:
維持原題項,增加註解。 註:
參考下面規定:
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
(2012)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2009)
。住宅無障礙及通用性能評估表。 (3)1.1.6.樓梯平台及梯級表面採防滑材質,梯級高度符合規定。專家 1:”梯級高度不大於 16 公分和梯級深度不小於 26 公分”因此 予以刪除。
專家 2:類似這樣的規定也是很重要,是否在指標表格外加註。
專家 3:請問目前有無”梯級高度”之規定,若無,可修改用語。
專家 4:同 1.1.4.,符合規定⇒建議修正”是和老人行走”。
專家 5:改為”樓梯平台及梯級表面具防滑功能且梯級高度能符合 規定”。
修改
:
維持原題項,增加註解。 註:
參考下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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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
(2012)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2009)
。住宅無障礙及通用性能評估表。 小結:第三回合「公共空間」僅修改 1.1.3.文字敘述外,1.1.4 級 1.1.6 增加註解外,其他各題未更動。
有關於專家對於 1.1.4(有符合規定方便輪椅行走的坡道)和 1.1.6(.
樓梯平台及梯級表面採防滑材質,梯級高度符合規定),專家們對於 是否需加入坡度和梯級高度,仍有許多意見。大致可歸為三類:
1:類似的規定也是很重要,可在指標表格外加註數值。
2.有無”坡度、梯級高度”之規定,若無,可修改用語。
3.以符合規定敘述即可,不用加入數值。
因為目前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2012)以及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無障礙及通用性能評估表」
(2009)等規定可參考,因考慮規定如專家所建議可能會有修正,因此 題項未修改,謹於評估指標後加註參考之資料來源,但不將數值列 出。
最後此「高齡者友善環境指標」「公共空間」次面向及題項為:
1.1.無障礙設施
1.1.1.有清楚與簡單的圖誌,如廁所、電梯、樓梯、無障礙坡道的指 示等。
1.1.2.有適合高齡者的休憩座位。
1.1.3.有方便進出的電梯,方便老人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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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有符合規定方便輪椅行走的坡道(註:規定參考:行政院內政部營 建署(2012)。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台北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2009)。住宅無障礙及通用性能評估表)。
1.1.5.在樓梯、轉角、轉向或起身處設置扶手。
1.1.6.樓梯平台及梯級表面採防滑材質,梯級高度符合規定(註:規定 參考: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2012)。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2009)。住宅無障礙及通用性能評估 表)。
1.1.7.有平整、堅固、防滑地面。
1.2.無障礙公共廁所
1.2.1.公共廁所置於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
1.2.2.公共廁所設備完善,包括空間、防滑地面、求助鈴及充足的照 明。
1.2.3.馬桶及洗手台旁設有扶手,以供支撐使用。
1.3.安全的環境
1.3.1.街道夜間明亮。
1.3.2.鄰里犯罪率低。
1.3.3.白天晚上走路都很安全。
第三回合修改後確立「公共空間」主面向共三個次面向 13 項指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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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第三回合次面向及指標
第三回合「交通」主面向,包含「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候車 環境」、「交通工具」、「停車設施」、「交通費用」五個次面向,22 項 指標。
(一)「交通」次面向及指標量性結果分析
包括適切性評分(平均數、眾數)與一致性評分(標準差、四分位差) 之描述性統計。
1. 適切性分析
專家群對於高齡者友善環境「交通」次面向及指標之適切性評分 平均值介於4.40-5.00分之間,與第二回合之平均值分布情形相似,其 中平均值5分的題項為8題,較第二回合為高,而且各項眾數皆為5分,
所以高齡者友善環境「交通」次面向及指標皆符合維持「高」適切性 程度。
2. 一致性分析
一致性方面,四分位差仍為0-0.50,標準差介於0-0.83,較第二 回合之標準差數值略為下降,其中僅六題之標準差仍大於0.5,如 2.1.1(SD=0.63),2.3.3(SD=0.83),2.4.1. (SD=0.52),2.4.2(SD=0.54),
2.4.4(SD=0.66)及2.5.1(SD=0.65)為中度共識,因此研究者將再考量專 家之意見後再做最後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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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M:平均值;Mo:眾數QD:四分位差;SD:標準差;「◎」代表該題項修改文字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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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次面向及指標專家意見彙整 1.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
(1)2.1.1.設置專屬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
專家1:"專屬”似乎太過理想化,配合無障礙環境,此題有再考慮必 要性。
專家2:建議專屬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是兩個概念,要兩者均具備 才算有嗎?是否分為兩題。
專家3:「專屬」是指專屬老人行走的人行道嗎?台灣連專屬人行 走的人行道執行上都困難重重,如何可能有專屬?本指標 修改後反而不切實際。
修改
:
設置足夠之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2)2.1.6.行人穿越道有清楚的行人號誌或聲音。
專家:目前行人穿越道均有號誌,但幾乎沒有只有聲音的號誌,建 議改成”……行人號誌及聲音”。
修改
:
行人穿越道有清楚的行人號誌及聲音。(3)2.1.7.有足夠的時間通過讓行人通過行人穿越道。
專家1:刪除多餘的”通過”,”有足夠的時間通過讓行人通過行人穿 越道”。
專家2:”有足夠的時間通過讓行人通過行人穿越道”。
修改
:
有足夠的時間讓行人通過行人穿越道。174
2.交通工具
(1)2.3.2.計程車針對高齡者需求設計。
專家1:建議修改為”能提供符合計程車針對高齡者使用需求設計 的計程車服務”。因為不是每部計程車都需要如此。
專家2:方便進出車內座位 (座位較高)於現今計程車難達成,是否 刪除。
專家3:我認為要求現行車輛改裝並不容易做到,目前現況是用康 復巴士代替計程車,因此這個指標可能無效。
專家4:此題項建議刪除,與2.3.1交通運輸工具是針對高齡使用者 需求設計相類似,是否合併。
專家5:建議與2.3.1.併題,計程車亦屬交通運輸工具,兩者區分只 在有無使用助行工具,強調計程車似無必要。說 明 : 改 為 ” 可方便放置輪椅,、方便進出車內座位 (座位較高)、有扶 手可支撐等”。
專家6:意見:計程車仍是交通運輸工具之其中一種,故建議可併 入2.3.1,且計程車業者為顧及生意、載客量及成本,專為老 人設計之意願可能不高。
專家7:應考量可行性及現況?
修改
:
能提供符合高齡者使用需求的計程車服務。175
3.停車設施
(1)2.4.1.對高齡者提供足夠且靠近建築物及運輸站旁的優先停車 位。
專家:此題項的需求性與必要性待考慮!因為非殘障車位,是指承 載高齡者的車子均可享有此優先停車位嗎?現實面難作到,
是否刪除!
(2)2.4.2.停車設施位置適宜,有明顯引導出入之標誌。
(2)2.4.2.停車設施位置適宜,有明顯引導出入之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