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談問題設計:
v 題目設計採開放性問題設計,依據五大構面為主題。
v 針對政府的科技發展政策的改善期望與建議:
™ 科技政策擬定方向
™ 政府出資的國家型科技計畫與研發基金
™ 放寬科技人員來台的政策與作法
™ 政府基礎環境建構
™ 有關三通與兩岸科技人員互通的議題 v 有關研發資金募集與稅制優惠:
™ 政府稅制與優惠措施
™ 外人投資問題
™ 創投與資金募集
v 有關研發人才流通與人才獲得:
™ 國內大學教育機構供應人才問題
™ 大型整合性研發計畫培育人才的方式
™ 研發機構人才與業界間的人才流通
™ 國外人才來台聘用
v 有關技術獲得、技術交易等市場機制議題:
™ 國家型科技計畫研發成果技術移轉
™ 研發機構研發成果技術移轉
™ 大學研發成果技術移轉
™ 大學教授與業界間的互通
™ 國際技術來源與技術仲介機制
™ 技術鑑價機制與方法
v 智慧財產權環境
™ 競業禁止與保密條款
™ 技術鑑價機制與公信力
第一階段訪談記錄:
(一 )、業界的看法:(微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灣基因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1、創新的階段:
start- up technology:技術成形階段,以及技術未來不明確階段的創 新。
商品開發階段:運用以之技術,遂行開發創新產品階段的創新,以 創新產品進入市場。
兩階段的特色不同,技術引進以及創新的方式也不同。
2、問題發現:兩家生物科技提出:(屬於 start up 技術)
★ 政府對於有效專利評鑑機制薄弱:
正常做研發的生物科技公司,與跨行向國外買不重要專利的公司相 比,成果與專利數字少很多,後者卻很容易申請抵免,再掛牌上市,到 公開市場操作而為私人賺取大筆資金。進而形成資金排擠。
★ VC 少投生技公司,因為缺乏鑑價機制。資金不夠流通。
建議: 專利與技術的評鑑與鑑價機制儘早建立。由大學 或民間的創 投公司參與。
★ 科專計畫門檻高,且評量指標不切實際。例如以設備數評量研發能 量,就是錯誤。
★ 政府出資的研發,分配比重應重新檢討。不符生技產業特性。
建 議 :重新檢討評量指標,以及比例,依不同技術特性發展適當的指 標,取代一體適用的指標。
★ 業界標準付之闕如,兩兆雙星中的生技產業扶植計畫不明確。
★ 政府投注國家型計畫於生技產業,或是投入生技開發基金。
建議: 檢討科技政策,與國家型科技計畫分配重點,對於生技產業以 基金的方式投注研發經費,同時培育人才。
3、人才供給方面:
★ 技術不錯,但缺乏國際觀與市場觀。目前的創新策略實際執行作法為
「國際技術移轉 」。
建議: 大學所培育的高級人才,應加入市場趨勢以及商品化能力的 教育。研發機構也應該培育研發人員的市場觀。
4、與國外人才吸引無法配套:
★ 國內生活 環境中對於外國專業人員小孩教育機制、伴侶生活適應等,
都缺乏配套法案與鼓勵制度。園區裡的生活品質枯燥,家屬不願意前 來。
建 議 :強化國際上專業人才家庭來台的配套措施與機制。國際小學 的可行性分析。
★ 專業管理人才不足(非一般管理人才)。法規對於引進國外專業管理 人才不鼓勵,因為認為國內能供應。
建議: 建立適當的評估機制,適當地放寬專業管理人才,例如懂生 物技術的管理人才。
★ 對回國人才補助認定標準的解釋,過於僵化無彈性 ,不同部門間的解 釋彈性不一。
建議: 由經濟部與國科會相關部門,共同會商確立法規條文的解釋 依據,供承辦人員遵循。
★ 缺乏對生物技術的定義與鑑價機制。
建議: 對產業與技術分類標準,重新劃分與定義,以前瞻性的趨勢 為依歸。
★ 應該做技術研發的研發機構(例如以前的生技中心),卻投入商品開 發的工作,不符合業界對其研發的期望。企業只好到國外引進技術。
建 議 :政府明確定義研發機構的角色與功能。
2、 其他業者的問題 與建議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與上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 競 業禁止 條款無法有效保護公司的研發成果。
★ 外來人才供應,政府對條文解釋太僵化
★ 大陸人才無法進來的問題。
★ 應擴大國防役的人才供給。
★ 擴 大 "產學合作"。以提供更多的研發資源與人才培育。
★ 國內包括交通、網路等 infrastructure ,不足。
★ 對企業投資獎勵,應該擴及園區周邊的休閒企業也能有抵免,員工 才能獲得高品質的生活。
(二 )、 學 界教授的意見:(台大法律係蔡明誠教授與交通大學科技管 理所徐作聖教授)
★ 三通不明確。導致企業投資於研發創新的不確定性增加,為了降低風 險,企業選擇降低研發投資。
★ 創新研發,是國際性的議題,但我國科技政策不明確。政策形成機制
(Policy formation mechanism)在我國並沒有。
建 議: 由政府推動,形成該機制。
★ 由憲法層次、科技基本法層次、一般法的層次,依 序檢討目前的法制 環境。
★ 科技基本法:
權利構面:定義 權利的歸屬問題。
權力構面:政府推動創新業務的機構的角色扮演 ,例如經濟部,解 釋 彈 性不足。
★ 推動法制是以 "人 "為核心的修改方向,應盡量避開以物(例如以機器 設備量為評量指標)的核心思考邏輯 。
★ 需留意科技與法制後面的科技倫理,與法制倫理議題。
★ 我國對於從小就應該強化科技基礎教育。
★ 國際合作,我國力量不足。
★ 競 業禁止條款,應與「 保密條款」共同推動 修法,並以保密條款為 主。以兼顧個人工作權以及企業無形資產保護。
★ 推度創新的法制,不應由"管制的角度 "出 發,而應以疏通、加速能量 的角度出發。
(三 )、研發 機 構:(工研院史欽泰院長與 IEK 許瓊文博士)
★ 史院長特別提出,目前鼓勵 VC 的機制與 incentive program 不足,應 立法改善。因為政府的研發支出,應以基礎科技為主,為全民所共享,
而創新的技術與創新的商品研發,有極大的風險,政府不應該承擔風 險。創投公司有較佳的技術評估鑑價能力,而且能獲利,因此應以強化 創投產業以促進技術創新。
★研究機構既要投入創新前瞻計畫,卻有各種計畫審查、管考機制而減 少創新的機會。
★ 研究成果移轉常面臨「圖利他人」及人才移轉常面臨「競業禁止的質 疑」。
★ 國有智財權雖下放,但仍有限制成果應用至海外的規範,固然以提升 國內產業為主而規範,但與國際化有相違背 。
第二階段訪談記錄:
一、訪問公司:奇美,訪談者:法務長陳歆副總,訪談日期 2002/11/30 訪談內容
Q:對競業禁止與保密條款的見解?
A:挖角對台灣的 Technology diffusion 在國內,經濟的成長有用。所 以 persuade 不應訂定。且挖人與被挖的企業 View point 不同,任何公 司同時都在作兩件事。故此條款訂定應由國家經濟發展的角度,而不 應單由企業片面。
國外最佳的例子,Intel
Intel 離職的員工,在矽谷到處都有,但 Intel 從未告過,技術成長,為 正面。技術工程師之間,消息互通快速,若某公司有告離職員工,對 於未來 Recrew 員工,有不利的名譽à為代價。
A:在宏碁的經驗
競業禁止條款在聘顧合約中,只有針對 project leader,把整個 team 帶 走,但必須先通知該員工及對方公司。應由專利及著作權法來保護。
但營業秘密法應用,容易帶來副作用。
Q:對於我國智慧財產權法的建議?
A:對於專利法,法沒有問題,但執行時審查品質的把關要提高。企 業的要點,應該先回頭作 R&D,作出有品質的專利。我國的專利,
主要在防禦外商,可在國內告對方,以防在國內興訟。但對國內公司 的防禦,則應有美國專利,若以我國專利,易被國內廠商舉發。企業 應回頭顧自己的 R&D 申請專利用專利來防止人員離開後生產相同的 產品。而用營業秘密法保護較有問題。
Q:對於我國技術法制環境的看法?
A:由法學角度:國內其實法律 Good enough. 只是企業不爭氣應由 R&D 上加強。科技人才為何不在國內:其實是企業不爭氣,吸引不 到人才,非政府之罪。科技人才回國主要是想回國發財,所以法律修 改,其實沒有用。如工研院,作出的技術仍落後國際 1∼1.5 代,所以 對企業引進技術的幫助不大。縱使工研院 exclusive licence,但國內的 環境,仍然是很容易挖角,故保護不大。加上工研院有些技術由國外 授權,再授權出來,則對國內企業價值不大,難以避免專利侵害之 訴。
Q:對於國內研究機構的建議?
A:工研院應 R&D 更有價值的先進技術。工研院應升級,更多投入基 礎研究。
Q:關於兩案人才的比較?人才取得又該如何?
A:與大陸研究人才比較:
大陸人才à重基礎研究
二者應互補。
我國人才à專長在製造及商品化
A:大陸科技人才來台限制太多!高科技人才管制法,限制人才到大 陸,對人才流通是負面。因為 R&D 的資訊自由流通為非常重要此法 反而會促成人才加速外流,到對岸落地生根。
Q:對於目前國內的基礎建設的見解呢?
A:南科的 Infrastructure 非常好,促使世界各國來學我國(水電、交 通…都好)比竹科好。
A:目前基層的科技人才供應充裕。但高層決策人才(科技決策)敢 面對股東,完全不是。
Q:對於國內的政策執行是否洽當?
A:國科會應有大筆的費用,有 Directed Research 有基礎的研發(似 NASA)所以兩兆雙星有些味道,應朝此方向行進(有 focus,有明確 方向)
二、訪談單位:中山大學,訪談對象:劉常勇教授,訪談日期 2002/11/30 訪談內容
Q:台灣目前的狀況為何?
A:台灣已經失去製造中心優先。應走向研發中心,但原生技術,自 主研發弱。故研發中心的發展薄弱。
A.與製造結合的研發中心
二種研發中心 政策策略
二種研發中心 政策策略