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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柒章..結論與建議

在文檔中 技術創新之法制環境研究 (頁 144-151)

國家競爭力的優劣,受到許多外部因素以及內部力量的影響,技術的創新 亦是如此。環顧我國周邊的國家,如韓國、大陸、新加坡、馬來西亞、日 本……等諸多國家,無不盡全力在改善其國家的競爭實力,改善投資環境,吸 引外資投資,達成新技術研發的目的。

根據本研究的歸納,我國目前的法制環境尚稱完備,但若要促成技術研發 的持續發展,由政策面、法規面、執行面等三個方面觀之,我國的法制環境仍 然存在著以下的問題需要做進一步修正:

(一).國家科技政策

l 政府的政策形成機制(Policy formation mechanism)不明確,科技 政策形成過程不明確。

l 政府對中、小型企業的扶植態度不明,難以感受來自政府的支持 與協助。

l 三通政策不明,企業難以投資。三通不通,阻礙兩岸分工架構之 形成,迫使企業選邊站。

l 科技政策執行應更明確。兩兆雙新計畫為好的開始。

l

A.與製造結合的研發中心

二種研發中心 政 策 策 略

B.基礎科學研究的研發中心(自主創新)

l 政府應該確立我國的國家科技政策,是持續走「與製造結合的研 發中心」,或是發展自主創新的「基礎科學研究的研發中心」定 位策略,二者所衍發的配套政策與法規不相同。

l 全國科技會議的決議,應追蹤落實的程度。決議與產業期望有落 差。

l 我國政府應鼓勵元件產業發展。以下圖示之,藉由元件,包圍關 鍵零組件、產品的研發創新,進而參與技術標準訂定。

標準制訂 產品應用

元件 產業 零組

件產 業 產品

(二).研發人才流通之政策問題

l 中、小型公司以及傳統企業獲得外國專業人才,政府並未有具體 優惠或輔助政策。

l 未開放大陸科技人才,應儘速確立大陸科技人才來台的政策。

(三).研發人才流通之立法、法規問題

l 國防役人才供應,應立法增加員額。

l 降低國防役人才申請門檻。

l 立法容許聘用大陸科技人才。

l 修改法規,對包括科技管理、科技行銷人才等國外科技行銷人才 來台給予優惠與補助。

l 競業禁止條款阻礙人才流通的問題。

l 應立法鼓勵企業以及大學的產學合作,擴大”產學合作”。

l 智慧財產權研發成果下放的法規鬆綁。

(四).研發人才流通之執行面問題

l 對於中型企業以及傳統產業而言,國防役人才供應,跨過門檻不 易,文件處理耗時。

l 中型企業與傳統產業,無法吸引碩、博士及研發人才,高級人才 都被園區吸走。

l 國防役人才應擴大供應員額,而且要擴大配套,例如應包括工業 設計,造形設計、科技行銷、科技管理等領域,以強化後端的技 術商品化能力。

l 我國基礎科技人才工應由各大學理工科系供應,管道暢通,但高 層決策人才(科技決策)缺乏嚴重,政府應開放科技管理、科技 行銷人才來台。

l 對於國外科技人才認定,應取消落後地區人才歧視問題(例如印 度科技人才,難以獲發我國工作證明)。

l 技術不錯,但缺乏國際觀與市場觀,大學所培育的高級人才,應 加入市場趨勢以及商品化能力的教育。研發機構也應該培育研發 人員的市場觀。

l 三通後應適當開放大陸人才來台的認定標準與有效管理,以幫助 中型企業與傳統產業獲得研發人才。

l 國內生活環境中對於外國專業人員小孩教育機制、伴侶生活適應 等,都缺乏配套法案與鼓勵制度。

l 對於歸國人才補助認定標準的解釋,過於僵化而無彈性,不同部 門間的解釋常常不一致。

l 擴大”產學合作”。

(五).研發資金與稅務優惠等財務政策問題

l 應透過行政院開發基金,有效投資於發展未來不明的新產業(例 如 20 多年前的台積電與聯電促使我國半導體產業起飛),現在應 該投資於包括生物科技產業在內的研發。

l 降低開發基金的門檻,透明、適合 start-up(early stage )的投 入。

l 國科會應該投資專案研發基金於基礎研究。

l 政府應該鼓勵創投基金公司設立的政策,以促成社會資金能投入 於研發與技術創新,並能避免政府研發資金過於承擔研發風險。

l 建構自由的資本市場為重要的政策,目前對國際投資者而言,並 不明確。

l 外人投資比例限制,應確立逐步釋放的政策。

l 「營運總部在台灣」以及「研發總部在台灣」是很重要的政策,

可以幫助企業把企業的根以及研發留在台灣,並獲得適當的稅制 優惠。。

(六).研發資金與稅務優惠等財務之立法、法規問題

l 創投業應擔負承擔研發風險的社會責任,吸收社會資金,但自 2002 起投資於創投基金的投資人,獲利需課稅,不利後續的資金 募集,對於投資于新創事業,將有不利影響。

l 創投業不能投資大陸企業,將影響我國已經赴大陸投資企業的後 續資金募集,影響我國企業的全球佈局。

l 修改法令,逐步釋放外人投資比例限制。

l 應提供較大陸更多的稅制優惠,以吸引外資以及留住本國資本。

l 工業銀行投資於技術研發受限,投資不能超過被投資公司股本 20%,對於企業研發將產生限制。

l 修改法規,讓包含專利、無形資產等能成為融資標的。

(七).研發資金與稅務優惠等財務之執行面問題

l 對於中型企業以及傳統產業而言,科專計畫門檻太高,很難有機 會由科專計畫獲得研發資金。

l 對於中型企業以及傳統產業而言,寫計畫書很耗費行政成本,應 放寬申請形式。

l 科專計畫的評量指標不切實際。

l 專利鑑價機薄弱,無具體的方式。

(八).國家基礎環境建設之政策問題

l 加速電信寬頻網路建設與相關產業發展,並採行提供融資協助、

改善法制環境、整合相關部會事權與資源等對策。

l 推動無線通訊費率自由化,擴大無線通訊的使用層面與應用深 度,並加速推動無線通訊資料間之自由傳遞。

l 公布未來電力需求資訊,並配合輸電系統、供電能力,進行電源 供應規劃。

(九).國家基礎環境建設之立法、法規問題

l 檢討「電信法」第三章第一節「土地取得與使用」相關規定,修 正不合時宜條文,以利電信事業寬頻網路之建設。

l 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l 完成「電業法」修法。

l 檢討修正「用戶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裝置規則」,以符合多家 電信業者佈建高速用戶線路之經營局面,並解決現有建築物電信 空間不足問題。

(十).國家基礎環境建設之執行面問題

l 我 國 的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基 礎 環 境 建 設 還 不 錯 , 例 如 南 科 的 Infrastructure 非常好。

l 網路頻寬等 infrastructure,不足。

(十一).技術交易等市場機制之政策問題

l 技術交易市集政策需長時間才能有成果,目前產業環境認知不 足。

(十二).技術交易等市場機制之立法、法規問題

l 應由專利法及著作權法來保護企業的研發成果。對於目前專利法 及智慧財產權權相關法律之規定,企業研發之成果應能穫得有效 之保護。

(十三).技術交易等市場機制之執行面問題

l 由於工研院逐漸傾向於從事應用型研究,難以從研發單位技術供 應。

l 工研院所研發出的技術仍落後國際 1∼1.5 代,所以對企業引進技 術的幫助不大。其問題為只扮演追隨者,沒有前瞻性,企圖心不 夠。

l 難以從大學獲得技術供應。

l 大學所培育的高級人才,應加入市場趨勢以及商品化能力的教 育。研發機構也應該培育研發人員的市場觀。

l 傳統主機板廠受制於 Chipset 公司,規格被綁死,難以跳脫技術限 制。

l 創投看技術,主要由“能否商品化”為考量點。

l 對技術價值的認定方式,包含:team 的 trade record;市場性;能 否量產 等三大因素。

l 技術價值的鑑價機制不具體。專利鑑價機薄弱,無具體的方式。

l 專利的審查品質要提高。

l 技術交易市集的配套執行方式,尚有許多待改進之方式。

l 我國駐外單位,應扮演提供國際市場商情,以及政經局勢的功 能,由國貿決以及工業局彙整,形成我國對外的商情資訊庫。

l 研發機構應用國家研發經費所獲得的國有智財權雖下放,但仍有 限制成果應用至海外的規範,固然以提升國內產業為主而規範,

但與國際化有相違背。

l 研發機構應用國家研發經費所獲得的研究成果移轉常面臨「圖利 他人」及人才移轉常面臨「競業禁止的質疑」。

l 研究機構既要投入創新前瞻計畫,卻有各種計畫審查、管考機制 而減少創新的機會。

依據前述的現存問題,再比對國際上先進國的作法,本研究提出下列的建 議:

針對國家政策面:

l 形成具體的國家政策形成機制,並且維持其連慣性,不因政黨輪 替、決策階層人事更迭而影響。

l 對產業與技術分類標準,重新劃分與定義,以前瞻性的趨勢為依 歸。

l 政府應該確立我國的國家科技政策,是持續走「與製造結合的研 發中心」,或是發展自主創新的「基礎科學研究的研發中心」定 位策略,二者所衍發的配套政策與法規不相同。前者可遵循以往 20 年的發展模式持續努力,但即將面對周邊鄰國的威脅。而「基 礎科學研究的研發中心」定位策略,則需要由基礎教育做起,長 遠投入努力方可。

l 三通的決策應更有效率以及前瞻性,以全球佈局的觀點,解決三 通議題,排除投資的不確定性。

l 宣示並強化中、小型企業的扶植計畫,以厚植我國技術創新的多 樣化能力。

l 由憲法層次、科技基本法層次、一般法的層次,依序檢討目前的 法制環境。科技基本法修法, 應依循此體系思考。並推動法制是 以”人”為核心的修改方向,應盡量避開以物(例如以機器設備量 為評量指標)的核心思考邏輯。

l 由憲法層次、科技基本法層次、一般法的層次,依序檢討目前的 法制環境。科技基本法修法, 應依循此體系思考。並推動法制是 以”人”為核心的修改方向,應盡量避開以物(例如以機器設備量 為評量指標)的核心思考邏輯。

在文檔中 技術創新之法制環境研究 (頁 144-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