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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七十四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頒佈第五 號公報「內部會計控制之調查與評估」,首次使用內部控制此一概念;

民國七十五年,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頒佈「上市公開發行公 司建立內部控制度實施要點」,規定上市公司須制定內部控制制度並 設置內部稽核;民國八十一年,為了擴大實施要點範圍至所有股票公 開發行公司,頒佈了「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控制度與內部稽核實施要 點」,並於民國八十五年修正該實施要點,增列須委託會計師專案審 查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之情況、內部稽核人員適用條件及進修時 數等。

民國八十六年,為了讓公司能執行自行評估及聲明內部控制制度 之有效性,並確保會計師專案審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作業化作業程 序,頒佈「申請上市公司自行評估及會計師審查內部控制制度作業要 點」及「申請上櫃公司自行評估及會計師審查內部控制制度作業要 點」;民國八十七年,為了建構證券市場自我監督之機制,頒佈「公 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及「會計師執行公開發行公 司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公司作業要點」,分別取代前開「公開發行公司 建立內部控制度與內部稽核實施要點」及「申請上市公司自行評估及 會計師審查內部控制制度作業要點」、「申請上櫃公司自行評估及會計 師審查內部控制制度作業要點」。207

而鑑於我國近來金融弊案頻傳,公司內部控管顯然不足,證券交 易法遂於民國九十一年增訂第十四條之一,該條文第一項要求公開發 行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應建立財務、業 務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於同條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該等公司或事 業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據此,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遂於民 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 準則」(以下簡稱為「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並廢止了「公開發 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及「會計師執行公開發行公司內 部控制專案審查公司作業要點」。復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修 正「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嗣為了強化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及 內部稽核制度,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又參考美國 SOX 法案及

207 劉麗琦,金融控股公司與公司治理,國立東華大學碩士論文,民國 91 年,第 34、35 頁。

公開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發布之審計準則第二號公報規 定,再次修正前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並於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十九日公布。

計此次「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修正之重點共有下列十二點208: 一、明定公開發行公司除證券、期貨、金融及保險等事業之相關法律

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準則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二、為加強公開發行公司對內部控制制度執行面之落實,修正內部控 制制度設計及核准之單位為「由經理人所設計,並經董事會通 過」。

三、增訂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應訂定明確之內部組織架 構,並載明經理人之設置、職稱、委任與解任及職權範圍等事項。

四、增訂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關係人交易之管理」及

「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之控制作業,並要求會計師受託執 行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應就上 述作業及「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訂定相關作業程序表示意見。

五、為提昇內部稽核209之執行效果與獨立性,明定內部稽核單位應隸 屬於董事會。

六、明定公司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其年度稽核計畫,且稽核項目範 圍應涵蓋公司於內部控制制度訂定之重要控制作業。

七、增列公開發行公司年度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且為落實公司治理精神,增列上揭計畫於提報討論時,應充分考 量獨立董事之意見。

八、明定稽核報告應交付及內部稽核人員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通知

「各」監察人,若公司設有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者,應一併交 付或通知。

九、內部稽核除定期向各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外,稽核主管並應列席 董事會報告,以強化董事及監察人監督機制。

十、增訂公開發行公司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決定自行檢查作業程序及

208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fscey.gov.tw。民國 96 年 3 月 9 日。

209 所謂內部稽核,依據美國內部稽核人員協會(The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簡稱IIA)

於西元 1997 年之定義,乃係一種獨立客觀之確認及諮詢活動,用以增加價值及改善組織之營運,

協助組織應用系統化之方法,評估及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及監理過程之效果,以達成組織目標。

至其目的,則在於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及衡量營運之效率,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

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見劉麗琦,

金融控股公司與公司治理,國立東華大學碩士論文,民國 91 年,第 46 頁。

方法,以及至少包含之項目。

十一、明定公開發行公司「每年至少辦理自行檢查一次」;並增訂內 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經董事會通過。

十二、參考美國 PCAOB 第二號公報,修正會計師審查受查公開發行 公司內部控制之範圍及意見類型。

修正後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有關公司內部控制機制之規 定,略可分為下列幾點:210

一、公開發行公司應建立完備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有效執行。

二、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設計完備之內部控制制度係公開發行公司 董事會及經理人之責任,目的在於促進公司之健全經營,並達成 營運之效果及效率、財務報導之可靠性及相關法令之遵循。又內 部控制制度應以書面訂定之,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將董事表示 異議意見書連同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交各監察人,且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意見及反對理由列入董事 會紀錄。

三、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公司應依所定之內部控制制度執行,且內 部稽核人員應確實執行其職務,並定期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稽 核業務。

四、內部控制制度之追蹤:內部稽核人員對於檢查所發現之內部控制 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於稽核報告,並於報告陳核後 加以追蹤。公司應於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於稽核項目完 成之次月底前交付監察人查閱,如內部稽核人員發現重大違規情 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 察人。

五、內部控制制度之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中應訂定自行檢查作業 程序及方法,並督促內部各單位及子公司自行檢查,再由內部稽 核單位予以覆核,併同稽核單位所發現之缺失及改善情形,作為 董事會及總經理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依據。211

六、內部控制制度之考核。

七、強化對子公司之監理。

210 藍光遙,證券暨期貨管理,民國 92 年 6 月,第 103、104 頁。

211 張振山、蕭巧玲,公開發行公司如何發揮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內部稽核,民國 92 年 9 月,

第 44 期,第 15 頁。

八、落實公司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